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0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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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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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0-11-1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0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按2010年计价依据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二、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53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17元/工日(装饰工程:22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12元/工日(装饰工程:22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二)执行原定额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34.95元/工日(装饰工程:39.95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29.95元/工日(装饰工程:39.95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70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65元/工日(装饰工程:75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三、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四、执行原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
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五、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六、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
七、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八、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九、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十、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二、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