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内部管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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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各项收入分配管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院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学院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分配的各项收入,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综合预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学院收入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学院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开展对外服务收入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维护学院声誉,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第六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院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章收入
第七条教学服务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包括本专科生学费、研究生、研究生班、委培及自费研究生、在职研究生、
第二学位学费收入,各类成教生、进修生、插班生、短训班、自学辅导班、留学生培养费,及各类办班的报名费、考务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第八条科研收入包括纵向科研课题拨款、横向科研课题收入和其他科研科技服务收入。
第九条对外服务收入,指学院对外开展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招标报名费收入等。
第十条各项收入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由学院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非财务人员收取。
各单位所需票据集中到财务处申领,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按要求及时核销。
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分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所属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一条教学服务收入(含继续教育)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本校及各教学点(函授站)的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生、中等教育(中职)生、成人教育、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的学费,严格按江苏省物价局及教育厅所核准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收取,使用在学院财务处领取的《江苏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
学生的教材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各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1、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内单独举办的中专、大专及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和职业技术培训)的办学收入,上交学校20%,主办单位留用80%。
2、学校各教学单位在校内单独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和职业技术培训)的办学收入,上交学校25%,主办单位留用75%。
3、和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学历、非学历班,扣除校外联办单位的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收入,上交学校20%,主办单位留用80%。
4、旁听生:上交学校65%,主办单位留用35%。
第四章科研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管理费提成比例的项目,项目经费到位后按规定提成。
上级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项目经费拨入学院账户之后,根据经费使用协议,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发放项目经费使用本(卡),按项目总额的5%(院级课题10%)收取科研项目管理费。
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凭经费使用本(卡)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其他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学校投资入股的校办产业的股利分配(或上交利润)全部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第十五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返费用,用于弥补学校医疗经费、购置医疗设备等。
第十六条租用承包学校资产的创收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使用管理部门兼顾管理和日常维修维护责任,年终财产检查无损坏, 有承包协议的按承包协议
执行,无承包协议的按以下比例返还使用管理部门。
1、学生宿舍所收住宿费80%上交学校,20%留归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使用。
对外出租、出借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2、食堂承包费50%上交学校,50%留归后勤服务公司使用。
3、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所得收入50%上交学校,50%留归部门。
4、利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服务所得收入,30%上交学校,70%留归部门使用。
以上资产在运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水、电费用按学校有关归定执行,并负责日常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收入全部归入学校收入;废旧物品变价收入(如书籍、报纸、低值易耗品等)70%归处理单位使用,30%归学校收入。
第十八条校内计算机房上机费收入,20%为学校事业收入;80%作为单位留用,用于微机室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和劳务报酬,其中,用于劳务报酬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九条招标报名费收入全部用于组织招标单位的招标组织、后续验收等专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其他创收收入,80%作为单位留用,2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项收入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各项收入上交学院部分,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不足和改善职工教学、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留用分成部分,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在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以按审批程序自主支配留用分成资金,用于补充运行经费不足,加强事业建设发展,提高本部门职工福利待遇,其中用于提高本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单位留用分成部分的30%。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准确、及时、完整上交财务处,所得收入分成比例依照本办法执行,纳入学院统一核算体系,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各项资金,要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五对隐瞒不报、私分、挪用各项收入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没有涵盖的其他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