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录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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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录入规则
第一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每日录入一次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值班情况;
(二)每日录入一次防火巡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及处理情况;
(三)每月录入一次防火检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和整改情况。
上述情况因故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
第二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一)及时录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录入一次对员工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三)消防演练情况每半年至少录入一次。
第三条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向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下列工作:
(一)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
理人员,应在建立单位户籍化档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制订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情况;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消防值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情况;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组织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
(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并每月报告备案一次消防设施维保和设备运行情况。
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自维护保养合同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养合同录入。
(四)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情况,应当每季度报告备案一次。
第四条单位应当每月利用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以及自我评估和“三色预警”情况,及时查找消防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