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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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XX公司和股份XX。

本方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视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平安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老实守信的原那么,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XX,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是针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
框架和政策的建议。

它旨在提高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治理能力,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该指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要求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方向和业务
决策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风险管理: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评估和
管理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3. 内部控制和审计: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业务运营的有效性、透明度和可靠性。

4. 薪酬和激励:要求公司制定合理的薪酬和激励政策,以吸引
和保留高素质员工,并确保他们的工作表现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一致。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披露
信息,以便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

综上所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是确保银行和保险机构有效管理和运作的重要工具,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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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指引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指引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指引担保业务是指在贷款、融资等经济活动过程中,通过提供信用保证、抵押担保等形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种金融服务。

担保业务在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包括明确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风险定级标准,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抵押担保或增加担保公司的担保比例。

2.内部机构设置和运作明确担保业务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信息不畅通和责任不清晰的情况发生。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并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查和决策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

3.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明确的担保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批、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

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确保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制定严格的业务审核流程,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内部控制监督和审计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审计制度,包括内部控制自评和内部审计。

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同时,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担保业务,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

5.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包括及时公开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决策依据。

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渠道,及时反馈业务情况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是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指引的主要内容,担保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制订,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1. 总则
- 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目标和原则。

- 规定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和治理结构。

2. 股东和股东大会
- 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召开程序。

3. 董事会
- 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职责和行为准则。

4. 监事会
- 规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明确监事的任职资格、职责和行为准则。

5. 高级管理层
- 规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权和职责。

- 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和行为准则。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 规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 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7.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 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 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

8. 激励与约束机制
- 规定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激励政策。

- 明确对违反公司治理规定行为的约束和处罚措施。

9.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 规定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10. 附则
- 规定本指引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

- 明确本指引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公司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内部运营和管理,确保公司稳定、安全、高效地运营,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介绍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遵循合规、风险可控、内部流程规范的原则。

二、公司治理结构为了建立健康、透明、有序的内部管理体系,担保公司应设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这一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三层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通过制度进行权力制约和平衡。

•董事会:担保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确保公司的战略方向和运营目标的实现。

•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

•经营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并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三、内部控制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风险可控并遵循合规。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风险管理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该制度应明确风险的种类和分级,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公司业务风险的有效掌控。

2. 内部审计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和运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审计计划和程序的制定,以及审计结果的报告和跟踪整改等内容。

3. 信息披露制度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的稳定流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制度应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并设立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机构,以保障信息披露的规范和透明。

4. 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担保公司应建立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规范员工的行为行规。

该准则应包括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业务操作规范以及可能面临的道德和法律风险等内容,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遵纪守法、勤勉尽责、诚信经营。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_百度文库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_百度文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lO]9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三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等。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决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对公司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银监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融资担保 优秀案例 公司治理

融资担保 优秀案例 公司治理

融资担保优秀案例公司治理融资担保是指一种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方式,通过担保公司或担保机构的信用背书,增加融资方的信用度,从而获得融资机构的贷款支持。

在融资担保业务中,公司治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将介绍一些融资担保行业的优秀案例,并分析其优秀之处及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案例一:XX担保公司XX担保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该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确保了其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首先,XX担保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团队。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组成,确保了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高管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公司的发展。

其次,XX担保公司建立了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该公司通过定期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及时掌握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合作伙伴进行信息共享,实现了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再次,XX担保公司注重员工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升。

该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包括法律法规、金融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了员工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保障了公司业务的规范操作。

最后,XX担保公司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承担了一系列公益活动。

该公司注重与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和银行、企业、政府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上述案例中,公司治理的优秀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股权治理机构,明确权责关系,实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 风险管理系统健全: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掌握风险动态,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3. 员工培训和职业素养提升:通过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岗位技能,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主动性。

4. 参与社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公众认可度。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第六条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提供担保服务有助于促进企业发展、增强金融风险的可控性。

为了确保担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担保公司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对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担保公司在发展中具备竞争力,同时也保护各方利益。

二、公司治理结构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其运作的基础和保障,它涉及公司的决策机构、经营层、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担保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董事会职责明确:董事会是担保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应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 高级管理层稳定:担保公司应设立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层,确保人员稳定和专业素质,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3. 股东权益保护:担保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的收益分配机制,激励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

三、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中介机构,其风险控制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在风险控制机制方面,担保公司应实行以下措施:1. 风险评估和监测: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和控制担保项目的各类风险。

2. 分散风险:担保公司应采取多元化的担保业务,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行业或某一企业,以降低风险。

3. 面临风险应对措施:担保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四、内部控制体系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风险的可控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以下是担保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1.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草拟担保协议、风险评估、项目审批、业务操作等相关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 内部审计: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信息系统安全:担保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

关于担保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思考和建议范文格式

关于担保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思考和建议范文格式

担保公司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在资金流动和风险控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担保公司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如何实现担保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担保公司高质量发展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面临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担保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等。

只有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才能保障担保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二、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担保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运营、风险承担和合规性的监控,建立起严密的内部审计和自身监管机制,规范公司运营行为,有效避免各类违规行为。

只有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担保公司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提高专业化水平作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其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对业务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力度,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作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及时了解政策要求和法规变化,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对公司的业务开展进行指导和支持,促进公司的规范发展。

五、积极拓展市场,注重社会责任担保公司应当积极拓展市场,加大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力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和社会公益,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实现高质量发展是担保公司的必经之路。

只有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内部控制,加强专业化水平,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积极拓展市场,注重社会责任,才能推动担保公司向着更加健康、持续和稳健的方向迈进。

希望担保公司能够认真思考本文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自身,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2010]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1. 引言担保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主要职责是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担保效劳。

然而,由于涉及大量资金和风险,担保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来确保其业务的平安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介绍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风险评估与审查在进行担保业务之前,担保公司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这包括对借款人的个人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来源等进行调查和核实。

同时,担保公司还需要对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工程进行审查,评估工程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

3. 担保物评估与抵押物管理作为担保公司,评估和管理担保物是非常重要的一局部。

担保公司需要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流动性。

同时,担保公司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管理,确保其平安和有效性,防止抵押物贬值或丧失。

4. 风险监测与预警担保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和市场风险变化。

同时,担保公司还需要建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借款人违约或风险出现,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5. 资金管理与流动性风险控制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需要使用大量的资金,因此,资金管理和流动性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担保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政策,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流动性。

同时,担保公司还需要建立紧急资金支持机制,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风险。

6. 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担保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标准的业务流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担保公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担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7. 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担保公司应制定适当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培训,防范内部风险和违规行为。

8. 应急预案与风险应对担保公司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发生。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青金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QHFS32—2020—0007青金监〔2020〕94号各市(州)金融办,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省内各融资担保公司:为强化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运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六章附则附件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以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州)、县(区)金融办(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的融资担保公司可登陆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栏目查询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及相关监管政策。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78929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7892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lO]9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三)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等。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决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对公司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监局要根据辖内信托公司的发展状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指导,督促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各信托公司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成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信托公司股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条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认真履行受托职责,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恪尽职守,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三)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体系,以及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薪酬制度;(四)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五)积极鼓励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管理人才,优化治理结构。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督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各个层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合规职责,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促使公司合规经营。

对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对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对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子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作为母公司,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或者为了满足一些业务发展的需求,常常会对子公司进行担保。

但是,担保涉及到风险和责任,所以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以规范担保行为,保护母公司的利益,同时避免风险的发生。

本文旨在对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做一些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建议。

二、担保的概念与类型担保是指担保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责任,以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

担保在企业的融资活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心,降低融资的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

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指的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只需要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而连带担保则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的担保责任,即无论债务人是否还款,担保人都需要承担全部的债务。

在企业的担保行为中,常常会同时存在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所以需要对担保行为进行细致的管理。

三、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担保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

它可以帮助子公司获得更多的融资,推动业务的扩张,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1. 规范担保行为。

担保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就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通过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担保行为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保护母公司的利益。

担保是一种为他人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子公司无法履行债务,就会给母公司带来损失。

建立担保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设定一定的担保条件和限额,保护母公司的利益,降低风险。

3. 防范风险。

担保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规范,可能会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

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可以对担保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有效地防范风险。

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

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

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引言担保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对经济运行和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关键作用。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担保机构有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文将深入探讨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展示如何构建和完善这些制度。

担保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组织目标、保护组织财产和维护法律法规遵从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担保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管理担保机构涉及大量的金融交易,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帮助担保机构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减少潜在损失。

2. 资产保护担保机构的资产包括客户资金、担保物以及自有资金等。

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确保这些资产得到有效保护,防止被侵占或盗窃。

3. 业务流程优化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和优化担保机构的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操作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

担保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需要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担保机构内部控制的基石,它包括组织结构、分工职责、职权制约和内部审计等。

担保机构需要建立明确的管理层职责和权限,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2. 风险评估与控制担保机构需要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识别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并通过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来减少和控制这些风险。

3. 信息与沟通担保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4. 监督与反馈担保机构需要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测等。

通过持续的监督和检查,担保机构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以下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的法律知识。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业务范围;(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五)机构编码;(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七)有效期限;(八)颁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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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治理指引
股东(大)会重大决议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股东应当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审慎经营、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的职权至少应当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提示、控制和处置公司总体风险和主要风险。

第十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审计、法律、薪酬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公司业务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经营业绩等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并依据董事会授权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董事会在履职时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债权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倡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良好的道德氛围、诚实信用的价值准则和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频率、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并应当保存完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重大决议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

董事任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不得超越公司授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一股东原则上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机构任职者以及与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尤其应当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纠正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的职责,监事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至少应当包括检查财务会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当建议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或处分,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

监事任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发表独立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独立开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权、调查权和相关经费。

第三十一条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由监事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章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等组成。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层职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拟订经营计划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级管理层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当选任合格人员管理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监控。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程。

高级管理层会议应当有正式的书面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章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

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应当由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金融或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并应当就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首席合规官负责研究审查公司的合规政策,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项目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就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首席风险官应当担任公司项目审批机构的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首席合规官应当担任公司项目审批机构的成员,首席合规官对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订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绩效评价、薪酬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聘用协议,对公司员工的聘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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