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关于走私罪的答辩状
关于走私罪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控于走私罪的被告人,针对这一指控,在此我提出答辩状,并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进行论述。
一、发现走私物品的情况并非由我引起被指控的走私物品是在我名下的货运箱中被发现的。
然而,我根本不知晓箱中所装载的货物内容,更不曾参与走私行为。
此前,我承认我曾帮助一个之前我未曾认识的人运送一个封闭的货运箱,但当时我并不了解箱内装载的物品。
因此,我的无知以及而非犯罪意图,应被明确界定。
二、走私行为不在我的意识和意愿之内我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没有任何走私背景或经验。
我并没有接触到走私组织的成员,也不了解他们的活动。
由于我对走私的认知十分有限,我无法辨别货运箱中的物品是否属于走私物品。
因此,走私行为并不在我的意识和意愿之内,我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毫不知情。
三、缺乏法律意识的证据在我个人的生活中,并没有出现任何可以证明我具备走私知识并投身于走私活动的证据。
我是一个诚实守法的公民,绝对没有意愿和动力从事违法行为。
此前我一直遵守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没有搜查证据或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我是走私行为的主谋或参与者。
四、无用自证罪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的无辜,而是起诉方需要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然而,令我困惑的是,起诉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是走私的主谋或中介人。
因此,在本案中,我坚决反对被迫自证罪的做法,要求法庭严格依法审理。
综上所述,我郑重声明,在本案中我是无辜的。
我并未参与或者了解走私活动的存在,而且不具备从事此类违法行为的意愿和能力。
我请求法庭做出公正判断,撤销对我的走私指控。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XXX日期:。
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黄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2014年4月10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XX家属XXX委托,并征得黄XX 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黄XX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
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1) 在2013年4月香港XXX与XXX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XX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
2) 黄XX按货主(香港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
3) 货主(香港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
4) 郑XX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
5) 黄XX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XX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
3. 黄XX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1) 黄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XX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
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于单证。
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
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XX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
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
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
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
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XX 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
4、辩护人认为:黄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
走私案件中“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以H省某公司走私废物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p某某为外籍人员且未在国内注册企业,不具有申报进口货物的主体资格。
p某某与H省某公司h某某、天津某公司l某某取得联系,三人商定将该贸易形式表现为天津某公司委托H省某公司进口“铁矿”,并由天津某公司代p某某向H省某公司支付定金并在国内代销。
2019年8月16日,H省某公司在p某某的指使下与外商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合同。
之后,几船货物到港,天津某公司对货物进行取样检验,向H省某公司提出货物存在品质问题,H省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即天津某公司正式向H省某公司提出“拒收货物”,并由国际贸易合同主体H省某公司向外商主张权利。
在2020年1月7日后,面对外商拒绝停止发货、信用证已无法阻止外商承兑的局面,h某某拒绝公司内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货物实际属性的建议,继续以“铁矿粉”作为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口。
2020年4月30日,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认定H省某公司于2020年3月12 日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铁矿粉”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硫酸渣”。
之后,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将上述7票货物中的4票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该案,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对H省某公司、h某某等不起诉决定书。
二、走私犯罪中故意认定的解析( 一 )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2002年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文/刘辰雨案例分析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法律在线LAW ONLINE372023.06 中国对外贸易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首先写明辩护人受黄某某委托,所委托的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列举条例让法院实施缓刑,结尾总结自己看法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可取之处。
恳请采纳,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黄克X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就2008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检刑诉(2008)第23号《起诉书》对黄克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所列黄克X的职业之异议。
《起诉书》将黄克X的职业列为个体户与事实不符。
从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出来的《电脑咨询单》显示,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是一独立法人单位,股东是黄壁X和谢美X,法定代表人是黄壁X。
辩护人认为,黄克X在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其职业当属公司职工,而非个体户。
二、对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之异议。
《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对事实的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证据不足之处。
(一)《起诉书》称“2006年2月,黄克X、黄桂X 雇请了被告人黄海X负责记录、管理走私橡胶的资金帐目。
”辩护人认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海纯是黄克X 一人所雇或是黄克X与黄桂X两人共同雇请。
只有老板,只有出资人,才能雇请他人为其服务、为其工作。
黄桂X是走私橡胶的老板、出资人,他才是雇请黄海X的人。
这从2007年8月28日13时50分至2007年8月28日17时00分侦查机关对黄海X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到印证,黄海X在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时说“……我爸黄贵X(又叫黄桂X)就叫我跟我堂兄黄克X一起到东兴做橡胶生意,帮我堂兄黄克X管钱记帐……”。
从侦查机关2007年8月22日13时10分至2007年8月22日15时05分对陈X所作的《询问笔录》也可以侧面印证雇请黄海X的是黄桂X,而不是黄克X。
在该《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陈X“你是怎样去到森X公司做会计的?”陈X答“2007年2月份,森X公司在公司门口贴招人的告示,说要招兼职会计,我便去应聘。
走私案自我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走私案自我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走私案自我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走私案的犯罪事实说明、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辩护人应当首先与当事人就作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进行合法的认定。
一、走私案自我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要包括标题、前言、辩护理由、结尾、辩护人姓名及具体日期等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是辩护理由,可以从事实、法律、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走私案自我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走私案的犯罪事实说明、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
二、格式和内容(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违法倾倒废物辩护词
违法倾倒废物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我作为被告,出席今天庭审并就违法倾倒废物的指控进行辩护。
首先,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遗憾,并希望能借此机会向全体受影响的社会公众、政府机构以及环保组织表示最真诚的道歉。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我在违法倾倒废物这一行为中,并没有故意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意图。
事发时,我所在的公司正面临着经济困境,为了能够保持运营,我们不得不采取了错误的行动。
在此,我愿意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并非是主谋倾倒废物的行为。
实际上,我是在公司的上级领导的安排下进行操作,并没有详细了解废物的性质和后果。
尽管我当时对倾倒废物的合法性产生了一些疑问,但考虑到公司的权威性以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我选择遵从了上级的指示。
事后,当我得知倾倒废物行为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我感到非常懊悔和愧疚。
我立即停止了相关行为,并开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外,我想要向法庭展示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错误行为的悔过态度。
我已经主动参加了环境保护培训课程,并积极参与社区的环境保护活动。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和环境带来了伤害,我愿意通过个人努力来补偿和弥补这些损失。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对我的行为进行公正的判断,并考虑到我此后的积极改变和悔过的表现。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也希望能够通过此案的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并加强对公司和个人行为的监管。
在今天庭审的过程中,我再次对我过去的错误行为表示由衷的道歉,并对庭审能够公正的判断我所做的一切表达感激之情。
谢谢。
(以上内容仅为虚构,仅供参考。
根据实际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个人事实进行书写)。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各位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
提出以下几点来辩护,以证明被告方的无罪。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本案中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有意参与走
私活动。
走私案件的性质敏感而且复杂,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
方的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官没有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来指控
被告方,而是依赖于间接的推理和假设。
其次,被告方的言行并没有表现出他有任何走私的意图。
他的行为
与走私活动完全无关,因此无法被视为走私案的嫌疑人。
被告方是一
位诚实守法的公民,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可以提供
多位证人作证,证明被告方在职业和个人生活中一直本着诚实守法的
原则。
此外,被告方并非唯一可能涉及走私案的人员。
在本案中,调查人
员未能全面地调查所有相关人员,并轻率地得出了对被告方的结论。
这种不完整的调查程序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审视此案中相关证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走
私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物证,如货物清单、运输记录等。
然而,在本
案中,这些证物的来源并未得到充分验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因此,这些证物不应被作为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全面分析,我认为被告方无罪。
对于这样一个严肃的走私指控,凭证据不足而依赖推理和假设来指控被告方是不公正的。
我恳请庭上尊敬的法官们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判断,判决被告方无罪。
谢谢各位法官!。
涉嫌走私废物罪二审辩护词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涉嫌走私废物罪二审辩护词开头写明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被原审法院错判有罪,列举条例,表明现有证据与事实不符以达到辩护作用。
结尾总结认为被告无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签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为涉嫌走私废物罪的被告人__担任二审辩护人。
现结合阅卷、会见情况,以及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合理采纳。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__被原审法院错判有罪!一、本案大部分证据相互印证表明:该批旧服装运输入境业务的联系人是船长__,而不是被告人__。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__时,他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冤枉啊!”后他接着说:“我确实是被蒙在鼓里,船长__瞒着我,用我们的船去走私,我原来只知道那次(即年12月2日)出航是去广东运货,真没有想到是去香港运输旧服装入境。
事后我怀疑__很有可能私下收取了货主的好处费。
我出去肯定找他!”这与被告人__的多次供述情况一致:案发后船长__打电话告诉他,才知道“鸿利128”货船被用于走私旧服装,事前并不知情。
综观全案卷宗,被告人__始终没有承认参与作案。
参与本案并作为证人的五位船员中的三位,即朱玉庭、朱炳源、柯和明等(都是船长__所雇佣的船员,且距离案件事实最近)也一致证实:这批旧服装业务是船长__联系的,而不是被告人__(见公安卷第053、061、069、080、091、094、102页)。
以上证据,尤其是三位船员的证言真实性、可信度极高,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表明:走私这批旧服装入境业务不是被告人__联系的事实。
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晓东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何晓东涉嫌走私废物罪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此前,我们仔细地查阅了案卷、深入进行了调查,并多次与被告人沟通,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
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与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何晓东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合议的参考。
一、被告人何晓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如办案机关的《破案经过》及几次对何晓东的《询问笔录》所述,办案机关在侦办他人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何晓东涉嫌犯罪,而于2014年2月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
何晓东接到电话后,按公安机关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并如实陈述的案件的全部情况。
当时办案机关尚未对何晓东立案,正式立案的时间在2014年3月17日。
本案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在于经公安机关电话或口头通知后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属自首。
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符合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属于自动投案。
理由如下:首先,通知不是强制措施,口头或电话通知后归案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段。
通知与拘传不同,通知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到案接受调查、讯问,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觉性,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讯问,并且可以使用械具。
因此,通知并不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接到通知的犯罪嫌疑人仍显示其归案的主动、自动性。
因为只是电话或口头通知,犯罪嫌疑人具有选择的余地,既可以按通知要求选择归案,也可以不归案甚至还可能逃离,但既然选择了按通知要求归案,则足以表明其归案的主动性、自动性。
从13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废物罪的6个无罪辩点
从13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废物罪的6个无罪辩点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申请法院审判、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对于走私类犯罪案件而言,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罪名划分的关键。
具体到走私废物罪,废物属性的认定则是走私废物罪认定的关键,是决定本罪成立与否及其与其他走私罪名区分的根本。
关于何为废物,我国先后发布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凡是列入上述三个目录的,均可直接认定为废物。
但对于未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废物范畴,却往往由于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引起争议,而需要权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然而,我国目前对危险废物总体情况统计不清,缺乏一整套科学和高效的鉴别体系,也未能形成完善的理论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走私废物数量通常较大、种类较多,鉴定的成本高昂。
办理废物走私案件既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也要考虑办案期限和成本等实际问题。
因此,出于对办案效益的考量,相当一部分数量的走私废物案件最终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进行处理。
与之对应,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公开网等文书信息公开网站上检索“走私废物罪”所得到的文书数量极少,其中判决书375份、无罪判决书0份,检察文书128份、不起诉决定书13份。
尽管样本有限,笔者还是从检索所得的1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尽可能地对走私废物罪无罪辩点进行总结归纳,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目录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1:犯罪情节轻微;无罪辩点2:具有坦白情节。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要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走私罪。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走私活动。
因此,我请求法庭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2. 证据链不完整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证据链的呈现上存在不完整之处。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存在断
档和遗漏。
这导致无法确信我的当事人与走私活动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考虑到证据链的不完整,我敦促法庭对此予以重视,并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3.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此外,我要质疑一些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证人的证词对于审判的结果至关重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人存在证词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证人出现矛盾的证词。
这种情况给整个案件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质疑。
因此,我要求法庭审慎评估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并将其纳入判决结果的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缺乏证据、证据链不完整以及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等理由,我请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此案,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应有的法律保护。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
日期。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就涉嫌走私罪一案,向本庭提出辩护词。
在本次审判中,我们将充分揭示事实真相,表达被告的无罪辩护。
一、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根据起诉书,被告被指控涉嫌走私罪。
然而,据我们了解,走私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运、收购、销售、输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参与任何走私活动,其身份完全清白。
二、证据不足以定罪检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犯有走私罪。
据调查,走私活动的关键要素包括对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明确认知、相关的交易行为和物品的非法来源等。
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
相反,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合法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三、非罪辩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涉嫌走私罪成立的几个要素上均存在合理的辩护理由:1.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走私罪的构成要素,被告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然而,我方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在涉及的交易中并无明确的走私目的,其行为更多是因为商业需要或其他合法原因。
因此,被告并没有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2.证据不支持走私活动的存在检方主张有证据证明被告涉嫌走私活动,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无论从证明走私目的、交易行为还是物品来源方面都存在疑点。
在此基础上,被告对于这些指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证明其活动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四、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之处本案涉及的几位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因素。
有的证人之间存在口供不一致,甚至存在谎报或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审慎对待证人证词,并不能单凭证人证词就对被告作出定罪。
五、被告的潜在诚信被告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的态度。
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并未与走私活动有任何关联,同时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证明其所持有的物品均为合法进口。
结论在已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被告对于涉嫌走私罪的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走私文物罪辩护词最新的范本
走私文物罪辩护词最新的范本尊敬的法庭、尊敬的评审团、尊敬的各位出庭人员:大家好!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走私文物罪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我并不试图为当事人的行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通过辩护,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当事人的动机和背后的因素,以期能够在量刑阶段提供更有利的证据。
走私文物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文化遗产,也损害了全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
然而,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有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这些因素,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行为。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并非出于个人的恶意或破坏心态而从事走私文物的行为。
相反,他是受到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驱使。
在他所生活的地区,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
面对贫困和生计的压力,当事人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其次,当事人的行为也与他对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追求有关。
我们都知道,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瑰宝,它承载着历史、传统和价值观。
然而,当事人所处的地区文化资源匮乏,他对于文化遗产的热爱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因此,他试图通过走私文物的方式,将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带回家乡,希望能够为自己的家乡带来一丝文化的气息。
再次,当事人的行为也与文物市场的需求和供应有关。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文物市场变得日益繁荣。
许多收藏家和文物爱好者愿意为一件珍贵的文物付出巨大的代价。
在这样的市场需求下,走私文物的行为也因此出现。
当事人受到了市场的吸引,试图通过走私文物来获取经济利益。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对文物造成任何损害。
他并非将文物私自销售或破坏,而是将其珍藏起来,希望能够在合适的时机归还给国家。
当事人深知文物的珍贵和重要性,他并不希望这些文物流失或被毁坏。
综上所述,尽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文物罪,但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这一问题。
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动机和背后的因素,以期能够在量刑阶段提供更有利的证据。
走私主从犯辩护词第一段写什么?
Equalitarianism cannot be practiced. Equalitarianism punishes those who perform well and encourages those who perform poorly. What you get is a bad workforce.(页眉可删)走私主从犯辩护词第一段写什么?导读:我们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
走私主从犯辩护词第一段写什么?我们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
一、现有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并不知道所购橡胶系“保税货物”。
起诉意见书仅依王某某的口供就认为其犯有走私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走私罪论处。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罪的“明知”只能是行为人明确知道。
本案王某某并不知道其公司购买的货物系“保税货物”,整个卷宗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的主观系“明知”,理由如下:1、本案所有证据均证明对本案货物是保税货物这一事实,王某某并不知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均证明王某某对B集团出售的天然橡胶系保税货物并不知情。
赵某某第七次(见第二卷第41页)笔录:“你前面讲到的走私方法,A公司的王某某和李某某是否知道?答:我没跟他们讲过,他们应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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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首先写明机关指控个人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其次写出具体的不足之处与个人做法成对比,以起到辩护作用,简述本案程序上的问题,如讯问方式上存在问题笔录形成中的问题。
结尾总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庭审,结合本案的相关材料,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
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综上,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获得“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办理之后由被告人熊某卖给被告人薛某,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6叶倒数第五行)里也明确提到“……后将该进口许可证倒卖给被告人薛某,再经被告人薛某倒卖被被告人赵某……”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倒卖一进口许可证,扰乱了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整个办证过程中,充当的就是一个“跑腿”角色,在办完证后,又将其送到太原的薛某手里,因此,被告人张某属于从犯,对于被告人张某的从犯地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是予以认可的。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
四、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在倒卖许可证的整个过程中,非法获利1万元,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刚好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
标准,请贵院结合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免除处罚。
五、对本案的疑虑
在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中,多次提到李某、荆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卞某、宁波某公司的朱总、武汉工程大学老师陈某、宁波陈某等人倒卖许可证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和上述人员的犯罪性质是一样的,为什么上述人员没有出席在今天的被告席上,而被告人张某却站在这里,这样对被告人张某是否公平?请公诉人员给予合理解释。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