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已组织印制了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近来,陆续发现有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制厂未经我部允许擅自编印《手册》,并向各地劳动部门兜售;也有一些地区的劳动部门自行同一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刷厂签订了印制《手册》的合同。
这些伪造的《手册》质次价高,不符合长期保存和使用的要求。
为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有利于职工跨地区流动,《手册》的印制质量必须要达到防蛀、防潮、防伪的要求,以便长期保存。
《手册》的管理使用办法必须统一,避免各地自行印制给管理工作造成的困难。
《手册》必须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应按照劳动部劳办险<1992>15号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两个通知的要求,做好《手册》的订购和使用工作。
未经我部允许,不得自行更改《手册》内容,不得自行印制和订购伪造的《手册》。
如发现兜售伪造《手册》,请及时报我部保险福利司。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结束——。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馒。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认算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第一篇:《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宁人社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4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在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定机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中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经研究,定于2010年4月6日至9日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情况,重点了解农村户籍人员参保资格情况,在审核时是否严格按照统一的认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把关,是否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
(二)检查在登记、审核、征缴、记录、账户管理、领取待遇资格审批、待遇计发等业务环节的经办上是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号)要求进行操作。
(三)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6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7号)情况,重点了解对“两定机构”监管和考核等情况,是否存在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后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对“两定机构”监管工作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情况。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起,将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本文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为,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按前述两款规定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
各地 要 坚持 正 确 的舆 论导 向 .加 强对 城镇 居 民养 老 保 险试
点 工作 重 要 意义 、 本 原 则和 各项 政 策 的宣 传 , 这项 惠 民政策 基 使
深入 人 ,以 引导 符 合 条件 的城镇 居 民 积极 参 保 。 同时 , 弘扬 l f. 要 中华 民族 敬 老 、 老 的 传统 美 德 . 导子 女 依法 履行 赡 养 老人 的 养 引
十 四 好 宣传 工作 做
试 点 县 ( 、 ) 会保 险 经 办机 构 要 运 用现 代 管 理方 式 , 市 区 社 实 行 精 确管 理 . 高 服 务 质效 : 认 真 记 录城 镇 居 民参 保 缴 费 和领 提 要
取 待 遇 情 况 . 立 参 保 档 案 , 规 定 长 期 妥 善 保 存 : 大 力 推 行 建 按 要
力 量 . 立健 全 统 一 的新 农 保 与城 镇 居 民 养 老保 险 经 办机 构 。 建 根 据 服 务量 合 理配 置 经 办力 量 . 加强 经 办 能力 建设 。 城镇 居 民养 老
各地 要 注意 研 究 试点 过 程 中 出现 的新 情 况 、 问题 . 极探 新 积 索 和 总结 解决 问 题 的办 法 和经 验 .重要 情 况及 时 向省 政 府试 点
工 作领 导 小组 报 告 本 实 施 办法 从发 布 之 日起 实施 , 有效 期 为 2年 。
印发 《 于 进 一步解 决未 参保 ‘ 关 集体 企业 退休 人 员基 本 养老 保 障 等 遗 留问题 的 意见》 的通知
川人社发 EO 12 2 l ]8号
省政 府 常 务 会议 已经 审 议 通 过 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厅 、
大和 推 开 , 步提 高 管 理层 次 ; 条 件 的 地方 可 直接 实 行 市 ( ) 逐 有 州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各驻晋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合理核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三)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补缴费用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
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
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
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农办垦[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农办垦[2011]14号2011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2010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垦区实际,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领导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意义重大。
有此类情况的垦区和农场,要切实将其作为2011年落实社保政策的重点工作之一,摆到领导日程,主要领导牵头,加强与当地社保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反映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力争将垦区和农场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统一工作部署中,同步解决这部分人群养老保障遗留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有此类情况的垦区和农场的劳动部门,以及原集体企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政策和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基础工作,切实做到数据完整准确。
尤其是要千方百计查找原始资料,对确实曾与农垦集体企业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做好身份认定、调查统计和费用缴纳等方面工作,努力做到一个不漏。
对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资料进行身份认定的,应积极与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沟通,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身份认定并为其出具合法证明,为解决他们的参保问题提供帮助。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的精神,本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㈠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㈡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㈢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
二、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缴费至满15年后,从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缴费办法按《社会保险法》及有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印发前,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上述人员按规定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发办法按省政府闽政〔2006〕24号文规定执行。
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五、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继续缴费期间,只涉及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算,不涉及劳动关系问题。
川人社发〔2011〕2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
川人社发〔2011〕2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时间:2011-09-20 点击: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三)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30•【文号】财社[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71号2001年8月30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煤炭生产监察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要求,存在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主管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要全部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部门没有全额移交基金。
另外,一些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结余及使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也需要明确处理办法。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署1999年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移交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对于目前尚未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在9月底前移交完毕,确实不能移交的,要逐项逐笔说明情况及不能移交的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
二、已撤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门,要指派专人对管理费收支和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在此基础上,将管理费结余作为本部门的其他收入记账、核算,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用途使用;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治区城镇户籍,且2010年12月31日仍为自治区城镇居民;(二)1995年底以前,经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或在上述单位工作满3年;(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一)缴费年限1、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底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10.17
•【字号】豫人社养老[2014]68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4]6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参保单位:
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等一系列文件,将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促进正常参保和及时足额缴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研究,省厅年初在印发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要点时已经明确豫劳社养老〔2009〕5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执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请各地按照既定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
留问题收尾工作,要继续坚持政策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参保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豫劳社养老〔2009〕5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停止执行,各地不得再按照这两个文件办理参保手续。
2014年10月17日。
关于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1995年12月31日前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及相关原始证明资料为依据。
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3、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认定,以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四)驻青中央行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纳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要严格把关,相关档案资料必须齐全。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一)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二)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三)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五)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人员;(六)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人员。
三、申报审批程序(一)申报申请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填写《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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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
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
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第十一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
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
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关于落实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为贯彻落实好宁政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 5严肃工作纪律,统一口径,统一经办流程,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问题(一)申报程序1、能够提供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申请参保人持相关原始证明资料,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建档。
2、无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由申请参保人联系同一单位三名以上联保人,填写‘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认定表’,持本表到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据此出具“1995年以前离岗工作经历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经历证明,除此之外,不能作为其他任何情况的证明,若用于其他方面的证明,一律视为无效证明。
申请参保人持工作经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建档,并报所在街道(乡镇)初审。
3、各街道(乡镇)对申请参保人提交的档案资料初审及汇总后,报市社保局审核。
4、社保局审核后返回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时间3天。
5、公示结束后,市社保局为申请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反馈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统一领取参保人身份证、 6户口本,并通知参保人办理缴费或领取待遇手续。
(二)申报资料要求1、证明具有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资料,如:临时用工花名册、工资表复印件等,每页必须加盖原工作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实体)或与原用工单位有最直接关系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印章。
如证明资料(如:工作证、奖状、进门证、工资表、考勤表等)不能证明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需同时出具“1995年离岗工作经历证明”。
2、街道(乡镇)上报市社保局拟参保人员档案袋封面需注明内装证件和资料、所在社区、村和街道(乡镇)详细名称、档案编号、参保人联系电话;花名册分社区汇总名册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两种,社区汇总名册每页加盖社区印章,街道(乡镇)汇总名册每页加盖街道(乡镇)行政章;档案编号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序号由街道(乡镇)统一编号,须连续不重号。
3、公示单须注明街道(乡镇)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负责人在汇总花名册上签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待问题查明后再做决定。
二、提供原始资料或证明的单位1、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农场)、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非农 7业户籍人员,原单位(含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现仍存在的,由原单位(或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提供,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
2、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县(区)人社局和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协调下达招工文件的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
3、原市(区)所属的企业和单位,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和单位已不存在,由归口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证明资料。
三、其它方面的问题1、申请参保人填写的“认定表”,各单位、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街道社区填制的公示单按统一格式和规定填写和公示。
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每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邓菊,联系电话:2012626市社保局联系人:王格红联系电话:26517913、以上通知所涉及的表格、公示单、工作经历证明、审核花名册均可在石嘴山市社保网下载,网址:附:1、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8认定表。
2、公示单、审核花名册3、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经办流程图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能选择、可持续”和依法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解决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