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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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文件

京运管修发〔2009〕321号

关于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

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近几年,本市汽车喷烤漆房火灾事故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突出的安全隐患,为了有效遏制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火灾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制定了《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规则》,为贯彻实施《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有效遏制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目的

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是指由国家认监机构

批准的交通产品认证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的安全与管理方面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意见作为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参考依据。

在本市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确保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管理符合使用要求,消除设备本身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淘汰老旧设备,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切实保证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

二、综合评价内容

(一)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的安全状况,包括送、排风系统,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要求。

(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包括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及其运行和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价原则

(一)客观、独立原则,即评价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必须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机构必须做到评价程序公开、评价规则和标准公开、评价意见公开;

(三)定型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即管理类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价,技术类项目尽可能采用定量评价。

(四)依法实施、依标准评价的原则,即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价。

(五)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即综合评价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制定相关规范、规则,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四、综合评价程序

综合评价按照“发布评价规则并公布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企业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双方签定评价合同——评价专家组现场检查评价——评价专家组评价意见的审定与确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的程序进行,各级运管机构将参考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对经过评价的汽车喷烤漆房使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实施安排

(一)汽车维修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自购买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不满5年的,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评价;企业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自购买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超过5年(含5年)的,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二)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应在9月底前提交综合评价申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合格。未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三)使用期超过5年(含5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应

在2010年4月底前,提交综合评价申请,完成综合评价。未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四)2009年12月1日起,已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新增和更新的汽车喷烤漆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并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五)2009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按申请的经营范围,需要配备汽车喷烤漆房的,所配备汽车喷烤漆房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08),并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凡欲新购置汽车喷烤漆房的机动车企业,应选择经过交通产品认证的汽车喷烤漆房。选择未经过认证的汽车喷烤漆房,则视为在用设备,应经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七)2011年至2014年,汽车维修企业应对使用期达到5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八)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周期暂定为3年,凡综合评价满3年的,须再次进行综合评价,未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九)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评价规则的有关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在用的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

(见附件1)

六、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9月上旬召开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大会,部署本市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全面启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09年9月中旬—2010年4月底前开展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5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本辖区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总结,局修管处6月底前完成全市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辖区企业的宣贯工作,细化工作任务,主动宣传沟通,做到宣传贯彻到位,监管检查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价规则的有关要求,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在用汽车喷烤漆房进行综合评价,确保综合评价质量。

(三)汽车维修企业,要充分认识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配合综合评价工作,提供相应文字资料并为现场检查评价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企业与评价机构的有关协调工作及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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