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飞行器安全法规与操作规范
飞行器安全法规与操作规范飞行器安全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民航组织及各国民航主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飞行器的安全运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操作规范,以规范飞行器的设计、制造、操作、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飞行器安全的法规和操作规范。
I. 飞行器安全法规飞行器安全法规是保证飞行器安全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飞行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1. 设计与制造飞行器的设计与制造需要遵循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法规,确保飞行器的结构强度、可靠性、飞行性能等参数符合要求。
制造过程应当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确保飞行器的各个部件符合标准,使用合格材料,以保证飞行器的安全性能。
2. 飞行运行飞行器的飞行运行需要符合航空管理局的规定,包括飞行的高度、速度、航线等方面的要求。
飞行员需要持有合格的执照,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舱内乘客安全飞行器乘客的安全是航空安全的重要方面之一。
航空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和程序,确保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这包括紧急逃生的指示、氧气面罩的使用、紧急滑梯的操作等等。
II. 飞行器操作规范飞行器的操作规范是指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性。
1. 飞行前准备飞行前准备是保证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飞行员需要检查飞行器的各项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包括发动机、仪器、通信设备等。
同时,还需要获取最新的天气信息,评估飞行条件是否适宜。
此外,乘客、货物和燃油的分布也需要合理规划,以保持飞行器的平衡。
2. 飞行中操作飞行中,飞行员需要严格按照航行计划执行飞行任务,保持飞行器在指定的航线上,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进行操作。
同时,飞行员还需要对飞行器的仪表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紧急情况处理在飞行过程中,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飞行员需要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这可能包括突发天气变化、机械故障、空中碰撞等情况。
学校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航空模型飞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在许多学校中,航空模型俱乐部也开始兴起。
然而,航空模型飞行涉及飞行器的操作和飞行安全,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障师生的安全,在学校中制定了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背景和目的航空模型飞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的活动,飞行器的操作和维护都是非常复杂而有风险的。
因此,学校制定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和促进航空模型运动的健康发展。
二、航空模型飞行器的准入条件为确保航空模型飞行的安全性,学校规定了以下准入条件:飞行器的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飞行器必须经过合格的维修和安全检测、飞行器必须携带可靠的遥控设备和遥控器、飞行器的起飞和降落区域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等。
三、飞行器的飞行区域和时间限制为了避免航空模型飞行对正常教学和校园秩序的影响,学校规定了飞行器的飞行区域和时间限制。
飞行器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飞行,飞行时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而且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法规。
四、师生的证书和执飞限制为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学校要求师生必须持有相应的航空模型驾驶证书才能进行飞行活动。
同时,学校规定了一定的飞行经验要求和年龄限制,以及飞行器的最大控制距离、最大飞行高度和飞行器类型的限制。
五、飞行器维修和保养规定为了确保飞行器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学校规定了飞行器的维修和保养规定。
飞行器必须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人员。
同时,学校还规定了飞行器损坏后的维修期限和责任分配。
六、飞行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为提高师生的飞行安全意识和飞行技术水平,学校安排了飞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飞行器的操作技巧、飞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等。
同时,学校还会组织定期的飞行技能考核,以确保师生的飞行水平和安全意识保持在较高水平。
七、飞行器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航空模型飞行的安全性,学校设立了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
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法规
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法规无人飞行器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航空器,它不仅可以用于拍摄风景,还可以用于监控、救援等多种领域。
随着无人飞行器的普及,对无人飞行器管理的法规也越来越重视。
以下是无人飞行器管理相关的法规。
一、对于无人机的操作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具体规定。
同时,操作者必须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的限制。
二、为了保证飞行的安全,操作者必须在飞行前对无人机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无人机的各个部分都运转正常,特别是电池是否充足、飞行路径是否畅通以及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天气因素等。
三、根据有关法规,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一般应当低于120米,并请务必避免在机场等灵敏的地区进行飞行。
同时,操作者必须在无人机飞行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四、对于涉及到救援、野外探险等特殊领域的使用,操作者必须在获得当地民事航空局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在此情况下,建议操作者仔细研究当地的气象条件,并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措施。
五、在飞行结束后,操作者必须仔细检查无人机,并及时提交飞行记录及相关数据,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因飞行造成的人身或财务损失,操作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无人飞行器的制造者和销售商也有相关的管理法规。
制造者必须出具详细的使用说明,确保用户能够正确使用无人飞行器。
销售商则需在销售前向用户提供相关的飞行知识和法规,以保证用户能够遵守相关法规。
综上所述,无人飞行器管理的法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既可以保障飞行安全,又可以保证正常的使用权益。
因此,无人飞行器的操作者和制造商应该牢记相关法规的内容,切实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以促进无人飞行器行业的发展。
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
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校园区域内无人飞行器的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粤公通字(2017)118号)及《使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作如下规定: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校园内使用未在中国民航总局(CAAC)登记注册的飞行器(无人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三、禁止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及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四、禁止未经许可的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五、禁止在饮酒后8小时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六、禁止未经许可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七、使用期间要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八、拍摄内容如后期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九、II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原则上只接受持有AOPA飞行执照(驾驶员或以上级别)的操控人员申请,或申请人飞行时有持飞行执照人员在旁监管辅助。
十、申请使用I型及II型飞行器(无人机)需提前1天填写申请表,经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学校空域负责人检查设备签字后方可通过。
山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需由学校负责安全工作校领导审批。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通知公安机关并协助捕获设备交公安机关扣留,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学校空域负责人: 办公室: 联系电话:。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正文:----------------------------------------------------------------------------------------------------------------------------------------------------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空器适管理政策指南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C-21-AA-2015-25R1下发日期:2015年2月6日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1. 目的本咨询通告提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定等相关的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2. 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制定。
3. 撤销自2015年2月6日起,本咨询通告取代2009年5月5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09-25)。
4. 参考文件AP-21-AA-2015-37R1,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
5. 概述5.1 定义本咨询通告所述轻型运动航空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1)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i) 600公斤(1,320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ii) 600公斤(1,32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iii) 650公斤(1,43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 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 H)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 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 N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 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 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5) 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 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或者单台电力推进装置。
(7) 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 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 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 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 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S-92直升
机
阿帕奇直升
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
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 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 登记。 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 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 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
苏30
苏2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
机
幻影2000
F-11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 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
“B”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2014-12-08 11:21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o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
(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D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的条件;2.总飞行时间50小时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于2小时留空时间(有在正式比赛中的记录证明)。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指为了保障飞机在空中安全运行,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分类按照机体构造和用途,航空器分为固定翼、直升机、滑翔机和其他特种航空器。
固定翼是指有机翼支撑的飞行器;直升机是指通过旋转叶片产生升力并垂直起降的飞行器;滑翔机是指没有动力装置,在大气中利用重力势能和气流进行滑行运动的飞行器;其他特种航空器包括气球、风筝等。
二、航路航路是指飞机在空中按照一定方向和高度进行飞行的路径。
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常规航路、临时航路和特殊航路。
常规航路是指经过正式批准并公布在相关资料上的固定航线,主要用于商业民用飞行。
临时航路是指暂时设立或者调整的临时性航线,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飞行。
特殊航路是指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航线,如军事飞行、救援飞行等。
三、航空管制航空管制是指通过监视和控制飞机在空中的运动,保障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措施。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塔台管制、区域管制和终端区管制。
塔台管制主要负责机场内起降和地面进近的飞行器,区域管制主要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空和远距离的监视和控制,终端区管制主要负责在机场附近进行接近和着陆前的监视和控制。
四、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是指具有合法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并担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职务的人员。
根据不同等级和类型,分为机长、副机长、考察员等。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五、其他规定除以上规定外,中国民用航空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气象、飞行计划、飞行高度、通讯、导航设备等。
其中,气象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因素,民用航空必须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飞行计划和高度。
通讯和导航设备则是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保障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安全运行的基本规范,对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民用航空工作的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航空运动管理办法1. 引言航空运动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运动项目,对运动参与者和管理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为了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各国纷纷颁布了相应的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先决条件以及主要管理措施等内容。
2. 目的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措施,对航空运动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运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3. 适用范围航空运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航空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滑翔伞运动跳伞运动飞行器驾驶活动热气球运动直升机运动航空模型运动空中飞人运动等4. 管理机构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由专门的航空运动管理机构负责。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负责制定和修订航空运动管理规定,进行航空运动场地的审批和管理,组织航空运动活动的监督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同时,该机构还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航空运动的顺利进行。
5. 先决条件航空运动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才能进行相应的航空运动活动:年龄限制:根据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确定适龄范围。
健康状况:参与者需要出具健康证明,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进行航空运动。
技术水平:参与者需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和执照。
6. 主要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主要管理措施:航空运动场地审批:航空运动场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
运动装备和设施要求:航空运动参与者需要使用符合标准的运动装备和设施,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运动活动许可:航空运动活动需要提前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安全监控和紧急处理:航空运动活动应设置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飞行活动记录和统计:对航空运动活动进行记录和统计,包括参与人数、事故事件等,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整改。
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跳伞运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跳伞运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印发《跳伞运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国跳伞运动的管理,保证跳伞运动的安全发展,提高跳伞运动技术水平,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组织专家组集体研讨后,制定了《跳伞运动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跳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航管中心2021年3月29日附件跳伞运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跳伞运动的管理,保证跳伞运动的安全发展,提高跳伞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跳伞运动”,是除军事目的或因紧急情况进行跳伞之外的所有领域的跳伞活动。
跳伞运动是指以运动、娱乐为目的的跳伞活动,一人或多人从飞行器上跳下,在下降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中主动使用降落伞的运动。
包括在风洞设备内进行的室内跳伞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简称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简称中国航协)负责管理全国跳伞运动组织实施。
地方航空运动协会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跳伞运动。
第二章跳伞运动开展形式第四条跳伞运动按以下四种形式开展:跳伞技术培训与考核、跳伞体验活动、跳伞竞赛、跳伞表演及创纪录跳伞。
(一)跳伞技术培训与考核:包括理论与实践两部分。
(二)跳伞体验活动:在教练带领下进行的实际跳伞活动,包括双人跳伞和室内跳伞体验活动。
(三)跳伞竞赛: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跳伞委员会是跳伞运动的唯一合法国际单项运动组织,该组织推广开展的跳伞正式比赛科目包括以下9种:1.特技定点跳伞2.踩伞造型跳伞3.造型跳伞4.艺术造型与自由式跳伞5.滑雪跳伞6.伞翼飞行7.速度跳伞8.室内跳伞9.翼装飞行跳伞竞赛活动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原则,并由专业裁判执行严格的体育规则,其核心是竞技性,即通过公平的竞争努力获得尽可能高的名次。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国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保障参与者和观众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详见文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表演和比赛活动,维护安全、有序、公正、公平的体育竞赛秩序,保障参与者和观众的安全和利益,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以飞行器为主要工具,进行空中表演、比赛活动的体育竞技运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举行航空体育运动表演或比赛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并依法向所在地市、县(区)民政、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申请备案或批准。
第四条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航空体育运动的安全、环保、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大力推广航空体育运动。
第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器械等应当严格设置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聘用航空体育运动员和技术人员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有关工作,并与运动员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航空体育运动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表演活动第八条航空体育运动表演,是指通过飞行表演进行观赏、欣赏、展示等活动。
第九条举行航空体育运动表演,应当经过航空体育运动组织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区)民政、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申请备案或批准,并确定航空体育运动员、技术人员和表演飞机的品种、数量等基本要素。
第十条航空体育运动表演,应当根据表演地理环境、气象、人口密度等因素,制定可靠的表演方案,并严格执行。
表演期间,应当设置专人专职负责安全监管,对飞行器进行监控和指挥,防止飞行器违规飞行。
第十一条航空表演飞行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和维护。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航空运动管理办法一、总则航空运动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航空运动活动,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性、有序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航空运动活动。
二、航空运动活动的分类根据航空器的类型和活动性质,航空运动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滑翔运动:包括滑翔机的起飞、飞行和着陆等活动。
2. 热气球运动:包括热气球的起飞、飞行和降落等活动。
3. 跳伞运动:包括跳伞的准备、跳伞过程以及降落等活动。
4. 飞行表演:包括特技飞行、航空飞行秀等展示性飞行活动。
5. 航空模型运动:包括航空模型的组装、飞行控制和比赛等活动。
6. 直升机运动:包括直升机的起飞、飞行和降落等活动。
7. 飞行器驾驶培训活动:包括私人飞行员培训、飞行员考试等活动。
三、航空运动活动的管理1. 运动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航空运动活动需要在专门的场地进行,运动场地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2. 运动器材的规范和监管:航空运动活动中使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器材的管理和监管。
3. 飞行员的资质和训练:参与航空运动活动的飞行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训练,并经过定期的考核和审查,保证其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航空运动活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5. 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航空运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航空运动场地建设标准2. 航空器器材检测合格证明样本3. 飞行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申请表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航空器:指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飞行器。
2. 飞行员:指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航空运动活动的人员。
3. 违规处罚:指对违反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体育运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赛事活动及其有关训练、普及和教育等内容。
航空体育运动包括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的航空体育运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普及和竞技水平提高。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航空体育运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反兴奋剂细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低空飞行的设备,有时被称为低空飞行器,是指无人机、滑翔机、运输机和其它航行器及配套设备等在低空空域飞行的特定设备,属于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为了保障低空飞行器在航空环境中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现行实施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
根据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所有使用低空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行飞行活动之前,提前向广东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申请航行批准,并在批准后按照规定时间安全飞行,如不按照规定飞行,,将依法予以扣押、没收和处罚。
从技术角度来讲,所有使用低空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完全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飞行器,这些飞行器必须装备有安全设备,并且必须实现航行调度跟踪和监控。
此外,为加强低空飞行器的管理,除完善现行管理措施外,法律法规加强了个人和单位使用低空飞行器时的粗心责任,并加大了严格调控开展飞行活动的有效性,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飞行评估机制,建立了低空飞行器的监测巡查机制。
低空飞行器的管理规定就是如此,它们主要是用来保障低空飞行器安全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各方应充分尊重和遵守低空飞行器管理规定,以便使飞行服务能够按照既定法律规定平稳发展。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航空运动作为一项卓越的体育项目,汇集了众多热爱挑战和自由的人们。
然而,为了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制定一套航空运动管理办法,既能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又能保护参与者和观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航空运动的定义和范畴航空运动是指一切利用航空器进行的体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滑翔、飞行器、热气球、空中马术等。
航空运动按照飞行器的类型和性质可以分为不同的项目,每个项目应有相应的规范和管理办法。
二、航空运动的参与者资格和培训要求1. 参与者资格要求:- 年龄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难度,设定适用的年龄范围,参与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年龄限制。
- 健康要求:航空运动是一项高强度,高风险的活动,参与者必须身体健康,无患有可能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的疾病或身体问题。
- 训练和证书要求:参与者必须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关的培训证书或执照,才能参与航空运动项目。
2. 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航空运动培训机构,配备合格的教练和设备,为有意参与航空运动的人员提供培训课程。
-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航空安全知识、自救和急救措施等。
- 培训周期和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的难度和特点,设定培训周期,并进行相应的理论和实践考核。
三、航空运动场地和设施建设1. 场地选择:为了保证航空运动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需要在安全航空通行条件良好的区域内选择合适的航空运动场地。
2. 设施建设:航空运动场地需要建设起满足运动项目要求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跑道、停机坪、教学楼等。
四、安全措施和紧急应对1. 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飞行前的准备工作、飞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2. 紧急应对:建立健全的紧急救援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遇到危险和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和应对措施。
五、航空运动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航空运动监督机构,负责航空运动项目的规范、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航空体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航空体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甘肃省体育局【发布日期】2015.05.11【实施日期】201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航空体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体育局,兰州新区科教文局,甘肃矿区体委,机关各处室,省航空体育运动学校,省内各航空体育俱乐部:《甘肃省航空体育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6日经甘肃省体育局2015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甘肃省体育局2015年5月11日甘肃省航空体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肃省航空体育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的发展,提高航空体育技术水平,保障航空体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甘肃省航空体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辖区内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体育器材从事或者经营航空体育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航空体育是指飞行员驾驶民用航空器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在低空范围内所进行的体育飞行活动的总称。
开展航空体育的民用飞行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悬挂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热气球、降落伞、动力伞、航空航天模型等。
第三条甘肃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甘肃省辖区内的航空体育。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航空体育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二)编制甘肃省航空体育发展规划;(三)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开展航空体育的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航空器材使用维护规定和航空体育运动教材、教学法、裁判法;(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并协助办理相应的证书;(五)监督检查甘肃省航空体育竞赛及活动飞行安全;(六)承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航局和军事主管部门委托的与航空体育有关的工作。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航空运动管理办法一、引言航空运动是一项重要的体育活动,将人类的梦想与技术结合,实现人类飞翔的梦想。
为了确保航空运动的安全和规范进行,制定航空运动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管理机构航空运动的管理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航空运动的组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航空运动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 确保飞行器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和适航性;- 管理航空运动场地的规划和维护;- 监督和指导航空运动队伍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发布航空运动赛事的组织和运行规则;- 指导航空运动教练员的培训和管理;- 确保航空运动活动的安全和规范进行。
三、航空运动场地航空运动场地是航空运动活动的基础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1. 安全性:航空运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飞行的条件,包括合适的气象条件、无障碍物的空域和周围环境的适宜性等;2. 设施完备:航空运动场地应配备适当的设施,包括起降跑道、停机坪、飞行员休息室、航空器维护区等;3. 环保要求:航空运动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4. 可持续性:航空运动场地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包括合理利用资源、经济可行性等。
航空运动管理机构应对航空运动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良好使用状态。
四、航空器安全航空器安全是航空运动的首要问题。
航空运动管理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航空器安全标准,包括:1. 航空器检查和维护:航空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进行飞行;2. 飞行员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运动管理机构应规定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航空器的能力;3. 飞行计划和飞行监控:航空运动管理机构应制定飞行计划和飞行监控制度,对航空器的飞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4. 事故调查和预防:航空运动管理机构应设立事故调查和预防机构,对航空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五、航空运动竞赛规则航空运动竞赛规则是航空运动赛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参赛选手和裁判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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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
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
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线电通信联系。
第十条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驶航空器或悬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井对其安全负责。
(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五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
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
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与军队、民航合用机场,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好机场净空和设施,维持好机场的空中和地面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飞行。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行调度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运动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飞行活动内容相符合。
驾驶执照须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二)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持有人身保险证明。
驾驶运动飞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载人气球、悬挂滑翔机、超轻型飞机的,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人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自带航空器或降落伞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自带航空器的,其适航证应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第十九条国(境)外飞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时,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中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航空模型运动的管理办法,按照航空模型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
航空模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与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有关联时,主持航空模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机场当局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取得联系,划定航空模型的飞行高度和区域。
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民航局文件民航发[2012]33号
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
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
随着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
气球、小型飞艇等几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现有规章,下发本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运行种类的下列航空器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
1、滑翔机(含动力滑翔机)
2、初级飞机
3、自转旋翼机
4、自由气球
5、充气体积小于4600立方米的飞艇。
二、驾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此类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由民航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包括对训练大纲的评审和训练质量的持续监督检查、飞行人员航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审查执照申请文件、对驾驶员实施熟练或定期检查等。
飞行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协助修订实践考试标准和理论考试大纲;成立理论考试审题专家组,定期更新理论考试题库;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推荐委任代
表。
此类驾驶员执照在实践考试前,应先通过理论考试,并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参加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
在实践考试中,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指派的考试员负责审查学生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并按实践考试标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口试和飞行技能考试。
考试员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提交考试结论和相关材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办理驾驶员执照。
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航空运动产业是重要新兴体育项目产业之一,是以航空运动项目为载体,提供相关系列产品、服务和产业链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飞机跳伞、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等六大类共26个运动项
目,具有科技含量高,消费时尚性强,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等特点。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航空运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军民融合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格局;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2000亿元。
到2020年,建立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1000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2000万人;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航空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的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明显提升,航空运动职业技术培训初具规模,形成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推进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面对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而设置的场所,包括向大众航空运动开放并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通用机场。
引导发展航空飞行营地建设,严格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航空飞行营地及设施标准》要求,依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组织考察评估。
接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通用机场,须按照民航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通过审核的营地,按照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分类,形成“金字塔式”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0年,建成各类航空飞行营地2000个,五星级、四星级、三星及以下级别航空飞行营地分别占建成总数的1%、29%和70%,四星级以上航空飞行营地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和地区。
积极引导航空运动消费
扩大消费群众基础,促进航空运动文化交流。
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航空运动休闲活动,丰富节假日航空运动赛事展会供给,发挥航空运动赛事、飞行表演、飞行体验等的示范作用,激发群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
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提高航空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粘性,提升航空运动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