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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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区发改局是区本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食储备工作,
统筹相关粮食储备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任务,接受上级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区本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审核和认定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组织实施储备粮的委托承储、市场实时价格定价、委托竞价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
第六条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区审计局参与储备粮购进和销售价格、轮换差价补贴标准的制定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承储企业按照工作要求协同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做好所承储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加强对储备粮检查,确保储备粮安全。
第三章规模品种
第十条区本级储备粮是区政府常年储备的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区本级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一条区本级粮食储备品种以粮食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其中,粮食品种以稻谷、大米、小麦为主。
第四章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区本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直接委托区属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承储或采取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形式确定承储企业。政府采购一般委托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根据仓储设施条件(权重分占70%)、粮食购进价格(权重分占30%)综合得分情况选择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仓库产权或使用权,存放原粮单一库区有效仓容不小于1000吨,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油仓库的要求;
(三)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库建设标准。库区布局合理,储存区与生活区、营业区严格分开,环境整洁,库区附近无污染源和易燃源;
(四)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必备的能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及粮食温度、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管理技术人员。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管理规定的记录,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该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或以上;
(八)日常管理规范。储粮管理达到“四无”(即: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一符、三专、四落实”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求,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
第十五条企业取得承储业务后,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虚假情况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承储期间承储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承储要求的,终止承储合同。
第十六条区本级储备粮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按实际情况并参考粮食储存周期确定。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并获得利息补贴,并按规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周期结束前,承储企业要足额落实储备粮库存,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按照不同的销售方式组织公开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合同。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入库储备粮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储备粮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三方备案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案备查。
第六章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达到“四无”粮仓标准,确保储备粮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报送储备粮购销存情况和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本级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可由承储企业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或采取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是指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共同研究并参照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实时价格作为参考确定实时价格,并由企业自行组织购入或销售;公开招标是指由区发改局委托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购入价和销售价,由中标单位进行购入或销售。
第二十六条区本级储备粮的储存周期为:大米、优质稻谷1年,普通稻谷2年,小麦3年。储备粮储存期间,若库存粮食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