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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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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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一、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效率和效益,我们正在对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劳务用工的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劳务用工的信息化和市场化。

二、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我们正在制定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明确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包括用工的方式、工人的权益、企业的责任等。

三、建筑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为了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

这个计划将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培训项目,帮助劳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建筑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将规范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确保劳务人员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五、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将制定新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这个规定将明确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要求,推动建筑劳务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六、建筑劳务市场监管办法我们将制定《建筑劳务市场监管办法》,以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

这个办法将明确监管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建筑劳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

七、建筑劳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管理标准,推动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建筑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我们将制定《建筑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个办法将明确权益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

九、建筑劳务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的发展,我们将制定一系列的建筑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将包括减免税收、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等措施,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十、建筑劳务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了推动建筑劳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将实施《建筑劳务行业人才培养计划》。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调整优化建筑业行业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重点加强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逐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工作目标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总体工作目标,我市作为副省级城市在2006年6月底前,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使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三、工作步骤(一)以房屋建筑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为重点,摸清济南市劳务作业从业人数、从业类型以及来源地等情况,分类指导,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1、房屋建筑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立即开展企业自查,分类统计涉及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具有《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证书》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劳务作业合作人,4月底以前按照具体要求报市建委队伍管理处进行核查登记。

2、凡2006年1月1日前取得劳务企业资质证书的,4月底以前到市建委建筑队伍管理处进行资质核查。

3、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具备条件的队伍可以通过合资入股等形式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业企业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也可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二)以提高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率为核心,推动劳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1、按照建设部整体工作要求,在我市施工的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自2006年6月起,关键工种持证比例2007年6月底以前提高到70%以上,2008年6月底以前提高到80%以上,普通工种持证比例2007年6月底以前提高到60%以上。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68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68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68号)各省辖市建委(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1. 自2007年6月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召集人、带头人或者“包工头”或私招滥雇劳务人员。

2. 各市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

各市建委(局)要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将劳务分包行为全面纳入监管。

二、措施要求1. 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发展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4〕115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劳务企业的通知》(豫建建〔2005〕10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发展劳务企业的通知》(豫建建〔2006〕111号)文件要求,简化受理、审批程序,放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可分三年达到资质标准),加快劳务企业发展速度,切实扩大劳务企业的承包范围,鼓励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三层以下(含三层)规模的乡、镇、村民用住宅的建筑施工。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2005年8月5日)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2005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2005年8月5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

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摘要:一、住建部劳务资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住建部劳务资质可承包的工程类型三、如何提升住建部劳务资质企业的竞争力四、结论:住建部劳务资质在建筑行业的重要性正文:一、住建部劳务资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住建部针对建筑劳务公司有哪些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规,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此外,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符合这些条件的公司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二、住建部劳务资质可承包的工程类型住建部劳务资质通常用于中国建筑和工程领域,允许企业或个人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和相关劳务。

具体可承包的工程类型和等级取决于所获得的资质等级。

通常来说,住建部劳务资质可以用于承包以下类型的工程:1.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项目。

2.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景观绿化、雕塑等。

3.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污水处理等。

4.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设计、绿化施工、园林景观规划等。

5.土石方工程:包括土地平整、挖填方、基础处理等。

三、如何提升住建部劳务资质企业的竞争力1.强化人才培养:企业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整体素质,不断壮大技术工人队伍。

2.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3.技术创新:关注建筑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积极引进和推广,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4.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诚信履约,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口碑。

四、结论住建部劳务资质在建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拥有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更多种类和更大范围的工程,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快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_百度文.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快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_百度文.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快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建设厅 2005-12-20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三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

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

各地要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

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建筑劳务基地县(市、区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对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在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的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提高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整体素质。

2008年底前,应持证上岗的劳务人员必须全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

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

承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外劳务管理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一个大问题。

建筑行业施工一线人员大部分都是外部劳务,因此,抓好外部劳务的管理,成为施工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2005年6月20日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在胶新铁路建设管理现场会上就强调要加强对外部劳务分包的管理.笔者特从所在的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的实践来分析一下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外部劳务使用与管理是施工企业适度规模扩张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但当前施工企业在劳务使用与管理中,存在严重的有章不循或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内外领导指定推荐各种“关系”(含“亲属”)的包工队,使用无资质、低资质、低素质的包工队等。

因而,一旦包工队出了问题,责任和损失全由企业承担,造成项目严重亏损。

有的企业对包工队重包轻管、以包代管,安全质量事故频发,砸了企业的牌子,损害了企业的信誉,使企业丢了市场。

1.外部劳务管理机构职责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外劳务管理机构有设在工管、开发部门,还有设在发展部、人力资源部。

这是管理机构不统一的表现。

有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有关部门不清楚自身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未尽或不主动地去尽合同管理的职责。

这就导致了管理职责的不到位,管理效率的低下。

⒉外部劳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滞后或落实不到位制度建立得完善与否是搞好管理工作的前提。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这几年来一直致力于项目管理,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的措施,并汇集成《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其中包括了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内容,如《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外部协力队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内容有待充实和修订。

因为近期中央部委又出台了不少有关外部劳务和农民工的新规定,如果不补充进去就会使管理滞后;第二,缺少对劳务分包合同、民工工资、工伤处理等重点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三,这些办法在实践中的落实不甚到位。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摘要:1.住建部对劳务企业的要求2.事故案例及教训3.住建部的法规规定4.劳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要求5.结论正文: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劳务企业的文件,对劳务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的经营活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本文将结合一起事故案例,分析住建部的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劳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要求。

首先,住建部对劳务企业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承包业务范围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其次,事故案例及教训。

2023 年3 月5 日上午8 时许,武汉市汉阳区钢丝绳厂a 地块居住项目一标段在塔机吊运钢管过程中,部分钢管松脱坠落,造成地面2 名钢筋工遭钢管打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开幕的敏感时刻,影响极坏,教训惨痛。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住建部要求各劳务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再次,住建部的法规规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管理办法》,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劳务作业。

同时,劳务企业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最后,劳务企业的合法经营要求。

劳务企业要想合法经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二是具备一定的现场管理能力和技术工人队伍;三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综上所述,住建部对劳务企业的要求和法规规定旨在保障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提高劳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促进劳务企业发展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促进劳务企业发展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促进劳务企业发展董春明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行业。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市已有建筑业从业人员20多万人。

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仅成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而且构成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近几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培育建筑劳务市场、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建筑业务工人员素质、维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渠道不畅、劳务人员流动无序、劳务人员素质较低、劳务企业发展缓慢、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不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我市平安、和谐社会的构建。

加强和改进劳务分包及用工管理,已成为建筑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有注册建筑施工企业995家,从业人员21.08万人,其中:本市企业894家,近19.92万人;外来企业101家,1.16万人。

在这995家企业中,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304家,专业承包资质的528家,劳务分包资质的163家。

近两年,我市率先研究制定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的有关办法,在推进劳务管理方面开展了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一)健全劳务分包管理体制,构筑“六个一工程”1、成立“一个交易市场”。

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其他省、市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管理做法的基础上,于2004年成立了常州市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由建管处负责建筑劳务分包交易的管理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分包信息,及时提供建筑工程分包的各种咨询服务,监管劳务分包和劳务人员的从业行为,提供建筑工程分包交易服务。

2、出台“一个办法”。

经深入调研、多方论证,04年出台了《常州市建筑业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从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筑劳务承发包活动应当进入劳务分包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应当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引言】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份关于劳务的重要文件,该文件旨在加强对劳务问题的管理和规范。

劳务作为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建设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劳务的文件,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进一步探讨劳务问题在建设行业中的重要意义。

【正文】1. 文件的背景和意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劳务的文件是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为了保护建设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建设行业的劳务管理而制定的。

这份文件旨在加强对劳务问题的管理和规范,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建设工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 文件的主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劳务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劳动用工管理文件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施工规模,合理规划劳动力的配备,确保用工数量与质量的匹配。

文件还要求建设单位要在用工前对劳动力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劳动力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健康条件。

2.2 劳动报酬保障文件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报酬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工资。

文件还鼓励通过引入新的工资支付方式,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获得感。

2.3 劳动安全保障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切实加强对劳动安全的管理和教育培训,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2.4 劳动权益保障文件强调建设单位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强迫劳动、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等行为。

文件还明确禁止对劳动者进行种族、性别、宗教等歧视。

3. 劳务问题在建设行业中的重要意义劳务问题在建设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劳务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建设工人的待遇和福利,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集聚,进一步激发建设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加强对劳务的管理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控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施工总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

施工总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

施⼯总包单位的⽤⼯主体责任承担引⾔实践中,建设⼯程层层转包分包后,实际施⼯⼈通常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实际施⼯⼈招⽤的劳务⼈员,如果发⽣⼯伤事故或⽋薪,施⼯总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范围⼜是什么?本⽂拟对相关问题进⾏梳理并作分析和解答。

⼀、什么是“⽤⼯主体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1]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向直接雇佣他的实际施⼯⼈主张权利,此时实际施⼯⼈承担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根据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向实际施⼯⼈的前⼿承包⽅直接主张清偿劳动报酬及承担⼯伤保险责任,这⼀请求的权利基础,就是“⽤⼯主体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次对“⽤⼯主体责任”作出了直接规定,但未解释“⽤⼯主体责任”这⼀概念的内涵,也未厘清“⽤⼯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

根据该通知第4条:“建筑施⼯、矿⼭企业等⽤⼈单位将⼯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对该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承担⽤⼯主体责任。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九⼗四条规定:“个⼈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该规定也没有明确⽤⼯主体责任的概念,但实际上将发包组织与实际施⼯⼈置于同等地位承担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规定,建筑施⼯企业对⾃有劳务⼈员承担⽤⼯主体责任,应与⾃有劳务⼈员依法签订书⾯劳动合同,办理⼯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员本⼈;施⼯总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管理责任,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程款等⾏为导致拖⽋劳务⼈员⼯资的,负相应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建市[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建筑业劳务分包法律规定(3篇)

建筑业劳务分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业劳务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承揽的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作业,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经营活动。

劳务分包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劳务分包市场存在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劳务分包纠纷频发。

为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业劳务分包法律规定。

二、劳务分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劳务分包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方面的规定,对劳务分包具有直接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规范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对劳务分包企业具有约束力。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行政法规,其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对劳务分包企业具有约束力。

6.《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建筑市场的基本行政法规,其中关于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市场主体、建筑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对劳务分包企业具有约束力。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企业。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不得将劳务分包合同转包。

2.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范围是指劳务分包企业承揽的建筑工程中的具体劳务作业,包括施工、安装、装修等。

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建设部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建建[1997]175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经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3月22日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和谐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由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以下简称班组)实施或劳务发包人直接选择班组,与班组成员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由发包人组织实施的活动。

建筑技术作业承包班组是指为共同完成建筑生产劳务作业任务(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作业),而由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在有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和密切配合的基础上所组成的一个工作集体,其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其他建筑专业相关证件,持有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工人允许带一名学徒。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1. 引言劳务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方式,将劳动力从一个地方派遣或输出到另一个地方,为接受方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形式。

劳务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劳动力素质、实现人民群众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务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文件。

2. 劳务市场的背景和意义劳务市场的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和城乡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劳务输出成为提升我国劳动力竞争力、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同时,劳务输出也可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劳务市场的发展还可以促进农民工就业和收入增长,缓解城市就业压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劳务输出,农民工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3. 劳务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劳务市场管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务发展的重要环节。

劳务市场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3.1 劳务派遣管理劳务派遣是劳务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劳动力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管理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2 劳务输出管理劳务输出是我国劳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我国劳动力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劳务输出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劳务输出目的地国家的政策研究和了解,为劳务输出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完善劳务输出的管理机制和流程,加强对劳务输出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务输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劳务输出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素质。

3.3 劳务合同管理劳务合同是劳务市场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劳务合同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监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劳务合同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劳务合同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杭政办函[2005]319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若干意见(市建委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筑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杭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城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建筑行业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下半年起,用3年时间,在我市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建筑劳务企业的数量基本满足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需求,建筑业务工人员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建筑业务工人员岗前和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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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2005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

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

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地级市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

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

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至20天以内,方便申请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

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

各地区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

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建筑劳务基地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

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

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

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2、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

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

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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