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的司法实践困境分析——基于421起案例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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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博士论•坛
非法苻褚罪的司法実戲困境分析
—基于42/起案例的实证研究
—
□刘凯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实践中427起非法狩猎案件发现,非法狩猎罪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持续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并未对非法称猎罪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入罪门槛低、犯罪与违法行为混同等刑法被滥用的风险,还存在忽视行为人主观动机、侧重客观归罪的倾向。问题的产生源于多*方面,但规范层面的缺陷是主要原因。为此,应当修正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对规范性丈件的内容有所取舍,并在适当的时候修正《刑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野生动物;非法称猎罪;《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7-0069-11
收稿日期:2019-05-13
作者简介:刘凯(7992—),男,山东滨州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行政法。
野生动物可划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我国《刑法》第341条针对二者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对于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重则构成非法狩猎罪,轻则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因非法狩猎罪在理论上属于“轻罪”⑴的范畴,加之实践中发案数量较少,鲜见疑难复杂案件,故并未受到学界的重视。现有研究成果多关注该罪的理论问题,实证研究也存—如选取的样本时间跨度过长,未考虑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对入罪是否产在一定的疏漏⑵—
生影响等。
非法狩猎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其定罪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密切联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于2016年①并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较之修订前增加了部分条文,对行政责任亦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进而使得非法狩猎行为的入罪标准发生一定变化。那么,在修法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司法实践情况是否与修法前有所不同,是否存在司法实践偏离立法目的的问题,对此,笔者选取了2015-2018年期间审判生效的421起案件为样本,通过对比修法前后两年的司法实践数据,以期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根源,进而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①《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8年再次修订,但此次修订仅因《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而对涉及国家机构的部分规定作出微调,未对立法内容作出实质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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彳亍政与法
博•士址坛
一、研究样本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一)样本情况说明
笔者收集的案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效日期为节点,以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两个对称期间为取样时间段。通过设置“非法狩猎罪”“一审”“判决书”“2018”“2017”“2016”“2015”等检索条件,收集了480份判决书,剔除其中因技术问题而无法用作样本的判决书,最终获得421份有效样本。经过核对,上述421起案件均未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其中,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生效判决书106份,涉及被告人169人;2016年生效判决书104份,涉及被告人157人;2017年生效判决书102份,涉及被告人171人;2018年生效判决书109份,涉及被告人163人。就样本数量来看,2015-2016年的案件数及涉及的被告人数量与2017-2018年数据相当。通过样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生效前后两年的情况进行对比及实证研究得岀的结果具有可信性。当然,此次收集的样本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因只收集到判决书,无法接触案卷,故假定判决书内容真实无误;第二,样本仅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覆盖面上来看,带来一定的疏漏;第三,总样本数量有限,同时部分地区仅有不足十起案例,结论可能不够全面。虽所取样本尚存局限,但并不妨碍从收集的样本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对入罪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非法狩猎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其定罪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密切关系,所以入罪的原因将是案件统计、整理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方面。再者,非法狩猎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时有可能仅对行为人处罚金刑,存在与行政犯罪处罚相重合的情况,所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也值得重视。而在2016年修订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责任的内容,明确了罚款的数额,所以给予何种处罚的具体运用情况也是关注点之一。
(二)非法狩猎案件情况统计、对比及分析
1.案件分布情况简介。通过对各省的案件量统计,得到图1、图2。
2阳20硏絲谿量2017初唐各髒幢
图12015-2016年各省案件量图22017-2018年各省案件量2015-2016年,非法狩猎案件量最高的五个省份为江苏(63起)、河南(29起)、浙江(19起)、内蒙古(16起)、湖南(10起);2017-2018年,非法狩猎案件量最高的五个省份为河南(31起)、浙江(21起)、江苏
刘凯-非法符猎罪的司法实威困境分析
(20起)、安徽(20起)、湖北(19起)。江苏省案件量变化较大,但就案件数量最高的三个省份而言,始终为 河南、江苏及浙江,说明这三个省份非法狩猎案件发生率较高。
2.被告人情况统计。由于在判决书中可获取的被告人信息有限,无法获知其年龄、学历等情况,但 职业信息多有记载,经过统计得到数据表1、表2。
表1 2015-2016年被告人职业情况统计
表2 2017-2018年被告人职业情况统计
被告人职业农民
无业工人个体户其他未记录合计人数138588*********
占比42.3%17.8% 2.5% 3.4%0.3%33.7%
100%被告人职业农民
无业工人个体户其他未记录合计人数18433
1614186334占比55.1%9.9% 4.8% 4.2%0.3%25.7%100%
根据数据,被告人中农民比例最高,与无业者及工人等低收入群体合计占比超过了总体的60%,且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前后两个时间段无明显差异。根据分析,一方面,以农民为主体的被告人群体易 接触到野生动物,且能较为灵活地支配时间,存在实施犯罪的空间及时间条件;另一方面,此类群体大 多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
3.坦白、自首及立功情况统计。在整理案件中发现,大多数案件中存在自首、坦白等可减轻或从轻 处罚的情节,通过统计得到表3、表4。
表3 2015-2016年减轻、从轻等情节统计情节类型
坦白自首立功总计人数207
611269占比63.5%18.7%0.3%82.5%表4 2017-2018年减轻、从轻等情节统计情节类型坦白自首立功总计人数225682295占比
67.4%20.4%0.6%88.4%从表3、表4数据来看,尽管2017-2018年具有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被告人比例相对较多,但并无 过大差异。具体到各种情节,坦白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为自首。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大多数非法狩猎案 件都是在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被抓获的。这与非法狩猎行为的特点有一定关系:实施此类行为 往往需要行为人在一定区域内持狩猎工具在较长的时间里寻找猎物,由于科技的进步,执法部门往往 在禁猎区、自然保护区中安装大量的视频监控设备,且日常巡査频繁,致使此类犯罪行为易被当场发 现。而自首率相对坦白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也与犯罪特点有关:对于以架设捕鸟网、铁夹等无需行为人 长期蹲守在现场的狩猎方式,不易被相关执法机关发现。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而 非逃避则是因为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看来非法狩猎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严重犯罪性质。而立功的比例最 低应当是与被告人群体自身的特点有关,以农民为主的这些群体,其社会关系大多较为简单且稳定,既 难以获得他人的犯罪线索,也无法提供帮助案件得以侦破的线索。
4.入罪情形统计。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狩猎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数量要求,即“非 法狩猎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二是情节要求,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