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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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6-23 点击数:21 信息来源:浙建建〔2005〕36号关键词:)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浙建建[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目录1 总则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4 安全检查2.5 安全教育2.6 特种作业管理2.7 安全警示标志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9 应急预案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2 现场围挡3.3 封闭管理3.4 施工场地3.5 材料堆放3.6 临时建筑3.7 办公与生活用房3.8 施工现场标牌3.9 现场防火3.10 保健急救3.11 综合治理4 脚手架4.1 一般规定4.2 施工方案4.3 脚手架材质4.4 使用要求4.5 落地式脚手架4.6 悬挑式脚手架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4.8 卸料平台5 基坑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支护结构5.3 土方开挖5.4 降排水5.5 坑边荷载5.6 基坑监测5.7 作业环境6 模板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三宝”“四口”防护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1.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施工方案12.3 起重机械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建发[2011]7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79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一打五整治”工作,为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号:颁发日期:2003-09—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及班组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9〕8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类人员”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设置了A、B、C类考试考点,其中A类考试由厅干部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定期组织考试,B、C 类考试每年举行10次,除寒暑假外,每月底最后一个星期六举行,各企业和考生直接向省建设厅干部学校报名。

二、根据省建设厅安排,我市将分别于每年6月27日、12月26日组织两次B、C类考试,考点设在市区,具体报名和考务工作由市建委培训中心负责,考试试题、阅卷成绩公布等仍由省建设厅干部学校统一负责。

需参加这两次考试的考生可到市建委培训中心报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工作,具体报名时间分别为5月5日-5月15日、11月5日-11月15日,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登记表》(在《宁波建设教育网》http://下载),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且必须盖单位公章。

(二)一寸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粘贴在登记表上。

三、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辅导用书改为采用《浙江省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用手册》三本用书。

考试题型改为以客观题为主,主观题为辅。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职工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本责任制由项目部安全员监督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一)项目经理责任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对外包队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安全技术交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监督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54号各市建委( 建设局)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绍兴市建管局, 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 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实施意见( 试行) 的通知》( 浙建建〔1999〕190号) 同时废止。

附: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安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安全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安全教育.........................................................................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甬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主体责任更加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重点。

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港口、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企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稳步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办事处、分公司,下同)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3、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网络,落实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2、施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特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8名;(2)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3)二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4)三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质量管理人员;(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M2),应配备不少于3名质量管理人员;(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M2),应配备不少于4名质量管理人员;(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5名质量管理人员;(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6名质量管理人员。

总部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上年度在宁波无业绩的,应按低限标准暂配不少于2名的质量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

该机构的成立旨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和灾难,确保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施工人员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应急救援部门。

这些部门协同工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是该机构的核心部门,它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该部门会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同时,他们还负责对施工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施工人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施工工人、监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他们会对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每个人都适合从事相应的工作。

此外,他们还负责对施工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管理,避免工作过度导致的安全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是该机构的执法机构,他们负责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如果发现施工企业存在严重的安全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应急救援部门则是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工作。

他们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提供急救培训和救援器械设备。

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部门会迅速出动,展开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对于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组织机构,可以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1 69
各区县
市 (

、 开发 园 区 管委 会住 房城 乡 建设行 政主管 部 门 ,
市 安质 总 站
( 建管处)

市 监察 支 队 ,
各 相
关 单 位 :
为 建 立 建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机 制 , 有 效 防 范 较 大 事 故 , 坚 决 遏 制 重 特
敷衍塞责 的 ,
依 法依 规予 以处理 ;
因 未 落 实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要 求 发生 生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依 法 予 以 从 重 处 罚 。 强 化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警 示 教 育 力 度 ,
定 期 曝 光 不 开 展 风 险 管 控 、 不 治 理 安 全 隐 患 的 企 业 和 相 关 典 型 事 故 案例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进 安 全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 ( 中 发
号 2 0 1 6


32
)、
《 宁波市安全生产 风 险管控暂行 办法》
( 甬 政 办发
号 ( 2 0 1 7 )
大事 故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安 全生 产法》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
中 发 号 (
( 2 0 16 〕 32
)、

《宁 波市安 全生产 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政 办 发 ( 甬
号 结 合 我 市 房 屋 ( 2 0 1 7 〕 1 4 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模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模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模版。

二、机构设置1.领导机构a.企业法定代表人: 负责企业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政策和制度。

同时,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总责。

b.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等服务。

2.部门设置a.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协助法定代表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包括综合监管、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职能部门。

b.安全技术部门: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安全设备的选购和使用等。

c.职业卫生部门: 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检测等。

d.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事故应急演练等。

3.职责分工a.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政策和制度,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c.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指导,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d.职业卫生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检测工作。

e.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事故应急演练,协助施工现场及时处置突发事故。

4.人员配备a.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配备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安全检查员、安全培训员。

b.安全技术部门应配备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安全技术员。

c.职业卫生部门应配备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职业卫生员。

d.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应急管理员。

5.职责要求a.领导机构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政策和制度,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

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文稿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文稿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把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外地进浙企业备案、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受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甬建发[2014]8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4〕8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危旧房大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根据省建设厅《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建建发〔2014〕137号)要求,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及本年度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4月30日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根据省建设厅《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建建发〔2014〕137号)要求,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及本年度工作部署,现制定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重点环节的突出问题,大力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遏制和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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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

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3、本办法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J278-2003)配套实施。

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

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施工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下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
(2)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
(3)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区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基本要求:
(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应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企业应根据承接工程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质量员。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项目部安全员配备基本要求:
(1)建筑面积0.3万平方米以下(不含0.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0.3千万元以下(不含0.3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不少于1名;
(2)建筑面积0.3-1万平方米(不含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0.3-1千万元(不含1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
(3)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1-3千万元(不含3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不少于2名,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
(4)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3-5千万元(不含5千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不少于3
名,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名(如为单体建筑,兼职安全员可不设);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配备安全员不少于4名,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名;对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如为单体建筑,兼职安全员可减少1名)。

3、项目部应当配备与施工难度和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员。

四、各类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一)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4)其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的条件。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1.项目部安全员(含专职和兼职)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现阶段,对安全员只需通过省建设厅的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暂不作要求。

2.项目部质量员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3、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承接二等以上工程类别为3年);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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