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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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储备粮是指由国家采取措施保持并储存一定量的粮食,以应对突发性粮食需求和市场异常波动,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积极保障。

对于国家和人民生活来说,储备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则是保障储备粮顺利储存、存储和运输的重要环节。

一、的背景与发展相对较早始于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国家粮食储备主要是为了国家统计用途,并没有把粮食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储备粮开始逐渐成为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储备粮,对储备粮的管理制度也开始不断完善和创新。

二、及其特点1. 储备粮分级管理国家对储备粮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级管理制度,主要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国家级别的储备粮由国家储备粮局直接管理,而地方级别的储备粮则是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压缩成本,而且可以更好地监管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

2. 协作管理国家对储备粮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选址、设备采购、库房建设、粮食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

因此,针对不同环节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和监督。

3. 指挥调度针对突发情况,国家对储备粮采用的是指挥调度制度,当发生灾害、价格波动等突发情况时,可以迅速启动储备粮,及时对市场进行调节,保障市场稳定和人民基本生活。

三、需要改进的地方目前国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策缺失、制度不完善、监管不严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 法规要更加完善当前的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在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方面,仍缺乏明确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储备粮的管理,为储备粮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需要将储备粮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2. 信息化程度亟需提高当前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飞速发展,而国家的信息化程度却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趋势。

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储备粮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优化工作流程。

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文

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文

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文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储备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储备粮管理工作。

第三条储备粮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工作是属地政府的基本职责,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

第五条储备粮应该在特定区域内的仓库中集中存放,采取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爆等措施,确保存放安全。

第六条储备粮的用途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二章储备粮的收购与储存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储备粮收购和储存体系,每年组织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

第八条储备粮收购的指导原则:一是政府引导价格,确保农民利益;二是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价格作用。

第九条储备粮收购实行全程监管制度,银行账户直接支付,并建立储备粮收购资金专用账户,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第十条储备粮的储藏设施应具备条件:一是保证储量和质量;二是合理的储存管理;三是完善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储备粮应当根据品种、等级、地区、存放时限等因素分类、管理和定期检测。

第三章储备粮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三条在储备粮收购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验,在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存。

第十四条储备粮的供应企业应建立质量追溯、风险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储备粮出库前,应进行定期抽检,确保出库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储备粮的管理和监测第十六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实行台账管理、实物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每批次的储备粮都应有明确的进出仓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对每一笔粮食收支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储备粮仓库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储存设施、设备和粮食质量的合格。

第十九条储备粮的货物追踪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确保储存的粮食及时更新,确保粮食质量的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区发改局是区本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食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食储备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任务,接受上级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区本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审核和认定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组织实施储备粮的委托承储、市场实时价格定价、委托竞价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

第六条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区审计局参与储备粮购进和销售价格、轮换差价补贴标准的制定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承储企业按照工作要求协同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做好所承储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加强对储备粮检查,确保储备粮安全。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粤粮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16年1月15日以粤粮调〔2016〕6号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储备粮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储备粮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储备粮相关制度文件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国家为应对粮食市场供求波动、自然灾害等情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由政府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国家储备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备粮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储备粮的收储与销售第五条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储备粮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条储备粮的收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数量要求和储存条件。

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应当得到保障。

第七条储备粮的销售,应当根据国家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储备粮库存水平和储备粮轮换需要,制定销售计划,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八条储备粮的销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储备粮的合理流向和价格稳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与管理第九条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选择适宜的储存设施和场地,保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录,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库存数量核查,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

四、储备粮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粮油应急储备方案

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粮油应急储备方案

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粮油应急储备方案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对粮油供应造成的影响,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制定如下:一、总体原则1.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以市级为单位进行组织,建立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

2.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由市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3.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灵活性开展应急成品粮的调运和供应。

4.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成品粮质量安全。

二、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的建设与管理1.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应设在地理位置较为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

2.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的建设要符合冷链设备和条件,保证储藏环境适宜,确保成品粮质量。

3.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要建立健全成品粮储藏管理制度,做好储存工作,合理安排调运计划。

4.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要按照国家标准对成品粮进行抽检,确保成品粮质量合格。

三、应急成品粮储备量与储运1.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在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储备量。

2.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要与国家储备粮进行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对粮油供应的影响。

3.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要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调运计划,确保成品粮的及时供应。

4.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根据成品粮储备情况,采取适当的调运手段,保证成品粮的及时储运。

四、成品粮质量安全管理1.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要建立健全成品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收货检验、储存管理、出库审核等环节。

3.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要委托专业实验室进行成品粮质量抽检,确保成品粮质量合格。

4.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成品粮发生霉变等质量问题。

五、应急成品粮供应与调运1.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库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及时调运成品粮,满足市场需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17•【字号】穗府[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03.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8〕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要商品,是指粮食、食油、冻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农膜。

第三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包括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等环节。

第二章储备原则和方法第四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保持相对稳定。

对需调整储备的品种、数量,由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会商有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储备商品分常年储备商品和季节性储备商品。

常年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油、冻猪肉、食糖、农药、农膜。

季节性储备商品包括:化肥(以当年1月至6月为储备期);农药(以上年11月至当年4月为储备期)。

常年储备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储备的数量,可根据旺储淡吐和有利稳定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物价相对稳定、节省财政补贴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职责的划分第六条市商委为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储备商品的落实、使用,并会同市计委编制和调整储备计划,协调和安排落实储备贷款资金计划。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安排具体补贴工作,并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储备资金信贷规模的审查。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穗府办[2002]4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1.12【实施日期】2002.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02]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5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穗府[20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市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有关区、县级市执行。

二、考评对象根据我市实际,实行分类考核。

一类考核4项指标,具体对象为:番禺区、花都区人民政府,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二类考核主要指标即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具体对象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海珠区人民政府,珠江管理区委员会。

三、考评标准(一)达标标准。

1.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不低于195万亩考核,各有关区、县级市按本级政府当年粮食工作负责制考评指标进行考核,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穗府[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穗府[2002]2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稳定生产能力,自主种植经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政府分级负责,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现就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护基本农田面积,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农民自主种植经营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切实保护好13万公顷(195万亩)基本农田面积,确保全市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72.15万吨。

要依法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决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挖鱼塘和改种生产周期长的经济作物,更不允许改作非农用地。

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农业局制定落实保护基本农田的具体措施。

二、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明确统一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将原国家粮食定购计划17.25万吨(贸易粮)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作为全市粮食总量平衡的参考依据,由市政府逐级下达。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市指导性粮食收购计划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资金支持。

省规定,农业税(公粮)由实物税改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算为货币税分解到农户,由财税部门下达和征收。

考虑到我市各区、县级市地区间的差异,农业税(公粮)征收形式改革后,各区、县级市在坚持省规定的原则下,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政府研究确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粮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广州市粮食局的指导。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粮油批发企业资质及审批第五条开办粮油批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有与经营粮油批发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三)有相应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

第六条开办粮油批发业务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符合粮油批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粮食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方可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中央、省、部队、外地在本市的单位及市属企业由广州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及个人,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开业的粮油企业及个体粮档,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经营资质审批手续。

第八条凡通过粮油商品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须凭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广州市粮食主管部门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方可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60.04.11•【字号】[60]会粮字第227号•【施行日期】1960.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60)会粮字第227号一九六0年四月十一日)市各委员会、各局、处、办公厅、人民银行市分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委员会:现将“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

其中大部份是过去已有的制度,部份是根据新的情况作了补充修改。

为了继续抓紧粮食工作,进一步贯彻“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细水长流,留有余地”的方针,加强粮油供应管理是稳定市场的核心。

为此,特将过去的办法和重新修改补充的办法加以汇编,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一、居民粮油供应1.凡固定户籍及领有粮油关系的街道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医院职工、学校师生、部队军官家属,一律按照年龄大小、社会职业、劳动强度等情况,实行“以人分等,按等定量的供应办法”,并根据“内部掌握分等定量标准”核实各人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粮油供应证,指定供应点,按核定计划分月供应。

2.各类型人口因劳动工种变化,如确需要变更供应定量时,应由本人工作的单位有关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向原供应点申请调整,但粮店审查后应根据上级核准方得调整。

3.各国驻华使节及国家邀请前来协助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外国专家、顾问、教授和他的外国的随行人员等(包括家属)固定住在本市的由区粮管理科审查,发给粮油供应证指定供应点供应。

在数量和品种上就按其实际需要供应,其他外国籍居民粮油供应办法和标准,按一般居民办法办理。

4.凡居民其粮食关系必须与户口一起,如不在一起的或没有户口亦没有粮食关系的,有户口而没有粮食关系的,没有户口而有粮食关系的均一律不供应粮食。

5.市郊区有固定户籍的居民及农民,劳改犯人(包括在押犯人及劳教人员),收容所临时收容人员,食油按规定定量供应。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粮食局Hale Waihona Puke 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6.05.31
【字 号】粤粮监〔2016〕76号
【施行日期】2016.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储备粮质量管理。切实把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关,提高入库质量标准,建立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确认制度,增强抽检频率和力度,严防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新旧粮掺混行为。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检化验室,提升粮油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专业齐全、反应迅捷的监督检查队伍。通过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二、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管机制
(一)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动态储备粮油监管、代储管理、租仓和异地储存监管等规章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6年底前,完成对现行地方储备粮监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明确有关制度规范的制(修)订时间表。
三、积极创新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管方式

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范本

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储备粮安全、有效储存,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库所有储备粮的储存、保管、检验、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储备粮储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质量至上,确保安全。

第二章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第四条储备粮储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储备粮储存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储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储备粮储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储备粮储存业务;(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七条储备粮储存人员职责:(一)负责储备粮的接收、入库、储存、出库等工作;(二)严格执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做好储备粮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储备粮储存管理要求第八条储备粮储存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结构合理,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齐全;(二)库房内环境整洁,无杂物;(三)库房内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储存要求。

第九条储备粮入库管理:(一)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二)入库时,应按品种、规格、等级分类存放,不得混放;(三)入库后,应做好标识,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储备粮储存管理:(一)储备粮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储备粮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三)储备粮储存期间,应保持库房清洁,防止霉变、虫害等。

第十一条储备粮出库管理:(一)储备粮出库前,需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质量合格;(二)出库时,应按需求数量、品种、规格等要求进行出库;(三)出库后,应做好标识,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储备粮储存安全防范第十二条储备粮储存安全防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明确责任,加强防范;(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24修订)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24修订)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3月1日市政府第16届6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4月29日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12年9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4年4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保障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维护市场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物资,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医药产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包括编制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购进、储存、轮换、动用市级重要商品等环节。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以及预算做好储备费用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医药产品储备目录及调整建议,依照职责协助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中府[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资金筹措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保证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是我市市级粮食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管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下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保管和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和储存安全负责。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9(000)023
【摘要】<正>穗发改粮调[2008]16号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局,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市本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粮食局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储
【总页数】5页(P38-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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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区发改局是区本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食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食储备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任务,接受上级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区本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审核和认定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组织实施储备粮的委托承储、市场实时价格定价、委托竞价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

第六条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区审计局参与储备粮购进和销售价格、轮换差价补贴标准的制定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承储企业按照工作要求协同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做好所承储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加强对储备粮检查,确保储备粮安全。

第三章规模品种第十条区本级储备粮是区政府常年储备的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

区本级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一条区本级粮食储备品种以粮食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

其中,粮食品种以稻谷、大米、小麦为主。

第四章承储企业管理第十二条区本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直接委托区属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承储或采取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形式确定承储企业。

政府采购一般委托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根据仓储设施条件(权重分占70%)、粮食购进价格(权重分占30%)综合得分情况选择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拥有仓库产权或使用权,存放原粮单一库区有效仓容不小于1000吨,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油仓库的要求;(三)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库建设标准。

库区布局合理,储存区与生活区、营业区严格分开,环境整洁,库区附近无污染源和易燃源;(四)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必备的能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及粮食温度、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管理技术人员。

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七)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管理规定的记录,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该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或以上;(八)日常管理规范。

储粮管理达到“四无”(即: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一符、三专、四落实”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求,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

第十五条企业取得承储业务后,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虚假情况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承储期间承储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承储要求的,终止承储合同。

第十六条区本级储备粮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按实际情况并参考粮食储存周期确定。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并获得利息补贴,并按规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周期结束前,承储企业要足额落实储备粮库存,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按照不同的销售方式组织公开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合同。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入库储备粮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储备粮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三方备案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案备查。

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达到“四无”粮仓标准,确保储备粮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报送储备粮购销存情况和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五条区本级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可由承储企业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或采取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按市场实时价格自行组织是指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共同研究并参照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实时价格作为参考确定实时价格,并由企业自行组织购入或销售;公开招标是指由区发改局委托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购入价和销售价,由中标单位进行购入或销售。

第二十六条区本级储备粮的储存周期为:大米、优质稻谷1年,普通稻谷2年,小麦3年。

储备粮储存期间,若库存粮食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定,储备粮可延迟轮换,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区本级储备粮的轮换方式可采用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

静态轮换是指在一个储存周期内轮换1次;动态轮换是指在一个储存周期内轮换1次以上。

区发改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时即明确轮换方式。

第二十八条动态轮换实行审批制,由承储单位申报轮换计划,经区发改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区本级储备粮如采用动态轮换方式时,要确保75%的常年库存量,每批次轮换数量不能超过25%,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在一个储存周期内,无论轮换次数多少,品质价差补贴都以1次计算。

第三十条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审批制,承储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储备粮轮换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储备粮轮换。

第三十一条在保持储备粮大类品种(稻谷、小麦、大米)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自主选择粮食品种,但其等级和质量不得低于协议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动态轮换过程中,储备粮的贷款金额及利息按原招标价格计算。

第三十三条动态轮换而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方法处理:(一)承储企业按规定组织储备粮轮换,轮换期间储备费用及贷款利息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标准照常拨付。

对未达储存年限,出现品质被判定为“不宜存”必须立即轮换的储备粮,轮换费用由企业自负。

(二)承储企业根据批准轮换的品种、数量,完成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经区发改局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核拨轮换品质价差补贴。

(三)承储企业对动态轮换而产生的盈亏自负。

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作为政策性财务亏损挂帐,财政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费用补贴。

第三十四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粮食工作的通知》要求,设立我区粮食风险基金。

区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年度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实际资金需求,安排当年财政预算资金,分季度划入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储备粮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三十七条储备费。

储备费是由人员工资、粮食运输和装卸费、杀虫药费、薄膜费、检测用品费、仓库折旧费等构成。

储备费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储备费用实际开支审计结果及物价水平并参照广州市储备费标准提出初步补贴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第三十八条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是指承储企业因粮食储备业务在农发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储备粮业务因属政策性业务,政策规定是要在农发行统一贷款,粮食销售后统一归还农发行,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所产生的利息由区财政局予以全额补贴。

第三十九条轮换价差。

轮换价差是指储备粮购进和销售的差价。

一般情况下,储备粮的购进价都大于销售价,形成价格倒挂(即亏损)。

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提出,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储备费和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划拨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组织清算。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向农发行办理贷款或自行筹措储备粮采购资金。

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在轮换过程中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按照区发改局核定计划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费用。

第四十三条承储周期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

发生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有关储备粮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会计实务操作手册》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上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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