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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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_1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_1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教发[2012]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现将《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淄博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扎实做好全市教育工作,意义重大。

一、总体要求201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为主线,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始终把握素质教育战略主题,深入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大力加强教育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全面开创教育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一)实施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推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启动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测评。

制定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县制定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建立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信息采集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启动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测评。

2.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完善区域幼儿园布局规划,开展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大力发展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年内新建幼儿园16处、改扩建幼儿园46处,加快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确保2012年全市镇中心幼儿园省认定达标率100%。

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学前教育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淄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1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评估、清理、解释、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四)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五)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自然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六)超越本级政府或部门事权,对属于上级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七)超越政府权限,对司法机关、人大、政协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八)超越法定职权对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作出规定;(九)违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淄教基字[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教基字〔2010〕24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我们拟定了《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教育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

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和大量涌入的外来文化,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落后的非健康的文化糟粕和有害信息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二是许多家长不了解新的社会背景下孩子的特点和变化,存在对家庭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教育观念偏颇、教育方式不当、教育能力缺乏等问题,成为孩子全面发展的障碍;三是随着留守儿童、单亲儿童、流动儿童和问题家庭数量的增加,家庭教育缺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基于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们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9〕17号)为依据,以优化家庭教育、促进少年儿童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家长素质为重点,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为主线,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全方位构建“三教”结合的基础教育平台,以此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能力和水平,教会学生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创新,使广大学生都能够得到健康、和谐、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淄教组字[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教组字〔2009〕59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人才工作系列文件的通知》(厅发〔2009〕2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发〔2009〕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淄办发〔2009〕2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的实施细则》(淄办发〔2009〕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第二条要按照“入门、合格、骨干、带头人、专家”的培养梯次,以教育系统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两支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人才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氛围浓厚、干事创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章机制建设第三条落实定期研究人才工作机制。

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题研究,确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四)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五)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六)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淄教办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淄教办字[2009]10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现将《淄博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市教育局值班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保证全市教育行政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实现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参照《淄博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办公室(值班室)工作职责1、负责市教育局工作日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部门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2、负责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值班安排,对值班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

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提前一周,将本部门节假日值班安排表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3、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4、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5、负责来文来电的接收处置和督促落实工作。

6、加强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7、负责接待来访人员,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电话查询。

8、履行本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制度1、市教育局办公室(值班室)负责市教育局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安排局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法定节假日值班时,值班人员于每天下午4时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值班情况。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对教育工作创新情况进行调度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对教育工作创新情况进行调度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对教育工作创新情况进行调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便函[2011]119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1.11.24【实施日期】2011.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对教育工作创新情况进行调度的通知(便函〔2011〕119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今年以来,全市教育系统认真贯彻各级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各区县、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工作创新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淄教发〔2011〕5号)要求,结合基层教育实际,围绕教育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了各项创新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深入推进教育创新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教育工作创新情况进行调度分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度的主要内容1.本区县、本学校今年以来开展教育工作创新的基本情况;2.重点创新项目的确定及推进情况(分项说明);3.教育工作创新取得的初步成效;4.教育工作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5.明年教育工作创新的初步打算。

二、调度的有关要求各区县、局属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调度工作,加强对具体改革创新项目的领导,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创新工作动态,把此次调度工作作为推进全年教育工作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市教育局将适时开展2011年度基层教育特色创新项目评选活动。

各区县、局属各学校要系统总结教育创新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填写2011年教育工作创新情况汇总表,于12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贾宁电话:2793129;电子邮箱:zb2793129@。

附件:1.2011年区县教育工作创新情况汇总表2.2011年局属学校教育工作创新情况汇总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2011年区县教育工作创新情况汇总表区县(加盖单位公章):2011.12实施重点创新项目名称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2015年,全市教育系统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深入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大讨论活动。

在大讨论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细则》制定的重要意义,以落实《细则》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师德素养,树立为人师表、积极向上的教师形象,发挥以德育人的重要作用。

二、《细则》是当前及今后我市中小学教师遵守执行的行为准则,各单位要通过组织集体学习、自学、座谈讨论、撰写笔记等方式,将《细则》传达到每个学校、每位教职工,将学习成果落实到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

三、各单位要根据《细则》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行为规范内容,拟定本单位教职工文明用语,摈弃忌语,营造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

四、各单位要把《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到新教师职前职后培训中。

五、各单位要将学习《细则》作为师德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让广大教职工明确师德规定,规范教学言行,提升师表形象,为学生做出示范和表率,做新时期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深受学生喜爱的好老师。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工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淄教教研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教研字[2014]4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科研工作和队伍建设,更好聚集人才,保证评审的信度和效度,推动教育科研工作的和谐有序发展,特制定《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局2014年6月30日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科研工作和队伍建设,更好聚集人才,促进专家队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淄博市教育科研专家库,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市教育科研服务能力与创新能力,提高我市教育科研评价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我市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建设。

第二章申请与推荐第二条专家库入库人员范围:淄博市内各级各类教研及教育科研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各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中成绩特别突出,专业经验丰富的中小学高级教师。

第三条专家库组成按照业务类别分设评审评估类和教研指导类。

第四条申请者基本条件:1.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2.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3.具有深厚的教育发展理论知识、扎实的科研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

6.近五年以来,至少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含2篇)论文。

7.能够认真、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高质量地完成评审评估工作或教研任务。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淄教办字〔2015〕87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教办字〔2015〕87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00件,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32件,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有效期
淄博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30日附件1
附件2。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结果分析报告》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结果分析报告》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结果分析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淄教督字[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结果分析报告》的通知(淄教督字[20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现将《淄博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结果分析报告》印发你们,请结合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关于印发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淄教督字[2006]6号)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二00六年八月七日淄博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结果分析报告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情况的报告》,在综合发展水平总分600分中,省评我市得分432.94分;年度发展水平总分360分,省评得分118.65分。

现将我市有关扣分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如下:一、我市教育工作综合发展水平情况分析我市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发展水平省评扣分167.06分,主要由于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教育投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扣分,具体问题分析如下:1、完善以县为主体制40分,扣分10.75分,扣分原因:高青县、博山区、淄川区教师工资未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高青县教师工资在县域内2个标准发放。

2、依法监督和督导整改25分,扣11分。

扣分原因: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拨付整改不到位;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整改不到位;市考核办对区县考核教育分值比重偏小。

3、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60分,扣分10.5分,扣分原因:博山区生均公用经费达不到省规定不低于农村小学240元的基本标准。

临淄区、博山区、淄川区、高青县等区县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未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4、教育费附加及多渠道筹资70分,扣分55.9分,扣分原因:各区县教育费附加拨付不到位,高青、淄川、博山等区县较重,全市用于职业教育教育费附加占实征额的12.34%,达不到省规定占实征额的20%。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淄教基字[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淄教基字[2006]39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学校:现将《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和相关学校根据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反映初中学生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课程改革健康、深入发展的重要政策与制度保障。

各区县和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精神和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要求,保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开展各区县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各自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各初中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评价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价质量。

三、及时查缺补漏,逐步完善评价方案各区县和相关学校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反馈,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逐步完善《指导意见》和区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附:《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学生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要求,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评价的指导思想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是全面反映初中学生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课程改革健康、深入发展的重要政策与制度保障。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淄教师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字[2009]3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对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的管理,加快中小学骨干教师成长步伐,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骨干带动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2.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按照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认定淄博市首批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通知(淄教师字[2005]10号)》、《关于评选认定淄博市第二批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通知(淄教师字[2008]18号)》文件精神,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区县初评、市级审核、说课答辩、评委投票、评选公示等程序进行评选,并发文(淄教师字〔2005〕3号、淄教师字[2008]20号)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师,全市共评选出709名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考核、管理。

4.对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实行周期制,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

5.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6.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

二、培养7.淄博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划,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局属学校要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淄教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教发[2013]8号)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学校、单位:《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实施一年来,各区县、学校按照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具体办法,不断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发挥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综合各区县、学校的实践经验,市教育局对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现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工会2013年4月18日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为依据,以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战略主题,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引导教师树立高尚职业理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善于创新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全面提升育人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淄政发[2010]62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政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
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6件)
废止的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1件)
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淄教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淄教发〔2011〕1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为贯彻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我市基础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一)科学把握教育内涵发展的根本要求当前,全国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相继召开,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已相继颁布,我市教育已经由普及为主的“外延型”发展转变到“育人为本、内涵发展、城乡一体、体制创新”的内涵型发展新阶段。

坚持教育内涵发展,必须确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走出将“教育质量”等同于“教学质量”,甚至等同于“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的误区,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坚持教育内涵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年度考核工作要充分体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核的特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考核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教育教学业绩居下游、提高幅度居末位,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存在搞有偿家教等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行为。
2、教学辅助人员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应将专任教师与教学辅助人员按考核比例分别计算优秀等次人数。对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省(部)、市(省直部门)、县(区、市直部门)行政奖励表彰的部门和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分别提高5%、4%、3%、2%,获得多种表彰的,按最高荣誉执行,不重复计算。
4、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要把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真正把广大教职工的注意力吸引到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

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体育名教练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体育名教练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体育名教练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淄体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体育名教练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淄体发〔2023〕42号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教体中心,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教育文化事业部,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淄博市体育运动学校,市属各学校,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体育名教练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市体育局青少科。

市体育局联系人:王栋,电话:2806024,邮箱:************************.cn。

市教育局联系人:崔春晓,联系方式:2773537。

淄博市体育局淄博市教育局2023年10月23日淄博市“体育名教练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淄政办字〔2022〕62号)、《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淄体发〔2021〕57号)文件精神,加强淄博业余训练教练员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淄博市“体育名教练工作室”(以下简称“名教练工作室”)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聚焦新征程历史使命,守正创新,全面求强,提效争先,围绕奥运争光和体育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强体和体育专业技术人才支持计划,充分展现淄博“体教一体化”工作特色,构建体教领域创新性研究、多元化发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育的优质发展平台,助力实现“3510”发展目标、“强富美优”城市愿景。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2014〕4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2014〕4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教师〔2014〕4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加强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教发〔2012〕1号)制定《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局2014年11月7日附:淄博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教发〔201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教育系统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学研究机构的骨干教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并在教育、教学或教研岗位上发挥骨干、带动及示范作用的教师或教研员。

第四条骨干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构建教师队伍专业化梯次结构,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着眼教育长远需要,建立骨干教师培养选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与管理力度。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淄教宣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淄教宣字[2009]10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60周年。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我市教育60年来取得辉煌成就。

为隆重纪念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全面展现全市教育的辉煌发展历程和成就,振奋精神,凝聚共识,进一步推动全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建国6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

根据市教育局党委意见,现将《全市教育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充分认识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的重要意义,将这次庆祝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和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宣传教育成就、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作为振奋师生精神、凝聚师生力量、再创教育辉煌的重要机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方案》精神,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庆祝活动方案,并将机构设置情况和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庆祝活动办公室。

2、认真筹备,积极参与。

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是全市教育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盛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按照《方案》精神和各单位庆祝活动方案要求,认真筹备、组织各项庆祝活动,突出庆祝活动的主题性、教育性、群众性,广泛发动,积极动员,引导广大师生参与到庆祝活动中来,切实发挥各项庆祝活动的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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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淄教督字[2011]22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的通知
(淄教督字〔2011〕2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各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教督字〔2011〕4号),《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的意见》(淄教发〔2011〕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附件:1.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年度督导工作计划表
2.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纪实表
3.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整改通知书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行为,完善督学责任区运行制度,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教督字〔2011〕4号),《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的意见》(淄教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常规
1.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推广、引进先进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县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

2.责任区督学应每季度至少对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参加督导责任区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天。

对区县的督导应关注覆盖面。

在学校督导期间,应随机听课,并与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交流访谈。

3.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

督学可采取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问卷、查阅资料、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

4.责任区督学应把到责任区内学校督导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年度督导工作计划。

每年应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反馈责任区工作情况;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反馈。

5.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都应填写工作纪实表。

工作纪实表是督学开展工作的原始记录,责任区督学应认真填写,栏目填写完备,字迹清晰端正,经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对督导时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应及时推荐。

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应下达《淄博市市级教育督导整改通知书》。

6.每次督导活动结束后,责任区督学应写出督导报告。

报告应全面反映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活动内容,提出问题和建议。

工作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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