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
的自觉行动[ii]。
第三‘每个公民有权对环保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即环境知情权。应保证公众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公众所关系的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资料等。使公众了解环境决策过程和环境信息。[iii]
(二)公共参与原则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众、合理的行使权力,减少环境污染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保障各种环境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行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所以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在良好环境下生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够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人人享有在良好、适宜、清洁、安静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国家单方面对环境的监管必然会出现灰色地带,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可以增加政府决策与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公众只有通过参与环境事务,才能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信息,监督环境资源的执
法,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第
第三,公众参与有利于可持续性发展。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性和群众性得了各国政府认可。实践证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有利于推动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现状与不足
1992年《里约宣言》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汞中毒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表明公众参与原则已成为环境保护一项不可缺少的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论文下载
(一)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状况。
环境问题事关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上世纪70年代我国的环
境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强调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并将其贵单位“环境保护”32字方针的一部分。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该原则进行了完善,该法则第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虽然与以前相比,我过环境立法这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丰富了很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以荷兰为例的荷兰的综合性环境立法几乎都包含在其现行的《环境管理法》(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中。其中,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第7章,在关于环境许可制度的第8章及关于环境报告制度的第12章,都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目前我国立法的缺陷缺少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明确规定。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本国的根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参与权,
如韩国、美国、英国等,或者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明确作出规定。而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尚未直接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立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显得分不够系统和集中,不利于实践中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