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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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画民法典手抄报的内容

三年级画民法典手抄报的内容

三年级画民法典手抄报的内容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们在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是一份三年级画民法典手抄报的内容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标题:民法典-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1. 引言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2. 人身权人身权是每个人天生就拥有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的保护,保障了我们的健康和尊严。

- 生命权: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不受侵犯的权利。

- 健康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健康的身体和生活环境,民法典对健康权做出了保护。

- 姓名权: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姓名,并且不受他人侵犯。

民法典规定了姓名权的保护。

- 肖像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使用的情况,民法典对肖像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3. 财产权财产权是每个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包括个人、家庭和企业的财产权。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保护了我们的财产利益。

- 个人财产权:每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 家庭财产权: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 企业财产权:民法典对企业财产权进行了规定,保护了企业的财产利益。

4. 家庭与婚姻家庭和婚姻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家庭和婚姻关系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 结婚: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 夫妻关系:民法典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 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继承权继承权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继承的方式和程序,保护了我们的继承权。

- 法定继承:民法典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继承权,保护了亲属关系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 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 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是指个人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姓名、名誉、肖像等相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基于个体的尊严、自主和自由而产生的,被视为个体的核心权利之一。

以下是关于人格权的公共基础知识:
1. 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人身权:包括对自己身体和健康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 名誉权: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侮辱和诽谤。

- 隐私权: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保护个人生活和隐私不受侵犯。

- 肖像权: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形象的使用和传播。

2. 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保护人格权,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3. 限制和平衡: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它与其他社会权利和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平衡。

有时候,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权益,有可能对个人的人格权进行限制。

4. 侵权行为和救济:当他人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等。

人身权指的是什么?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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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希望人身权指的是什么?它的内容包括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人身权简单的来说指的是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是一种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也被叫做非财产权。

那么,人身权具体指的是什么,人身权的内容有包括哪些?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关于人身权的含义以及人身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人身权。

一、人身权是什么?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人身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法律制度。

就其人身直接财。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3.人身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侵权表现:致死---生命权VS致残/搜身---身体权VS致病---健康权5.姓名权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侵权表现: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有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6.肖像权(不限于面部)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侵权表现: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包括声音、代表性动作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新闻报道等不可避免出现不侵犯肖像权7.名誉权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侵权表现:侮辱、诽谤。

②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要尽到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是什么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些作者常常把作品称为⾃⼰的孩⼦,说明作品和作者是密不可分的。

⽽⼈⾝著作权就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相联系⼜⽆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那么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由于作品是作者⼈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

任何⼈擅⾃发表他⼈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使署名权的⽅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

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使署名权的⽅式,并不表⽰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的介绍著作⼈⾝权,⼜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风格的作品⽽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般由其继承⼈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内容是指由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权。

民法中⼀般的⼈⾝权多以民事主体的⽣命存续为前提,每个⼈⽆差别地享有;著作⼈⾝权则以创作出⽂学艺术作品前提⽽产⽣,也不因创作者⽣命终结⽽消失。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种精神⽅⾯的权利,是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但是其他⼈⼀样不能轻易侵犯。

七、人身权

七、人身权

配偶权
•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有的 民事权利。其法律特征有: ①配偶权的主 体限于自然人的男女双方 ;②配偶权与其 他身份权一样是一个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综 合性权利 ;③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身份利 益 ;④配偶权的性质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配偶权的内容
健康权
• • • • 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 2、健康利益支配权 ; 3、健康利益救济权 。
自由权
•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为和 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限制、控 制或剥夺的人格权。其内容或范围主要包 括行为自由和思想自由两类。 • 自由权的内容 • 1、人身自由; • 2、婚姻自由; • 3、经营自由
亲权的转移
• (2)亲权的转移。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 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 构行使。其事由有:送养或收养协议、父 母双方协议将一方的亲权移转给另一方行 使,该方的亲权人的亲权丧失、亲权人将 亲权移转给社会救济机构等情形。
亲权的中止
• (3)亲权的中止。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 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 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 灭时,恢复其亲权的制度。原因有:父母 长期患病、长期外出(服刑)、父母被宣 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理机体能 够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特点:①健康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生 理(含心理,下同)机能的正常运行,二是生理 功能的完善发挥;②健康权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 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其受到损害具有可恢复性; 而生命权受到损害后,具有不可逆转性,这是二 者的重要区别。
国家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第十章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身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

身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

⾝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都是有⾃⼰的⾝体的,由⾝体由此展开的⼀系列权利,就是民法所规定的⾝体权,如果⾃⼰的⾝体权受到侵害的,是可以要求侵权⾏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

那么,⾝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体权是公民维护其⾝体构造的完整性并⽀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格权。

⾝体是⾝体权的客体,它是指⾃然⼈的⽣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包括四肢、器官、⽑发等。

不可以⾃由装卸的假肢、假⽛、⼼脏起博器、⼈造器官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部分,也属于⾝体。

⾝体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体权的⾸先内容是公民有权维护和保持⾃⼰⾝体整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

⾝体是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所构成的整体,这⼀整体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许多情况下,加害⼈的⾏为虽没有破坏受害⼈的健康,但却破坏了受害⼈的⾝体完整,如故意在他⼈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头发剃掉等类似如此的⾏为,虽没有侵犯受害⼈的健康权,但已经构成侵害他⼈的⾝体权。

⾝体权的另⼀项重要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配权。

公民⾃愿决定死后讲遗体捐赠也是⾝体⽀配权的表现之⼀。

但是,⾝体⽀配权的⾏使应以不损害⾃⾝的⾝体健康为限,否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现⾏法律允许的装配⾝体器官、⾎液和⾻髓的⾏为都是对权利主题⽆害健康的。

如公民鲜⾎200毫升法律是允许并且⿎励的,但公民⼀次鲜⾎超过400毫升则为法律所禁⽌。

⾝体权为公民个⼈所专有,其他任何⼈不得分享,⾝体权本⾝亦不得转让。

否则均视为侵犯公民⾝体权的侵权⾏为。

违背公民意志,强⾏索取、使⽤公民的⾝体组成部分,是侵犯公民⾝体权的⾏为。

⾝体权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由,禁⽌⾮法搜查公民的⾝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摘要:一、民事权利概述二、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1.财产权2.人身权3.知识产权4.婚姻家庭权5.继承权正文:一、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等。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债权是指权利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

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尊严和名誉。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和文化发展。

4.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婚姻家庭权包括婚姻自主权、生育权、监护权、抚养权、赡养权等。

婚姻家庭权的保护旨在维护家庭和睦、稳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

5.继承权继承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继承权的保护旨在实现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 人格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核心部分,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维护个人的尊严、名誉和人身完整的基本权利。

2. 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如亲属权、配偶权等。

这些权利涉及到个人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

3.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

4. 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尊严、荣誉、信誉等方面。

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个人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地接收和发送信息,同时有权保护通信的秘密。

6. 其他权利:除了上述主要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一些其他权利,如个人信息保护权、个人数据权等。

这些权利构成了人身权的结构体系,它们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共同维护了个人的人身权益和尊严。

在法律保护下,个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摘要:一、人身权的定义与特点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内容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三、人身权在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性四、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规定及实践应用正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非财产性权利,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作品的精神性利益。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点:1.不可转让性: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格紧密联系的,不随作品的转让而转让。

即使作者将作品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人身权仍然属于作者。

2.永久性: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即使在著作权保护期结束后,作者的人身权仍然受到保护。

3.主体特定性:人身权只归属于作品的原创作者,不受其他人享有。

4.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通常涉及对作者声誉、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发表其作品。

2.署名权:作者有权要求在其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作者的署名。

3.修改权: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完善。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作品的内容。

4.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防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行为,以维护作品的原貌和作者的声誉。

人身权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对作者创造性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为人身权保驾护航,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文化创新和艺术繁荣。

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规定及实践应用:1.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的内容,为作者提供法律依据。

2.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予以严肃处理,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断完善,适应时代需求。

总之,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作者创造性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说课稿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说课稿
作业的目的是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五、板书设计与教学反思
(一)板书设计
我的板书设计注重清晰性、简洁性和结构性。布局上,我将采用以下方式:
1.左侧为标题和课程框架,列出本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2.右侧为详细内容,以条目式呈现,包括定义、案例、法律条文等;
3.底部为总结和重点提示,强调关键概念和易错点。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说课稿
一、教材分析
(一)内容概述
本节课为《人教版政治选修五》第二章第二节《积极维护人身权》。这一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属于法律与生活部分,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内容以及维护方法。人身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节课的主要知识点包括:
4.组织学生撰写小论文或心得体会,反思所学内容,并探讨其在生活中的应用。
(四)总结反馈
在总结反馈阶段,我将采取以下方式引导学生自我评价,并提供有效的反馈和建议:
1.让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总结自己掌握的知识点和存在的疑问;
2.鼓励学生分享学习心得,讨论在学习过程中的困难和解决方法;
3.教师针对学生的表现给予表扬和鼓励,同时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具体的建议;
1.分析学生的作业和测试结果,找出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
2.收集学生的反馈,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和建议,不断优化教学设计;
3.定期自我反思,评估教学目标是否达成,调整教学策略以提高教学质量。
在教学过程中,我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学生理解困难、参与度不高以及课堂纪律管理。应对策略如下:
1.对于理解困难,我会通过重复解释、使用易懂的语言和增加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编人格权(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本编只新增了人格权的内容,为内容的完整,就人身权简单阐述作为附章放在前面,身份权的具体内容放在第五编。

附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所享有的许多人身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

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权利,保护的主要是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以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体为依附的。

人身权通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出售、赠与或继承。

例外: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直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与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如一个企业良好的商誉可以为其吸引大量的顾客;一个自然人良好的声誉可使其获得他人的信赖,为其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无须他人的协助。

第二节人身权法律关系一、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人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二、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人身俱来的。

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是我们公职类考试的常考内容,以识记考查为主。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其内容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等。

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对其中的人身自由权这一知识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掌握其具体内容。

一、生命权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相关内容,但是从广义上说,生命权也属于人身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査和侵害的自由。

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其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其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四、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公民通信的对象是自由的;通信秘密是公民的通信内容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题】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著作权人身权的概念与内容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创作、发表、署名等权利,而财产权则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

二、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作品的人身利益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其中,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破坏等侵害。

三、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1. 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出版、展览、表演等,也可以拒绝他人的发表请求。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自己的作品。

2. 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署名自己的作品。

3. 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修改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同时,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自己的作品。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破坏等侵害。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行采取措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也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害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四、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身权,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

2. 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人组成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管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以提高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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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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