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19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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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与地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199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100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事故。

第二条投保范围1. 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质量控制或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或其他组织。

2. 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按照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对因保险期间内的投保范围内产品所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并承担包括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2.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额,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款限额1. 在投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本保险责任的赔款限额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责任免除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意外、战争、内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b) 产品设计、制造、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c)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类型、销售额、风险等级等因素,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保险费应付日起暂停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全额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由理赔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决。

2.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人:承担险种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购买本险种的保险合同的个人或者法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享受保险金的个人或者法人;•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购买本险种保障的费用;•保险标的: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障的产品或服务;•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的责任;•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给付金额。

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保险单中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包括其他附属设备、人员或物品。

对于保险标的及其使用、维护和保护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保险人将按照本险种条款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3. 不承保责任以下情况,保险人不承担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责任:1.意外损失: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但保险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审查;2.违约行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或其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约定免责: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于约定的免责情况,保险人不承担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4. 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遭受本险种承保的责任并产生损失时,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标准由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确定。

5.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保险费的计算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如无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百分比计算。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万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6.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在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需要取消保单或者修改保单内容,应当在保单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7. 争议解决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并不承保下列各项因过失造成的损失:1. 被保险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如自有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以及对其所经营的业务活动中的财产损失负责的保险,不承保第三者因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

4. 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 核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6. 酒楼、宾馆、旅店、停车场等供公众使用、消费的场所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可视为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但不包括本保险除约定的特别约定的内容外,仅承保上述场所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双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第三者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第三者的名称、地址或被保险人的代位权诉讼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商定具体的赔偿限额。

2.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如果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被追偿对象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第三者。

3. 发生诉讼时,被保险人应依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有关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提交保险单正本。

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第三者的诉讼。

5.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每次损害赔偿均实行分项赔偿,对每次索赔的赔款按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目分别计算。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作用2.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3.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责任免除4.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正文【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作用】产品责任保险,又称产品责任险,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在转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潜在责任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产品,包括生产、销售、修理、租赁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

2.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的范围。

3.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4.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5.保险费率:根据产品的风险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用。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责任免除】1.适用范围:产品责任保险适用于生产、销售、修理、租赁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等。

2.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2)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必然损失;(3)产品质量问题与被保险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1.赔偿方式: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的,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通常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即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

2.注意事项:(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2)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3)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金时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非法用途;(4)保险金支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告履行,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追偿。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共9页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共9页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6)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6)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保障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第三方索赔和法律诉讼等责任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险条款中的各项保障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一、被保险人产品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是指生产、加工、制造、装配、进口、销售、经营、服务等环节的企业或个人。

二、保险责任1.主险责任产品责任险条款的主险责任是保障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责任风险。

具体保障范围包括:• 产品制造、加工、装配、贩卖等环节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风险。

• 产品出现的设计缺陷、生产制造缺陷、警示和标示不当、使用说明不清等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风险。

• 产品配件、服务、咨询等环节出现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风险。

2.附加责任产品责任险条款还包括一些附加责任,以补充主险责任的不足之处,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常见的附加责任包括:• 质量控制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不力导致的质量问题,扩大了保险范围。

• 法律费用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面临的法律诉讼、仲裁等费用予以保障。

• 营业中断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予以保障。

三、保额和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主险责任的保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规模、产品类型、销售范围等因素自行选择。

附加责任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产品责任险主要赔偿责任一般是针对第三方索赔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赔偿金、判决书中的经济款项等。

另外,还包括因索赔过程中的法律费用和调查费用等支出。

四、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产品超过保险期限或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或逾期未付。

•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风险。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采取措施、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小或消除责任风险。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提供赔偿的责任险。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责任险:1. 产品责任险2. 专项产品责任险3. 进口产品责任险4. 加工贸易产品责任险5. 高风险产品责任险第三条被保险人必须是在本国合法注册的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条款的保险责任为对于因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提供赔偿。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缴费期限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单,记录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第九条本条款下的索赔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与索赔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调查并核实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损失情况。

3. 经核实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合法索赔予以赔付。

4.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索赔无法予以赔付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赔付拒绝通知,并解释不予赔付的理由。

第十条本条款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1.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2.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3.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 被保险人超出保险金额范围进行索赔的。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 责任限额本保险责任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其产品的特性和风险程度自行选择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明确记录。

2.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期至终期。

保险单上未载明起终日期的,以保险单签发日期为起期,有效期为一年。

3.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涵盖以下责任范围:(1) 因被保险产品在设计、制造、装配、包装、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 由于产品缺陷引发的第三方投诉、索赔、诉讼以及相关的调查、辩护费用;(3) 因被保险产品的不合格导致的产品召回、修理、更换、重制或退款的费用;(4) 若被保险人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被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其判决赔偿金额给付;(5) 其他因被保险产品缺陷所致的经济损失。

4. 免赔额和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需承担每次事故中的免赔额部分。

免赔额根据保险单上的约定确定。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以下情况下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赔付:(1) 被保险产品的使用不当、改装、维修或保养造成的损失;(2) 自行导致的错误操作或不当使用所产生的损失;(3) 一切故意行为、蓄意犯罪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产品在未经授权的商店、地点或销售渠道购买或使用所导致的损失;(5) 任何与产品缺陷无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5.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6. 保险赔偿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和证据。

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和责任限额进行赔付。

保险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受损产品进行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7.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2) 被保险产品下线、停产或失效;(3) 被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发生变更;(4)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3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3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3篇篇1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条款以及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等要素组成。

投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信息。

1.2 保险单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书面凭证,载明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1.3 条款是指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4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是指为了获取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2.1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对因被保险人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上述责任,但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2.3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责任限额以及赔偿方式等细节,需在条款中明确约定,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内容。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约定的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3.2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由保险公司确定,投保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3.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保险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批。

4.2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理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进行赔偿处理。

4.3 对于投保人提出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5.1 保险合同的终止分为保险期满终止和提前解除两种情况。

保险期满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不再具有保险关系。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3版)的费率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3版)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费率表(1993版)一、基准费率单位:限额-万元,费率-‰二、责任限额调整承保责任限额或赔偿限额与费率表中列明限额不同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基准费率:1、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介于费率表中列明限额之间时,基准费率应在费率表中对应的费率数值之间按照插值法确定。

2、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大于费率表中列明的最高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时,基准费率应适当高于费率表中列明的最高限额对应的费率数值。

3、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小于费率表中列明的最低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时,基准费率应适当低于费率表中列明的最低限额对应的费率数值。

4、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不变时,调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或每人责任限额时,基准费率应适当上调,反之亦然。

三、核保经验系数核保经验系数范围:70%-2核保经验系数的使用方法为:以核保经验系数乘以按照费率表其他因素确定的保费计算最终应收取的保费数。

核保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核保经验系数。

核保人确定核保经验系数时,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一)风险管理:从风险管理规章制度、防灾防损设施、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衡量。

(二)行业性质:行业的危险程度越高,社会影响面越大,可能的风险越高。

(三)企业规模:从企业的营业金额、人员数量、分支机构等方面衡量。

对于相同的责任限额,企业规模越大,风险越高,对应的费率水平也应提高。

(四)索赔基础:保险人“索赔发生式”承保,通常比“事故发生式”承担的风险低。

(五)责任限额: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投保的责任限额越高,保险人赔偿满责任限额的可能性越低,费率水平可适当降低。

(六)免赔额:免赔额越高,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越低,费率可适当下调。

(七)区域范围: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通常风险大小为:“包括美加的世界范围”大于“除美加外的世界范围(也可列明国家/地区)”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

(八)法律环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环境区别较大。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产品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指向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乙方制造、销售的产品。

产品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所附的相关文件和声明中描述。

产品责任险旨在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二、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第三者财产损失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乙方产品特点及风险状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状况及乙方销售渠道等因素确定,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签,双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确定。

五、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赔偿事件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有权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索赔请求,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乙方应提供与赔偿事件相关的全部必要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六、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乙方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指示使用产品;2. 乙方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故意欺诈行为;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4. 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篇1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三)依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担当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全部、保管或掌握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制造商和销售商不因产品出现问题而承担过大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险种的相关条款。

一、起保时间及保险期限产品责任险的起保时间一般为合同生效后即刻,保险期限根据实际需要来设定,可以为一年或多年,视保险选项而定。

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针对产品制造、加工、组装、包装、质量控制、销售环节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经济损失。

这些经济损失包括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

三、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本保单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投保对象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中损失的一定金额范围内,不予赔偿的金额。

免赔额一般可以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商定。

赔偿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赔偿,那么所有赔偿金额将被平均分配到保险期间内的各个年度。

四、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必须是制造商或销售商,其产品必须是上市销售的。

2. 投保时必须提交产品的相关质量报告和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被保险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被保险人必须合法经营,且没有涉及相关的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

五、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了许多除外责任,即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 产品故障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荡、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2. 消费者自行改装或使用不正确导致的产品故障;3. 消费者尚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而导致的产品故障;4. 投保人、制造商或销售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产品缺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费用计算方法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是根据投保人的产品类型、总销售额、历史赔案记录、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定义2.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5.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流程6.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正文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定义产品责任保险,简称产品险,是指在生产、销售、修理、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分散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仲裁等法律费用;3.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召回、修理、更换等费用;4.其他与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在保险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在保险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仲裁等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产品责任保险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续保。

赔偿方式一般为赔偿实际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五、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流程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等。

在理赔时,企业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赔偿。

第07章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第07章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 第30条 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 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2000年修正《质量法》。
▪ (1)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包括建筑工 程、服务行业等)
▪ (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 (3)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质量问题的知情权、产品的安全警示 、出厂日期、失效日期、中文说明等和产 品三包)。
险可保。
▪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 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 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 任;
品有缺陷而导致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对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受害人若以疏忽责任提起诉讼,必须负举证之责 ,证明:
▪ (1)该产品在设计、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存在着 缺

陷;
▪ (2)自己受到的伤害是因产品有缺陷造成的;
▪ (3)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疏忽 造

成的;
▪ (4)伤害与缺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 (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 ,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 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
▪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 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 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 2、英国产品责任法律:《合同法》、《 货物买卖法》和《普通侵权法》。最主要 的是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实用版)
目录
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定义
2.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
3.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
4.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5.产品责任保险的购买建议和注意事项
正文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定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修理者等为被保险人,以他们依法应承担其生产、销售或者修理的产品因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因其生产、销售或者修理的产品因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任免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生产、销售或者修理产品的企业或者个人。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产品责任保险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地规避因产品责任产生的经济风险,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提供一种保障,使得他们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及时的赔偿。

拖拉机保险条款(1993)

拖拉机保险条款(1993)

拖拉机保险条款(1993)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挺直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赋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该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拖拉机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三、本机的驾驶人员;四、本机(含拖斗)及其牵引、悬挂的农机具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五、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六、拖斗或被牵引、悬挂的农机具脱离保险拖拉机机身、单独放置造成的损失;七、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本公司仅担当其对付保险赔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保险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该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矩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场院作业或非道路停放过程中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赋予赔偿: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二、受害第三者永远性残废,不超过按《拖拉机保险人身损害残废给付标准》计算的金额;三、受害第三者致伤,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单证赔偿;四、受害第三者的财产遭遇的灭失、毁坏,本公司按挺直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支付的赔款,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支付的赔款,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第十六条未经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允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强不再负责。

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1993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1993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国内)保险责任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

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除外责任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向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当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产品责任险条款1

产品责任险条款1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且具有本保险合同下保险利益,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供销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供销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或损伤;(三)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生产、出售或供销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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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国内
保险责任
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

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除外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向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当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

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规定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椐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额为依据。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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