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和你认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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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题目: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授课教师:牛志奎)
所属课程: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授课教师:牛志奎)
作业要求:请从下面三个问题中任选一题,进行回答,不少于1500字。
1. 简单陈述一下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和你认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 年8 月29 日通过、自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则及主要管理机制)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所涵盖的内容和标准);
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活动);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校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权益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生的权益保护和义务);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经费来源和使用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规定相应的教育方针和发展方
向同时也比较原则地规定学校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的教育法指的是1995 年3 月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 年3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 号公布自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强调教育的目的、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及主要管理机制);
教育基本制度(确定国家设立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
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机制)、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
教育与社会(社会各界对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支持和义务)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教育的财政支出来源和保障机制)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教育交流合作的原则和规程)《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作为教育法体系中的“宪法”,规定国家教育方面的基本政策和大政方针,原则性比较强,对全部教育法律法规起统帅作用。
此外,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有《义务教育法》(1986 年)、《职业教育法》(1996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教师法》(1993 年)。另外,还有国务院的一些配套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部的配套规章
主要有《教师资格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当前
教育法律体系,其中义务教育法》(1986 年)、《职业教育法》(1996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教师法》(1993 年)和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六部法律构成了当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三大最基本的教育社会关系中,关于国家与教育者关系和国家与受教育者关系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从《教师法》的内容来看,也主要是涉及国家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相关制度,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而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关系的法律法规则非常薄弱和欠缺。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主要涉及微观教育管理及教育活动运作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上述教育法律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这些方面的规定,但总的来讲,都是从宏观上规定的,条文过于简单、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更有许多领域无法涉及到,造成明显的教育领域的法律“真空”。如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内容等等,这些都是微观层面的重大而基本的法律关系,它直接涉及到学校权力、学生利益和教师利益的保护问题。由于学校管理权的性质不明,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即使有异议,也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学校管理权成为没有正常监督的法外之权。
另外,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也使学校在许多事情上感到不知所措。
因此,我国目前应该针对教育法体系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制定一部法律,主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调整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学校权力纳入法律的监督范围,让学生和教师对学校处分及其他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明确而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