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事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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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事的考证

1.考证的重要性

考证,又称考据。是研究历史文献或历史问题时,依据资料对其进行考核、证实和说明,是指考订一书中所记载史事的真假对错问题。考证是整理、鉴别史料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和重要方法。陈垣先生在《通鉴胡注表徽·考证篇序录》中说:“考证为史学方法之一,欲实事求是,非考证不可。彼毕生从事考证,以为尽史学之能事者固非,薄视考证以为不足道者,亦未必是也”。这是说考证工作的重要性及我们对它应取的态度。顾颉刚先生总结自己多年考证古史的经验说:“校勘、训诂(对古书字句的解释)是第一级,我们的考证事实是第二级。”这是说考证在史学研究方法中的地位。

我国史书浩如烟海,所包括的史事材料极其丰富,但由于时代的变迁,记录人的见闻、认识范围有限等等各种复杂的原因,文献中所记述下来的史事材料,往往谬误百出。因此,欲对历史某事作出论断,必先搞清楚史事的真相及来龙去脉。如关于北宋末年河朔、山东一带农民起义领袖宋江是否投降问题,史籍及其它文献材料中的记载差异甚大:《宋史·徽宗本纪》说:“淮南盗宋江等……又犯京东、河北,入楚、海州界,命知州张叔夜招降之”。《宋史·张叔夜传》也说:张叔夜“伏兵乘之,擒其副贼,江乃降”。《三朝北盟会编》、《皇宋十朝纲要》等史籍的记载与宋史相同,均为宋江接受张叔夜招安而降。但是,1939年在陕西府谷县出土北宋末范圭撰写的《宋故武功大夫河东第二将折幺墓志铭》却记载:折可存率军俘虏方腊之后,“班师过国门,奉御笔,‘捕草寇宋江’。不愈月,继获”。元代徐植之撰《忠义彦通方公(庚)传》也说:“是年,宋江三十六人猖獗淮甸,未几,亦就擒。”宋江到底是投降还是被擒,这是关系到对宋江评价的一件大事,但是,从目前来看,要把其基本事实弄清楚,还需要花费巨大的功夫,进行大量艰苦、细密的考证工作。否则就不可能对宋江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史事的考证工作是与目录、版本、校勘、辩伪等方面的工作密不可分的,其意义是:第一,在史料搜集整理的各种方法和各项工作中,如目录、版本、辨伪、校勘等已包含有考证的成份及内容;第二,如果没有目录、版本、辨伪、校勘等,也就没有考证。如我们研读上古史,一定要利用《尚书》。但是《尚书》的情况很复杂,首先就要利用目录版本,搞清楚什么是《今文尚书》,什么是《古文尚书》。其次要利用辨伪的知识,了解《古文尚书》为什么不可靠。同时对《尚书》的文字进行校勘、训释,正其讹误,阐释原义。在此基础上,对《尚书》所记史事进行考证。如此可见,考证不是单一、独立的一种方法,而是与整理、搜集史料的其它方法密切相连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目录版本、辨伪、校勘等诸方法的综合运用。

此外,考证还需要有较强的逻辑素养,和考古学、地理学、金石学、文字学及哲学、经济学、伦理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如在明末农民战争史的研究中,“荥阳大会”曾一度被认为是标志明末农民战争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一次重要会议。其召开时间为1635年(崇祯八年)。但是,有的学者运用逻辑推理,从大量零杂的材料中,理出一条清晰的线索:关于记载“荥阳大会”的资料来源《绥寇纪略》,是作者根据所见到的明末农民战争的公私记载整理而成的,即不是第一手材料;与《绥寇纪略》同时的两部书,《豫变纪略》和《怀陵流寇始终录》的作者其一曾参加过农民军,但两部书中都没有关于“荥阳大会”的记载。同时,

《绥寇纪略》中所列当时十三家农民军首领及其活动情况与当时其他记载不符,疑点更为加重。荥阳大会的核心关键人物是李自成,要解决疑难,必须搞清楚李自成的活动。通过进一步查阅当时各地官僚给明廷的奏疏,发现李自成从崇祯七年入陕后,一直在陕、甘一带活动,到崇祯十一年冬以前这段时间里没有入关,因此,不可能在崇祯八年初到了河南和安徽。同时,查得各家起义军当时多被阻于各地,正与官军作战。据此,而定论明末农民战争中从未有过“荥阳大会”。

2.考证的方法

历代史家、学者对考证的方法各有所长,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1)本证。本证又称内证,即是指利用某一书内部的资料发现问题,求得证据,以达到考订史事的目的。如《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了商鞅变法中发生的这样一件事:“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商鞅变法是得秦孝公大力支持的,太子犯法是无视君父,在古代这是大逆不道的事情。当太子继位后,“公子虔之徒”又告商鞅阴谋谋反,结果,商鞅竟被车裂而死。因此,这件事非常重要。

但是,《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孝公是献公四年正月庚寅出生。(献公)二十四年,献公死,孝公继立,“年已二十一岁矣。”商鞅变法的时间,大约是在秦孝公三年至四年间,孝公年龄约为二十四、五岁,即使古人早婚,孝公这时也不可能有达到足以犯法年龄的太子。秦太子,名驷,即后来的秦惠王。《史记·秦本纪》及《六国年表》记载:秦孝公在位二十四年。秦惠王即位第三年“王冠”。按史记,秦制行冠礼一说二十岁;一说二十二岁。由此算来,秦惠王当生于孝公七年或孝公五年。如按此说,商鞅变法开始时,太子驷还没有出生。未出生之人如何犯法?因此,《史记》中关于商鞅于变法过程中刑于太子师这件事的记载,前后矛盾,其可靠性不能不令人怀疑。这是用本书考证本书的一个例证。

(2)旁证。又称他证或补证。即是指用本书以外的资料作为证据,考订本书的问题。由于取证来源与证据形态的不同,旁证又可分为书证和物证。

书证,是指用图书文献资料作为证据。如前述关于明末农民战争中“荥阳大会”的有无,就需要用当时的各种图书文献资料里的有关记载作为证据,说明问题。一般说,在考证史事过程中,书证是很重要的,它可以提供大量有用的资料。

物证,是指用图书文献资料以外的实物、遗迹作为证据。对于利用物证考史,近代学者王国维曾取得了很大成绩,并为我们作出了范例。他发明了“二重证据”法,即用考古材料去证明古书文献中的材料。对于这种方法,他说:“吾辈生于今日,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新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王国维使用这种方法,充分利用甲骨文提供的史料,查阅了有关文献材料,写成《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继考》,印证了《史记·殷本纪》和《三代世表》中的振、《汉书·古今人物表》中的垓,即是殷先公先王亥,并以此为线索,逐步探知卜辞中所见殷王世系与《史记·殷本纪》的记载基本相同,从而确认了《史记·殷本纪》作为历史资料的可靠性。再如,古代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葬制的记载,其中有“黄肠题凑”,即黄心柏木累于棺外,称“黄肠”,木的头向内称“题凑”。但这种说法,主要见于书。1974—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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