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会计继续教育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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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一、单选题1、《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受托人B、受益人C、委托人D、代理人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A【答案解析】《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文件明确了职业年金的收缴、归集、委托投资以及待遇发放等主要的业务流程。
A、《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B、《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C、《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D、《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文件明确了职业年金的收缴、归集、委托投资以及待遇发放等主要的业务流程。
3、()文件确立了要建立职业年金的制度。
A、《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B、《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C、《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D、《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确立了要建立职业年金的制度。
4、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A、基本养老保险B、基本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A B C D【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业年金方面,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缴费。
A、10%B、8%C、6%D、4%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C【答案解析】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业年金方面,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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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五百B、五千C、一万D、五万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
A、按年B、按季度C、按时足额D、按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的时间是( )。
A、2003年4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10年12月20日D、2011年1月1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4、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 )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A、就业部门B、公安部门C、民政部门D、财政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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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人社厅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
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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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沪人社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19〕1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年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所涉及的基金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代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将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投资管理。
市社保中心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
三、本市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对基金财产进行运营管理。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
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暂实行统一收益率。
四、成立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
市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市社保中心制订市评选委员会章程、受托人评选工作方案、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办法、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市评选委员会开展受托人的评选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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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19号,以下简称《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联合我部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职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框架。
长期以来,各级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投入投资运营阶段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以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职业年金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业务上的差异日益凸显,《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核算范围、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收入确认基础、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资金账户科目等问题比较突出。
鉴于此,我们在总结《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规定》。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答:为做好《规定》的制定工作,我们自2019年下半年起开始了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座谈、对代表地区的经办机构核算现状进行了调研,全面摸底现存问题,在此基础上于2020年底形成了讨论稿。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62df21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d4.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71e1b5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3.png)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于养老保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逐渐走进了大家的视野。
那么,究竟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它又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和可持续性方面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提高养老保障的多元化和稳定性,职业年金制度应运而生。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业年金,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二是补充性。
职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旨在提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三是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都计入个人账户。
那么,职业年金是如何缴费的呢?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4%。
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些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的待遇领取方式也较为灵活。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另外,如果出国(境)定居,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和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
同时,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相关部门会对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严格监督。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职业年金办法带来了诸多好处。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07536426bd97f192279e9d3.png)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835829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75.png)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实施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职业年金制度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工龄、工资收入等条件,按照一定比例和方式,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的制度。
第四条职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为整体或分项设立基金进行集中投资,职工个人账户不可退费,直到退休后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二章职工的权益和义务第五条职工是职业年金制度的参与主体,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参加职业年金制度,获得相应的养老金;(二)享受职业年金投资收益的分配;(三)享受其他与职业年金相关的权益。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职业年金;(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三)按照规定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职业年金的筹资和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分解到个人账户和单位基金账户。
第八条职工的个人账户应当由单位统一管理,职工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单位基金账户应当由单位委托独立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职业年金的托管和发放第十条职业年金的托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收益性。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应当在职工退休时按照规定发放,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到账。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监督职业年金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职业年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对职业年金的缴纳和管理情况,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职工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职业年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规定2、单位基金账户管理规定3、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机关事业单位:指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82493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b7.png)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甘人社通〔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7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2019年2月19日甘肃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利息等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全省职业年金基金采取省级集中委托、专业机构市场化运营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涉及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统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代理人为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取。
第五条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安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确保职业年金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益稳定、安全可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0643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d6.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9月28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9807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a.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abe12d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7a.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7•【文号】国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3d27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02.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3•【文号】人社厅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后,各地稳妥推进,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有的地方制定颁布的相关办法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业务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给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带来一定风险。
为确保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和市场化管理运营起步规范,实现有序竞争,提高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好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
要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特点和市场化运营要求,合理构建职业年金基金市场管理运营体制。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要求开立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必须实行全程托管。
人社厅发〔2017〕110号文件下发前已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收入户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并将已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入符合规定要求的归集账户。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或基金未实行全程托管的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https://img.taocdn.com/s3/m/bf5677c9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d1.png)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6(000)011
【摘要】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职责、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4.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最多30%可投股票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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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28f428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c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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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职业年金基金代理人,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实行专款专用。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有关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列科目编码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码一、资产类1001 归集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存入归集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归集户相关业务。
三、归集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按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回的本金金额,贷记“委托投资——本金”科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或小于应收回本金金额的部分,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归集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归集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归集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目。
(二)收到支出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设立支出户的地区,支付职业年金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职业年金待遇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设立支出户的地区,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出而转出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1101暂付款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暂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益。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委托投资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职业年金计划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四、委托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五)设支出户的地区,由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向支出户划转款项,按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不设支出户的地区,由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支付职业年金待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职业年金待遇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不设支出户的地区,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出而由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转出相应职业年金基金,按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发生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托投资”等科目。
(三)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借入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偿付的借入款项。
3001 基金结余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历年累积的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
4001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收到的本级及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在“单位缴费收入”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提前做实缴费”和“退休和转移做实缴费”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三、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归集户、支出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03委托投资收益一、本科目核算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入而转入的职业年金基金收入。
二、转移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入而转入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5001 职业年金待遇支出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职业年金待遇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定期待遇支出”、“一次性购买商保支出”和“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三个一级明细科目。
三、职业年金待遇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支付职业年金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借记“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除职业年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以外的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基金其他支出,如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时支付的清算费用、按规定支付的职业年金计划审计费用、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借入款项利息支出等。
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应当分为月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格式收支表会职金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某一会计期末(月末、季末、年末)职业年金基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年度资产5.“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本项目应当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6.“借入款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偿付的借入款项。
本项目应当根据“借入款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截止报告期末职业年金基金历年累积的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本项目应当根据“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第十七条收支表编制说明(1)“单位缴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收到的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单位缴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项目,反映本月收到的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单位缴费收入(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提前做实缴费”项目,反映本月收到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提前做实形成的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单位缴费收入(财政全额供款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本月确认的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填列。
5.“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入而转入的基金总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发生的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买商保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3)“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项目,反映本月按照相关规定以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的职业年金待遇支出。
本项目应当根据“职业年金待遇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0.“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出而转出的基金总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栏,将“本年累计数”栏改为“上年数”栏,“本年数”栏各项目填列本年度相应项目的累积发生数,“上年数”栏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度年度收支表“本年数”栏相应项目数字填列。
第十八条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收支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上述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