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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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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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摘要: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研究反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与问题,如何确定行政垄断的控制原则、反行政垄断机构具体应该享有哪些职权,对行政垄断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等。

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处理好行政机关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关系。

关键词:垄断行政垄断规制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1、反垄断法的价值核心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而出现的,其基本价值也是通过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

总体来说,它要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即反垄断法应以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核心,这是竞争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竞争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平正义,这是反垄断法基本的、首要的价值。

同时,它还将效率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2、反行政垄断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一致行政垄断不仅直接对自由公平价值构成侵害,而且以行政权力作为支撑支持鼓励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限制公众自由,造成不公平竞争,所以其危害更甚。

行政垄断的对立面与经济垄断的对立面一样,都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这一秩序应表现为所有愿意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都能进入市场并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不能有所歧视。

因此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它不仅不会改变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而且会进一步凸显其维护市场经济自由与竞争的价值追求。

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反对经济垄断,也有赖于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控制和禁止。

3、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规范的竞争和完善的竞争保护机制。

论《反垄断法》对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经 济 的 今 天 , 也 是 我 们 无 法 回避 的 问 题 。 因 在 于 现 代 国 家 它 原

对 于规 制行 政 性垄 断的 争议
职能转变过程 中出现的 “ 府失灵 ” —政府不 当干预经济 。 政 — 在 “ 场 失 灵 ” 后 , 们 看 到 政 府 可 以 成 为调 节 经 济 的 力 量 , 市 之 人 但 政 府 职 能 的 全 面 转 变 造 成 的 另 外 一 个 后 果 就 是 直 接 导 致 行
政 权 力 有 机 会 进 入 市 场 。一 旦 政 府 的 公 权 力 普 遍 且 深 度 介 入
素 有 “ 场 经 济 大 宪 章 ” 称 的反 垄 断 法 , 我 国 经 历 了 市 之 在
十 多年 的酝 酿 终 于 浮 出 水 面 。 0 6年 , 法 部 门 对反 垄 断法 草 20 立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 年第8 09 期
Ju a o C ogi n e i f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N . 09 orl f hnqn 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 e e d o ) n g v sy e o ac n i t o8 20
市 场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组 织 就 有 足 够 的能 力 去 夸 大 和 促 进 与 它 有 利 益 关 系 的经 济 单 位 的 发 展 [, 就 存 在 着 严 重 扰 乱 经 济 3这 ]
生 活 和 扭 曲资 源 配 置 的 可 能 性 . 成 市 场 经 济 的效 率 降 低 。与 造 我 国相 似 的 经 济 转 型 国家 普 遍 把 行 政 性 垄 断 纳 入 《 垄 断法 》 反

垄 断 正成 为 我 国 现实 生 活 中一 个 严 重 的社 会 问 题。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型圭塾垒三旦!!塑里堕..1l■圈蟹篱隘圈曩置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陈辉摘要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

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

欧关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一111.02行政垄断不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国家所特有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种政府公权力限制、排斥竞争的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的根本特征是利用政府公权力的优势来达到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目的。

其危害大于一般市场主体意欲垄断市场的行为。

因此,利用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任务。

一、行政垄断的性质(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1。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市场垄断。

孛上述学者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在外延上虽略有不同,但是内涵却是相同的,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滥用行政权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一种现象。

然而,欧盟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却未使用“行政垄断”一词,而是采用了“国家垄断”的概念。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一、反行政垄断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红头文件等,也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指定特定企业经营、销售等。

行政垄断行为具有扭曲市场机制、削弱企业竞争力、违背公平竞争、违背WTO规则等重大危害。

当前我国反行政垄断的任务依然艰巨,有学者提出:由于我国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不高,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限制和阻碍还不算特别严重,而真正对我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构成根本性障碍的是行政垄断,并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当前行政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十分普遍的国情条件下,反行政垄断不仅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之一,而且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

试以“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案”为例说明问题。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等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缺陷与建议——基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考察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缺陷与建议——基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考察
, 而使 新 的行政 垄 断 行 从
为 得 以从 容地产 生 ; 二 是 因为 法 律 对行 政 垄 断 其
析 。当现有 的法 律制度 框架 不足 以使违 规者 受到
应有 惩戒 , 行政 垄 断所 获 得 的 部 门或 地 区 收益 远
作 者 简 介 :周 其 明 (9 9 )男 , 徽 绩 溪人 , 徽 建 筑 工 业 学 院讲 师 , 要研 究 方 向为 经 济 法 学 ; 毅 (9 1 ) 男 , 17 一 , 安 安 主 谢 18一 , 安 徽 合 肥 人 , 徽 省 国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会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行政 诉 讼 法 学 。 安 主
的经 营活动 。 “ 府 及 其所 属 部 门 不得 滥 用 行政 ”政
正 的实施 。其三是 因为行政 垄断 的法律 责任 制度 不够 完善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有 规定 行 政 垄 即《 没 断行 为应 当承担 的 民 事 责任 和 刑 事 责任 , 即便 有 关 的直 接责任 人 员 获得 了相 应 的行 政 处 分 , 施 实
成 本 ) 大化 。 最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垄 断 法 ; 给 与 需 求 ; 本 与 收 益 ; 济 分 析 行 反 供 成 经
中图分类 号 : 2 . 9 文 献标识 码 : D9 2 2 A
文章编 号 :0 4 6 5 2 1 ) 7 0 4 4 1 0 ~1 0 ( 0 0 0 —0 7 —0
摘 要 : 法律是 正 式的 制度 安排 , 其存 在 的价值 就是 降低 交 易成本 、 消除不确 定性 , 通过 最 优 的制度 选择 , 获取 最 大的收 益 , 制度运 行本 身也 需要 成本 。 一项 合理 、 但 可行 的 制度 安排 应 该 以尽 可 能小的 制度成本 来获 取最 大 限度 的制度 收 益 , 而达到 制度 效益 ( 度收 益减 去制度 从 制

探析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

探析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

探析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摘要:在我国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本质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是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和干预。

它的存在严重限制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结合反垄断法的定义及法益目标探究行政垄断的具体立法规制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各国,均将反垄断法规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法律。

为了及时应对经济全球化及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必将是大势所趋。

行政垄断作为我国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理应为《反垄断法》所规制。

但从此前对外公布的《反垄断法(草案)》与相关法律设置来看,尚存诸多缺陷,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表现(一)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行政垄断有的称为行政性垄断,有的称为行政化垄断,有的称为超经济垄断,有的称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而对于其含义的界定,学界更是见仁见智,各有侧重。

概括而言,学界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可分为下述三种学说:一是“行为学”,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为大多数,认为行政垄断为一种行政性行为。

例如王保树在其主编的论着《经济法律概论》中即将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及其部门运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p277)二是“状态说”,即认为行政垄断是指由于政府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徐士英在其论着《竞争法论》中即持此观点;(p85)三是“状态行为说”,此说是前两种学说的结合。

即行政垄断是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从汉语语法而言可以理解为动词或名词。

从该角度而言,有学者将其视为一个静止状态也无不可,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结果乃行为之结果,行政垄断状态的出现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行为。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政性垄断规制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政性垄断规制
论 反垄 断 法 视 野 下 的 行 政 性 整断 规 制
卢益 奕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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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 过 分 析这 些 不 足
, ,
我 国反 垄断 法 对行政 性 垄断 的规定 在规制 范围 法 律责任 和 执 法 机 构等方面 存 在不 足
,
提 出完 善建议 认 为应 当将概 括式 和 列举 式相 结合 明确 界定 行 政性 垄断 加 大 惩 处 范 围和力 度 完 善 法 律责任 体 系 确 立 独
,
者 得到 上 级 机关 默 许
自查 自 和 被查 被纠 的效 果是 不 同 的 从 后 纠 条规定

然而
,
对 目前存 在 的由 行政审批 导致
《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 第
被指 定的 经 营者借此 销售质次价
,
的 交 易 限 制和 高准入 门 槛 带来的市 场准 入 限 制 并未提及 电信 电力 石油等 垄 断行 业 一 直是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 但是 此 次出 台的《 反垄 断 》 第


行政性 垄 断相 对于经 济垄断而 言 是行政 机关和公 共 组织 滥用 行 政权 力 排除或者限 制竞争而形 成的垄断 业 垄 断 强制 交易 等 与西 方不同
, , 、 。 , ,
,
其主要 问题是 首先 法 律责任类 型单 一 行 政性垄 断责任的重 点是加 强 对行 政 机关和 公共组 织 及 其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追 究 不 仅要追究他们的行政 责任 严 重 的 还 要追 究其刑事 责任 单位的决策 者和执 行者的 不法 意 识和行为造成了行政 性垄断
、 、 ,
高商 品和 滥 收费 用 的
,
监 督检 查部 门应 当没 收 违 法所 得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反思我国_反垄断法_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的缺失_宁华

反思我国_反垄断法_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的缺失_宁华

摘要:号称“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其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

事实证明,《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存在缺失。

本文在对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做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做了进一步分析,并就《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缺失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竞争;市场经济作者简介:宁华(1980—),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从中石化前任董事长陈同海:“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到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电力职工收入只要合规合法,再高也无可非议”的;从中石化的“天价灯”、“高价酒”,到安徽电力的“豪华配车”、“福利豪宅”,垄断国企一次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

据《新周刊》2010年12月的报道:中国500家最大的民营企业的利润加起来还不如两家最能赚钱的央企———中国移动(净利1458亿元)、中国石油(净利1033亿元)。

毋庸讳言,作为行政性垄断典型代表的垄断国企的高额利润,在拉动了GDP的同时,也拉大了社会收入差距,是“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障碍。

早在《反垄断法》出台前,要求根除行政性垄断的呼声就一直不绝于耳,但就是否应由《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性垄断,以及如何规制,各种意见争论不休。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带有很深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害无益。

《反垄断法》实施3年来,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规制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界定及其特征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阻止、排除、限制市场主体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性垄断的特征主要有:(一)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

经济与法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欧阳萍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在这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所出现的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行政垄断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和后盾的垄断,是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

它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有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对其进行规制。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法律实践上,允许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干预行政集权规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36-0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近年来学者们对行政垄断问题的关注日益提高。

许多文章都明确区分了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法学界对行政垄断也基本形成了一种共识,即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当前特别应当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为主要内容。

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应该是不仅能有效地反对经济性垄断,而且能有效地反对行政性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实质和成因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致使某些相关企业达到垄断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一种行为”①。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权力仍未能完全退出经济领域,在地区利益和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垄断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行政垄断以行政权为后盾,其危害远远大于经济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什么?它是怎样形成的?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只不过是行政集权在经济领域的一种突出表现。

学界通常用行政性分权来概括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集权是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者们使用的一个概念。

“行政集权”是指在政府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三者之间,行政部门集中了绝大部分权力,具体表现是行政系统权力独大,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权力弱化,行政机构立法活动频繁活跃,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机构的运作,各级行政主脑还可直接干预司法过程等。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规制 。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者:刘显娅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

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27-03收稿日期:2011-04-16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与中国法)学科建设” 的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就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其间经过几度删除和恢复。

2006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这一变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媒体纷纷刊文以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2006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版本中仍然没有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直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版本中才又重新加入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并一直保留到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通过。

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反垄断法》出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关注热情似有增不减。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抽象笼统(一)对“行政垄断”没有准确的界定“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能的 组织 。 “ 就 行政 垄 断” 这一 概 念 的外延 , 它的主 体 界定 为行 将
采用 了“ 国家垄 断” 的概 念 。关 于这一 点笔 者将 在行 政垄 断构 成 政 机关 和法 律、 法规 授权 的具有 公共事 务管 理职 能的组 织是科 学 的主 体要件 中论 述 。 的 。但是 公权 滥用 排斥 和 限制竞 争 不仅 仅表 现 为行 政权 力 的滥
行政 垄 断不 是从 计划 经济 体 制 向市场 经济 体制 转轨 过程 中 的 国家所特 有 的现 象 , 是普 遍存在 于市场 经济 国家 中的一种 政 而
府 公权力 限制 、 排斥 竞争 的垄 断现 象 。 行政 垄 断的根 本特 征 是利 用政 府公 权力 的优 势来 达到 限制 竞争 、 断市场 的 目的 。 垄 其危 害
管部 门和地 方政 府滥 用行 政权 力 , 除 、 排 限制或妨 碍企 业之 间 的
行 政垄 断的性质 表 明, 行政垄 断行 为不 能通过 简单 的行政命
合 法 竞争 。 有 的学者 认 为行政 垄 断是 “ 凭藉 政府 行政 机关 或其 令方 式 制止 , 也不 能单靠 市场 机制 克服 。因此 只有 “ 代 竞争法 现
( ) 一 主体要 件
所谓 行政 垄 断的主 体要 件 , 指行政 垄 断行 为 的实施 者 , 或 日应 为行 政垄 断行 为责 任承 担者 。0 据我 国 《 根 反垄 断法 》 行政 , 垄断 的主体 为行政 机关 和法律 、 法规授 权 的具有 公共事 务管 理职
行政 垄 断是政 府 滥用 行政 权 限制 和排 除市场 竞 争 的一种 现象 。 然而 , 盟国家 的理论 和 实务 界却未 使用 “ 政垄 断” 欧 行 一词 , 是 而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
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对 行 政 垄 断 的 界 定
刘 雪 梅
摘 要 : 自2 0 0 0 年 8月 1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反 垄断法》 出台,直至 2 0 1 2 年 6月 1日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 《 反 垄断法》 司法解释正 式 实施 ,学术界对 《 反垄断法》进行 的讨论一直此起彼伏 ,特别是关于行政 垄断的讨论 。行政 垄断是具有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制度下的一 个 特有概念 。它在我 国普遍存在 ,且危害极大。如何 对其进行 规制 ,这是 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 垄断问题 的前提 ,也是我 国大程度上导致 了执法不力 ,不利于规制行政垄 断行为 。 (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 断行为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 反垄断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 反垄 断执法 机构可 以 向有关 上级 机关提出依法处理 的建议 。 ” 反垄断法 只赋予反垄 断执法机构 对行政垄 断行为的建议 权 ,而没有直接 的执法权 ,这是反垄断法 的一大缺陷 。 ( 四)反垄断法缺少对行政垄 断的司法救济 。 反垄断法仅规定 了行政垄断 的行政救济方式 ,而没 有规定对行政垄 断的司法救济方式 ,不利 于制止行政垄断行为。 三 、对 我 国 反 垄 断 法规 制行 政 垄 断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反垄断法应 当对 “ 滥用行政权力 ”做出界定 反垄断法除了界定 “ 滥用 行政权 力” 的含义 之外 ,还应 当对 “ 滥 用行政权力” 的例外情形做 出规 定 ,以便更 全 面的认 定 “ 滥用 行政 权 力” 。已有学者分析 了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例外情形 :“ ( 1 ) 国家主 管机关对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 中出现的有些问题而采取 的行 政措施 。例如 ,为解决 ‘ 蚕茧 大战 ’ 、 ‘ 棉 花大战 ’ 中的问题而采取 的 些行政措施。( 2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扶持 少数 民族地 区、贫困地区 发展经济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 。( 3 )政府及 其所属部 门为保障人 民的 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 生产安 全 ,限定他人 购买 其指定 的企业 ( 即能 生 产 、销售符合安全 、卫 生标准 的商 品的企业 ) 的商 品。但也要 掌握 一 点 ,就是有几个或者许多经营者都生产 、销售能符合安全 、卫 生标 准的 商 品,就不应指定 。 ” ( 二 )反垄断法应 当规定严格 的行政垄断责任 行政垄断之所 以屡禁不止 ,愈演愈烈 ,最重要 的原 因便是 法律责任 不 明确 、不严厉 。行政责任也不应仅限于责令改正或撤销决定 以及处罚 责任人 ,而应追究行政 机关 的行政 责任 ,应 特别 强调罚 款这 一责 任形 式 。除了罚款 ,反垄断法还应当对行政垄断行 为的直接受益 者或者参与 行政垄断行 为的经 营者规定制裁措施 ,处罚依靠行政性垄 断获益的经营 者。设定对 “ 受益者” 的罚没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的责任 ,有利 于阻却 在行政权力 的庇护下进行不公平交易 ,牟取高额利润 的经营者 ,从而制 止 行 政垄 断 。 ( 三)反垄断法应当完善反行政 垄断执法机 构,并赋予其 对行政垄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支撑的垄断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权力垄断市场的一种现象。

行政垄断会引起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降低,因此需要反垄断法规制进行规范和限制。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意义20世纪之前存在很多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由于市场自由竞争的不足和正当权益的受损,导致社会贫富分化。

反垄断法的产生就是为了打破市场垄断。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出现,行政垄断逐渐成为了主要的垄断形式。

因此,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1.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建立。

包括对垄断行为的条款规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规定、对市场竞争政策的制定和监管等。

2.反垄断法的条款规定。

包括在竞争法中规定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并制定出相应的罚则。

例如:对独占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规定和强制执行。

3.反垄断法的执法和监管。

包括成立反垄断执法部门、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等。

此外,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即在涉及行政垄断的领域实施审查制度,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除市场萎缩的危险。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应用1.禁止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是指市场少数垄断者控制市场价格,削弱客户选择的选择和购买能力,反垄断法规制将限制价格垄断的行为和提高市场透明度。

2.禁止地域性垄断。

地域性垄断是指一种少数企业或个人在某个市场领域的强大掌握能力,使得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禁止地域性垄断是为了实现市场的有效和平等竞争。

四、反垄断法规制的作用1.促进市场竞争。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对行政垄断的限制,能够在维护市场合理秩序的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2.保障消费者利益。

针对价格垄断、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可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3.激活市场活力。

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扩大市场自由度,维护市场竞争的进行,提高市场活力。

总之,行政垄断问题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反垄断法规制是其治理的手段。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l 竹丘j强




竞 争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这 就 要 求 执 法 机 关 必 须 具 有 超 然
的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 脱 现 有 的部 门 利 益 。反 垄 断 法 》 超 《 规 定 . 国反 垄 断执 法机 构实 行 的是 “ 垄 断委 员会 ” 我 反 和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 层 架 构 模 式 。反 垄 断 法 》 9 规 反 双 《 第 条 定 垄 织 发 . 务 院 设 立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责 组 织 、 调 、 导 反 国 负 协 指 断工 作 。 行 下列 职 责 : 究 拟订 有 关竞 争政 策 ; 履 研 组 调查 、 估 市场 总体竞 争状况 , 布评 估报 告 ; 定 、 评 发 制 布 反 垄 断 指 南 : 调 反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务 院 规 协 国
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浅议《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性

浅议《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性


行 政 垄 断 的 救 济 途 径 。 修 改 《 政 诉 讼 行 ( ) 行 政 机 关 用 人制 度 的 驱 使 。 三 行 由 于 我 国对 地 方 政 府 领 导 的考 评 标 准 主 要 法 》 、 《 政 复 议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赋 予 是 依 据 其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经 济 增 长 指 受 害 方 针 对 行 政 垄 断 提 出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反 标 ,因 此 ,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的领 导 为 了追 求 诉 讼 的 权 利 ,使 他 们 成 为 《 垄 断 法 》 的 “ 绩 ” , 便 会 在 当 政 时 期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有 益补 充 和 保 障 。 政 来 保 护 本 地 企 业 , 不 使 其 受 到 外 来 企 业 的 竞 争 冲 击 。 与 此 同 时 , 严 格 限 制 外 地 企 业 、 人 员 进 入 本 地 市 场 , 也 是 导 致 行 政 垄 断 出现 的 重要 原 因之 一 。
湖 北 黄 石 4 50 ) 30 3
义 的 社 会 主 叉 市 场 经 济体 制 。 因此 ,必 须 制 定 专 门的 法律 对 行政 垄 断加 以规 制 。 关键 词 :行 政 垄断 ;反 垄 断 法 ; 法律
规 制
反 区经 济 的 局 部 利 益 不 断 被 强 化 ,本 地 产 品 次 会 议 通 过 了备 受 瞩 目 的 《 垄 断 法 》 。 《 垄断法》历经 1年 ,终于得 以出台。 反 3 的销 售 情 况 直 接 关 系 到 地 方 财 政 , 因而 从 本地 区的利益 出发 ,地方政府对 自己有竞 在 真 正 意 义 上 实 现 了对 行政 垄 断 有 了 专 门 争力的商 品希望打 出去 ,占领的市场越 大 的 规 制 之 法 。 同 时 ,它 的 出 台 对 于 推 动 政 越 好 ;对 自己无 竞 争力 的商 品 则 希 望 保 护 府 转型 ,弘扬 竞争文 化,维护经 济民主和 起 码 的 市场 范 围 。 同时 ,政 企 分 离 的 不彻 自 由竞 争 以及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 。 但 要 有 法 必 依 ,违 法 必 究 , 国 家 相 关 部 门应 设 置 相 对 万 缕 的人 际 关 系 格 局 , 形 成 了 一个 实 力 很 独 立 的 、 具 有 权 威 性 的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 配 备 专 业 化 的执 法 人 员 , 由 业 务 精 湛 、 公 强 的地 方 垄 断集 团 。 (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完 备 。 在 《 二 反 正 廉 明 的 法 学 家 和 经 济 学 家 、 统 计 学 家 等 垄 断 法 》 出 台 前 ,我 国 没 有 专 门 的 法 律 对 组 成 。 ( ) 清 《 垄 断 法 》 所 处 的 法 律 二 理 反 行 政 垄 断 加 以 规 制 , 尽 管 《 不 正 当 竞 争 反 反 法 》 、 《 格 法 》 、 《 标 投 标 法 》 等 法 环 境 。 《 垄 断 法 》 虽 已 出 台 , 但 还 需 理 价 招 行 行 律 中 有 部 分 条 文 对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加 以 限 清 与 《 政 诉 讼 法 》 、 《 政 复 议 法 》 、 《国家 赔 偿 法 》 、 《民法 通 则 》 中 侵 权 行 制 ,但 都 是 笼 统 地 停 留在 表 面 层 次 上 的 规 定 ,无 法 对 行 政 垄 断 这 一 复 杂 的 社 会 现 象 为 损 害 赔 偿 等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建 议 新 出 台 的 《 垄 断 法 》 能增 加 具 体 规 定 有 关 反 产 生 有 效 规制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基于行政垄断特征的分析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基于行政垄断特征的分析
政垄 断产 生到影 响 的整个 过程 来看 : ( ) 于行政 垄断 的原 因力分析 一 基
与经济垄断区分开来 ,因为后者不具有行政性 ; 也可以质疑行政垄断由行政法调整的观点 ,因为 此种观点忽视 了或者不能圆满解释行政垄断的经 济性 这一 重要 特征 。仅从 特 征上 对行 政垄 断的认 识就可以勾画出理论上的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行政法的基本轮廓 ,而且学界对这两种特征基本 认可。 但是对行政垄断的特征还需进一步的分析,
其侵害了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客体或 日法益 ,这是 受反 垄 断法 规 制 的法 理依 据 ,此 为 经济 } = 生的一 层
涵义 。
行 政 垄断 游 离于 经 济垄 断 与行 政 法 之间 ,只 有将 两 大特 征 密 切联 系起 来 才 能认 清 其 本 质 ,从 而进
行规制。
四 、行政 垄断 的 反垄 断法 规 制
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 、 完善市场 经 济体制 的过程 中 ,出现 了行 政机关 滥用 行政权 力排除 、限制竞争的现象 ,此种现象被称为行政
垄断 。因其 与市 场化 改革 相违 背 ,国家把 它作为

( ) 于行 政 垄断的效 果 力分 析 二 基
种非 法行 为 ,但 在 反垄 断法 的立法进 程 中对于
以上分 析可 以得 出行政 垄 断具 有 以下 特征 : 行政 性 和经 济性 特 征 ,或 日行政 性经 济 垄断 。正 是行 政垄 断 同时具 有这 两个 方 面的特 征 ,才将 其

行政 垄断 的特 征
据我 国反垄断法规定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 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对 于行政垄断的认识首先从构成特征上分析 ,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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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本文论述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形态和产生的背景;,比较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异同;,指出了规制行政垄断对反垄断立法的特殊需求;,并阐释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价值理念。

作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轨国家也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与规模经营没有矛盾;,规模经营和效率只能在有效的竞争中才能实现。

一、引言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从其本质意义而言;,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没有的新事物;,表现为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对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同时;,也出现了两种经济体制的某些弊病的结合;,即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病的结合;,表现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立。

这种弊病;,虽具有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征;,但具有很大的顽固性;,极需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制。

本文所论及的行政垄断;,即属于此类。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生活中;,虽然作为垄断;①;的基本类别-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已存在;,但行政垄断由于是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是根本冲突的;,因而构成了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主要危险;②。

完全可以断言;,不削除行政垄断;,没有充分的竞争;,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并且;,这种共识既存在于法学学者之中;,也存在于立法机关和公平交易执法机关之中。

在此认识下;,人们已等不及在制定反垄断法中规制行政垄断行为;,而不得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率先对其作出禁止性规定。

然而;,我们对行政垄断的认识还只是初步的;,对其所进行的立法也显薄弱。

前者;,表现为对行政垄断的本质及范围的认识尚待深化;;后者;,表现为规制行政垄断的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个可供操作的完善的结构;,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不能实施。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遇有第;7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发生;,应“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但是;,该法实施四年以来;,还没有一个行政垄断行为被实施者的上级机关认真严肃地处理过。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仍应作为一个攻关性课题;,以便集中精力使其有所突破。

本文所作的探讨;,就是力图在这些方面作些努力。

二、行政垄断及其形态(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何为行政垄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其主要见解有;:一曰;: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

③二曰;: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

④三曰;: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⑤四曰;: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

⑥五曰;: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竞争。

⑦无疑;,上述见解是各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行政垄断的。

第一种见解着眼于维持垄断的主体和手段;;第二种见解着眼于行政垄断的依据是行政权力;;第三种见解着眼于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合法竞争;;第四种见解着眼于行政垄断的形成依据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第五种见解着眼于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的原因。

这些;,都在一定意义上表现出了某些合理性。

但是;,第一、二、四种见解忽视了行政垄断形成中的行政权力滥用;;第二、四种见解忽视了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

相比之下;,第三、五种见解比较准确。

因而可以作这样的概括;: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如果这样表述是正确的;,行政垄断应由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所谓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即指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

或曰应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者。

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政府部门。

前者;,指地方政府;;后者;,指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⑧。

从这一意义而言;,我国《反不正(1;993年;9月;2日;)第;7条将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表述为“政当竞争法》府及其所属部门”;,是不准确的。

因为;,如将“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其所属部门只能是地方政府部门。

实际上;,中央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者也不为人们少见。

不仅如此;,将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表述为“政府及政府部门”也欠准确。

因为;,依中国语言习惯;,“及”作为连词所连接的成份多是具有主次关系的。

由此;,当人们将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时;,“政府及政府部门”同样只能理解为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

无疑;,这是不符合立法本义的。

也有人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这显然也是含混的。

如从国家机关的构成而言;,它在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

地方审判机关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可以作出维护地方政府所实施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判决。

但是;,纠正审判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任务;,而属于其他法应解决的问题。

譬如;,由诉讼法上的监督程序解决。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存在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维护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可能性;,但这应通过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解决;,也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任务。

所以;,审判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均不应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因而不应将“国家”表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

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无疑;,行政权力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这是为宪法所肯定的。

但是;,政府依法行政;,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之一。

换言之;,政府和政府部门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⑨。

政府和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

显然;,行政权力滥用有多种表现。

但构成行政垄断要件的行政权力滥用;,仅发生在政府和政府部门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

;(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利。

;(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⑩。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向人们表明;,“依法行政”和“行政垄断”的界限是清楚的。

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实施宏观调控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不构成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因而是不能加以反对的。

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的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⑾;所谓实质地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⑾。

竞争的阻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上述三个要件;,是判断行政垄断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

垄断必须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实施的;,非此不能成为行政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是行政垄断的主观特征;,当它表现于对市场活动的干预时;,必然导致对竞争的实质限制;,这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我国虽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不久;,行政垄断却已广泛存在;,其主要表现形式是;:1;.地方贸易壁垒。

又称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⑾,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⑾;地方贸易壁垒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将统一的市场分割为区域市场。

因此;,应对地方贸易壁垒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对商品流通的地域性限制;,也应包括对资金、技术、人员流动和企业跨地区联合的限制等。

2;.部门贸易壁垒。

又称部门分割;⑾、部门垄断;⑾,即政府部门借助经营者和自己存在或曾经存在的隶属关系;,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部门经营者与他部门经营者的交易。

部门贸易壁垒的特点;,是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将统一的市场作纵向分割。

无疑;,对于部门贸易壁垒;,也应象对于地方贸易壁垒一样;,作广义的理解。

以往;,人们常将“部门贸易壁垒”和“行业贸易壁垒”混同使用或平行使用。

并且;,实践中也常有借助“部门”表述“行业”;,而“部门”和“行业”在不同场合又有不同的意义。

但是;,严格加以考察则可发现;,反垄断法上的“部门贸易壁垒”和“行业贸易壁垒”;,其含义是不同的;,属于不同的垄断类型。

“部门贸易壁垒”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属于行政垄断之列;;而“行业贸易壁垒”的实施主体则是经济组织;,包括大企业、企业的联合组织和企业自主组织的行业协会等;,属于经济垄断之列。

无疑;,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部门贸易壁垒”有时也表现为“行业贸易壁垒”;,但这种“行业贸易壁垒”是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致;,应还其“行业贸易壁垒”的本来面目;,仍应作为“部门贸易壁垒”对待。

同样;,在这一时期;,有些行业组织并非如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那样;,而是变相的行政组织;,其“行业贸易壁垒”也往往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际是“部门贸易壁垒”。

所以;,在判断是“部门贸易壁垒”还是“行业贸易壁垒”时;,应以其行为实施主体和主观要件为标准。

只要贸易壁垒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或变相的政府部门;,并滥用行政权力或滥用授予的行政权力;,就应视为“部门贸易壁垒”;,列入行政垄断的范畴。

而只有大企业、企业联合组织和企业建立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实施的“贸易壁垒”行为;,才能视为“行业贸易壁垒”。

这种贸易壁垒不属于行政垄断;,而应列入经济垄断的范畴。

可见;,“部门贸易壁垒”和“行业贸易壁垒”是不应混同使用的。

3.政府限定交易。

即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劳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限定交易包括直接的限定交易和间接的限定交易。

前者;,指政府及政府部门以文件的形式或其他公开形式要求他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劳务;);;后者;,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作出购买;(使用;)商品;(服务、劳务;)的选择决定权;,从而达到限定他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劳务;)的目的。

政府限定交易的特点;,是政府支配经营者交易的意思表示;,使经营者丧失了经营自由和竞争的自由。

实践中存在的限定出租汽车公司择车、指定建筑项目的承包者等;,都鲜明地反映了这一特点。

4.设立行政公司。

即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设立在一定行业具有统制功能公司。

行政公司的特点是;:(1;)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既具有商事公司所没有的行政管理权;,也具有行政机关所没有的经营权;,实现了金钱和行政权力的结合;;(2;)兼具企业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双重地位;,具有行政权力和经济力结合的优势;,以特殊功能支配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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