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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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谢谢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作者:-----------------------日期:编号:CNCA—02C—023:2002/A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2004-05-01发布 2004-08-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围 (5)2. 术语 (5)3. 认证模式 (5)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4.1 认证申请 (5)4.2 型式检验 (5)4.3初始工厂审查 (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 获证后监督 (8)5. 认证证书 (9)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5.2 认证的变更 (9)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0)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 标志加施 (10)7. 认证收费 (10)附件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1)附件2 消防车送样清单………………………………………………15附件3 (一)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7(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23)附件4 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 (25)附件5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8)1.适用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一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概要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概要

中 汽
认 证 中 心
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类汽车、N 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 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 合下发了(商检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 知》。其中第一条:“出口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过国家强制性产 品认证且持续有效的条件”; 《商检法》第24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 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中 汽
认 证 中 心
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申请资料 参见实施规则附件2. 其主要内容介绍: ●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见附录1,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 参数项目数近2100项,按参数代号共16大类,其中: 0-2部分(车辆总体信息及参数部分):所有车型均应填报; 3-8部分:(动力装置、传动装置、车轴、悬挂、轮胎和车轮、转向、 制动):对于多阶段制成车辆(如在已获证的外购二类底盘基础上完 成的改装车、专用车),如对底盘未进行改动,则上述零部件总成及 技术系统的参数可不填写,仅需填写COC证书要求填写的内容; 9-10部分(车身、灯光信号装置):仅需填写改装作业中新增或改 装部分的参数内容,其他未改动部分可不填写。 16 部分(专用装置):可根据专用车类别选择填写。不适用不填。
中 汽
认 证 中 心
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参见规则附件6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要求,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由企业按照申请的车型系列进行申报,由认证 机构审查通过后实施,作为认证机构现场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具体要求可参照我中心网站上关于整车申请资料中关于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的要求,另题讲解。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用于企业获证后跟踪监督检查,企 业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另题讲解。 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对工厂现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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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19)
4.3.3 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4.3.3.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
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3.3.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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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19)
4.4.3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3.1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
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 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 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 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 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4.4.1.1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 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1.2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 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 案。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
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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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19)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 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 见附件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种)。

因国家标准已作修订,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6:2001)的相应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予以发布。

新规则编号为CNCA-02C-026:2004,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规则同时废止。

自2005年1月1日起,汽车安全带产品须符合本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营经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和N类汽车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 认证申请3.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3.1.1.1 卷收器的类型、结构、型号及主要部件(卷簧、锁止零件、卷带轮等);3.1.1.2 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截面尺寸;3.1.1.3 带扣的类型、结构及尺寸,带扣连接件的类型与结构;3.1.1.4 高度调节器、连接件和调节装置的结构、尺寸和材料;3.1.1.5 预紧装置的类型、结构;3.1.1.6 此外应适当考虑3.1.1.6.1 安全带总成的固定方式、几何形状;3.1.1.6.2 卷收器安装角度,支架及固定件的结构及尺寸;3.1.1.6.3 织带的颜色;3.1.1.6.4 吸能(限力)装置的类型、结构和性能;3.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整理)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整理)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8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 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6附录1车辆结构 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 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 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 间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 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 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 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9
第9页/共126页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 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 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 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 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 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 辆识别代码。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 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 ,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第20页/共126页

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八年一月一日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精选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资料

精选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资料
4.4.1.3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所有的检测项目的 16 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4.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4.4.2.1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6生产一致性 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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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4。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
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 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 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9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 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 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 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 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 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 辆识别代码。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6 认证有效性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CNCA—02C—023:2008)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

4.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 送样原则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023-机动车辆类强制认证规则

023-机动车辆类强制认证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2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申请 24.2 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审查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 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5.2认证的变更 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 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1 9附件2 13附件3 16附件4 31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公告要求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9月22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2005年9月22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2005年9月22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公告同时指出,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此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规则自2005年9月22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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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 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产品。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 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 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 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 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 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 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 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 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 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 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 新申请认证。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 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5 兰州鑫标质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 第25号公告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 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 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 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 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 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 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 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 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 规则》(CNCA-02C-023:2005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 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 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 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 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 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 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 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 认证机构做出。 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 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 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 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 括磨合、保养规范) 六、 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 七、其它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 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 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 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 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1.2 申请资料 一、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汽车一般结构特征(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等) 尺寸及质量(车辆长、宽、高、轴距 等) 发动机(外形图、制造厂名、 型号等) 传动装置 悬架结构及型式 转向机构 制动系统 车身结构 照明及信号装置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
实施规则修改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 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 及农用运输车。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 辆。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 2、制动软管液压制动软管 8根/种 …... 合计26 类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 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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