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省级能源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浙发改产业〔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实施方案浙发改产业〔2022〕1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精神,推动重点行业加快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针对我省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含光伏玻璃,下同)、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五大行业重点领域和数据中心,开展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能效引领、统筹部署。
深刻认识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重点领域能效引领纳入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整体布局,坚持全省“一盘棋”,实干争先、加压奋进,统筹抓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
(二)坚持对标标杆、整体提升。
突出标准引领作用,对标国内外生产企业先进能效水平,确定各行业重点领域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以量化标准为牵引,推进开展节能降碳行动,助力全行业加快转型提升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聚焦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先行先试,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待相关机制及整改路径运行成熟后再研究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他企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浙发改能源〔2019〕27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276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发改委、供电公司:2019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建国70周年大庆之年,做好全年电力保障工作较往年更为重要。
同时,今年我省用电需求增长维持在较高水平,夏季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呈紧平衡状态,加之“两交两直”特高压混网运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仍存潜在风险,做好全年电力保障工作任务愈加艰巨。
为做好保障民生用电,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现就做好今年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19年供用电总体形势综合考虑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常年气候情况等因素,预计2019年全社会用电量47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约5%;统调最高用电负荷7800万千瓦,同比增长约9%。
今夏统调最大供电能力8000万千瓦,富余电力仅200万千瓦左右,全省电力供需维持紧平衡。
若遭遇极端天气、特高压线路故障或外来受电减少等情况,可能出现用电缺口。
同时,局部电网仍然存在因网络制约而影响供电的情况,负荷高位时仍可能出现区域性用电缺口。
二、有序用电方案安排(一)方案分级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积极探索电力需求响应等市场化方式,经研究,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方案共安排负荷1200万千瓦,分6级执行。
A级方案:200万千瓦B级方案:400万千瓦C级方案:600万千瓦D级方案:800万千瓦E级方案:1000万千瓦F级方案:1200万千瓦全省有序用电按A-F级分级启动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科学编制有序用电错避峰预案,具体落实措施应按周一至周日分别排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浙发改能源〔2019〕336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336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发改委、供电公司: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要求,为增强电网应急调节能力,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现将2019年度电力需求响应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安全可靠,有序实施。
始终将安全作为电力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的首要原则,既要保障电网运行稳定可靠,也要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二)公正平等,自愿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平公正鼓励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自愿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三)创新技术,优化服务。
积极利用互联网、智能用户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储能、蓄能等技术,探索提高电力供应保障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二、需求响应总体方案迎峰度夏期间,全省统调最高用电负荷预计达7800万千瓦,同比增长约9%,电力供需呈紧平衡态势,若遇到极端天气、受电减小等情况,局部区域可能出现电力供应缺口。
据此,全省安排削峰需求响应总负荷300万千瓦,形成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8%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
分地区响应负荷分配如下:杭州60万千瓦,绍兴28万千瓦,宁波54万千瓦,嘉兴32万千瓦,湖州18万千瓦,金华28万千瓦,衢州10万千瓦,台州25万千瓦,温州35万千瓦,丽水7万千瓦,舟山4万千瓦。
同时,探索开展节假日填谷需求响应试点。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浙发改能源函〔2020〕530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0〕530号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为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我委制订了《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体改〔2020〕234号)的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3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立足电力工业客观情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尊重规律、科学监管,加快推进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以加强协商对话、促进信息公开、完善监管监督为保障,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遵循规律、确保安全。
遵循电力工业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电网实际和电源结构特点,正确处理好推进改革和保持稳定的关系,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保障行业平稳发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浙发改体改〔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体改〔2020〕9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附件1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振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围绕涉企政策“全生命周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意见征求、政策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括:(一)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奖励办法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三)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开放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第四条根据涉企政策内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听取企业意见:(一)对不同企业、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二)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专项政策,应当有针对性地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三)涉及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广泛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专家的意见;(四)出台前依法需保密的涉企政策,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浙发改能源〔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13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做好近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526号)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法加强节能监察,推动全社会能效提升,助力实现全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现就2023年节能监察计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计划2023年全省监察对象以“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和列入用能预算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为主。
2023年全省计划安排节能监察计划291家(不包括日常监察及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其中非工单位165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26个。
详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一)用能单位和服务机构日常监察。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依法依规对用能单位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设备淘汰情况,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服务机构提供信息真实性等。
日常监察对象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及“十四五”期间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统筹安排,并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日常监察重点对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有关企业:现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7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彰显了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和政治导向。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能源转型升级、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举措。
浙江省委、省政府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全面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全省可再生能源得到快速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省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长127%,到2020年末,占电力总装机近三分之一。
“十四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更是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关键时期。
为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有关单位、企业:为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实现电源清洁化、电网智能化和社会电气化“三个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聚力推进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新型储能与源网荷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2021-2023年,全省建成并网100万千瓦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十四五”力争实现200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发展目标。
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重点支持集中式较大规模(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和分布式平台聚合(容量不低于1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持及调峰能力。
鼓励探索开展储氢、熔盐储能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三、重点任务(一)强化项目规划1.规范规划管理。
研究编制新型储能专项规划,明确全省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重点任务等。
加强与全省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发展规划的衔接,结合系统实际需求,提出新型储能的合理配置的规模、节点,引导在电力负荷峰谷差大、系统消纳能力薄弱、改造成本高等区域建设新型储能项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浙发改能源〔2019〕358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35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12日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推动能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各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
用能权交易是指相关主体间依法进行的用能权指标市场化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统计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等具体实施和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监测)机构负责实施用能单位用能情况的实时监测工作。
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受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用能权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发改能源[2015]2236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
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
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28•【文号】发改能源〔2018〕364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国能投集团公司,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高效智能的电力系统,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及运行效率。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加清洁电力供应,促进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
当前,我国电力系统调节灵活性欠缺、电网调度运行方式较为僵化等现实造成了系统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大型机组难以发挥节能高效的优势,部分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风、弃光和弃水问题,区域用电用热矛盾突出。
为实现我国提出的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目标,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和民生用热需求,需着力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及运行效率,从负荷侧、电源侧、电网侧多措并举,重点增强系统灵活性、适应性,破解新能源消纳难题,推进绿色发展。
二、加快推进电源侧调节能力提升(一)实施火电灵活性提升工程。
根据不同地区调节能力需求,科学制定各省火电灵活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9日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浙发改能源〔2023〕325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3〕32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大数据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按照《关于制定〈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22〕64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电力条例》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范围》《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标准》和《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
2.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范围
3.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标准
4.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8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2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2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6月1日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推进碳达峰、迈向碳中和的关键期,是我省深入推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主要成就1.消费量和占比基本完成规划目标煤炭消费量得到有效控制。
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1.31亿吨,较2015年减少0.07亿吨,“十三五”期间年平均增速约为-1.0%。
全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39.4%,较2015年下降13个百分点,年均下降2.6个百分点,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42.8%)。
石油消费量平稳增长。
2020年,全省石油及制品消费3849万吨,“十三五”期间年平均增速约为5.3%。
其中,成品油消费约2083万吨,年平均增速约为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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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省级能源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省级能源管理
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华能浙江分公司、大唐浙江分公司、国电浙江分公司、华电浙江分公司、国华浙江分公司、国家电投浙江分公司、华润东南大区:
为适应我省能源管理新的任务形势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期省经信委、省能源局能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了调整。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经信委省能源局能源管理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浙编〔2017〕24号),此次省级能源管理职责调整,将原由省经信委承担的煤电油运要素保障、节能“双控”、新能源应用和电力监管相关职责整体划入省能源局,将省经信委下属事业单位省能源监察总队成建制划归省能源局。
为保障工作有序衔接和正常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省能源局内部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调整后,省能源局设置综合规划处、煤炭石油天然气处(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指导处)、电力处、节能处、运行监测处(新能源处)等5个职能处室,下属1个事业
单位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参公事业单位)。
(一)综合规划处
研究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省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承担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开展能源对外交流合作,协调省外、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会同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按照分工提出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计划并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信息、会议组织、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煤炭石油天然气处(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处)
组织拟订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相关体制改革;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核准、审核上报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组织推广清洁油品的生产和使用;按照分工负责油气管道保护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三)电力处
组织拟定电力、电网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审核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规定权限和分工,核准、审核上报火电、核电、热电联产、电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电力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电力项目建设管理,审核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提出
核电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电力运行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全省电力电量综合平衡和电力年度计划编制及管理,监督指导电力调度;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指导节约用电,牵头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承担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指导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参与电力价格制定。
(四)节能处
负责全省节能“双控”工作;承担全省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拟订节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权限和分工核准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承担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节能产品认定的核准;指导能源利用监察(监测)和执法工作;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运行检测处(新能源处)
承担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监测、分析煤电油的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电油等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做好煤炭、成品油(含燃料油)等要素保障;制定成品油生产、供应、储备年度计划并组织考核和检查,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调度;按照权限和分工核准新能源发电项目;承担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承担省煤电油运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六)省能源监察总队
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全省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核查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
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情况。
具体承担节能产品与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
组织全省家电市场能效标识使用监督抽查,查处虚假节能产品、违规使用家电能效标识行为。
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承担大型用能项目投产后能耗指标的达标情况监督。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节能专业培训、备案管理工作。
承担能源品质监督抽查,受理、协调处理能源流通领域能源品质争议案件。
负责汇集发布全省能源消费状况及节能技术产品信息。
承担浙江省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调整省级能源管理职责分工,是省委、省政府加强我省能源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本部门现有职责分工和业务关系,及时做好与省能源局的业务承接落实和相关事项汇报联系工作,确保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请各市发改委依照现有部门职责分工,与我局各业务处室职能联系衔接工作。
请各市经信委按照浙编〔2017〕24号文的规定和精神,根据职责分工,厘清对口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的工作,涉及省能源局职能的,及时向我局联系衔接,尤其是当前电力运行涉及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力迎峰度夏、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工作,和全省节能方面有关的节能降耗指标任务分解、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以及经济运行监测有关的煤炭和成品油要素保障等重点工作,切实做到工作平稳延续。
(三)调整后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能源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将与市、县发改、经信部门,共同承担、协力保障全省能源供应,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