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什么是请求权基础 iCourt
司法考试-民法60讲-学习笔记-精华高效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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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高分通过的秘籍,,优质考资,一网打尽!VIP会员火爆招收中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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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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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请求权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也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重要手段。”
“请求权方法是一种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和解决法律纠纷。”
“请求权体系是建立在一个特定法律系统内的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和作用。”
“实例分析是检验理论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 理解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和实际应用。”
这本书还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它不仅提供了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全面介绍,还 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这使得读者可以从这本书中获 得最新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非常优秀的法律书籍,它的写作风 格清晰明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构层次分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学生来说,这本书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值得一读。
阅读感受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涵盖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的书籍, 它的主题围绕请求权基础,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和体系。对 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学生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本书的写作风格清晰明了,作者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生动的例子,将复杂的法 律知识阐述得易于理解。读者可以快速掌握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概念和要素,以 及它在实践中的应用。
这一部分通过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的实践应用,让读者通过实例 来理解和掌握请求权基础的应用方法。
这本书的目录结构完整而全面,涵盖了请求权基础的主要知识点。读者在阅读 这本书时,可以通过目录结构,迅速定位自己感兴趣或需要深入理解的内容。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这是《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内容摘要
这些实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通过对这些实 例的分析,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和具体应用,从而更好地掌握请求权基础 的实践技巧。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是一本非常实用的书籍,它不仅系统地阐述了请求权基础的 各个方面,还提供了大量实例,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请求权基础的实际应用。
释明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3篇)
![释明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83daa7d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6c.png)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的法律规定。
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是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请求权基础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请求权基础的概念1.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2. 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指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的法律规定。
请求权基础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三、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1. 法律渊源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渊源:(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的一部分。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对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2. 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的类型(1)债权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债权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2)物权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物权关系,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2c022d7151e79b8969022659.png)
请求权基础(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请求权基础第一章一、请求权基础(一)意义: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之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得何种法律效果。
(二)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与其他法条(三)得作为请求权基础: 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6不作为请求权:(四)请求权基础之顺序: 1契约上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请求权 3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4物权关系上之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五)请求权之检验并不是对错得关系,而是透过如此的检查方式,可以避免对於案例事实的遗漏。
且本於目的性考量,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为前提。
第二章通则一、体系表:二、法例:(一)法源及法学方法 1民事法律适用之顺序 2法律 3习惯:通说指称习惯法而言。
其需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认心为其成立之基础,且依民法第二条习惯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始得适用。
如合会祭祀公业。
祭祀公业: 1祭祀公业请参照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二十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九0二号判决。
2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之财产,其需有享祀人、设立人与祭祀公业财产。
3派下权:派下员对於祭祀公业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同时具有财产权及身分权之性质。
4法理与类推适用:(1)法理:法律之原理。
实务上认为新订之法律得以法理适用於法律施行以前之实务案件当中。
(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八号),但王泽鉴老师认为除非立法者有溯及既往之规定,否则原则上应采取否定之见解。
(2)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将法律於某案例类型 a所明订之法律效果,转移适用到法律未设规定之案例类型 b上。
因此,要先确定 b是法律所未规定,使法律漏洞1,例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未规定『非婚生子女』得请求慰抚金(未婚妻) 1 现实法律规范与当初立法者所设想之状况有所出入,换句话说,就是违反立法者心中原订的计画,重点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了立法者之计画,如果立法者是有意沈默就没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然也没有必叫填补,因此,要进行漏洞填补,首要要存在『确实有漏洞』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另外要注意,就是关於法律漏洞,学者将他区分成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漏洞,前者乃依照立法者之目的应规定而未规定,后者乃指立法者应为例外规定而疏未为之。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453cbc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6b.png)
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对民事程序法适用的影响:关于《民法典》08-08 09:02《民法典》条文大多数的适用对象都属于民事实体法领域,当然将在民法问题的现实解决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以给付之诉为典型场景,我国民法学界常常采取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实体法问题。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实体法相关研究将更多地以请求权为核心重新解读《民法典》,以便为法官在裁判中引用法条提供权威参考。
这首先需要圈定现有成文法规范中涉及请求权基础的法条和经由指导性案例完成的法律续造,识别其中的完全法条、解释性法条、限缩性法条、引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厘清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然后将其与比较法及我国民法理论体系相结合,形成大致自洽的请求权及其基础的理论体系。
同时,在国内法学教育界大力推广所谓“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或者此类的案例研习模式的当下,这种思路的重要性似乎得到了进一步强调。
上述对请求权基础的认识,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民事程序法的适用。
为此,我们不仅应当看到在实体法视角下,请求权基础中的民事主体、法律依据和请求权内容在民法上的意义,而且应当很自然地注意到在程序法视角下,各构成要件要素/要件事实与原被告、被引用的法律规范和诉的声明(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甚至进而思考法理学视角下,法学方法论、涵摄技术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学术互动可能。
总而言之,在裁判方法上,有必要以诉讼请求、权利依据、要件事实和证据主张四个层次分解民事审判的内容,并相应地以裁判主文、裁判理由、事实认定和证据心证组成裁判技术的基本框架。
当然,在方法论层面的共识之下,只要民事实体法尚无法提供被学界和实务界同时在较大程度上广泛接受的请求权基础体系,无论对于以实体法上请求权/法律关系为识别标准的诉讼标的问题,还是本文讨论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来说,获取相对确定的答案都是比较困难的。
我们暂时不能指望《民法典》的出台能够一夜间“包治百病”。
无论程序法是实体法目标实现的工具也罢,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也罢,更为合理的恐怕还是如比较民事诉讼法上通常看到的,私法学者需要同时打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任督二脉”,私法研究也应当尽可能从两者出发,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综合方案。
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3篇)
![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ec24b5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e.png)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个人或组织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向国家机关或其他权利主体提出请求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它是法律实践中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请求权基础的内涵、种类、构成要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请求权基础的内涵1. 请求权基础的定义请求权基础是指法律规范中,个人或组织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向国家机关或其他权利主体提出请求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它是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2. 请求权基础的特征(1)权利性:请求权基础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2)义务性:请求权基础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
(3)法律性:请求权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4)明确性:请求权基础要求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的界定。
三、请求权基础的种类1. 民事请求权基础民事请求权基础是指个人或组织为实现其合法权益,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向国家机关或其他权利主体提出的请求。
如合同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2. 行政请求权基础行政请求权基础是指个人或组织为实现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向国家机关提出的请求。
如行政许可请求权、行政处罚请求权、行政强制请求权等。
3. 刑事请求权基础刑事请求权基础是指个人或组织为实现其合法权益,依据刑事法律规范向国家机关提出的请求。
如控告请求权、申诉请求权、赔偿请求权等。
四、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素1. 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享有请求权的个人或组织。
在法律实践中,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权利内容权利内容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益。
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 义务主体义务主体是指承担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在法律实践中,义务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4.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请求权基础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https://img.taocdn.com/s3/m/bf9b5e50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9b.png)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1.2 请求权基础理论概述 (4)二、请求权基础理论框架 (5)2.1 民法上的请求权定义 (6)2.2 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7)2.3 请求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9)三、请求权基础构成要素 (10)3.1 权利主体 (12)3.2 法律依据 (14)3.3 行为对象 (15)3.4 法律效果 (16)四、请求权行使与保护 (18)4.1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9)4.2 请求权的保护途径 (20)4.3 请求权救济的时效与期间 (22)五、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23)5.1 案例选取与问题提出 (24)5.2 案例解析与讨论 (25)5.3 案例启示与总结 (26)六、总结与展望 (27)6.1 本书主要观点回顾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述《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深入探讨了民法中的核心问题——请求权。
作者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系统阐述,揭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根本机制,并引导读者培养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法思维方式。
该书开篇即对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请求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基础则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物权、人格权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请求权的源泉。
在后续章节中,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请求权的类型、行使方式、效力以及保护等内容。
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作者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请求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强调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以其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深入了解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优秀读物。
朱庆育教授:民法之请求权基础(下)
![朱庆育教授:民法之请求权基础(下)](https://img.taocdn.com/s3/m/a2180e95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59.png)
朱庆育教授:民法之请求权基础(下)那么什么是请求权?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就是一方请求另一方做什么事情。
这就是请求权。
那么请求权和债权的关系如何呢?你可能会说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好,除了债权还有什么也是请求权呢?往往我们在讨论物权请求权的时候,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会有很多的争论,其中一个观点是认为请求权,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债权也是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付。
所以说物权请求权实际上来说也是一种债权。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实际上是把请求权这个概念等同于债权。
是这样吧?不是的。
请求权是上位概念,所以我们永远只说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不说债权等同于请求权。
当我们用这些概念的时候,为了方便,会把请求权这个概念和债权替换使用,但替换使用不是因为他们是等值的,只是因为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所以往往拿债权来说事。
怎么体现它是一个上位概念,从立法体例来看,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在总则编定义了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极少立法定义,请求权是极少立法定义中的一个,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就是请求权。
为什么在总则中规定请求权呢?这是说明这个概念是适用于其后各编的——债编、物编、亲属编、继承编。
是不是这样呢?你一检索就能知道。
债法中当然有请求权,债权本来就是请求权。
物法中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规定在债法,而是规定在物法当中,是物法当中的请求权。
亲属法中有没有请求权呢?当然有。
亲属法中还有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比如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物之所在,权利之所在。
无论这个物在谁手上,只要我是所有权人,我可以直接跟着物走,然后找到人,要求把物返还,不管经过几手。
我们把这个称为物权的追及力,物之所在,权利之所在。
我的眼睛只盯着物,等到物停下来了,我再往上看,哦,是这个人。
于是我请求他返还。
这跟债权请求权不一样,债权请求权永远都是针对特定的人。
这个人没了,你的请求权就没了。
亲属法中也有类似的请求权,如类似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亲子领回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https://img.taocdn.com/s3/m/48ab9752852458fb770b569e.png)
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了笔者梳理的我国民法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这篇文章将具体论述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及理由。
一、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概述(一)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2、类合同请求权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5、无因管理请求权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8、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排序总依据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近现代以来,随着父权、夫权的解体,纯粹身份利益已经所剩无几,即使是人格利益也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典的财产特性十分凸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的理由之一。
但即使独立成编,也无法改变财产利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即使是身份变动也总是以财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比如,离婚,收养等等。
所以,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以财产利益为中心构建。
人生存于世间,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权),必须仰赖一定的物质基础(物权),对这些利益的静的归属、直接支配是目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益一般是交易或者继承等来进行资源配置,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
(当然,从本源上讲,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劳动或者属于事实行为,或者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这里只考虑劳动之后怎么消费和交易的问题。
)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梅迪库斯说,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作为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作为利益变动最常见、最复杂的原因当然要进行首要考察。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就是直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又可以具体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最为多见,也就是合同。
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
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财产请求权,况且,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这里我们归纳为第四大类身份上的请求权。
物权法讲义6 朱庆育
![物权法讲义6 朱庆育](https://img.taocdn.com/s3/m/386cde9fec3a87c24028c479.png)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臵权等。 • 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等。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 能够独立存在的为主物权(称独立物权似较准 确)。 • 从属于其他权利的为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者 如担保物权,从属于物权者如地役权(从属于需 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法律性质
物权效力说 债权说 物权效力所生 请求权说
与债权请求权
1.权利性质 2.构成要件 3.诉讼时效的适 用 4.物权请求权与 债权请求权的竞 合
物权的救济权 说
三、确认请求权
•物权法‣第 33 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 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一)确认请求权的内容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确认内容 2.确认主体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法定”什么?
• 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 我学者常简化为“物权的 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 之表述。•物权法‣第 5 条显然是这一简化表述的 结果。问题在于,种类之 • “法定”与内容之“法定” 是否应作相同解释?
“法”是什么?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司法解释? —— 以“民通 意见”第118条为例。 习惯法?
五、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
(一)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存在
• Wieling.
(二)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三)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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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在民法学中,请求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实现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时效制度及实现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请求权基础理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派生性。
独立性意味着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
派生性则指请求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往往依赖于从权利的实现。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二、请求权与权利的关系请求权与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
权利是请求权的基础,请求权是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通常需要通过请求权的行使来实现。
例如,当债权人想要实现其债权时,需要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来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知识产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行政程序等。
三、请求权与义务的关系请求权与义务之间也存在密切的。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义务则是需要承担的法律约束。
当义务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例如,当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然而,并非所有的义务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义务属于非强制性义务,如道德义务等,这些义务的履行需要依赖于义务人的自觉和自愿。
四、请求权时效制度请求权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致使义务人的负担长期不能解除。
在民法中,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请求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五、请求权实现的法律救济当权利人的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8ef7deee5ef7ba0d4a733b60.png)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7年3月—7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课时数:54导言一、前提观念二、教学目的三、教学思路四、讲授体例第1章民法与民法典(1—2节)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私法自治(3—5节)第3章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第4章自然人(10—14节)民第二编人第5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法第6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总第7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论第三编权利第8章权利的救济(27—28节)第9章权利的时间属性(29—30节)第10章法律行为的规范构造(31—38节)第四编法律行为第11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9—45节)第12章代理(46—48节)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一)体系教科书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48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请求权基础名词解释 -回复
![请求权基础名词解释 -回复](https://img.taocdn.com/s3/m/b263d555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23.png)
请求权基础名词解释-回复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这种权利的基础就是请求权基础。
在法律上,请求权基础通常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或者权益。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那么他的请求权基础就是物权法中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那么他的请求权基础就是民法中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因此,请求权基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实践中,律师和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寻找合适的请求权基础,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和判决结果。
论合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
![论合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a3df0f1210661ed9ac51f313.png)
论合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一、请求权关系的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提出请求。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件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要判断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非给付之诉,则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没有适用的余地。
其次,判断请求权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2、请求权基础检索。
请求权基础种类繁多,构成要件千差万别,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通盘检索,既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同时由于不同的请求权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通盘检查,可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甲将一珍贵手表交由乙保管,乙死,其子丙将手表出卖于善意第三人丁,得款2万元,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损失2万元。
如果将甲的请求权定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117条,则甲须证明丙存在故意或过失。
如果将甲的请求权定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92条,甲无需证明丙存在故意与过失。
不同的请求权定性对甲诉讼的成败关系巨大。
一般而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顺序为:(1)契约上请求权;(2)与契约相关的请求权;(3)无因管理请求权;(4)不当得利请求权;(5)物权上的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
3、请求权基础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检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的,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又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
有德国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在锁定请求权基础后,需对寻找到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和定性。
4、归入(涵摄),指把具体的案件事实分解后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以获得一定结论的思维过程。
以涵摄为核心的法律适用过程,得以逻辑三段论表现出来,即:(1)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
(2)特定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
朱庆育:请求权基础探寻
![朱庆育:请求权基础探寻](https://img.taocdn.com/s3/m/080e0eeb90c69ec3d4bb75a7.png)
朱庆育:请求权基础的探寻(暨南大学人文讲堂之暨众法律论坛)(2016-05-30 23:51:01)主持人杨兢:“今天我们非常荣幸请到了中国民法学界的四大才子之一的朱庆育教授来给我们作请求权基础探寻的主题报告.朱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学的讲坛上以他独特的风格和引人注目的教学方法吸引了众多的法大的学子,现在他在浙江大学的光华法学院也是备受学生推崇的名师。
所以我们今天可以说是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他。
接下来的论坛有来自珠海法院、律师事务所、财政局和企业的法律实务人士参加,欢迎你们的到来。
(掌声)下面我们有请朱教授开始他的讲座。
”(掌声)朱庆育教授:我就站着讲吧。
谢谢杨老师的吹捧,也谢谢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各位同学.我来暨南大学是受瑞栋之邀,我们是老关系了,跟兄弟一样,小的时候住在一起(笑声)。
他们家兄弟三个是我们瑞金县的奇迹、传奇。
兄弟三个都是博士,三个大学老师,其中现在有两个现在是我的同事,都在浙江大学。
三个博士当中,其中有两个是法学博士,还有一个跟我一样也是在浙大光华法学院,所以他们家是我们瑞金县的传奇.我很荣幸能够跟他们三个一起长大.(掌声)那我们就开始吧。
定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的探寻。
我们知道请求权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到现在越来越是一个基础性的东西了.不仅仅能用请求权基础来串起我们的民法体系,在解决实际纠纷的时候,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报告的要点主要分成这么几部分。
我们就先简单地说一下什么是请求权的思维,请求权基础按照这个思路来往下走,请求权思路的大体是什么,然后为什么请求权思维会在民法的体系当中如此的重要,如此的基础,看起来它只是其中的一种权利而已.我们学民法的知道有很多种权利,民法其实就是权利之法,为什么单单突出请求权这个思维。
所以我们第二部分就是先简单梳理一下私权的体系,回答为什么会以请求权为核心。
然后接下来就是看一下请求权的概念到底是什么,怎么理解请求权的概念。
这些东西梳理完了之后我们再看一下探寻请求权的基础,什么东西会构成请求权的基础,怎么去寻找,寻找的步骤是什么,然后再按照请求权基础的这个方法怎么样来结合实际的案例,怎么样分析这些案例,怎么样展开我们这个民法思维去分析步骤到底是什么。
[资料]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资料]朱庆育物权法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f28b01a73c1ec5da51e27077.png)
[资料]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物权法教案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6年9月,2007年1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生课时数,45导言一、物权法的基础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必然是在一个限定了生活财富储量的世界中的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规则,也就是物在人们之间分配的规则。
由此,我们认识到了一个概念——物权(Sachenrecht),没有任何一个我们所能够想到的法律规则中可以缺少物权。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37页。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2章物权变动物第3章占有权第4章所有权法第二编物权法各论第5章用益物权第6章担保物权三、建议阅读书目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三编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版,2005第3版;4(梅仲协:《民法要义》,“第三篇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第四编对权利和利益的一般性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9(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10(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私法属性,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物权法的规范性质物权法规范属自治规范,而非管制规范;若无法律依据,政府不得限制或剥夺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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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什么是请求权基础iCourt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民商法实务精要(3)》深入浅出体会民法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了解iCourt详情请长按二维码联系诺诺多作者:朱庆育工作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编者按:本文节选自高杉峻主编的《民商法实务精要(3)》一书,麦读书店限时首发高杉峻印章版,10月26日12:00-24:00。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救济以及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文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其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其中,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positive Feststellungsklage)与否定确认之诉(negative Feststellungsklage)之别,分别用以确认法律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
[1]确认之诉的实体规范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形成之诉的效力在于直接改变法律关系状态,如撤销之诉、离婚之诉等。
[2]确认判决的意义仅仅在于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并不指令当事人为某种行为,形成判决则一经生效,法律关系即为之改变,因而,两者均无执行的问题。
[3]需要执行、同时也是对于权利救济最具普遍意义的,是给付之诉。
原因在于,一方面,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寻求救济时,无论是要求妨害防止、妨害排除、返还原物,还是主张损害赔偿,均以给付请求的形式表现;另一方面,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一般不具有终局性质,其意义通常在于,为之后的给付请求铺垫前提。
给付之诉旨在实现实体请求权。
[4]在此意义上,请求权构成权利救济的核心概念。
(二)两种请求权1.作为原权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能是原权,如契约之债中的给付请求权即是作为债权的效力而产生,近亲属之间的抚养请求权与赡养请求权则是作为亲属权的效力而产生。
原权意义上的请求权不具有权利救济功能。
2.作为救济权的请求权当基础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即发生救济性请求权。
例如,为了救济物权,产生妨害防止、妨害排除、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契约之债因发生给付障碍而遭到侵害时,产生损害赔偿等违约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发生侵权行为时,产生损害赔偿等债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等等。
本文所论请求权,即在救济权脉络下展开。
(三)请求权与诉权与救济性请求权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诉权(Klagebefugnis)。
实体法所讨论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
当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往往需要诉诸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即以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就此发生程序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即诉权。
因而,所谓诉权,指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决纠纷之权利。
[5]看起来,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诉讼法上的诉权一为实体权利,一为程序权利,二者泾渭分明。
不过,问题没有这么简单,不仅“诉权”本身在民事诉讼法学上富含争议,[6]请求权的实体权利性质亦非自古皆然。
罗马法时代,权利与诉讼紧密相联。
直到19世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Anspruch)和诉(Klage)的分离才由温德沙伊德最终在学术上确认。
温德沙伊德在1856年的《罗马市民法上的诉:基于当代法的观察》(Die Actio des r?mischenCivilrechts vom Standpunkte des heutigen Rechts)中指出:私法权利系原生权利,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可能性则具有派生性,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对于受到侵害或引起纷争的实体权利予以确认,并令其实现。
在此基础上,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可在司法程序之外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得到实现,属于实体权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构成胜诉的基础。
相应地,在温德沙伊德看来,诉权系公法上的权利,表现诉讼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被德国民法典接纳,如今已成为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其诉权理论亦得到广泛认可而占据主导地位。
[7](四)请求权在私法救济体系中的枢纽地位法律适用的经典模型是司法三段论。
传统上,这一模型的基本运用步骤是:先提取相关的法律事实,尔后根据这些法律事实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待得找法成功,将法律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最终得出法律效果,所遵循的是先确定法律事实然后寻找法律规范的顺序。
[8]据此,在任何一个案件面前,法律适用者都应尽可能全面分析案件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
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一一进行法律判断。
按照时间顺序逐一考察所涉法律关系的“历史方法”是确保全面无遗漏的有效路径。
案例分析的历史方法有助于系统训练法律人的法律适用能力,亦能够在全面观察待处理案件的基础上作出整体判断,有其无可替代的优势。
不过,其缺点同样不可忽略。
首先,缺乏针对性。
无论法律争点何在,均是雷打不动地以相同的进路——逐一分析案例所涉法律关系——展开。
其次,迂回繁复。
为讲求全面,即便与纠纷处理无关的法律关系,亦须不厌其烦地作出考察。
为了弥补这些缺陷,“请求权方法”遂进入法律人的视野。
[9]民事诉讼的基本样式是给付之诉。
此等法律纠纷,可依“谁向谁主张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之线索架构。
同时,以制定法为特点的法治国家,法官不得自创裁判规范,必须援引给定的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于是,检索据以支持或否定当事人主张的规范(请求权基础)在法律适用中即处于关键地位,甚至可以认为,寻找请求权基础之训练系法律教育的目标。
[10]相应地,纠纷解决的架构亦扩展为“谁向谁依据什么主张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woraus?)。
在此意义上,法律适用者的任务,一方面在于处理法律文本(寻找请求权基础、分析其构成要件并揭示其法律意义),另一方面则是将表现为法律规则的抽象形式化构成要素(Tatbestandsmerkmale)运用于具体案件,即涵摄(subsumieren)。
[11]两相结合,法律适用讲究的是“目光在规范要件与案件事实之间交互流转”[12]。
根据请求权进行操作,以寻找解决纠纷的规范基础,已成为当今德国最为流行的案例分析方法。
[13]作为请求权方法的倡导者之一,梅迪库斯相信,“只要案例问题所指向的目标能够借助请求权实现(如金钱支付、损害赔偿、原物返还、不作为),就应以包含此等法律效果的请求权规范为解决纠纷的出发点。
”[14]请求权基础存在于民法体系的各部分,远不限于民法总则。
为此,本文关于请求权方法的叙述,无法详细展开,只能点到为止。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依实证法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欲使请求权得到实现,需要有相应的规范支持。
该规范被称为“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就此而言,“无请求权基础即无请求权。
”[15]所以,以请求权为思考导向的案例分析方法,其主要工作即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16](一)请求权基础的类型请求权基础分请求权规范与法律行为两类。
请求权规范是确立请求权的法律一般规范,通常被规定于制定法。
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则是确立请求权的个别规范,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之为请求权基础,源于私法自治。
[17]在寻找请求权基础之前,首先需要对请求权作一类型化整理。
作为救济权的请求权,乃系于基础权利而发生,因此,一般情况下,有哪些类型的基础权利,就有相应的请求权类型。
为此,请求权大体可分为人格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如亲子领回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等。
各项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亦大致在相应法域。
不过,基于请求权的纠纷解决,以财产性权利为典型。
(二)请求权基础的检视1.请求权基础的检视序列请求权的不同类型,表明了案件所适用的不同规范基础。
请求权虽由当事人提出,但他并无义务显示其请求权性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只需要以“请求对方返还某物”或“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若干”等方式提出即为已足。
为其请求权寻找恰当的规范,更多是纠纷裁决者的任务。
[18]民法有关请求权的规范难以胜数,为了不至于陷入盲目的大海捞针式搜寻,法官一般对请求权的性质有一先在判断(Vorurteil),然后根据此先在判断展开法律适用过程。
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准确度,某种以合目的性考量为标准的检视序列即成为必要。
[19]布洛克斯给出的请求权检视序列是:[20](1)基于契约的请求权。
当中又须先后检视契约履行请求权和契约损害赔偿与费用补偿请求权。
(2)基于准契约关系的请求权。
包括:履行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对无代理权之代理人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因意思表示撤销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79条第1款未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79条第2款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费用偿还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683条基于无因管理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第670条基于委任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