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编码 费用 代码 名称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 1 2 A1 A2 A 建设用地费用 土地征用费 拆迁补偿费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关于印 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用类别 计价依据
3
A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B
工程前期费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 询费 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 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设计费 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2
C22
人防易地建设费
23 24 25 26 27 四 1 2 3
C23 C24 C25 C26 C27 D D1 D2 D3
交通影响评价费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特种设备检测费 结构检测费 测绘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其他 费用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联合试运转费 其他费用
1
B1
可行性研究费
2
B2
工程勘察费
3
B3
工程设计费
4 5 三
B4 B5 C
七通一平的费用 其它费用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费 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建[2016]504号 关于印发《基 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的通知 1、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2、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3、计价格 [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京财国库[2000]1196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196号2000年7月28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6号)的要求以及市财政局机构改革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决定对现由市财政局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原由市财政局城建处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改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征收。

二、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建设单位直接到银行将款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持市计委、市建委、区计委开具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国库处。

经审核后,由国库处为建设单位开具“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件)。

并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留在市财政局国库处。

2、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到本单位的开户行办理付款业务后,第四日持银行“进帐单”、“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并取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收费收据”。

3、建设单位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收费收据”的第三联到市建委、市计委、各区计委办理有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解释。

附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书收费单位:市财政局国库处------------------------------------------------------||||||建行北京分行||帐户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帐号|2270000146|开户行||第||||||营业部(288)|一|----|---------|----|------------|-------|-----------|联|联系人|余竞、高斐|联系电话|68416436|缴款通知单编号||国|----|---------|----|------------|-------|-----------|库|缴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处|----|-----------------------------------------------|留|缴款单位||存|地址||------------------------------------------------------注:1.请缴款单位在您的银行“进帐单”上注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上的编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京政发[1997]3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市政府决定将1987年7月1日开征的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1988年6月1日开征的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合并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现将《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100元。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12.01•【字号】京计基字[1986]1117号•【施行日期】198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基字[1986]1117号1986年12月1日)为了更好地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公用局和所属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市政局和所属市政管理处要组织精干的人员结合业务报装等工作抓好“四源”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包括:制定年度“源”供应计划,签订协议,核定应收“四源”费数额,与建行办理财务事宜等工作)。

二、鉴于自来水、煤气、热力三个公司,市政管理处及建行属于企业性单位,同意从所征收的“四源”费中提取少量管理费。

提取办法:自来水、煤气、热力三个公司和市政管理处按本单位实际征收“四源”费的数额提取千分之零点八,由建行市分行负责按已征收款额和比例审核拨付;建行市分行按实际征收数额的千分之零点一提取。

上述提取单位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的管理费要与各单位收入一并使用(建行并入劳务收入)。

三、“四源”建设费在建行的存款利息年终一次结算,每年的利息并入“四源”建设费统一使用。

四、“四源”主管单位,应于月度终了将收取的“四源”建设费全数上划建行市分行存入“四源”建设费市财政存款专户。

委托市建行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基建计划和市财政局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按季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情况,同时抄送市建委、市政管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名目重庆市都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北京市征收都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方法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治理方法9西安市关于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咨询题的规定12南京市都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16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19昆明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23海南省关于调整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6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方法28贵州省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30湖南省都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4郑州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6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咨询题的通知38山东省泰安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41青岛市关于加大和规范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45蓬莱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47金昌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治理方法50烟台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2新乡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56临沂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58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的意见63崇明县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实施方法6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7 2大连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治理暂行方法75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77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法81德阳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实施细则83重庆市都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治理,促进我市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方法缴纳都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综合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综合

一、1、工程勘察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定义】: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适用范围】:建设项目。

【计算方法】:按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0.8%计算。

按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10-20元/m2计算。

⑤附加调整系数:改扩建和技改建设项目为1.1-1.4⑥其他设计收费: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按基本设计收费的10%;编制竣工图的,按基本设计收费的8%;⑦浮动幅度值:上下20%初步设计阶段工作量占整个设计阶段的40%,施工图设计占整个设计阶段的60%,施工图预算费为整个设计阶段的10%,概算是初步设计的一部分。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4、施工图审查费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说明京勘设管字[2001]4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规划委与市建委《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市规法[2001]761号文的要求,我市将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现就有关审查收费的问题做进一步说明:1、在国家正式下达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前,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中《工程咨询人员工资费用标准》执行。

2、依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作量值为设计工作量的10%,并根据工程咨询人员工作日费用标准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为标准计算设计费的5-10%(具体收费标准参照附表)。

附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说明:1.如遇国家设计收费进行调整,则施工图审查收费相应调整;2.本表未包括的工程类别,则依据北京市最新建筑工程单方造价和类似工程收取审查费;3.复用审查费用参照以上相同项目标准取30%系数;4.外资项目审查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本标准确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京发改〔2016〕1332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332号密云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的函》(密政函[2016]87号)收悉。

根据原市发展计划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你区发展改革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住宅按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9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其它有关事项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183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8月5日。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本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由区发改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区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征收标准的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标准实施。

第四条本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2-(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京国土市[2005]540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三日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2009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2009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怀柔区2009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为抵御金融危机的影响,更好地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发展总体目标,鼓励企业尽快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怀柔区2009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暂缓征收的项目范围。

(一)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8〕6号)规定,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及市属项目由本区代收的除外)。

(二)2008年12月31目前区政府已批准缓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条暂缓征收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第三条办理暂缓征收手续的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审批类项目,在申报初步设计概算时提交;核准类项目,在具备核准前置条件后同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提交;备案类项目,在具备备案前置条件后向备案申请表一并提交。

经审核符合暂缓缴纳条件的,区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怀柔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缓征收协议书》(以下简称《缓征协议书》)。

第四条已签订《缓征协议书》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的,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政策支持。

(一)区发展改革委已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部分,减按8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的部分,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主体封顶的部分,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收费规范标准

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收费规范标准

北京地区建设项⽬⼯程费⽤收费规范标准北京地区建设⼯程费⽤收费标准1、前期咨询费 (1)2、设计费 (3)3、勘察费 (4)4、监理费 (4)5、施⼯招标代理费 (5)6、设计招标代理费 (5)7、勘察招标代理费 (6)8、监理招标代理费 (6)9、施⼯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6)10、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11、设计、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12、环保评估费 (8)13、施⼯图设计审查费 (8)14、竣⼯图编制费 (9)15、⼯程保险费 (10)16、职⼯意外伤害费 (10)17、建设单位管理 (11)18、城市基础设施费 (11)1、前期咨询费京发改〔2006〕171号附件:政府投资建设项⽬投资咨询评估等⼯作费⽤标准计价格[1999]1283附件⼀:⼀、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1.建设项⽬估算投资额是指项⽬建议书或者可⾏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法计算。

3.根据⾏业特点和各⾏业内部不同类别⼯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时可分别乘以⾏业调整系数和⼯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

附件⼆:附件三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的前期⼯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编制项⽬建议书 1.5-2.5 2.5-6.0编制可⾏性研究 3.0-5.0 5.0-12.0评估项⽬建议书0.8-1.7 1.7-4.0评估可⾏性研究 1.4-2.4 2.4-5.0注: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建议书或者可⾏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前期⼯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间内⽤插⼊法求出。

3.计算咨询费⽤时,应根据⾏业特点和各⾏业内部不同类别⼯程的复杂程度,经⾏业调整系数和⼯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调整后求出。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办理地址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办公地点行政事项受理大厅 (《关于调整市发展改革委行政事项受理地点的通告》)
办理电话
66411542(窗口一),66410812(窗口二),66410811(窗口三),66410810(窗口四)。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5、其他材料。
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缴费程序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事项。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办理受理手续。
4、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减免缓批复。
5、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80元)平方米,其他用房应按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文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办发〔2000〕19号)。
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实行先缴后返。由市建委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享受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办发〔2001〕52号)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1)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1)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 税费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 税费内容

税费8.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税费内容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均应从其新征开发区和旧城成片改建区销售开发的土地和商品房收入中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

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不参加统一开发的基本建设,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交纳分散建设市政费。

两项费用合称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内。

纳税(费)环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或区、县财政主管机关缴纳。

收取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照以下各项规定征收: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计划主管机关批准的计划转正(施工)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城近郊区征收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3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物价主管机关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的征收标准。

一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至100元。

相关规定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每3至5年调整一次,由市计委、市建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

补充说明根据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9 月1日起,北京市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新建项目不再单独交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法律依据1《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废止);1997/10/24;京政发(1997)第36号(相关法规8.49) 2《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1998/03/05;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相关法规8.50) 3《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8/12/17;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相关法规4.30) 4《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09/19;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相关法规8.9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9-19
【实施日期】2002-09-01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附件: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
(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

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

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 [1986]155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
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