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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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诊断治疗行为直接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㊂为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规范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均从多方面对医疗健康行业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的设立㊁行医准入㊁执业行为等方面㊂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制㊂但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目前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并给社会和就医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服务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害㊂

对于非法行医这一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将非法行医定义为,指违反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一切医疗违法活动.从具体触犯的法律来说,非法行医多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从业管理和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而其行为可以概括为不合法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违法医疗活动,或虽有行医资格,但违法执业的医疗活动等㊂非法行医罪可以参照我国刑法第

336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对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的不同情节所应承担的处罚进行了明文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㊁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造成人员死亡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㊂因

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非法行医

罪包括两个要点,一是要求情节严重,二

是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

医疗活动㊂

根据上文中非法行医的概念及非法

行医案例,可以将非法行医包括的情形

概况如下:第一,就医疗机构而言,包括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

疗服务活动,或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但机构的从业人员无执业证书或

不符合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规定,或机

构自身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超出登记许

可诊疗范围㊂第二,就医疗从业人员来

说,非法行医的情形包括未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人员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或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在医疗机构外从事个

人性医疗服务活动,或从事医疗服务的

活动超出了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㊁类别

和范围等情形㊂此外还包括利用不科学

手段从事所谓诊疗活动,如电脑程序和

封建迷信及 特异功能 ㊂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有关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格的人 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㊂

因而确定非法行医的关键又转变为如何

认定 医生执业资格 ,但有关这一认定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

歧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公布的‘关

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行医罪主

体的认定依据,提高了司法实践工作的

可操作性㊂其对非法行医的情形做出了

具体解释,如行为人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但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及在未

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下从

事医疗活动;以及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期间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等㊂

我国学术界对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

的论述有如下几种观点:观点一,非法行

医罪的行为人在明知行医行为属于非法

的情况下但仍进行实施㊂行为人是否以

牟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构成㊂观点二,

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在知道自己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了牟利而进行

的非法行医㊂观点三,非法行医罪的行为

人有意借行医之名对他人进行伤害,而

对其处罚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

罪进行㊂其中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因其

在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同

时,也弥补了第一种观点忽略间接故意

情形的不足㊂

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存在分歧

不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行医罪的

客体问题已达成共识,将非法行医罪的

客体认定为 复杂客体 ㊂只是在具体表

述上会存在些许差异:第一种观点将非

法行医罪的主要客体认定为国家医疗卫

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卫

生㊂第二种观点将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

和国家医疗机构㊁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

权作为非法行医罪的客体㊂第三种观点

认为当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

重损害或死亡时,本罪客体为特定公民

的健康与生命权和国家医疗管理秩序的

双重客体;而当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

时,本罪客体是作为国家正常医疗管理

秩序的单一客体㊂(下转51页)

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

刘学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150021)

[摘要]本文通过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判例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我国非法行医现状及特点,总结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法院依法追究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提出具体意见,欲有效消除非法行医受众市场需加大卫生资源投入数量,平衡城乡卫生资源配置,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尝试建立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加大卫生监管力度,将非法设立的个体诊所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完善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以便更加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综合监管机制

(上接47页)

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㊂其主要表现为:第一,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即对就诊人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第二,行医行为是非法的

(即行为人擅自行医);第三,非法行医行为与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㊂

自2005年我国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该项行动得到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各部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加强案件移送工作来对疗服务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整治,有效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㊂同时,各部门还密切配合最高法有关非法行医解释的实施工作,并会同公安部起草了‘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㊂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执法监督和打击无证行医等非法行为,卫生部在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若干建议,如围绕非法行医的重点区域和

重点环节,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措施;将群

众监督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关

键线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涉嫌非

法行医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力度,发挥

警示作用;努力提高各地医疗执法监督

的能力和办案水平等㊂

综上,随着我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的不断深入,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

以法律㊁法规惩治非法行医行为为重点,

并通过辅以非法行医长效综合监管机制

的完善体制,从而在短期和长期内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㊂

国外对于非法行医这一行为都有着

较为严格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法规,尤其

是西方发达国家有着特别大的惩罚措

施,如在美国密歇根州,无证行医属于重

罪,最高可判四年徒刑,其定罪与病人同

意或不同意和是否收费无关,而纽约州

刑法典甚至将对孕妇实施堕胎手术的行

为也视为非法行医行为,对致堕胎人死

亡者可判终身监禁㊂下面就在非法行医

相关立法中较为典型代表国家进行简单

介绍㊂第一,俄罗斯属于在刑法典上规定

非法行医罪或类似犯罪的代表㊂例如在

其刑法典第235条对不同情形下的非法

行医行为进行了规定㊂第二,韩国属于在

单行刑法中规定非法行医罪或类似犯罪

的代表㊂其‘关于团束(调查)保健犯罪的

特别处置法“(1969年8月4日制定,

1990年12月17日修订)的法律对非法

行医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都进行了

规定㊂第三,法国属于通过附属刑法规定

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代表㊂其在‘公共卫

生法典“第372条中对构成非法行医罪

的条件进行了规定㊂

除了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规范医疗

行业外,很多国家也通过建立完善的医

保体系和行业管理机制来减少非法行医

行为和弥补非法行医的管理漏洞㊂比如

有的国家会通过建立合理的供求平衡的

医疗人才培养方案来避免医学毕业生因

失业走上非法行医道路;而有的国家则

通过建立完善的医师监管制度和完善的

监督报告制度使医务人员自觉避免从事

高风险的非法行医;还有国家通过对医

疗广告的严格监管削弱非法行医的影响

力㊂Ѳ(编辑/丹桔)

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㊂第三层次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政规章㊁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㊂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㊂既然互联网金融是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那么我们完全应该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之中,即通过金融法律监管的模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必要且适度的法律监管㊂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㊂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建议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梳理㊂在此基础上,明确和完善相对应企业㊁相对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批准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平台㊂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我们一方面要使政府部门担当起应尽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行业自律所起的作用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使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辅相成㊁互为补充,共同担当起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重任㊂人民银行也明确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须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㊂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

护,加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

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㊂消

费者在市场上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地

位,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息不对

等㊁实力不一致的现实情况,互联网金融

的消费者就处于更为不利的位置㊂建议

一方面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

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

合,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群体,进行科

学有效的教育;另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才能使得 法律的边界效应 更为扩大㊂

正如培根所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数

次为恶的行为更为可恶,因为数次为恶

的行为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

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㊂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金融业务

的监管主要遵循的是 行政法规一刑法

的阶梯式监管体系㊂一般情况下,我国对

于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主要由人民银

行㊁银监会㊁证监会㊁保监会等行政部门

进行监管㊂对于金融业务中一些社会危

害性较小的金融违法行为,上述监管部

门则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

于金融业务中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

罪行为,则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㊂但

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应当既

进行 严堵 也进行 疏导 ㊂一方面,应当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由监管部

门以及相关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

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另一方面,对于互联

网金融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

据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㊂

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刑法规制和行政

监管这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来实行对互

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但这两种监管手

段应当有主次之别㊂金融行业的发展需

要一定的自由和创新,而自由和创新则

是金融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㊂如果刑法

过度地介入金融领域,则会挤压金融行

业的自由生存空间,互联网金融活动在

开展过程中必将受到重重束缚㊂因此,在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中,应当以

行政监管为主,以刑法规制为辅㊂

参考文献:

[1]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

法规制.

[2]陈剑平.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的法律思考.

[3]Cover Story.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法律框

架.2014年4月刊.Ѳ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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