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检工作实务视角看律师刑事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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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检工作实务视角看律师刑事辩护工作

笔者在检察机关工作十余年,在刑检工作方面有一定的经验,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刑辩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一、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刑检工作的性质

在国家传统追诉主义的诉讼模式中,现行检察权的诉前主导作用毋庸置疑。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向合作转型过程中,检察职能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得以更加强化。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在制度上设计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以及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抗诉工作。检察机关须严把批捕和起诉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加以“审查”,确保达到批捕和起诉的条件;严防“错捕”、“错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实现监督之责。对法院的监督则体现在对法院有罪判无罪、此罪判他罪、轻罪判重罪、重罪判轻罪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法律依据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存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刑事检察工作不以数量为指标,把质量视为第一位,以“质量为生命”。一个检察院不论全年办理多少案件,其他方面成绩多么突出,如果出现一个冤假错案,就自毁长城。基于此,刑辩律师要深刻认识到法院做无罪判决的难度和压力,科学制定辩护策略,把工作重心和更多精力放在检察机关,突显辩护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要善于抓住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

2020年3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补充侦查作了进一步细化,突显了上级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重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有一部分刑辩律师管中窥豹,没有正确认识退补的重要性,认为检察官退补不是为补充“材料”而补侦,而是为补充时间而补侦。实践中,这种情况有可能确实存在,但刑辩律师要谨记,这种现象一定

是少数,是个例。绝大多数退补的案件是检察官认为案件本身疑难复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法律适用存有疑问等各种问题,主办检察官认识不牢固、思想处在摇摆期,在此情况下,刑辩律师应抓住机会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努力说服之,争取做不起诉或罪轻起诉。

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经过两次退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就可能不再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而不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因为如果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就会把案件矛盾留在检察机关,有的当事人会以检察机关不起诉为由上访、缠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究其原因是检察机关不敢担当。在此情况下,律师做好沟通工作尤为重要!

三、妙用“两项监督”作用

以有效助力刑事辩护

“两项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工作,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法治期待的需求。

近年来,不少公安刑侦部门警察滥用刑侦权,违法介入民商纠纷,甚至以刑侦为名帮忙讨债或干预经济纠纷。只要有“受害人”报案,就故意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故意混淆是非,不是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也主观定义为刑事纠纷。将经济纠纷当刑事犯罪立案,背后必然是权力寻租的腐败规则在作祟。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

资金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将经济纠纷当刑事案件处理的“恶意执法”行为。

“两项监督”工作与刑辩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密切相关,刑辩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越早越好。司法实践中,命案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方向,指引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假如刑辩律师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接受家属委托介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之际,辩护律师就应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如果案件本身是公安机关以“以刑打民,借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辩律师就要充分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要求检察官督促公安机关撤案。针对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时,应立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反映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要求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保证公安机关对案件取证合法。

刑辩律师使用“两项监督”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一)充分准备。对案件本身要有充分的了解,充分掌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二)有理有据有节。与检察官沟通时要不卑不亢,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据理力争。(三)上级沟通。确实有必要,可以与承办检察官所属部门的主任或者检察长进行沟通,引起重视,排除干扰,达到效果。

四、正确认识捕诉合一

对刑事辩护业务的影响

笔者认为“捕诉合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导致侦查监督的削弱,案件质量下降。批捕与审查起诉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司法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捕诉合一后,以前我们在检察机关沟通辩护的渠道从两条变成了一条,即从批捕和起诉两个阶段变成了现在的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制度的改革对我们刑辩律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前移时间点。案件提请批捕的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影响其思维认知。(二)增加次数。增加沟通次数,引起检察官重视。(三)注意形象。着装得体,言语得当。(四)提高效率。提高沟通效率,做到言简意赅,突出重点。

五、正确适用认罪之罚从宽制度

以做到最有效辩护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有人称之为中国版的诉辩交易。刑事诉讼由合作取代了对抗,控辩协商取代权力机关单方定案,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刑事诉讼的重心前移,实务中对促进“繁简分流”,集中力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为了该项制度更好的实施,取得更好的效果,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环节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认罪认罪的自愿性。辩护律师要详细阅读卷宗,了解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明白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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