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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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沪教委职成〔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并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单位按照执行,并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陶文捷;联系电话:62563010-447)。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附件目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二章成绩考核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六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八章附则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完善市与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 2 0 0 1] 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上海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职[201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职[201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职〔2014〕1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职高专学校:现将《2014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2014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2月24日附件2014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2014年上海职业教育工作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积极服务城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职业教育顶层设计,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夯实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

一、中等职业教育(一)规划引领,加快推进现代职教体系建设1.完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合理规划职业教育的层次、规模和结构,指导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2.深入推进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

进一步扩大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规模,研究招生录取、学籍管理、课程一体化等相关实施办法。

加快推动中高职教育贯通课程教材开发,实现中高职贯通内涵上的有效衔接。

继续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评估,确保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质量。

3.探索中职与应用本科的贯通培养模式试点。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选择若干个专业开展中职与应用本科贯通培养试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下的工读教育——以上海的工读学校为例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下的工读教育——以上海的工读学校为例
逐 渐 发 生 了变 化 。 阶 段 . 国 的 工 读 教 育 主 要 是 指 对 现 我 年 龄 在 l 至 1 周 岁 、具 有 九 种 严 重 不 良行 为 的 未 成 年 2 7
公 安 局 联 合 下 发 《 海 市 工 读 教 育 暂 行 规 程 》, 上 海 上 就 工 读 学 校 的性 质 、 务 、 生 、 育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作 任 招 教
学校 校 园的标准 化建设 。 目前 , 海 工 读 学 校 硬 件 设 施 上

工 读 教 育 的 内 涵 与 上 海 工 读 教 育 的 主 要 作 用
f ) 读 教 育 的 内 涵 一 工
在 我 国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 读 教 育 有 不 同 的 内涵 。 工
普 遍 达 到 了 普 通 中 学 的 标 准 二 是 积 极 推 进 工 读 学 校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 例 如 ,0 3 2 上 海 市 教 委 与 上 海 市 20年 月
2 世 纪 5 年 代 至 8 年 代 .我 国 的工 读 教 育 主 要 是 指 对 0 0 0 具有 违法或 轻微犯 罪行 为 、不适合 在普 通学 校学 习但 又 够 不 上 劳 动 教 养 和 刑 事 处 罚 的 在 校 学 生 及 被 普 通 中 学 开 除 或 自动 弃 学 、流 浪 在 社 会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半 工 半 读 教 育 的 一 种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近 几 十 年 来 . 着 我 随 国法 律 的 完 善 与 工 读 教 育 的发 展 . 工 读 教 育 的 内 涵 也

工 读 学 校 2 所 . 读 教 育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 读 学 校 招 生 2 工 工
从 完 全 由 公 安 部 门 招 生 转 为 公 安 、 教 育 系 统 双 渠 道 招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教委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3〕10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

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应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本部门、中小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

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学校:现将《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附件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2014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推动基础教育高位均衡和转型发展,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深入开展部市共建合作1.总结、辐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经验。

继续组织实施基础教育领域各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依托项目深入研究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

认真做好成熟项目的成果鉴定工作,全面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对仍需持续攻关与突破的瓶颈问题,深入开展后续研究与实践。

2.推进部市共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相关任务。

梳理总结部市共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2013年重点工作中基础教育内容的推进实施情况,统筹谋划2014年重点改革事项,着力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

组织“十三五”规划编制力量,启动“十三五”基础教育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和调查研究。

二、坚持立德树人,优化全面育人环境3.深入推进实施“两纲”教育。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青[2003]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青[2003]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青[2003]2号)各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市教委决定对已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工读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上岗准入制。

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通过开展工读学校教师教育科研、管理和心理学等专门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推进本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工读学校教师的科学理论水平和岗位应用能力,形成一支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忠诚于工读教育的教师队伍。

二、培训对象已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本市工读学校教师。

三、培训形式、时间和内容1、培训形式:以课堂教学与自学相结合,以专业技能与教育案例相结合,以社会调查与课题研究相结合。

2、学员参加培训占用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一天。

3、培训内容和计划另发。

四、考试要求全市统一教纲教材,由专家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考试内容分两个部分:1、理论部分采取书面考试或考核;2、专业技能部分以岗位实际案例研究和实际操作为主。

五、组织机构1、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由市教委统一规划、管理,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作,并与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共同负责招生、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2、为保证培训质量,成立专家组对培训计划进行审定,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培训考试管理工作1、报名工作自文件下发后即开始。

2、培训和考试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沪教委青[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1号)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目前上海工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教委制定了本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以进一步推动工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现将《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第一条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习惯,掌握学生不良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过程。

第二条公正对待学生,不因学生过去的不良行为而持有偏见。

第三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公正处理,不有失偏颇;对于学生的同一错误行为处理,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随意性。

第四条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学生人格或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第五条在与学生谈话时,注意仪态,不说脏话、粗话,不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六条不当众数落学生。

不借学生的生理缺陷和以前的错误挖苦学生。

第七条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对于学生的问候,应礼貌应答。

第九条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不随意称兄道弟、出格的开玩笑或有其他过分随便的行为。

第十条不在学生面前发表对其他教师或学校等的负面情绪。

第十一条不在学生面前及学生活动场所吸烟。

第十二条衣着大方、言谈举止得体。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在教学中善于倾听,细心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不轻易否定学生的想法。

第十五条上课及与学生谈话时使用普通话。

第十六条上课不迟到、早退、拖堂或中途离开教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5.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各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围绕《上海市工读学校督导评估指标(试行)》和《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要求,我们计划于2006年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以“督学”为主,通过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改善薄弱环节,促进本市工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推进上海基础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二、督导检查的对象和时间范围1、对象:本市13所工读学校2、时间范围:2003年—2005年三、督导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学校管理1、办学方向与学校管理目标;2、管理体制与领导班子;3、德育工作管理;4、教学工作管理;5、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6、财务、校产、档案、校园管理。

(二)教育质量与效益1、有效教育率;2、基本合格率。

(三)学校工作特色(具体内容见附表)四、督导检查方式:(一)上半年由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督导室进行督导;(二)下半年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委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日程安排:(一)督导准备阶段:2006年2月15日—4月,各校总结自查;(二)督导实施阶段:2006年5月,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三)检查实施阶段:2006年10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四)总结反馈阶段:2006年12月。

附件:2006年上海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督查内容(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国保障残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的有关要求,完善各区县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增强区域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普通学校、特教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3),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

(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

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保证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必需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形成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网络化管理体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职[201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职[201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职〔2012〕1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职高专院校:现将《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2012年上海职业教育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实施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各项重点工作。

以培养学生成为适应工作变化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为主线,以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为重点,进一步做精、做特、做强职业教育。

一、中等职业教育部分:(一)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完善技能型人才培养结构1.积极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职前职后并举、普职渗透、中高职协调发展,结构合理、功能多样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推动已经参与试点的中高职院校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对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中职校办学积累有优势、行业特色突出的专业,按照专业培养的特殊需要,探索实施五年制一体化办学的专业试点。

2.启动双证融通一体化课程认证改革试点。

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从已经颁布实施的42个专业教学标准中选择若干个行业优势突出、改革基础良好、学校专业设置中量多面广的专业,开展职业教育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一体化课程认证改革。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44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的要求,“十五”期间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要求,建立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了农民工同住子女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比例,加强了以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并不断改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任务仍很艰巨,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子女学校管理相对薄弱,其办学条件尚需继续改善;一些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追求盈利而一味降低成本,导致师生安全保障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对较低。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实现本市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思路及目标,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市、区县政府分级管理,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统筹规划,将农民工同住子女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以流入地区县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坚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4•【字号】沪教委基〔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8〕7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等单位教育处: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现就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以前所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学籍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二、凡经我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区、县和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区、县制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均须报我委备案。

三、各中、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于每学年末把《学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办公室。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教育处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工读学校,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肆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沪教委基[2006]1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现将《2006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6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2006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2006年,上海基础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基础教育工作,把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全面落实2004年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制定市和区县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继续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坚持体制机制创新,聚集各方力量,突破发展瓶颈,统筹教育资源,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实施基础教育“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推进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普及1、全面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

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幼儿园建设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使幼儿园舍建设基本达标,缓解幼儿入园矛盾。

2、积极推进0—3岁早期教育工作。

全面推广国家“十五”重点课题《0—3岁婴幼儿早期关心与发展》的实验成果,逐步普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

二、以教育内涵发展为重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3、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职责。

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并实施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目标,要根据《教育法》要求,做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使校舍、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等建设和配置达到市颁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沪教委人〔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提高本市特殊教育、工读教育和早期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和专业导向,充分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引导作用,根据本市特殊教育、工读教育和早期教育的发展需求,现对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的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增设特殊教育学科评议组鉴于特殊学校教学工作的特殊性,从2009年起,在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中增设特殊教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特殊学校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人的评议。

特殊学校教师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选择申报特殊教育学科,也可以选择申报相关学科。

二、工读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工读学校教师在职务评审中,其教学工作量的考核目前是参照普通学校的标准。

考虑到工读学校教师的教育工作特点,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工读学校教师任教工读学生的教学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最多不超过正常考核工作量的15%。

(仅适用于教师职务评审时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三、早期教育中心人员的职务评聘列入幼教学科为促进早期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现决定将在早期教育中心中从事早期教育的教师的职务评聘列入幼教学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沪教委青[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青〔2007〕43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本市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升工读学校办学质量,更好地教育转化行为不良学生,体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求,维护社会稳定。

现将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十五”期间,本市工读学校教育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坚持“规范、发展、提高”的要求,抓紧硬件和软件的同步建设,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实践证明,坚持班级整体与学生个体相结合的教育调适,坚持以学生学业水平基础为基点实施差异教学,坚持科学的教育教学管理和评价模式与方法,是工读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有效教育转化学生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关键所在。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本市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就加强和改进本市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针对学生学业基础,实施差异教学(一)制定科学的教学目标。

工读教育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要根据学生的学业基础、个性差异,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念等方面制定科学的教学目标,体现层次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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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均衡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本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4)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工读教育性质的学校,简称工读学校。

分别招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和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工读学校还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主动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读学校必须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行为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达到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为合格公民。

第四条工读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工读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读教育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开展工读教育的学校,其校名可以不冠以“工读学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中应充分考虑工读学校特殊的办学要求和办学功能,加强工读学校的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工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献身于工读教育事业精神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工读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学校党员队伍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招生及学生管理第八条工读学校主要招收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进校学习。

还可招收上述年龄段中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进入工读学校相应班级学习。

第九条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工读学校批准。

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条工读学校要对进校学习的学生,建立完整的教育档案,参照普通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十一条工读学校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生一般不超过20名,男女学生一般不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工读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

每一个学生寝室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值班,切实保护学生安全并加强教育管理。

招收女生的工读学校,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第十三条工读学校在校学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情况确定,最低不少于半年。

工读班学生的不良行为有明显改变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工读学校初审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回原校学习,原校不得拒收。

托管班、职业班、普职渗透班学生离校,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工读学校同意即可。

工读学校还应做好离校生的教育巩固工作。

第十四条工读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加入共青团组织,毕业、结业、肄业和升学等均按普通学校手续办理,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工读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原校根据学生学业品德考核结果,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六条工读学校要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按照分类教育和分阶段教育的要求,加强德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心理偏差学生的矫治,帮助学生提高是非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不良因素诱惑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能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十七条工读学校以正式颁发的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课程要求和教育内容为依据,根据工读教育特点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基础,因材施教,开展富有成效的教学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

在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调整教育内容和课时,降低教学难度。

第十八条工读学校必须重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要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锻炼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互相帮助、合作共进的精神;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培养自食其力的生活态度。

开设职业教育的学校要帮助学生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基本从业能力。

第十九条工读学校应在市、区教学研究室的指导下,加强教学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工读学校还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规范管理,建立教学工作的严格考核制度,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工读学校的教育科研纳入地方教育科研规划,创造条件,指导和加强工读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还要争取高等院校和社会研究机构等方面参与工读教育科研,加强国内外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以不断促进工读学校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第四章学校经费第二十一条工读学校办学经费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工读学校实际需要,足额拨付。

要保证工读学校教职员工津贴等费用的发放。

要不断加大对工读学校基本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设施的投入,建设优良的学校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工读教育的特殊性,在经费拨款中,凡涉及按学生数计发经费时,学生数应包括工读学校各办学层次的学生和校外预控生。

校外预控生可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计算人数。

第二十三条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教师值班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拨付工读学校值班教师的值班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十四条工读学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学生学习期间的食宿、生活用品及管理所需费用,所收费用由学生监护人负担,学校应向学生及监护人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学生和学校办学。

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学杂费可按《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教师队伍第二十五条工读学校参照寄宿制普通中学建制标准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搞好学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后勤服务。

工读学校的人员编制按照上海市编委和原市教育局(沪编[93]115号)《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比例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读学校教师的学历应达到基础教育教师相应层次的学历要求,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在经过工读岗位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

工读学校实行教师岗位聘任制。

学校要按照“师德好、意识新、能力强、学识高”的要求聘任教师。

第二十七条工读学校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热爱工读教育,职业道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工读学校的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得辱骂、体罚学生。

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所犯罪错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工读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普通学校教职员工的待遇外,还享受工读教育岗位津贴,其标准按市人事局[1999]沪人(9)号文件执行。

为稳定工读学校的教师队伍,鼓励教师终身从事工读教育,对教龄满三十年(女教师二十五年)且在工读学校从教十五年以上并在工读学校退休的教师的岗位津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沪教基(95) 第9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在评选和表彰先进教师时要向工读教育倾斜。

第二十九条工读学校教师要加强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工读学生成长规律。

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着重进行青春期教育、心理调适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工读学校应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改善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注重提高和加强教师的职业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使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第三十条工读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及考核奖惩制度,注重工作实绩,全面科学地考核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评聘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好从事工读教育教师入口关,认真选调具备工读教育条件的教师,引进一定数量的心理、教育、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经培训后到工读学校工作,还要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作为工读教育的骨干。

对不符合要求和不能胜任工读教育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支持学校对其予以调离。

第六章学校、家庭和社会第三十二条工读学校要密切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定期家访,向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通报学生在学校的情况,争取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读学校要加强与其它学校和社会有关单位的联系,积极发挥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校外预控生制度等形式,做好对普通学校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工作;通过建立社区联系制度,做好学生寒暑假期间的教育、引导工作。

开设职业班的工读学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积极做好毕业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设置工读学校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国办发[1987]38号)文件精神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工读教育,并逐步建立由教育、公安、财政、司法、劳动、民政、青保、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工读学校校长组成的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工读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工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应选派热心工读教育的干部驻校,参与工读学校的领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驻校干警工资福利、相关津贴等待遇不变,由公安部门发放,工读教育津贴由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六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所辖工读学校工作的实施细则;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对工读学校的督导检查列入基础教育督导检查范围,定期进行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和成果的评估、督导,保障工读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 /fg/detail232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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