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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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篇一: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方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发展思路: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
目的: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目的
+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
+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
+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
+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指——妊娠至产后42天
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
妊娠风险预警分类
+绿色(正常孕妇)+黄色+橙色+红色+紫色
红色预警
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
(≥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
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
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
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
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
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
(<5×10/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30g/L)、白血病等
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
9.精神病急性期
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1.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橙色预警
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I-II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
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
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31-60g/L)
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7.癫痫
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
9.智力障碍
10.妊娠期并发症:三胎妊娠,Rh血型不合可能,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臵胎盘、
可疑胎盘植入,重度子痫前期等
11.其他
黄色预警
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
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61-90g/L)
7.精神病缓解期
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9.基本情况:年龄≥35岁或≤16岁,BMI≥24或≤18.5,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疤痕子宫,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0.妊娠并发症: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ABO血型不合可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36周胎位不正,前臵胎盘(除外橙色已列入的前臵胎盘种类)
11.其他
紫色预警
+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HIV、梅毒、肺结核、肝炎等
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
+产科初诊首诊孕妇均应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首次妊娠预警风险评估分类+“红色预警”——1个工作日内上报
+“橙色预警”——3个工作日内上报
+其他颜色预警——7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
确诊后填写《不宜继续妊娠报告卡》,于当日立即上报区妇保所
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会诊
+ 在对孕妇进行孕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继续进行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复诊中首次评估或分类升(降)级着均需填报“重点孕妇报告单”,其中分类变化着需注明“升级”或“降级”
+ 需要会诊的重点孕妇原则上以区县内会诊为主,并填写《重点疾病会诊单》,同时应发挥辖区内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 医疗保健机构对转出的高风险孕妇,应在发出会诊申请后负责追访落实其就诊情况(红色预警在3个工作日内;橙、紫色预警在7个工作日内);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在评估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诊意见。
必要时可请对口会诊抢救中心进行会诊,指导后续诊治。
妊娠风险预警管理
+ 绿色标识(正常孕妇):孕中、晚期和分娩前随访
+ 黄色标识:每月随访一次,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期妊娠风险评估分类的升、降级
+ 橙色标识: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
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
+ 红色标识: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
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
对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需告知本人继续妊娠的风险,劝告其终止妊娠,并落实诊治随访
+ 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需转诊至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妊娠梅毒转至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围产儿死亡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是指怀孕、分娩或产后42天内,发生威胁生命、濒临死亡的情况,经成功抢救或由于偶然因素而继续存活的孕产妇。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和抢救“绿色通道”,成立由医务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等各相关科室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组长及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产科主任应当立即到达抢救现场负责组织抢救。
报告会诊和转诊随访评审
报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立即电话和短信同时报告(发生到报告2小时内)并于6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妇保所经审核确认后立即以短信方式上报市妇幼保健中心,若出现濒临死亡在短信报告同时,需立即电话上报;短信上报内容:姓名、年龄、户籍、孕产史(GxPx)、孕周/产后几天、产检次数、目前诊断、危重程度(病危、重症、濒临死亡)、发病抢救医院
会诊和转诊:危重孕产妇需要会诊和转诊时,应先与对口单位联系,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单》,由了解病情的医师护送到院交接病人。
接收方应签署、发回《危重孕产妇转诊单》,并完成《危重孕产妇个案表》中“过程”和“转归”栏目相关内容填写。
随访: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和区妇保所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追踪随访工作。
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
妊娠并发症
1.产科出血(>2000ml,或出现休克、DIC者)
2.重度子痫前期(心衰、肾衰、脑出血、HELLP综合征等)、子痫
3.羊水栓塞
4.子宫破裂
5.各种产科疾病所致的DIC
6.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7.其他危及生命的产科疾病
妊娠合并症
1.严重心脏疾病,心功能III-IV级,左心室收缩功能不全(EF<40%),严重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
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死,风湿热活动期,恶性高血压、高血压脑病等
2.肺栓塞、重症肺炎、急性血型播散性肺结核、哮喘持续发作状态,各种原因引起的大咯血、呼吸衰竭
3.肝衰竭、急性消化道大出血、重症胰腺炎
4.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5.糖尿病严重代谢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甲状腺危象
6.血细胞严重异常和/或凝血功能障碍(如血小板<20×109/L 或进行性减少)
7.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伴多脏器功能受损
8.脑血管意外、癫痫持续状态、昏迷
9.休克(感染性、心源性、过敏性、失血性、神经源性等)
10.恶性肿瘤晚期
11.孕产期严重感染
12.其他危及生命的严重内外科疾病
评审
评审的内容
1.通过分析危重孕产妇抢救案例从到院就医至出院的6个环节(入院、诊断、医疗/监测/管理、护理/监测/执行医嘱、转诊、出院),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服务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评审后及时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个案表》
2.接产医院院级判定濒临死亡孕产妇者,需填写《濒临死亡孕产妇个案表》。
3.如发生转诊,所有涉及的接产医院及所在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均需及时组织评审,并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个案表》中
“过程”、“转归”、“评审”和“病史摘要”栏目。
分级评审模式及要求
+院级评审:每月一次,评审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产科主任、产科和相关专业的高年资医师、护士长等组成。
评审后完成《危重孕产妇个案表》,并上报区妇保所,落实改进措施。
+区级评审:每季度一次。
+市级评审:每季度抽取典型病例(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对其进行讨论分析,发现亮点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
报告调查评审
报告
孕产妇死亡病例在短信报告同时,需立即电话上报,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以email方式上报。
短信上报内容:姓名、年龄、户籍(外地来沪时间)、孕产史(GxPx)、孕周/产后几天、死亡诊断、死亡日期和时间、死亡地点。
调查
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区妇保所应当立即到达死亡地点(如死亡医疗机构、居住地等)进行调查,
评审
目的要求 ?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分级评审 ?院级评审区级评审市级评审
评审结论 ?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II 类:不可避免
问责管理 ?评审结果向医疗机构反馈,责成医疗机构对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同时针对产科重点问题或薄弱环节开展分层分类培训。
对发生I、II类孕产妇死亡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告诫谈话、问责管理
篇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
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五、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三)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100%。
六、附件
1.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3.产后访视记录表
4.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1.本表由医生在第一次接诊孕妇(尽量在孕12足周前)时填写。
若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需同时建立。
随访时填写各项目对应情况的数字。
2.填表孕周:为填写此表时孕妇的怀孕周数。
3.孕次:怀孕的次数,包括本次妊娠。
4.产次:指此次怀孕前,孕期超过28周的分娩次数。
5.末次月经:此怀孕前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
6.预产期:可按照末次月经推算,为末次月经日期的月份加9或减3,为预产期月份数;天数加7,为预产期日。
7.既往史:孕妇曾经患过的疾病,可以多选。
8.家族史:填写孕妇父亲、母亲、丈夫、兄弟姐妹或其他子女中是否曾患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若有,请具体说明。
9.孕产史: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若有,填写次数,若无,填写“0”。
10.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的平方(m2)。
11.总体评估:根据孕妇总体情况进行评估,若发现异常,具体描述异常情况。
12.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13.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
14.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篇三: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
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
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
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