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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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保证我局(公司)业绩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区局(公司)关于《广西烟草商业系统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等规定,我局(公司)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执行局(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维护企业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服从领导,完成经营任务,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条奖惩方式以经济手段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在岗员工。

本局(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综合性奖励和单项性奖励两种。在给予奖励的同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综合性奖励是为了促进工作的全面发展,将反映各种超额劳动贡献的具体奖励指标有机结合起来,对员工全面考核计奖。综合性奖励每年评比一次,同时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员工等。具体奖励种类、荣誉称号、评比依据根据当年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条单项性奖励是为了奖励员工在某一方面对单位的贡献,包括某项工作先进单位、某项工作先进集体、某项工作劳动模范、某项工作先进个人等。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予以单项性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财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五)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七)获得国家局、区局(公司)、本局(公司)和省级、市(县、区)级相关部门授予单项性奖励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奖励的标准

第八条奖励标准分为综合性奖励标准和单项性奖励标准

(一)综合性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领导班子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奖励该单位员工人均500元。

获得国家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机构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部门领导正职3000元,副职2000元,奖励该集体其他员工均300元。

2、获得国家局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10000元。获得区局(公司)或者市、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5000元。

3、获得区局(公司)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正职4000元、副职2000元,奖励该单位员工人均300元。

获得区局(公司)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部门领导正职2500元、副职1500元,奖励该集体员工人均200元。

4、获得国家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5000元。获得区局(公司)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3000元。

5、获得国家局有关部门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2000元。获得国家局有关部门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1000元。

6、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各厅、局、委等机构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该单位全体员工人均300元;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员工人均200元;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500

元。

7、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的,奖励该单位全体员工人均200元;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员工100元;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300元。

8、获得县级相关部门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该单位全体员工人均100元;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员工50元;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200元。

9、获得本局(公司)奖励的,奖励办法参照当年考核奖励办法和相关奖励文件实施。

(二)单项性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某项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5000元。获得国家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某项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2000元。奖励等级每降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500元。

2、获得区局(公司)某项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2000元。获得区局(公司)某项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1000元。奖励等级每降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300元。

3、获得省级相关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某项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2000元。获得省级相关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某项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1000元。奖励等级每降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300元。

4、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某项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1000元。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某项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500元。奖励等级每降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100元。

5、获得县级相关部门某项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奖励该集体500元。获得县级相关部门某项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300元。奖励等级每降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50元。

6、参加国家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组织开展的某项活动获得奖励的,奖励该集体或个人3000元,奖励等级每降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300元;参加区局(公司)或者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某项活动获得奖励的,奖励该集体或个人1000元,奖励等级每降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100元;参加市、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某项活动获得奖励的,奖励该集体或个人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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