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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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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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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运输管理分局、各区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第20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第5号)、《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规则的通知》(京交法发〔2019〕12号)要求,我委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京交运发〔2015〕257号)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从即日起实施,我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25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
附件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检查单
附件2:行政执法人员入户检查工作要求
附件3: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情况月报表
——结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京交运发〔2018〕 27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276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有关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各企业要制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应急措施。

开展教育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员工辨识风险、主动报告、科学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完善查验流程各企业要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承租人身份基本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部门,并留存查验记录。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经办人和实际驾驶人身份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并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从事分时租赁的企业,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注册用户线上线下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查验,定期核验所有已注册的用户,不得向身份查验未通过的用户提供用车服务;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在承租人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三)做好合同规范管理各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或电子协议,并告知承租人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要记录承租人身份信息,明确车辆用途,严禁车辆转租转借和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第24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备存并签发备案证件。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法人、汽车租赁营业门店、汽车租赁经营车辆的初始情况备案和变更情况备案。

第五条9座(不含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不予备案。

第六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履行备案管理责任。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的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的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交通运输行业“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定于2020年12月31日起,正式启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电子证照,不再出具纸质版证照,现将相关事宜函告如下:一、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是参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经营许可证》(JT/T 1291—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输证》(JT/T 1292—2019)制作的。

电子证照上加盖的电子印章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统一规定大小为40mm。

由于北京是直辖市,许可证“许可证地级市简称”和运输证“运输证地级市简称”用行业简称替代,具体有:货、驾、游、省、客等,后附相关样式示例。

二、对于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我委将在《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经营范围”下放标记“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字样,后附相关样式示例。

三、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电子证照可通过扫描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实,网站查询地址:/。

四、本市在2020年12月30日(含)前制发的纸质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委政务服务中心,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机关各相关处室:2022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5号)正式印发。

为落实2022年版禁限目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54)道路运输业大类中“禁止新设立或迁入业户(车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涉及限制类管理措施适用于全市范围,禁止类管理措施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市城市副中心。

二、本通知规定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是指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

三、本通知规定的新能源车辆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氢能源车辆是指以氢能为燃料的车辆;清洁能源车辆是指燃气车;传统能源车辆是指汽油、柴油车辆。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各类情形,均包含未携带动力的挂车。

五、自2022年3月18日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行政相对人下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一)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二)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三)大件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四)货运代理备案申请;(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扩大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除外;2.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或大件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车辆除外;3.以上情形均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京运管赁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运管赁发〔2009〕63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现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印发你们,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运管赁发[2007]379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事项一【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开业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申办【申办条件】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4.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5.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的各项要求。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申办方式】现场办理【申办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2.《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一份;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6.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法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章程;9.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10.租赁车辆登记证明复印件;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12.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已于2007年4月4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是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规划》、《北京市省际客运及线路发展调查报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北京市实际编制的。

该意见明确了北京市省际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及保障措施,是我市“十一五”时期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并对长远发展和规范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发挥重要作用。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促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省际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加强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以下简称“省际客运”)线路管理,改善线网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利益,提高企业效益,规范省际客运市场秩序,推进省际客运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北京市“十五”时期的省际客运发展实际,制定“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的,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交通发展纲要》,结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考虑未来交通需求增长,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畅通、便捷、高效和智能化的北京市省际客运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省际客运从“供需平衡型”向“质量效益型”和“运输安全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方式转变;省际客运线网布局更加合理,快速客运比重逐渐增加,客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信息化与智能化科技应用能力不断增强,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省际客运市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京交安全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通知京交安全发〔2016〕79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轨道办,委直属(挂靠)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根据《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信访办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6年7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信访办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轨道办,委直属(挂靠)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市交通委受理范围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委信访部门安排接谈并做出相应处理:(一)来访人对市交通委及二级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受理的信访请求,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京交运发〔2016〕407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407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 年第243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 年第227 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租赁小客车配置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1.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2.附件1-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 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遵循总量调控、扶优扶强、公正公开、无偿配置的原则,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

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优先发展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能源车辆,鼓励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规模经营、自助租还、方便快捷的分时租赁服务。

第四条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采取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京交运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7〕81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城六区交通委、市公交集团、祥龙公交公司:为做好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及时维修更换缺失破损设施,方便群众乘车,按照《公共汽电车交通标志》、《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有关规定,参照借鉴市属公交运营企业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7年3月15日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为广大乘客提供良好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对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按照建设、管理一体要求做好维护工作。

紧邻地铁站的公交站站名原则应与地铁站名相一致。

三、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简洁大气的原则,做到与所处路段周围景观相协调。

四、市属公交企业公交是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的主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属公交企业要明确所属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各郊区政府建设的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市政府或有关地区、部门根据城市市容景观提升改造及其它工作需要,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交站杆站牌站亭护栏进行更新更换的,其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京交运发〔2016〕36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365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现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9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促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诚信自律,保护机动车维修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效能,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信息采集平台,将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及要求进行填报的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以下统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提供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维修车辆信息和维修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京交应急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交应急发〔2009〕64号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是奥运会成功举办后首都发展步入新阶段的第一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起步之年,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之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1.15”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平安北京”建设总体工作目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现就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今年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从建章立制入手,努力形成一个完善、有力的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一是积极建立政府监管、市区联动、部门互动、舆论监督、企业主责的工作机制,保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目标实现。

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会议通报制度,结合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召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情况,传达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控制和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建立部门之间工作例会制度,属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密切沟通工作信息,建立检查中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京交安全发〔2012〕 245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2〕24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交通企业: 为建立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要求,市交通委会同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本市交通运输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具体包括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水运游船等交通企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京环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京环发〔2020〕26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及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

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及时向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制发《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见附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查验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复检凭证。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北京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或“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查询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并可将查询结果作为维修复检凭证。

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工作。

超标排放汽车在检测不合格后,可到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修理。

维修企业在完成超标排放维护修理后,要向托修方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上录入并上传维修治理信息。

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市船舶检验所(市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局相关处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市交通委《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两项许可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推进相关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调整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区运输管理部门、委审批中心停止受理、办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及机动车维修相关服务事项。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取消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管理,依法办理许可,加强安全监管。

各相关行业处室应及时废止、修订我局程序性规定涉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有关内容、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功能。

三、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备案程序性规定、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和功能;组织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其他三项要求;按委法制处要求申请调整权力清单内容。

同时,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应进一步探索机动车维修行业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工作,并研提工作意见。

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取消后,局相关处室和区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京交法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交法发〔2011〕12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号),现转发你们。

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打击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监管各项工作。

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一)路政局负责组织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和相关道路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公交港湾、出租车停靠设施以及人行过街天桥和通道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完善。

对今后新开通的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及配套设施,要建立与交通运输场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的工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场站功能的发挥。

既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道路及配套设施需要改造和完善的,应分批纳入市、区年度交通疏堵工程解决。

(二)运输管理局要根据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情况、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等因素,做好出租汽车运行组织工作,逐步完善远郊区县区域出租车试点工作。

围绕全市治理“黑车”重点工作任务,在进一步优化全市公交线网的同时,着力改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省际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公交换乘条件,着力完善社区短途接驳微循环线路,着力统筹好市郊公交线路与郊区境内客运线路的协调发展,改善公交出行环境、方便群众出行,进一步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京交路建发〔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1〕199号各道路建设养护从业单位,各公路分局、城养中心:为确保道路运行安全,按照《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方案》(市治超字〔2011〕10号)和《北京市路政行业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行动方案》(京交路公管发〔2011〕178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1年9月14日关于在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行安全,落实北京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方案》(市治超字[2011]10号)及《北京市路政行业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做好我市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市所有道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运输路用材料,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运输不可解体的构、配件等工程材料超过限载标准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方可起运。

第三条各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将路用材料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的条文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须在路用材料供应合同中明确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的条款,并将合同向建设单位备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自动记录的称重设备进行查验,单车车货总重最高不得超过55吨(不同车型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交运输发[2013]1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3〕158号)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委(局),(96123)举报投诉中心,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委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针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谁受理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和受理第四条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含电召调度中心,下同)提出,也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时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

投诉人通过书面形式投诉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说明自己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的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投诉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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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文件京运管修发〔2009〕321号关于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近几年,本市汽车喷烤漆房火灾事故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突出的安全隐患,为了有效遏制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火灾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制定了《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为贯彻实施《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有效遏制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评价目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是指由国家认监机构批准的交通产品认证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安全与管理方面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意见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参考依据。

在本市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确保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管理符合使用要求,消除设备本身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淘汰老旧设备,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切实保证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

二、综合评价内容(一)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安全状况,包括送、排风系统,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要求。

(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包括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及其运行和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价原则(一)客观、独立原则,即评价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必须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机构必须做到评价程序公开、评价规则和标准公开、评价意见公开;(三)定型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即管理类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技术类项目尽可能采用定量评价。

(四)依法实施、依标准评价的原则,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

(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即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制定相关规范、规则,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四、综合评价程序综合评价按照“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企业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双方签定评价合同——评价专家组现场检查评价——评价专家组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的程序进行,各级运管机构将参考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对经过评价的汽车喷烤漆房使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实施安排(一)汽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自购买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不满5年的,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评价;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自购买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超过5年(含5年)的,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二)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应在9月底前提交综合评价申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合格。

未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三)使用期超过5年(含5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应在2010年4月底前,提交综合评价申请,完成综合评价。

未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四)2009年12月1日起,已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新增和更新的汽车喷烤漆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并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五)2009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按申请的经营范围,需要配备汽车喷烤漆房的,所配备汽车喷烤漆房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并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凡欲新购置汽车喷烤漆房的机动车企业,应选择经过交通产品认证的汽车喷烤漆房。

选择未经过认证的汽车喷烤漆房,则视为在用设备,应经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七)2011年至2014年,汽车维修企业应对使用期达到5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八)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周期暂定为3年,凡综合评价满3年的,须再次进行综合评价,未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九)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评价规则的有关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在用的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

(见附件1)六、工作步骤(一)工作部署阶段。

2009年9月上旬召开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大会,部署本市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全面启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

2009年9月中旬—2010年4月底前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5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本辖区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总结,局修管处6月底前完成全市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一)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辖区企业的宣贯工作,细化工作任务,主动宣传沟通,做到宣传贯彻到位,监管检查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价规则的有关要求,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确保综合评价质量。

(三)汽车维修企业,要充分认识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配合综合评价工作,提供相应文字资料并为现场检查评价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企业与评价机构的有关协调工作及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运输局。

附件:1.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2.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喷烤漆房 使用安全 评价 通知抄送: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1、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8278011 58278013 582780142、中国船级社联系电话:65239001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二○○九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 (1)第三章 综合评价程序与判定依据 (2)第四章 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 (3)第五章 附则 (4)附件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格式) (5)附件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格式) (8)附件3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 (11)附件4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管理要求 (13)附件5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格式) (15)附件6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格式) (16)附件7 企业对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满意度反馈信息表 (19)附表1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 (20)附表2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 (2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提升我市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综合评价”,是指由国家认监机构批准的交通产品评价机构对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意见将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措施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独立原则,即评价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必须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机构必须做到评价程序公开、评价规则和标准公开、评价意见公开;(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即管理类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技术类项目尽可能采用定量评价。

(四)依法实施、依标准评价的原则,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

(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即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制定相关规范、规则,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第四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安全状况,包括送、排风系统,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要求。

2.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包括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及制度运行落实情况。

第三章 综合评价程序与判定依据第五条 综合评价按照“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企业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双方签定评价合同——评价专家组现场检查评价——评价专家组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的程序进行。

各级运管机构将参考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对经过评价的汽车喷烤漆房使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评价机构:本规则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正式发布,并连同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一起对社会公布。

2.评价申请:已获得开业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自愿向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

3.材料符合性审查:评价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符合性审查。

4.签定评价合同:评价机构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汽车维修企业签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合同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

5、现场检查评价: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组,对申请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1)评价组在审阅相关申请材料基础上,采取实地考察、检测、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相关的企业、设备、人员和管理信息,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技术要求》(见附件3)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现场检查管理要求》(见附件4),采用《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表》(见附表2)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对企业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使用安全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综合评价意见(格式见附件5)。

(2)现场检查评价过程中,评价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做进一步阐述与说明。

(3)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指定的组长负责。

评价组组长应在现场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统一的综合评价意见,并及时报送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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