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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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范本一(正式、规范风格):1. 总则1.1 目的本文件旨在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及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资金管理2.1 资金划分2.1.1 资金划分应根据不同项目进行分类,包括投资款、贷款款项、自筹款项等。

2.1.2 资金划分应遵循财政部统一规定,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2.2 资金使用2.2.1 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2.2.2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按照项目预算进行支出。

3. 财务管理3.1 财务预算与决算3.1.1 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报送给上级财政部门。

3.1.2 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应真实反映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严禁虚假填报和隐瞒情况。

3.2 财务报表3.2.1 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2.2 财务报表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及时上报。

4. 审计与监督4.1 内部审计4.1.1 内部审计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1.2 内部审计报告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并提供相关的整改计划和成果。

4.2 外部审计4.2.1 外部审计应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和准确性。

4.2.2 外部审计结果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模板2.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国家财政工作的部门。

2. 内部审计:指对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运作和风险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范本二(简洁、实用风格):1.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概述本规则旨在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标与原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相关支出。

2、效益原则在基本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计和有效的管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预算管理原则强化预算的约束作用,按照预算安排资金的使用。

预算的编制要科学合理,执行要严格规范,调整要遵循规定的程序。

4、风险管理原则识别和评估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资金风险、工程质量风险、进度风险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资金筹集管理(1)明确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

要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2)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根据项目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进度,合理确定筹资规模,避免过度筹资增加财务成本,也防止筹资不足影响项目进展。

2、资金使用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制定严格的资金审批流程和支付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控制建设成本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严格控制,包括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安装费用、其他费用等。

通过优化设计、合理采购、加强施工管理等措施降低成本。

3、工程价款结算管理(1)规范结算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结算时要审核工程量、单价、费用等,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预留质量保证金在结算时,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支付。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等环节实施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法、公约、公平原则,遵循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规定,提高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应当遵循“自审、当审、监审、内审、外审”的原则,落实责任,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注重财务成本的控制和效益的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申报和预算、执行预算、统计报表和核算、受理和审核各类票据、归集剩余资金、管理风险等工作。

第九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遵循预算制度,按照合理、合规程序申报、审批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和效益原则,合理控制财务成本。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财务核算和统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政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最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优秀3篇)

最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优秀3篇)

最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优秀3篇).管理要求篇一3.1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3.2.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3.2.3.1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3.2.3.2该融资业务涉及的项目跨行业、跨子公司,需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进行协调或审批的;3.2.3.3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

2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执行。

3.2.4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付款管理3.3.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

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工作。

3.3.2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

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经济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机构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要与项目建设管理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国际援助等,各类资金的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依法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益。

第二章资金申请、拨付和使用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需求计划等相关材料,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和申报。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拨款计划执行,不得超过项目实际需求。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不得挪用、滥用、截留资金,不得违规建设、变相消耗资金。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土地征用、招标代理费、咨询费等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健全内部审批、备案、报账、审计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财务监督和审计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审计等。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范围包括资金的来源、拨付、使用、结算等方面,审计人员应仔细查阅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上缴款项、行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3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3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的高效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预算管理1.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预算,包括项目的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等,并经有关部门审定。

2. 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3.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的资金支出,确保按照预算计划的用途、金额和时间进行相关支出。

4. 对于预算外支出的情况,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1.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确保合法合规,严禁挪用、私分、截留项目资金。

2. 资金的流转应透明,资金的支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3. 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的需要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项目资金。

4. 资金的监管应加强,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审计管理1.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的审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预算审计、资金使用审计等。

2. 审计工作应由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审计的公正和客观。

3. 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绩效评价1.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2. 绩效评价应科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效益情况。

3.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后续项目的决策和管理。

六、监督检查1.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2. 监督检查应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 对于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审批和申请: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计划和预算等。

2. 资金管理:规定了项目资金来源、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包括资金申请、拨付、结算和监管等。

3. 资产管理:规定了项目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的管理办法,包括资产登记、清查和报废等。

4. 成本管理:规定了项目成本的核算和控制的管理办法,包括成本预算、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等。

5. 合同管理:规定了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的管理办法,包括合同审批、合同履行和合同结算等。

6. 财务报告:规定了项目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的管理办法,包括财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报送的要求等。

7. 绩效评估:规定了项目绩效评估的指标和方法的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绩效评估的周期、流程和结果的利用等。

8. 审计和监督:规定了项目财务审计和监督的管理办法,包括审计程序、审计结果和监督措施等。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会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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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XX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 __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基[1998]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基[1998]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财基[1998]9号1998年4月17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使用省财政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经批准设置了临时筹建机构的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其管理费用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
——结束——。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的管理,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规划、资金筹措、资金使用、资金监管和财务决算等环节。

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的财务管理规定。

下面就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财务规划财务规划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的起点,其目的是通过对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和财务预测等的编制,合理安排财务资源的使用,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具体的财务规划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是指基于财政收支情况和需求状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全面安排和预测的过程。

编制财政预算应遵循合理性、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的原则,确保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用途的合理性。

2.制定资金计划资金计划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和资金筹措的时间和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预测的过程。

制定资金计划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的供应情况,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能够及时满足,并避免资金的浪费和闲置。

3.进行财务预测财务预测是指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周期和投资等因素,对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进行财务预测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合理预测项目的财务收入、支出和盈余等情况,以为项目的后续决策提供参考。

二、资金筹措资金筹措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其目的是为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在资金筹措方面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多元化资金来源为了降低项目的资金风险和依赖性,应采取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包括财政拨款、债务融资、发行股权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并鼓励项目利用市场化的方式筹措资金,提高项目的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规范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是项目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债务融资的透明度和风险可控性。

对于债务融资的规范管理,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债务融资事务,并建立健全的债务融资审批、发行和偿还的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有效运转和使用,加强财务监督,防止浪费和滥用资金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财务管理主体1.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核算、监督等工作。

2.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主体应当依法纳税,及时、真实地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审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资金管理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拨和使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2.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票凭证等进行核算和报销,不得挪用或私分资金。

四、合同管理1.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金额不得超出项目预算。

2.合同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便于监督和查阅。

五、审计监督1.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2.对于有违规行为或财务不正之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和报告。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规挪用、私分资金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相关人员的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等。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1.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应的管理规定。

2.对于尚未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执行。

以上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各管理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文档结束。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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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但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非经营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仍按现行制度管理。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项目据以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政府设立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条对于国家投入资本金比例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建项目已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和竣工结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建>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和产权关系。

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分别作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

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葆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

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

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三十一条试运行期的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

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

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

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 __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策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为企业的盈余公积金,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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