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应当遵循统筹共济、依托基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其中,由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筹集的门诊统筹资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拨。个人账户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调整如下:

(一)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

(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

第五条门诊统筹基金纳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

第七条普通门诊是指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以外的门(急)诊就诊(不含体检)。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并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一)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30%。

(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第八条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门诊规定病种纳入门诊统筹后,待遇标准、定点管理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门诊手术病种包括浅表肿物切除术、乳腺肿物切除术、翼状胬肉切除术

(单眼)、睑内翻矫正术(单眼)、外耳道良性肿物切除术、诊断性刮宫术、宫颈息肉切除术、包皮环切术。

第十条门诊手术病种费用支付实行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病种治疗时,个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相应定额标准与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内包含实施门诊手术所必需的检查费、麻醉费、手术费、病理费、留察费、处置费、换药拆线费、药品费用等与手术治疗相关的费用。门诊手术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个人支付标准及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同时在门诊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手术病种治疗的,按定额标准高的门诊手术病种结算。

因患者自身原因中断门诊手术病种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据实结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诊仅能按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或门诊手术病种待遇中的一种标准结算当次门诊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结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按结算年度内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中。

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二)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为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根据所患疾病类别在相应定点单位中任选一所就诊。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安置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服务项目结算医疗费用。其中,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下同)或现金等方式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具体采取按月结算、半年平衡、年终决算的复合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向其拨付医疗费用。

(二)半年平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中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上半年预算总额使用情况进行平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半年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结算的医疗费用总额高于半年预算总额的(即1/2年预算总额),按半年预算总额拨付医疗费用;低于半年预算总额的,按上半年实际结算的医疗费用总额结算,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半年使用。

(三)年终决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根据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预算总额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年与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结算的医疗费用总额高于预算总额的,除按预算总额结算外,超过预算总额10%以内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低于预算总额的,按全年实际结算的医疗费用总额结算,结余部分不结转下一年度。

(四)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首次预算总额可根据近3年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情况、结算人次、医师数量和所属级别等确定(详见附件2)。新增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预算总额参照同类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规定的门诊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双定额标准和预算总额等,可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以及门诊统筹运行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志、门诊手术记录(加盖门诊部诊断专用印章)、费用收据、明细及处方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其中,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中扣除个人支付标准后部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审核结算,但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时,应在定点单位就诊后遵医嘱购药,

违反规定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单位应保留参保人员购药处方以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第二十二条定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认真校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病历,做好门诊就诊登记管理,保证参保人员的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对于数据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定点单位应当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不得将参保人员一次就诊分解为多次,不得以总额预算指标不足等理由推诿患者。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提高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对有职业资格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门诊统筹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医保患者就诊时须提前出示本人医保卡以证明其医保身份。 二、我门诊医保收费系统目前只接受泰山区和岱岳区及市直医保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患者交费时医保卡需和缴费单一起拿出。 三、门诊医生接诊后必须严格按照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登记。 四、接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首选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及治疗。凡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检查及治疗,需提前告知患者,并经其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报销后及时登记台帐,并由患者签字认可。 六、月末及时整理本月报销资料,于次月15日前送交上级医保管理部门。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 1城镇职工 (1)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正常缴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在计入个人账户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缴纳门诊统筹费且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纳门诊统筹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自由职业者在医疗保险等待期内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或者等待期满正常缴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逾期不缴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以下情形不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在签约定点之外的就医的;

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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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11〕11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统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本区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达到一定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院前急救医疗费用,下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给予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统筹服务主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就医,促进医

疗资源进一步合理配置 (三)统筹解决各类门诊项目,妥善处理好普通门诊、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等各项门诊待遇的关系;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基金调剂使用范围,逐步提高门诊统筹补偿标准,提高医保基金保障能力。 第四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服务项目范围,不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使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三)已经享受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状况等因素,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总额,资金来源目前主要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筹集。同时,积极探索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应当在

门诊医疗服务费用病患报销比例

门诊医疗服务费用病患报销比例

门诊医疗服务费用病患报销比例2009年7月1日 起执行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 1500元以 下的部分 1500元至5000 元部分 5000元至10000 元部分 10000元至封顶 线(7万元)部分城镇居民 报销比例 0 30% 50% 70% 农村居民 报销比例 0 30% 40% 60% 未成年人医疗费用 1000元以 下的部分 1000元至5000 元部分 5000元至10000 元部分 10000元至封顶 线(7万元)部分报销比例 35% 45% 55% 65% 进城务工人员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前个人帐户用完后 报销比例 0 70%(每年报销比例不超以下额度) 参保年限 参保6个 月以下 参保6个月~2 年 参保2年~5年参保5年以上

统筹基金 支付额度 100元200元400元500元 城镇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病患需自费支付达起付线后,始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在职A*8% 退休A*3% 医疗费用 <5000元5000-10000元 10000元至封顶 线(7万元)部分超封顶部分 在职72% 85% 90% 补充医疗商保支 付 退休86% 92.50% 95% 说明: 1.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五个百分点。 2.A指20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2340元,依据新结算规定,城镇职工个人帐户有余额者,可用于支付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 目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服务费用病患报销比例2009年7月1 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包括农村户口) 起付标 准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首次A*5% 二次及以上A*4% 医疗费 用 起付标准以上 至10000元以 下的部分 10000元至 20000元的 部分 20000元至封顶 线部分 —— (该部分参保 人未有补充医 疗保险)报销比 例55% 60% 65% 未成年人医疗费 用 10000元以下 的部分 10000元至 20000元的 部分 20000元至封顶 线(7万元)的 部分 报销比 例55% 60% 65% 进城务工人起付标A*5%(医疗费用超起付线后,统筹基金支付85%,但不超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 二、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人群有哪些? 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县域内就医的人员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县域外普通门诊就医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一)依托基层。普通门诊统筹在医保协议管理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学校卫生室(所)实施。 (二)保障基本。医疗机构向参保居民提供适宜诊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三)方便就医。参保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四)总额控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筹集使用。 五、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 (一)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现就《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关于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一)保障范围。保障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门诊统筹按规定支付的,不再同时支付一般诊疗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管理按豫医保〔2019〕9号文件执行。 (二)报销比例。门诊统筹报销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三)年度累计报销额度。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额度应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统筹考虑,总体控制在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2倍左右。 二、关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与结算 门诊统筹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门诊统筹总额预算额度可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参保凭证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从个人(家庭)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三、关于门诊统筹定点管理与考核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高校校医院(卫生室)等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满足参保居民门诊医疗服务需求的,可将县级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各地医保部门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并建立和完善总额控制下的门诊统筹考核制度,定期核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诊疗规范执行情况,加强对医保基金支出情况监管。 四、关于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五、关于个人(家庭)账户余额 个人(家庭)账户余额可用于冲抵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附1: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解读

看门诊医保报销每季度最多报180元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正式出台《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此项新政意味着我市308万职工医保参保人将在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看门诊报销的待遇。据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15件实事之一。 享受门诊报销,参保人无需另缴费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介绍,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不需另行缴费。 记者了解到,从参保人个人账户划拨到门诊统筹基金中的比例为0.5%。以月工资3000元的参保人为例,其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只比以前少打入15元钱。 据悉,个人账户资金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分别调整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个人账户,所以不划拨资金,但也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看门诊报销45%,每季度最高报180元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278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30%。 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报销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门诊报销要到医保定点医院,费用直接结算 记者了解到,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278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就诊时,无须固定在一家定点医院,只要去就诊的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即可。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时,医疗费实行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现金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予以一定比例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待遇。简单地说,就是将上述门诊费用纳入报销,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来共同负担。 哪三类人员享受门诊报销?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11〕7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慢性病门诊主要保障本地发病率高、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应纳入保障范围,并相应提高待遇水平。省厅将制定慢性病病种及支付规定,各地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额度应不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慢性病门诊可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按病种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治疗的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应适当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1〕89号)规定,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当地门诊统筹统一管理。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额度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确定和调整。居民医保新增筹资在保证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和适当留有结余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门诊统筹,筹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5%。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统一管理,不建立个人账户。

浅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郑春侠)

浅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郑春侠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淮北 235000) 摘要:分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措施 一、引言 自从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国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正式开始了,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随后卫生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通知,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试点后全面实施,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城镇居民却被医保遗忘了,城市人口中享有医疗保险的仅在30%左右。到了2007年,国务院决定以城镇非从业人员为对象,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全覆盖。2O09年,国家公布的医改方案中,要求三年内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率达到90%以上,并强调了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为重点,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医疗保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不论是制度建设,还是覆盖范围与服务能力、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当前在门诊统筹方面还有诸多的问题存在,亟待进一步改进解决与不断完善。 二、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经过问卷调查、机构调查和专家访谈形式,调查了解全市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1、参保主动性较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补助标准是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相同金额的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政府补助相

试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试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文分别从三个方面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进行分析,包括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具体设计原则和具体设计方案、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践中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标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架构 在我国”十二五”工作期间,对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但是,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体系模式却阻碍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进程。所谓的”统账结合”制度就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模式。而且,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镇医疗费用的普遍增长,人们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的的问题反映络绎不绝不断增多。 1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系统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1加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制度建立完善我国目前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的补偿模式大部分为”板块式”[1],所谓的版块式是指,统筹的基金只能够对住院治疗的费用和部分特殊门诊作为补偿,但是普通的门诊费用则没有补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只有通过个人的账户或者使用于现金作为支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惠民利民的福利制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的确立能够确保城镇居民无论是进行门诊还是入院治疗都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助。 1.2促进个人账户制度的变革我国目前对于弱化直至取代个人账户的趋势形成了共同的认识,但是在个人账户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参与人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且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逐步推行,不仅能够弱化个人账户的参与和补充,还能够取代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制度变革过程的稳定与安全。 1.3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创新性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率先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并且在一些城市还推行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的不同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特色的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还能够保证医疗保证制度的创新性。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荥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 管理规范 为推动我市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门诊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快建立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现制定门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如下: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规范 1、严格核实身份。接诊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患者身份与新农合IC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门诊日志,做到看病有登记,诊疗有资料,严防冒领新农合门诊补助资金。 2、规范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要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3、实行统一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要实行统一限价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门诊医疗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 4、建立处方备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使用荥阳市新农合专用二联处方,处方书写要规范清晰;严禁分解或虚开处方,严禁把目录外药品转换成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标识准确明了,处方上要有患者签字,不得代签;处方每日或每周装订成册,并统一制定处方封面,存档三年以上备查。

5、切实做好各种诊疗补助登记。定点医疗机构要准确填写统一印制的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医务人员和患者签字要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各种补助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以备核查。 6、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伏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共享。对单日门诊实行限额控制,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50元。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度期间,以前年度参合农民家庭账户仍有结余的,可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后自付部分的结算。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规范 1、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管理,严禁弄虚作假,确保门诊统筹规范运作,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乡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内部财务规范管理和建立门诊补助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 2、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收入要建帐管理,每月发生的业务收入及药品购销、结存要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对库存药品实行季度盘点制度,以备随机核查。 3、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收入汇总统计表显示的业务收入情况和药品库存金额作为记帐凭证。业务收入做到处方、报表、账目三对照。 4、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每月5日前将门诊补助资料报送本乡镇新农合经办处审核,市农合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关新农合补助的会计账目和发生补助的原始诊疗资料及药品出入库情况进行核查。 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医保门诊统筹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社区定点就医人数大幅度提高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4月份以来,广大参保职工对门诊统筹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参保职工到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意愿明显增强,社区就医的人次数大幅度提高,门诊统筹新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更加优惠 一是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直接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二是参保职工签约时不再另外从个人账户扣缴费用,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实现了即时签约、即时就医、即时报销。三是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60-70%,使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倍增。四是通过双向转诊,参保职工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主要是:通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个百分点。 三、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2009年起,我市依托社区医疗机构服务平台,开展了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之后先后经过两个政策调整,门诊统筹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600元,报销比例达到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达到70%。三年多来,门诊统筹试点总体情况良好,较好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试点社区机构和签约人数呈稳步增长之势。社区机构从最初的8家增加到目前300余家;签约门诊统筹人数从2009年度的3000人增加到目前的27万人。 二是参保人得到实惠。据统计,三年累计为近100万人次报销门诊费用3000余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门诊医疗需求。 三是社区门诊次均费用大幅下降。参保人在社区定点机构的门诊次均医疗费只有70元左右,仅为综合医院三分之一,切实减轻了参保人的门诊费用负担。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 细则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筹集方式 1、城镇职工 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按月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其中,单位按单建统筹缴费的,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按照自愿原则,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 2、城镇居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

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调整 1、调整时间 自2013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具体比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2、记入办法 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记入: (1)第二章第五条“上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2)在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4)本医疗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变化时,个人账户记入基数年内不再调整。 3、记入时间 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每月月底前记入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费后,次月15日前记入个人账户。 (三)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条件的乡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批准,可以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委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合管办设专职管理员2~3名。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六条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各村卫生室每月公示本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乡镇合管办、财政所每季度要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合管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卫生院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30元内,村卫生室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6元内。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超额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乡镇合管办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的药品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西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5%;中成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6%;中药(草)的加成率不得超过30%。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用药。乡镇卫生院目录内用药费用必须达到95%,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100%(急救药品除外)。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一月结账一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实施公告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二0 一0 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报销额(60%)会在门诊部当场结算冲减。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茂劳社[2010年]1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门诊是指特定门诊项目及自行购药以外的门诊。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 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下称“参保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 (一)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以本社保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二)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入不敷支时,先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敷支时,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或历年结余的基金中补足。 第五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 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 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 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

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 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八)因突发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门诊医疗发生的,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二、医疗管理 (一)校内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必须凭医疗保险手册及医保卡挂号就医,手续不全时

居民门诊统筹协议

大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门诊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大冶市医疗保险局 乙方: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管理,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冶政发[2008]118号《大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其所在地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服务,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本市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工作人员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门诊服务,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门诊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居民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居民信息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认真学习居民医保政策,并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居民公布,且能作出正确的解释。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医疗管理软件,应留有同甲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

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软件和维护。乙方承担与甲方联网的通讯费用软件升级和维护费用。

第七条乙方应加强居民普通门诊政策的宣传,设置宣传专栏和投诉箱,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公布《药品目录》及药品价格,乙方能向全市参保职工公开承诺“医疗服务最优,药品质量最真,药品价格最低”。 第八条参保居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按医疗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甲方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同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九条乙方必须为参保居民提供全天24小时的诊疗服务,耐心解答参保居民的咨询,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严格按照《处方书写规范》(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用药,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条乙方应为参保居民提供医保专用就诊病历或医保专用处方,乙方在参保居民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乙方要规范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门诊处方必须有就诊人签字并留有联系方式,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3年。 第十一条要认真执行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法收费。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乙方就诊,乙方不得收取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除药品和一次性医用耗材外,其它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 局 南京市卫生 局 二ОО九年一月四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 (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二、待遇支付标准 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职)人员1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2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

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政办[2006]4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时间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参照企业参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以下统称在职人员)均应参加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在职门诊统筹)。 (二)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在职门诊统筹。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自动纳入在职门诊统筹,并从当月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 (三)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同时办理在职门诊统筹参保缴费手续,并从次月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四)在职门诊统筹费由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政策运行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五)参保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2.5%的在职门诊统筹费(含《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提取的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2%,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 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一、适用人群 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选择定点方式 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718946109.html,)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 三、药品报销范围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五、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 六、门诊手术治疗病种范围 (一)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 (二)乳腺肿物切除术; (三)腱鞘囊肿剥离术; (四)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 (五)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 (六)宫颈息肉; (七)诊断性刮宫术。 七、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若变更下一自然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 变更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718946109.html,)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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