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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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高国资监管企业运营效益和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1. 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确定。
2. 工资总额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工作难度等因素,并根据企业资金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三、工资总额的分配1.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2.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根据岗位责任和工作表现进行差异化,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透明公开,确保员工获得公正待遇。
四、薪酬结构的设计1. 薪酬结构应当合理激励员工,具备竞争力。
2. 薪酬结构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科学设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项目,并合理确定各项目的权重。
3. 薪酬结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薪酬水平。
五、工资总额的监管1. 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受到严格监管,依法依规进行。
2. 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总额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管理行为,国资监管企业应当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相应工资、追究责任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国资监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以上是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国资监管企业的工资管理公平、公正、透明,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营水平。
八、薪酬管理流程为确保国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薪酬管理流程,下面是具体的薪酬管理流程:1. 工资总额制定:国资监管企业董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企业经济状况和经营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额度。
2. 薪酬策略设计:根据工资总额,国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薪酬策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项目的设定与权重分配。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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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
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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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黑财规审〔2020〕1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9号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现将《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三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五章工资总额监督机制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金融企业更加有效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引导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函〔2020〕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2019年度清算和2020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办金〔2020〕1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函〔2020〕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以下统称金融企业)。
省属金融企业各级子企业(包括所属全资、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财务并表范围为准)的工资总额,由省属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管理。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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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号)和《关于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号)文件的规定,现结合******(以下简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所属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对本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即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陕西省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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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模板正式风格一、总则1.1 背景及目的根据中央企业工资管理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保证工资分配的公平合理,提高中央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2.1 工资总额的构成(1)基本工资:根据职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表现确定的固定金额。
(2)绩效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金额。
(3)津贴和补贴: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确定的津贴和补贴。
(4)奖金和福利:根据职工的工作成绩和企业的获利情况确定的奖金和福利。
(5)其他收入: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收入。
2.2 工资总额的核定(1)核定机构:中央企业工资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工资总额。
(2)核定依据:根据职工的岗位等级、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核定。
(3)核定程序:核定部门根据职工的相关信息和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确定最终的工资总额。
三、工资总额的分配3.1 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公平合理,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分配。
(2)奖励原则:对于业绩突出的职工,可以赋予适当的奖励。
(3)保障原则:保障基本工资的支付,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3.2 分配方法(1)固定比例分配:根据职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表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工资总额。
(2)个人核定分配: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职工,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工资分配的核定。
四、工资总额的管理与监督4.1 工资总额的管理(1)工资总额的保密:工资总额应进行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者泄露。
(2)工资总额的记录:工资总额应进行记录,包括工资总额的核定、分配和发放情况等。
(3)工资总额的审计:定期对工资总额进行审计,确保工资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2 工资总额的监督(1)监督部门:中央企业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工资总额的监督。
(2)监督内容:对工资总额的核定、分配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f560b38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f7.png)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管理事项。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第三条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是员工在公司正常劳动时间内的工资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度发放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公司管理层确定。
第六条奖金是根据员工在特定工作任务中表现出色而发放的额外报酬,奖金发放标准由公司制定。
第七条津贴是用于补助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住房津贴、餐补等。
第三章工资总额标准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与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总额标准,确保员工工资水平合理。
第九条公司规定的最低工资总额标准将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明确,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制定独立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发放、调整、核算和管理制度,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资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确保工资总额管理合规。
第十三条员工如发现工资发放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馈,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本办法进行调整,须得到公司董事会的许可,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并不得擅自修改。
以上即为《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希望对公司工资管理提供明确指引。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全]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全]](https://img.taocdn.com/s3/m/b8286d9c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3a.png)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规范集团、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指导和推进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及政策导向,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相关释义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的其他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等。
工费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集团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市国资委发布的年度行业平均工资调控线的标准,对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确定薪酬计划和薪酬水平,科学制订工资总额预算。
(二)效益基础原则。
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成本管理原则。
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双调双防原则。
着眼于企业和谐发展、长远发展,适度调控各企业间收入分配差距,适度调控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有效防止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过大,有效防止企业人均工资增长速度过快。
第五条集团在探索推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形成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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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从事国内商务活动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二、基本月工资
1、我司对岗位工资实行“岗位基本工资+技能收入”的模式,基本月工资的计算方式
与职级、学历、年龄有关,详见附件1。
2、针对新员工,可以支持根据其他地区绩效考核代价不同情况,实行岗位基本工资
一档改调解,但改调解前需要在岗位加班情况明确的前提下达成共识,后改调解从第二个
月开始应用。
三、技能收入
工作技能是员工能力的直接体现,我司把技能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业务岗位有关的技能,另一类是员工个人发挥的技能,具体计算方式参见附件2。
四、津贴
1.我司对每月考勤优秀的员工可以颁发考勤津贴,按照旷工、迟到等按两次处理给予
津贴,每次津贴根据实践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参见附件3。
2.针对特战行动队派出的员工,可以颁发出国津贴,金额按照出差次数和目的地距离
给予,具体计算方式参见附件4。
3、定期考核优秀的员工,根据业绩计件考核时可以给予额外补贴,具体计算方式参
见附件5。
五、工资总额
我司的总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技能收入+考勤津贴+出国津贴+业绩补贴等,其中基
本工资和技能收入均可向上调整,但要满足本单位工资政策以及管理规定,不得超出以上
范围以外的其他收入。
六、最后声明
本办法具有排他性,任何未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收入,本办法均不适用。
最终解释
权归我司所有。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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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3、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
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未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年度工资计划作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事情,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政决算前进行。
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政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关部分考核认定。
国企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国企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2237a9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ac.png)
XX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所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依据《XX 国资委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和国家收入分配关于政策,结合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企业在我公司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进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状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方案支配并进行有效监控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短期利润共享方案的现金奖励。
本方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的所有人员、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确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所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制度为中心的职工薪酬调控管理体系,并与企业财务预算体系的职工薪酬预算保持全都。
第六条我公司依据本方法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状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第七条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全都。
第八条企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应依照企业负责人、普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内退人员等不同类别职工分类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本方法所称普通职工,是指除企业负责人、离岗内退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的工资浮动机制,以省政府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为参照,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依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预算、企业进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状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d93b78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f.png)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de)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de)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de)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de)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de)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de)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de)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de)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de)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de)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de)适度增长.(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de)原则.工资总额(de)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de)最佳效果.(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de)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de)地位.二、工资总额(de)核定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de)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第六条企业当年(de)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de)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第七条各单位列入财务决算(de)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de),少提(de)部分计入工资储备金.第八条总公司对挂钩工资(de)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三、工资总额(de)使用第九条总公司对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挂钩提取与计划管理相结合(de)双重调控办法.工资计划基数每年下达一次,于1月份下达,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拟定;并于9月份对单位预考核后(各单位应于8月中旬将预考核资料及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送总公司)下达年度追加计划数.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为各单位当年发放工资总额(de)最高限额.第十条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之间(de)关系是: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小于发放数时,不足(de)部分可动用工资储备金弥补.如工资储备金仍无法弥补发放数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十一条各单位工资总额内(de)一切开支,均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单位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需经总公司考薪会批准方可执行.第十二条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和奖金.第十四条工资储备金除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以及总公司规定(de)其它(de)奖励性支出项目外,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五条单位在支付工资总额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保障职工(de)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单位工资分配中(de)重大问题,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出台重大改革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四、工资总额(de)检查监督第十七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工资总额(de)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工资总额应提取数或工资总额包干数以外另提工资,以及发放数超过总公司下达计划数(de),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在下年度应提数或计划数中加倍扣回.第十九条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de)单位,除责令更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de),要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五、具体管控措施第二十条建立预防机制,履行告之义务.每年1月份根据集团公司下发(de)关于我公司工资总额(de)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上一年度(de)工资开支状况,运用公司工资总额(de)核定办法核算我公司(de)工资计划基数及分配给下属公司(de)工资计划基数.将工资计划基数分配到每个月(de)份额,确定每个月(de)预警线.当月工资额超出预警线(de)2%,人力资源部要对考薪会及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告知.9月份追加计划数确定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将前9个月超出预警线部分补回.考薪会可根据各单位超出预警线情况,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以实现我公司提取工作总额总体可控.第二十一条下属公司工资管控及预突发情况提前申请.在每年(de)1月份确定下属公司工资计划基数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下属公司要严格把控应发工资额,不得超出.具体管控办法,由下属公司自行确定.如果因为生产需要必须增加工资额(de),至少要提前4个月提出预算,并出具详细(de)增加工资额报告和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公司总部考薪管理会.经考薪管理会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二条协助财务部实现具体(de)管控方法.为了合理规避集团公司对工资总额(de)管控,人力资源部要全力配合财务部(de)相关措施.协助财务部完成各种报表(de)汇报,并合理避税,减少不必要(de)开支.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对其下属单位(de)工资总额实行指导性管理.各公司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de)前提下,可自行申报年度工资总额.总公司考薪会会将其作为制定工资总额(de)依据.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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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和相关中央部门关于实施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有关部门授权控制的全国性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全资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不适用于外资企业、金融保险行业、内资企业管理改革,以及被国务院或有关部门临时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
【管理要求】(一)精简管理。
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精简管理工资总额,实行灵活政策和技术服务并行管理。
(二)合理拨付。
合理分配和拨付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把握好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方式和比例,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
(三)节约优先。
强化节约意识,把把紧紧把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财力配置,优先向主要生产、经营费用拨付,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工资总额管理影响。
(四)精准控制。
企业层面以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部分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中央企业财力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实行按部门、按机构细化精准控制。
(五)严把工资总额关。
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禁止超支补录行为,加大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考核力度,确保工资支出合理、有序。
(六)高效管理。
建立联网管理体系,重点侧重管理数据的完善和准确性,确保精确到账,提高财务决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现高效的企业财力管理。
【保障措施】(一)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拟定工资总额预算,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精心研究制定工资总额使用方案和使用办法,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程序。
(三)建立考核机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开展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考核。
(四)提高企业财力管理水平,建立精细化、智能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把握工资总额使用事项、使用规模、外购等项目考核情况。
(五)完善员工工资调整制度,建立规范的工资拨付机制,按照规定的财力配置和拨付范围进行拨付、严格执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要求。
(六)成立联网审批机构,建立多级审批程序,实行全面准确的工资控制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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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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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细则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合理分配企业资金,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管理,包括固定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工资。
三、总额分配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工资总额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确保员工的工资收入公平合理。
2.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根据员工的劳动量进行分配,按照“多劳多得”原则确定各级员工的工资标准。
3.调节公私拮据原则:工资总额的分配应当考虑员工的生活条件,根据员工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四、分配程序1.确定工资总额:企业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和各项经济指标确定工资总额,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
2.确定分配比例: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总额,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各项工资的分配比例,确保各项工资的分配合理。
3.确定个人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个人工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发放。
五、分配原则1.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以奖金、津贴等形式进行分配。
2.平均工资:在符合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员工的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平均分配。
3.福利工资: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餐饮补贴、医疗保险等。
4.其他工资:如节日津贴、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各项工资。
六、管理办法1.工资总额的管理应当遵循“财务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各部门配合”的原则,确保工资总额的合理分配。
2.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分配标准进行核算,并进行相关记录、归档,确保工资总额的安全管理。
3.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负责员工工资的核算、发放、登记等工作,并对工资总额进行定期审核和汇总。
4.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分配比例进行各项工资的分配,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七、监督检查1.企业领导应当对工资总额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责任人。
2.财务部门应当对工资总额的分配进行定期核算和审核,确保工资总额的合理分配。
工资总额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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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总额管理原则: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公司每年11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基础薪金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在年终一次性核定,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九条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等,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员工收入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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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总额管理原则: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
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
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公司每年xx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基础薪金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在年终一次性核定,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九条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等,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员工收入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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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总额管理原则:
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
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
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公司每年xx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基础薪金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在年终一次性核定,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九条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等,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员工收入增长幅度。
第十条公司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在岗正常劳动的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职务任免、待遇兑现挂钩,由国资委按规定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应通过职代会讨论,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体现对企业关键人才、重要岗位的有效激励,打破平均主义,逐步建立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按贡献大小相联系的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