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再辨析(一)
论未遂犯
论未遂犯作者:王晓旭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王晓旭(1988-),女,辽宁阜新人,辽宁大学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犯罪从其完成的时间顺序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段。
(1)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行为;(2)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准备工具;(3)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4)实行终了;(5)构成要件的要素全部实现。
犯罪发展阶段上的犯罪形态有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阴谋犯。
本文将从未遂犯的成立条件来重点理解有关未遂犯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未遂犯;处罚;比较研究一、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一)传统的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传统的客观未遂论虽然并非必然属于主观主义刑法的固有理论,但从历史上看多是由基于主观主义刑法学立场的学者加以提倡。
传统的客观未遂论是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在未遂理论内的反映。
按照纯粹的客观未遂论的思想,只要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就不应该处罚该种行为。
(二)现代的客观未遂论与主观未遂论现代的主观未遂论的特点是:“它不像主观主义刑法中的主观未遂论那样将未遂的处罚根据求之于性格或意思。
现代的客观未遂论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法益的客观危险性,并且尽可能从危险概念中排除主观要素。
如果彻底贯彻客观的未遂论的话,这种主观的要素就应当被排除在危险性概念之外。
①二、未遂犯的成立范围(一)过失犯过失犯传统的观点否定过失犯的未遂,现在日本刑法学的通说则主张在理论上承认过失的未遂概念。
(二)举动犯举动犯是否存在未遂也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举动犯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一定的身体动静就完成的犯罪,因而不存在未遂的余地。
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举动犯只是不以在时间、场所上与实行行为相分离的结果存在为必要。
(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有两个不同的论点,一是基本犯没有既遂但发生了重结果是,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二是行为人对严重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并着手实施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但最终结果没有发生时,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甲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
其代理权已被撤销,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已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情况。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但是如果合同确实对甲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呵呵,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究竟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还是“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案例分析二: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
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
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突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
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问:(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提示:故意犯罪有若干种停止形态,它们的进行程度、停止原因各有不同。
注意区分。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怎么判刑 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
犯罪未遂怎么判刑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摘要:犯罪未遂怎么判刑?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汕头专业刑事律师、欢迎阅读:犯罪未遂怎么判刑?下面针对这个问题做相关解释: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 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
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作者:尹君来源:《法制博览》2021年第12期【全文】关于非政府他人偷走越国(边)境罪犯罪形态的判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存有争议。
本文融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在对理论上存有的几种相同观点展开评析的基础上,阐释了“非政府犯罪行为实行完”做为非政府他人偷走越国(边)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依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容判定。
【关键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犯;组织行为实施完毕背景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政府甲乙丙三人意图乘船入境者前往韩国,在前往港口乘船的途中,因被他人投诉而抓获归案。
王某的犯罪行为因涉嫌非政府他人偷走越国(边)境罪没疑点,但该犯罪形态就是既遂还是密谋则存有争议。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难点问题,本文拟结合背景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一、几种不同的观点关于非政府他人偷走越国(边)境罪既遂密谋的推论,理论上主要存有三种相同的观点。
①第一种观点指出,需以被组织者与否偷越顺利做为推论既遂是否的标准。
如果被组织者在组织者的精心安排下偷走越国(边)境顺利,则形成既遂;反之,如果被组织者在组织者的精心安排下偷走越国(边)境没能顺利,则形成密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组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即只要行为人劝说、诱使、拉拢、安排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实施完毕,且被组织者接受了行为人的这种安排即构成既遂。
若行为人虽然对被组织者实施了劝说、诱使、拉拢等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组织者未能听从其劝说或接受其安排,则表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实行行为未能实施完毕,只能认定为未遂。
第三种观点指出,应分别化解非政府他人偷走越国(边)境罪基本犯罪构成与减轻犯罪构成的既遂与密谋问题,又称作分段说道。
分段说道指出减轻犯罪构成不存有密谋,只要出现了减轻形成要件,一律形成既遂。
而对基本犯罪构成的既遂标准,分段说道又分成两种相同的观点。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随着中国的经济和外贸业的快速发展,走私犯罪也越来越猖獗。
走私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如何处理走私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对走私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划分走私犯罪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许可,违反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物、资金和人员非法输入或输出国境的行为。
按照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走私犯罪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类型。
轻微走私犯罪是指走私数额较小或者危害较轻的行为,如个人或者少数人员从事的走私活动,数量较少,影响较小。
一般走私犯罪是指由大量人员参与的走私活动,走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危害较严重。
严重走私犯罪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走私数量极大,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危害。
二、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分为三类: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稀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
其中,轻微的走私行为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一般走私行为和严重走私行为则由刑事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
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目前,我国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有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走私犯罪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加大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切实防范和遏制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
2、对走私犯罪行为的严格惩处。
对于走私犯罪行为,要依法采取惩罚措施,严格打击,不能姑息和纵容。
针对不同的走私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制度,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走私犯罪行为是跨境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海关缉私警察岗位练兵题库(初)讲解
海关缉私警察岗位练兵题库(一)一、判断题1.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对)2.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要做到平等对待,就要做到反对特权,禁止歧视。
(对)3.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对)4.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对)5.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错)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对)7.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与道德规范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调整人的行为。
(错)8.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和国际条约等。
(对)9.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错)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对)1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
(错)13.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不能直接予以撤销。
(错)14.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而执行的,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对)15.人民警察对有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嫌疑的人员,可以直接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错)16.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对)17.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唯一目的就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错)18.人民警察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可以使用警棍、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
(错)19.人民警察遇有抢夺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结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刑法论文 走私
基本案情:案例1:被告人某甲,男,30岁,香港居民。
被告人某甲利用回乡探亲之机,在当地收购黄金500克。
某甲将黄金熔化后铸成金片,装在旅行袋底部四个轮子的夹层中,准备将之夹带出境,在香港销售牟利。
在出境时,被某市海关当场抓获。
案例2:被告人某乙,男,23岁,菲律宾人,船长。
被告人某乙系香港某海运有限公司全权代理的某船船长。
1998年,该船装载香烟3000箱,总价值人民币800万元。
被告人某乙按公司的旨意,沿我国广东、福建沿海海域航行,寻找购货船只。
8月6日,该船驶抵中国海域内距离福建省龙海县城海角15海里处(我领海线内9.6海里)的海面上,显示联络信号,寻找和等待购货船时,被我厦门缉私队查获。
经查,该批走私香烟总计应缴税额为600万元。
争议焦点:走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如何?所有走私犯罪都存在既遂、未遂问题,此一问题是走私犯罪的共性问题。
既遂的走私犯罪与未遂的走私犯罪危害程度不一,有时甚至相差悬殊。
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并不因行为人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亦即对各种具体的走私犯罪来说,其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都是统一的。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绕关走私。
这一类走私,主要是指在非设关地秘密将走私品运输进境,完全避开了海关的监管。
这一类走私在我国东南沿海、南方边境省份较多。
这一类走私只要进入我国境内,刑法意义上走私行为即已实施完成。
由于是在非设关地,根本不存在海关的监管,自然已经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
所以,这一类走私只要在我国境内被查获,都应认定为走私既遂。
二、通关走私。
这一类走私,是指走私品进入我国境内时经过海关监管区,但是行为人采取了伪报、瞒报、假报、藏匿等手段逃避海关的检查,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这一类走私在实践中最为普遍。
这类走私能否得逞,还要看能否通过海关的监管,结果是否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
由于进口货物、物品从行为人向海关申报到海关放行之前,处于海关监管区之内,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
(一)——精选推荐
第九章刑法一、名词解释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犯罪构成4、犯罪主体5、犯罪客体6、犯罪预备7、犯罪中止8、犯罪未遂9、犯罪过失10、共同犯罪11、主犯12、从犯13、刑罚14、缓刑15、减刑16、假释17、自首18、累犯19、数罪并罚20、刑事诉讼时效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3、犯罪客观方面是()。
A、仅指危害行为B、仅指危害结果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4、甲盗窃同宿舍乙的金戒指后,受到良心谴责,在乙发觉前把钱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A、犯罪中止B、犯罪未遂C、犯罪既遂D、不负刑事责任5、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6、()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犯罪对象B、简单客体C、同类客体D、直接客体7、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地点D、犯罪的方法8、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
A、直接故意犯罪B、故意犯罪C、过失犯罪D、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9、对于从犯,应当()。
A、从轻、减轻处罚B、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C、减轻或免除处罚D、从轻处罚10、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盗窃既遂与未遂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既遂与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盗窃既遂与未遂。
未遂与其他相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辨析
并且 确定 下来 的 时候 ,其指 向 的是 单一 的犯 罪故
意 。总之 ,客 观 特征 是 着 手 实行 犯 罪 最 明显 的、 可 以直接 把握 的特 征 ,主观 特征也 要通 过客 观特
犯 罪 意 图所 包 容 ,所 以当犯罪 意 图一旦 明显呈 现
在实行犯 与预 备犯 的区别方 面 ,如:根据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
题的解释》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 前通 谋 ,为 他 人 伪 造 货 币 提 供 版 样 的 ,依 照
《 刑法 》 第 10条 的规 定 定 罪 处 罚 ,是 实 行 犯 , 7 这就 是预 备行为 实行化 ,或 称实行 行 为提前 、独
2 1 第 1期 0 2年
武 汉公 安干部学 院学报
未 遂 与 其 他 相 关
故 意犯 罪停 止形 态之 辨析
夏 凉
( 浙江省奉化 市人 民检 察 院,浙 江 奉 化 3 50 ) 150
[ 摘 要] 在对未遂形 态的判断上 ,对 “ 着手” 的认定成 为 区分未遂与预备的 关键 ,但 一切 有关 “ 手” 的 着
行 为之 于其所 侵害 的对 象 的接近 程度 的判 断来加 以区分 。比如 :现 在英 国 即视超 预备 的行 为为确
立未遂犯的标 准 ;在 大陆法系 中 “ 接近 于”这 概 念则 常 被表 述 为 “ 手 ” 着 。行 为 人 是 否 已经
一
的显著标 志 ,这也 是通说 的观点 。以 “ 着手 ” ( 国称为 “ 接 的 开始 ” 与 “ 行 ” 与 否 作 德 直 ) 实 为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准 ,应该说是一 项传统 ,它认可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也是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辨析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辨析【摘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辨析,主要是从处罚依据、着手以及自动性的认定上进行得。
关于处罚依据,犯罪未遂支持实质的客观说,犯罪中止支持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与政策说。
着手的时间,主张实质客观说,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的程度。
【关键词】客观说;主观说;着手;被迫性;主动性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
我国刑法明确的规定了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犯罪未遂只规定了已经着手,何谓着手,并不明确。
自动性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关于自动性的认定形成了各种学说。
本人拟在各种相关学说进行全面梳理与评析的基础上,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所涉及的中止犯自动性问题展开全面思考。
一、处罚依据上的辨析(一)未遂犯处罚的依据为了更好理解未遂犯的特征,有必要弄清楚处罚未遂犯的理论依据。
目前主要的学说是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
刑法所要保护的是法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法益,所以刑法处罚的是行为。
而主观未遂论认为,刑法处罚的是行为人,犯罪的意思是未遂犯处罚的依据。
所以主观未遂论是明显站不住脚得。
形式客观说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将可能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也作为未遂犯处理。
因此本人是赞成实质的客观说。
(二)关于中止犯处罚的依据为了更好的理解“自动性”理论,必须要明白为什么要惩罚中止犯。
目前主要有从刑事政策中寻求理由的“刑事政策说”和从行为自身的法律性质中寻求理由的法律说。
法律说又分为违法减少说和责任减少说。
责任减少说认为,根据自己的意思而没有完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在责任上,比未遂犯的场合要轻。
[1]但按照这种学说,就自然会要求行为人在任意性的内容上,有规范意识的觉醒,但是这样,会缩小中止犯的成立范围。
本人支持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与政策说,下面分析原因:首先分析中止犯的比较对象。
在日本刑法中,未遂犯分为中止未遂与障碍未遂,因此中止犯属于未遂犯的下位概念,中止犯是与障碍未遂进行比较的。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
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
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敲诈勒索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对绑架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
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
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
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
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
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
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走私罪的名词解释_罪名形式_法律解析
走私罪的名词解释_罪名形式_法律解析走私罪的名词解释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等法律法规。
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的罪名形式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具体罪名有:(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7)走私淫秽物品罪;(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的法律解析刑法依照刑法修正案八[2]第二十六条修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期末复习题
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一题)【0303】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8.12•【文号】法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0号)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大专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大专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平等适用原则C. 罪责自负原则D. 罪行相适应原则答案:C2.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动机D. 犯罪结果答案:C3. 刑法中关于犯罪未遂的描述,以下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未遂犯的处罚比既遂犯轻B. 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C. 未遂犯的处罚与既遂犯相同D. 未遂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答案:D4.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刑法中的刑罚种类?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罚款答案:D5. 根据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B.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C. 为了保护个人利益D. 为了保护他人利益答案:A6.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形态?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犯罪既遂答案:A7.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中止是指?A.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B. 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未得逞D. 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实施答案:C8. 刑法中规定的累犯是指?A. 犯罪后再次犯罪B. 犯罪后再次犯罪,且两次犯罪之间时间间隔较短C. 犯罪后再次犯罪,且两次犯罪之间时间间隔较长D. 犯罪后再次犯罪,且两次犯罪的性质相同答案:B9. 刑法中规定的自首是指?A. 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B. 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C. 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但隐瞒自己的罪行D. 犯罪后被司法机关抓获答案:B10.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A. 故意B. 过失C. 犯罪动机D. 犯罪目的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属于刑法中的犯罪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其他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A, B, C2. 以下哪些属于刑法中的犯罪客体?A. 国家利益B. 社会利益C. 个人利益D. 公共利益答案:A, B, C, D3. 以下哪些属于刑法中的刑罚种类?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无期徒刑答案:A, B, C, D4. 以下哪些属于刑法中的犯罪形态?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犯罪既遂答案:A, B, C, D5. 以下哪些属于刑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A. 故意B. 过失C. 犯罪动机D. 犯罪目的答案:A, B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犯罪动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法律案例分析: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认定
[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
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
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
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及时未死亡。
[案情分析]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告人张某实施的杀人行为完全符合这3个条件,因此应定未遂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中止的及时性,如犯罪后主动抢救被害人;(2)中止的自动性,如被告人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由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张某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综上,应定为中止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分析判断。
1、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
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
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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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再辨析(一)关键词:走私犯罪犯罪形态未遂犯既遂犯内容提要: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
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严厉打击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走私犯罪,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从严打击走私犯罪,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罚适当。
走私犯罪即遂与未遂的认定,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法定情节。
当前,理论界因对走私行为的专业性认识不足导致对走私罪的既未遂问题研究涉及不多,司法界又因过于强调打击而显得思辨理性不足,所以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拟对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进行再辨析,希求同仁指正。
一未遂犯在各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规定和见解。
我国的未遂犯是指狭义未遂犯,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
走私罪未遂犯是指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
构成走私犯罪的未遂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
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未遂犯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未遂犯与预备犯的主要标志。
所谓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它既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又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
着手意味着故意犯罪行为已经脱离了预备阶段,而向实行阶段迈进。
走私犯罪着手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即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限制或应缴税款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准备在境内销售,或者开始向走私行为人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运输、贩卖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
(二)走私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所谓犯罪的既遂,就是具备了某种特殊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是成立走私犯罪既遂的实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具备了走私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二是具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至于走私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是否与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吻合,并不影响走私犯罪既遂的成立;三是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应当以犯罪的不同类型而确定,而绝对不能拘泥一种固定的模式。
走私犯罪成立未遂,标志着该走私犯罪行为还没有完全具备走私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可能具体表现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违反禁止、限制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等方面。
(三)走私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走私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
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未遂犯的实质条件,又是区别于走私犯罪中止犯的重要标志。
这一特征揭示了走私犯罪未遂犯和中止犯在停止犯罪活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
走私犯罪的未遂犯是面对外在阻力无可奈何地停止犯罪,像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犯罪未遂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
正如我国刑法学界学者概括指出的“非不为也实不能为也”。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走私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并能够阻止走私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总称。
这些因素从性质上看,与走私犯罪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主观愿望相矛盾;从作用上看,与走私犯罪行为的进程相冲突。
至于如何判断这些因素足以使走私犯罪过程被迫停顿,则应以走私犯罪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
笔者认为,走私犯罪行为人意志外的客观原因、走私犯罪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的认识错误等都可能导致成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走私犯罪无法完成而构成未遂。
二通说认为,作为一种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所谓走私罪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成立走私罪既遂犯应当具备下列主要特征:(一)走私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走私犯罪的意思,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既遂犯的前提条件,也是走私犯罪行为人对既遂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如果没有走私犯罪的意思表示,则无走私犯罪之既遂。
(二)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这是成立走私罪既遂犯的时间条件。
如果走私犯罪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而仅仅实施了走私犯罪的准备活动,则不可能成立走私犯罪的既遂犯。
走私罪既遂犯只能发生于着手实施走私犯罪以后的犯罪过程中。
因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实现,必须依赖于各种犯罪的着手实行。
如果没有着手实行走私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就不可能出现完成的走私犯罪形态。
因此构成走私犯罪的既遂犯,客观上必须要求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运输、邮寄、收购、贩卖、擅自销售货物、物品的走私犯罪实行行为。
(三)必须具备构成走私犯罪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既遂犯的实质要件。
犯罪既遂,就是齐备了某种特殊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具备了走私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
走私犯罪的既遂与走私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即既遂犯就是走私犯罪主体、走私犯罪故意、走私犯罪客观要件的总和,缺一不可。
二是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至于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愿望是否与法定的构成要件相吻合,并不影响走私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行为人准备走私食用油,但是因为其他人装船错误,将大量的柴油装进储油罐被走私进口。
从行为人方面来看,其走私食用油的计划落空,但是依照刑法分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仍然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既遂犯论处。
三是走私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应当依走私犯罪的具体类型而确定。
三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走私罪属于“结果犯”,⑴对一些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经法院审理,对走私行为人实施的走私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但法院认为走私行为人在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海关查扣),偷逃应缴税额未成,属于走私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所持的观点恰好相反,它们认为,走私犯罪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属于“行为犯”,⑵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就应当是既遂,而不应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
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只要走私行为人以伪报、瞒报方式实施了申报行为,该行为就已经构成既遂,而不是未遂。
如果以走私分子走私货物、物品是否被海关查扣、是否实际发生了偷逃税款作为判断的界限,那么在海关监管现场、海上查获的走私案件都可以归入未遂范畴,甚至走私犯罪分子倒卖走私货物其价款被海关依法追回的,也可以划归此列。
⑶同时有观点进一步认为,走私犯罪作为一种行为犯,不存在未遂问题。
对于发现或者查获的,走私分子已经着手策划并为走私活动制造条件(如造假单据、签假合同、搞假核销等),但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报关活动,或者尚未内销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可以认定为走私犯罪预备。
⑷走私犯罪到底是“结果犯”或“行为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众所周知,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准确地判断和客观地揭示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需要借助《海关法》对走私行为的界定。
根据《海关法》第82条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是走私行为的本质。
据此,如果能够认定某走私犯罪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就可以算是齐备了成立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条件。
根据货物、物品的流向划分,可以分为入境走私与出境走私,与之相对应的,就可能有入境的走私犯罪和出境的走私犯罪。
根据走私行为人是否向海关申报划分,走私可以分为绕关走私与通关走私,与之相对应的,就可能有绕关的走私犯罪和通关的走私犯罪。
在走私入境的情况下,若是绕关走私,即走私犯罪行为人未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的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运输、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境,他不可能向海关申报,违反了行为人进出口货物、物品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法定义务,只要其实施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境的行为,就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理应构成走私犯罪的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形,这一点容易理解。
若是通关走私,怎样才能认定既遂呢?有观点认为,如果是逃避掉海关监管后被抓获的就是既遂。
⑸换言之,没有逃避掉海关监管的,就是未遂。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一律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⑹上述观点孰是孰非?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
《海关法》第23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2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第28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由此可见,进出境的货物都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除非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进出口的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且该四种环节都在海关监管现场实施完毕。
走私犯罪行为人采用纸制报关单或者电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实施走私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其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蒙混等欺骗手段申报,就充分说明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开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如果此时被海关审单执法人员查获,导致其伪报、瞒报、伪装、藏匿、蒙混行为败露,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的未遂。
走私犯罪行为人的虚假申报行为是走私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假如其虚假申报行为蒙蔽了海关的审单人员,该申报的进口货物就自然进入到查验环节,由海关查验人员依法为确定申报进口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格等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填写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的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