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操作指南

青岛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操作指南
青岛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操作指南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

(单位部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前言 (1)

1.1. 网厅功能简介 (1)

1.2. 网厅系统特点 (1)

二、系统登录 (1)

5.1. 登陆方式简介 (1)

5.2. 首次登录注意事项 (3)

5.3. 登录首页概述 (4)

三、业务查询 (6)

3.1. 单位基本信息 (6)

3.2. 单位公积金资料 (7)

3.3. 职工公积金资料 (7)

3.4. 联名卡查询 (8)

3.5. 结息查询 (9)

3.6. 职工支取查询 (9)

3.7. 职工变更清册 (10)

3.8. 调入待确认查询 (11)

3.9. 单位缴存单据 (11)

3.10. 基数调整查询 (13)

四、业务办理 (14)

4.1. 单位信息变更 (14)

4.2.1. 业务介绍 (14)

4.2.2. 业务操作 (15)

4.2. 职工信息变更 (15)

4.2.1. 业务介绍 (15)

4.2.2. 业务操作 (15)

4.3. 单位汇补缴 (16)

4.3.1. 业务介绍 (16)

4.3.2. 业务操作 (16)

4.4. 个人补缴 (27)

4.4.1. 业务介绍 (27)

4.4.2. 业务操作 (27)

4.5. 职工综合变更 (31)

4.5.1. 登记 (32)

4.5.2. 提交单据 (37)

4.6. 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 (39)

4.6.1. 单个登记 (39)

4.6.2. 批量导入 (42)

4.6.3. 基数的核对与修改 (45)

4.6.4. 基数启用 (46)

五、客户服务 (47)

5.1. 业务提示 (47)

5.2. 日志查询 (47)

5.3. 身份证未送达 (48)

5.4. 短信定制 (48)

一、前言

1.1.网厅功能简介

为给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及个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开发了网上营业厅系统。通过网厅系统可以办理单位在线缴存、职工补缴、职工变更、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在线贷款申请、在线还款等。

1.2.网厅系统特点

?自主办理,流程简化

单位经办人自主申请、办理单位的日常公积金业务,业务提交启用后直接生效,无需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审核。

?在线结算,实时扣款

单位产生汇缴、补缴单据后,可以选择多种结算方式,实现在线实时扣款缴费。

?业务面广,操作简便

业务操作简单,可操作业务包含:单位汇缴、个人补缴、综合变更、基数调整、单位信息变更、职工信息变更,覆盖柜台90%归集业务。

二、系统登录

5.1.登陆方式简介

新网厅系统登录支持3种新的身份方式登录:建行UKey、交行Ukey、青岛E政通UKey。老平台用户开通网厅的【老版登录】后,继续延续以前的登录方式,使用插件登录,在原有登录网上平台的电脑上直接登录网厅系统即可。用户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登录方式。

网厅的老版登录地址

老平台用户在原有电脑上直接登录

网厅登陆限制:单位公积金资料状态非正常、单位网厅存在黑名单中的禁止登陆状态时不允许登陆。

单位状态不正常时,不允许登陆

5.2.首次登录注意事项

首次登录需要确认单位的性质、营业执照编号、组织机构代码、修改初始密码。

首次登录时,单位性质确认

青岛公积金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 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 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 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 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 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 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四、申请办理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 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 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

青岛公积金贷款制度提取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 (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核心内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怎么走?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法律快车房地产法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各种提取办法(全)

公积金七大用法 公积金的好处很多,对于打算买房的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申请低息贷款提高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对于不需要再购房的人,公积金则成为日常的一种储蓄,可以在退休后作为养老金的补充;同时,当职工一旦遭遇失业、大病等情况的,还可以申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缓解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公积金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在需要贷款和提取公积金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操作,对于一些公积金使用中的常见问题也比较模糊。为了使读者对于公积金的具体用法有更清晰的了解,本期《蓝地产》为您梳理出公积金最常用的七种用法,并请到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针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都知道使用公积金购房具有低首付、低利率、提前还贷更便捷、并且可以申请到更高额的组合贷款等优势。但在具体的提取使用中,又大都对相关政策缺乏清晰的了解。此外,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其作用也不仅仅局限在购房这件事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过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建造、翻建、大修、治疗重大疾病和生活救助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恰恰是广大百姓缺乏了解又急需了解的。 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 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与办理该贷款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

青岛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 局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青住金发〔2009〕2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统发住房补贴 申报记账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统发住房补贴单位:

为做好我市财政统发住房补贴的申报记账工作,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将于2009年10月进行住房补贴管理系统升级。为进一步做好住房补贴申报记账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一是更新单位申报程序,实现网上远程申报,提高住房补贴申报工作效率;二是住房补贴由原按年记账改为按月记账,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自2009年9月22日起,管理中心住房补贴及其他住房资金专柜暂时停止受理业务,2009年10月9日恢复受理业务。 三、自2009年10月9日起,各单位必须使用升级后的住房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申报单位使用新程序首次申报时,必须同时出具《青岛市住房补贴申报承诺函》。 各单位住房补贴业务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专柜申请新程序用户权限和初始密码,并预约申报业务培训时间,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凡未使用新程序进行住房补贴申报和未出具《青岛市住房补贴申报承诺函》的单位,管理中心不予记账。 四、自2009年10月9日起,各财政统发住房补贴单位必须按月进行变更申报,未申报的视为当月无变更,管理中心按审批部门的批准结果为变更申报单位记账至当前月份。 五、各申报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住房补贴变更申报工作。对单位申报错误等原因造成财政多计发住房补贴

的,申报单位负有将多记金额追回交还财政的义务。凡发生住房补贴超支需追还财政的,各申报单位应在收到管理中心《青岛市住房补贴超支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定超支金额,并将超支金额及时通知超支人员,将超支资金交还财政。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2020年青岛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0年青岛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放宽贷款条件,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确定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二手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四、继续执行省内异地购房贷款政策。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它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对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市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原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青岛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首套房最高能贷60万,二套房最高能贷50万。 现在公积金贷款,一个人能贷款多少,夫妻一共能贷款的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正常缴存余额、可贷年限、偿贷能力、贷款次数、房屋类型及总价款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照青岛市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20xx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中某些业务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 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款时间限时; 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全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青岛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操作指南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 (单位部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前言 (1) 1.1. 网厅功能简介 (1) 1.2. 网厅系统特点 (1) 二、系统登录 (1) 5.1. 登陆方式简介 (1) 5.2. 首次登录注意事项 (3) 5.3. 登录首页概述 (4) 三、业务查询 (6) 3.1. 单位基本信息 (6) 3.2. 单位公积金资料 (7) 3.3. 职工公积金资料 (7) 3.4. 联名卡查询 (8) 3.5. 结息查询 (9) 3.6. 职工支取查询 (9) 3.7. 职工变更清册 (10) 3.8. 调入待确认查询 (11) 3.9. 单位缴存单据 (11) 3.10. 基数调整查询 (13) 四、业务办理 (14) 4.1. 单位信息变更 (14) 4.2.1. 业务介绍 (14) 4.2.2. 业务操作 (15) 4.2. 职工信息变更 (15) 4.2.1. 业务介绍 (15) 4.2.2. 业务操作 (15) 4.3. 单位汇补缴 (16) 4.3.1. 业务介绍 (16) 4.3.2. 业务操作 (16) 4.4. 个人补缴 (27) 4.4.1. 业务介绍 (27) 4.4.2. 业务操作 (27) 4.5. 职工综合变更 (31) 4.5.1. 登记 (32) 4.5.2. 提交单据 (37) 4.6. 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 (39) 4.6.1. 单个登记 (39) 4.6.2. 批量导入 (42) 4.6.3. 基数的核对与修改 (45) 4.6.4. 基数启用 (46) 五、客户服务 (47) 5.1. 业务提示 (47) 5.2. 日志查询 (47) 5.3. 身份证未送达 (48) 5.4. 短信定制 (48)

新的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

新的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 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 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 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 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 (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 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 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 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8〕28号)等有关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2019年最新9月30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截至年月日,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离异□丧偶□。 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人,承诺将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因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如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为虚假的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同意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名单,并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查询本人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人贷款结清为止;(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共享政务数据,查询本人及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获得的本人上述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包括事后稽核审计。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内容,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部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内容予以准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职工本人签字:年月日 “职工本人签字”栏系由职工本人签字,本人保证/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无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单位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印留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及个人用户注册流程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用户注册流程图 一、单位用户办理流程图 备注:原网上平台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如需办理单位汇(补)缴及结算业务,需按照上述流程办理网上营业厅开通手续。 选择办理银行UK 的缴存单位,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UK 领用申请表》并填写、盖章 到中心柜面盖章确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UK 领用申请表》,同时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上营业厅业务开通申请表》。采用小额支付结算方式的,还需领取《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2013年12月16日前已签订《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的,需领取《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补充协议》。采用委托扣划结算方式的,还需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扣划协议书》。 到政务审批大厅办理E 证通。所需材料及流程详见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E 证通办理所需材料、网点、驱动下载及安装” 单位持加盖公章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上营业厅业务开通申请表》、相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详见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单位用户开通网上营业厅办理要件”)到中心柜面办理网厅开通、协议签订手续。经办人在柜面设置单位专业版网厅登录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初次登录网厅使用】 回单位安装UK 驱动 登录中心网厅,修改单位网厅登录初始密码。【第一次登录,须经修改后方可正常使用。密码须为字符+数字的复杂密码】 无 有 选择办理E 证通的缴存单位 到建行网点办理uk 。所需材料及办理网点详见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建行UK 办理所需材料、办理网点、驱动安装说明” 到交行网点办理uk 。所需材料及办理网点详见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交行UK 办理所需材料、办理网点、驱动安装说明” 到中心柜面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上营业厅业务开通申请表》。采用小额支付结算方式的,还需领取《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2013年11月30日前已签订《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的,需领取《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补充协议》。采用委托扣划结算方式的,还需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扣划协议书》。

青岛市办理房产证流程(公积金)

青岛公积金购房办理房产证流程 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 户口簿; 非必须,有条件就准备好指不定哪天政策变了就用上了。单身证明(单身人士);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预告登记证; 契税发票; 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表; 结婚证(若是共有则双方都必须到现场);

首先就是拿着上述所列的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做房产证办理登记。(作者就是因为当初到开发商那里领发票的时候开发商没有通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抽号排队业务已经办理一半的时候人家告诉你还缺个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文件,让作者白排了一个半小时的队。)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你登记表以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让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现场工作人员签字。 然后就是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排队抽号,抽号的时候带着身份证,工作人员在给你抽号的时候会查看你的身份证。 轮到你以后就一股脑把发票、购房合同、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交接单、身份证、预告登记证、契税发票和刚刚领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表给工作人员,让他自己挑有用的。大约15分钟以后,收件结束,工作人员会给一份收件回执,复印一份给现场办公的公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一份即可。 然后转战地税窗口咨询补交契税所需要的材料。(由于作者补交了一次面积差导致刚好超过了90平,需要补交额外0.5%的契税,坑爹啊。) 三天后带着钱(身上至少要有160大洋的现金)、收件回执和契税发票再次回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这次不用抽号直接去地税窗口补交契税(小伙伴们一定要记得必须16点以前去,要不过了这个点人家不收钱了啊。。啊。。啊。。送钱都不要啊。。啊。。啊。。只能第二天再去啊。。啊。。啊。。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啊。。啊。。啊。。)。契税补交完成以后去收费窗口缴纳160元的房产证

青岛市内四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市内四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市内四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 二、市内四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到管理处贷款专柜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单》,进行贷款资格的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2、借款申请人到约定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测绘手续。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申请领取《贷款承诺函》,然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借款申请人持产权过户收件回执,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办理贷款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贷款登记信息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5、合同签订、盖章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6、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借款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中心工作人员到房产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到帐后,借款人到贷款专柜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法律快车小编将介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7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业务办理流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业务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业务的,除每月扣款日、补扣日及会计记帐日,即7、8、17、18、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外,可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 一、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借款人须本人持身份证、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二)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目前只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即:部分还款后,仍按原贷款期限、原利率标准执行,减少月还款额。 (三)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无具体还款金额限制,但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只能进行两次部分还款,第三次必须办理提前结清。 (四)申请提前部分还款的借款人填写《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和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后,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及时将现金交款单交回公积金业务受理柜台,作为还款证明。 (五)申请人应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如当日未办结,申请自动作废。 (六)如申请人申请部分还款时,存在逾期,应先将逾期部分还清后,再办理部分还款手续。 (七)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办结后,借款人每月按调整后的还款额按时还款。 (八)申请贷款时,办理保险手续的,提前部分还款时保险费不予办理退费。 二、提前结清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办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须本人持身份证、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提前结清还款。 (二)将还款资金(包括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产生的相关罚息、违约金等)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将现金交款单交回公积金业务受理柜台,作为还款证明。 (三)还款手续办毕后,借款人领取相关撤押、退保证明材料。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如何把公积金取出来 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和方法

如何把公积金取出来公积金提取条件、流 程和方法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如何把公积金取出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本篇就为大家具体诠释一下“如何把公积金取出来”。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公积金提取分为三种类型:①约定提取;②部分提取; ③销户提取 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

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公积金提取办法 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人发〔1999〕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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