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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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调稳定,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6)时空有宜,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例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与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是不尽相同的,前者的主要功能是水土保持,而后者可能是提供木材,所以对前者应当绝对禁止采伐。
2、政府腐败
(三)克服政府失灵:环境市场主义
1、科斯的基本观点
科斯认为,如果产权制度被严格制度化,并获得法律保障,那么,对污染等问题施行干预就没有任何必要,而是应当将所有牵涉到的问题留给参与方自己去解决。在一个配有明确产权规定的自由市场环境中,经济主体一定能够把污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2、科斯定理:
(1)污染控制方面:排污权交易,碳交易
(2)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自然资源产权交易
[环境法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比较公认的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特征]
一科技性
(一)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环境立法具有较多的技术用语与技术性法规
2.产权不清(这部分内容供参考)
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要求产权必须是明确、安全、具有专一和排他性和可实行性。在环境领域,一些环境要素具有非独占的性质,如清洁空气、水、物种多样性等,还有些自然资源的产权很难确定,如可迁徙性的鱼类资源,产权界定的困难往往导致这些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过度开发和使用,形成共有物的悲剧。
(2)相生相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共同进化。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地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某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群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3)能流物复,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因此,在有关环境法律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生态文明和核心要义: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本质特征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布伦特兰夫人的报告: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限制。包括四要素:第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第二,自然资源的有限利用,第三,代内公平,第四,代际公平。
(4)负载有额,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当生态系统所供养的生物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时,它就会萎缩乃至解体;当向生态系统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它的自净能力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污染,进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当对生态系统施加的外界冲击的周期短于它的自我恢复周期时,生态系统也将因不能自我恢复而被破坏。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的定义:(environmental problems),是指因为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的分类
1.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
(1)第一环境问题,又称原生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如1994年欧洲部长会议公布的《有关环境危害活动造成损害民事责任的欧洲公约》地2条第10款将环境定义为“环境是指但不限于下列要素:(1)生物与非生物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塘,动植物种群及其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两者的形态不同。自然资源要么看得见,要么能为人类所具有直接感知。而环境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体,它由各种无形的生态功能和信息传递功能构成。
环境与资源的相关性
(一)现代环境科学已经证明,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则是一定区域内具有生态联系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离开了物质和能量,环境就无从谈起。
(二)环境与资源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对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则不仅对水环境的生态功能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对水资源的品质、渔业资源的产量和质量产生副作用。而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也会造成森林生态功能的丧失或下降。
(三)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自然资源强调的是林木、风、地热等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有用性。即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而环境则强调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如环境的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欣赏性等。)这些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物形态来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宪法第44条第791条规定:“人民享有对清洁空气和水、对免受过量和不必要的噪声侵害以及对他们的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质量的权利”。
(2)第二环境问题,又称次生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的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法所要解决的正是第二类环境问题。
2.根据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与危害后果分:
(1)环境污染
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而造成有害的后果,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减损环境的优美、妨碍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光污染,等。
(2)环境破坏(生态破坏)
A.最一般意义上的环境破坏,指人类活动造成以前的环境不存在或由新的环境所取代的现象。
B.广义的环境破坏,是指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无法弥补之情形或人类生命身体之损害,或危害之虞的现象,既包括对空气、水、土壤的污染,也包括对物种、古迹的破坏等。
C.狭义的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值能力受到破坏,不能恢复原状或部分回复原状的现象。如森林锐减、物种消失、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等。
[环境法的目的]
《环境保护法》(2014)第一条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防沙治沙法》(2001)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保护和改善、合理利用环境,防止污染和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以下各类:
第一部分环境法概述
[环境法上环境的概念]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资源的概念
指对人有用的物质和能量。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动物界、植物界等,如森林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环境要素,具有多种功能。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生态学解释
一巴里康芒纳的“四条生态法则”
(1)每一种事物都与别的事物相关——生态整体
(2)切事物都必然有其去向——一生态循环
(3)自然最知——生态智慧。
(4)没有免费的午餐——生态代价
二我国的观点———《中国自然保护大纲》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一环境要素时,要考虑此种活动对其他环境要素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环境要素的某一项功能时,要考虑对该环境要素的其他功能的影响。
两者的经济价值的性质不同。自然资源的价值属于有体财产,如煤的经济价值是建立在煤的实体使用价值的基础上的,而环境的经济价值则是以环境的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生态功能和信息的使用或可利用价值为基础,属于无体财产,如排污交易费、优美环境的欣赏费用和购买费用,其价值的核算方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的核算方式有所不同。
3.环境价值难以估值(这部分内容供参考)
环境和资源保护不仅有利于当代,还惠及未来,不能正确估计社会从生态系统的结构特征和环境作用中得到的总体经济价值,往往导致资源的滥用。经济学家认为,环境资产的总体经济价值应由几个部分组成: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存在价值和选择价值。前两者是指环境资产提供的实际产品和劳务,而后两者是指环境资产的存在和维护生态系统的能力所产生的效益,以及未来使用的效益。环境退化和资源错误配置之所以发生,部分原因就是一直不能正确估价环境资产对总体经济的贡献。
A.在交易费用为零来自百度文库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B.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C.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3、市场化方法在环境法中的应用:
(三)两者具有经济价值。如资源的稀缺就会产生经济价值,而环境的一些功能,如环境容量也具有经济价值。如排污权的交易。
环境与资源的区别
(一)两者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和缺乏生态联系的条件下,资源表现为各种相互独立的静态物质和能量。而环境不仅是静的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组合,还是动的统一体:它是由出于一定时空范围内的一定数量、结构、层次并能相生相容的物质和能量所构成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统一体。
(二)环境执法与司法也需要科技的保证
(三)科学不确定性决定了环境法的风险性格(如风险预防原则,如司法实践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四)技术规范不能代替法律规范
二综合性
(一)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广泛性
(二)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调整方法
三社会性与公益性
环境法强调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环境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如宪法和刑法不同,它并非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产物。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需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经济学解释:
(一)市场失灵
1.外部效应
是指市场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活动对活动以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非市场的“附带影响”,这种影响并不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生产者和消费者因外部性取得利益时,不需要为此支付报酬,而当他们因外部影响受到损失时,也不能通过市场向造成这种影响的一方获取补偿。环境污染是外部效应的典型例子。由于污染引起的对环境不利影响很难进行确认、计量和汇总,环境影响的这部分成本没有计入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而是外部化于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在环境成本外部化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任意、无偿、无限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
(二)克服市场失灵的解决途径:政府管制
1直接管制(设定标准、禁止和限制措施)
2间接管制(税、费措施、抵押返回、优惠贷款等)
政府失灵:(这部分内容供参考)
1、政府理性有限:政府干预的缺陷
政府干预的目标是促进资源配置走向理想地步,这套方法假定,政府对于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一切方法有统一的融贯的知识,能够将外部性影响内部化。事实上,由于外部影响难以估量和认定,因此,政府干预能够解决问题只是主观想象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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