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2011]8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琼府〔2011〕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依法、规范、有序管理海域,集约、高效、合理使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推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填海造地项目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强化填海造地规划管理。

填海造地项目用海要遵循《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战略定位和产业布局的要求,符合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

海南省海
洋功能区划要与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

要科学编制填海造地的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填海造地规模,实施填海造地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各地区填海造地容量管理。

二、要严格执行填海造地年度指标管理制度。

应综合考虑国家要求和我省海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全省填海造地年度指标。

建设项目填海造地规模指标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省海洋行政主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填海造地项目用海需求情况,在国家下达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统筹安排。

建设项目需要填海造地的,必须首先取得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方可进入用海审批程序。

填海造地27-5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建设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造地指标申请;填海造地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