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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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2篇)

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市场逐渐繁荣。

然而,在医疗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非法行医现象也日益严重。

非法行医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更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

因此,对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对于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行医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2. 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非法行医的主体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非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

(3)主观要件:非法行医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相关证书,却仍然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三、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需要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判断:(1)非法行医情节轻微,未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刑事处罚。

(2)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判断:(1)非法行医情节轻微,未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行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典法律案例无证行医(3篇)

经典法律案例无证行医(3篇)

第1篇一、引言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无证行医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无证行医案例为切入点,对无证行医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因无证行医导致的医疗事故。

受害人王某因感冒前往当地一家私人诊所就诊,诊所负责人李某声称自己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治疗王某的感冒。

然而,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属于无证行医。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王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无证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李某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王某死亡,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无证行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李某在诊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王某死亡,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无证行医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无证行医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如果无证行医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重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

无证行医的法律后果(3篇)

无证行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证行医现象日益严重。

无证行医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

我国法律法规对无证行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无证行医的法律后果。

二、无证行医的定义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无证行医者包括个体行医者和医疗机构内部无证行医人员。

三、无证行医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无证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聘用无证行医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刑事责任(1)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无证行医者因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恢复名誉:无证行医者给患者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个体行医者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

非法行医法律案例(3篇)

非法行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无医学学历。

2019年,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家庭诊所”,开展医疗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的“家庭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诊所内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本人无合法执业资格,但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4. 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在家中开设“家庭诊所”,涉嫌非法行医。

接到举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件审理2019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事实:1. 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2. 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但无合法执业资格;4. 张某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行医: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危害性大: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存在较大的医疗风险,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3. 虚假宣传:张某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手段吸引患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经典法律案例无证行医(3篇)

经典法律案例无证行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医疗行业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非法行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无证行医不仅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无证行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这一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胃痛,在朋友的推荐下,前往一位自称“医生”的家中就诊。

这位“医生”自称有多年行医经验,能够治愈李某的胃痛。

在未取得任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医生”为李某进行了针灸、拔罐等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加重。

于是,李某前往正规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患有胃癌。

得知真相的李某及其家人痛不欲生,认为这位“医生”的无证行医行为导致了其病情的恶化,遂将这位“医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经查,这位“医生”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医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这位“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医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医生”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这位“医生”的无证行医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法性:该“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危害性:该“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李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健康。

非法行医界定及主要法律依据

非法行医界定及主要法律依据

一、非法行医界定及主要法律依据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主要依据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摘要:非法行医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对实践中梳理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社会现状反映出的问题作出分析,阐述该问题在社会中的影响及在法学界的重要性,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关键词:医疗行为非法行医医疗现象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就医”打交道,但是何为医疗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法学界也是对该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理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自然实务中出现的情况也无法判断,进而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医疗行为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有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2012年10月25日,华西都市报近日,在《非诚勿扰》征婚被灭灯的四川阆中市天宫乡38岁副乡长戴彬因公布治疗荨麻疹的偏方,被阆中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查。

执法部门认为戴彬没有行医资格,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

其实,戴彬在公布偏方的过程中,没有医疗行为。

戴彬认为自己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琢磨出的偏方彻底治好顽症,公布偏方只是为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参考。

戴彬反复试验,最终确定了剂量,经多次核对偏方后,向本报提供了偏方内容。

同时戴彬表示,中药材是一种特殊产品,配送和邮寄环节多,容易出现问题。

更重要自己不是医生,也没权利开处方。

最终决定只公布偏方不邮寄中药。

一、据案分析及其他情形分析1、戴彬公布偏方(1)该案例中,虽然戴彬没有行医资格,且没有医疗行为,但公布偏方,在社会中必然产生影响应该如何界定?作为当地的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戴彬的行为不是无证行医,只是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这种说法显然是模糊的、无界定的!同时,这也证明了行政执法者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非法行医时,无法可依!(2)戴彬是天宫乡的副乡长,公布偏方只为患者提供一个参考,并不是以此为业。

但因此而提供”服务”的行为,将如何评价?(3)另一角度分析,戴彬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的多次”以身试药”最终得出偏方,虽然试药成功但毕竟有风险。

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

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

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学来源:《活力》2014年第21期[摘要]本文通过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判例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我国非法行医现状及特点,总结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法院依法追究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提出具体意见,欲有效消除非法行医受众市场需加大卫生资源投入数量,平衡城乡卫生资源配置,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尝试建立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加大卫生监管力度,将非法设立的个体诊所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完善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以便更加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综合监管机制医疗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诊断治疗行为直接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为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规范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均从多方面对医疗健康行业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的设立、行医准入、执业行为等方面。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制。

但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目前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并给社会和就医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服务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害。

对于非法行医这一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将非法行医定义为,指违反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一切医疗违法活动.从具体触犯的法律来说,非法行医多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从业管理和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而其行为可以概括为不合法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违法医疗活动,或虽有行医资格,但违法执业的医疗活动等。

非法行医罪可以参照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不同情节所应承担的处罚进行了明文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造成人员死亡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法律适用问题(2篇)

非法行医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医疗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医疗资源的不足,非法行医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旨在分析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行医的法律性质非法行医属于违法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非法行医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生命健康权,给患者带来严重伤害。

3.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行医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医疗事故发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1.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 刑事责任(1)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跨国医疗法律问题案例(3篇)

跨国医疗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医疗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在跨国医疗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文化差异等因素,常常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美国患者在中国的医院治疗纠纷为例,探讨跨国医疗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美国公民约翰(化名)因工作原因来到中国。

不久后,约翰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为了尽快治疗,约翰选择了一家知名的中国医院进行手术。

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操作失误,约翰的阑尾被切除不全,导致病情恶化。

术后,约翰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约翰和中国医院在法律制度、医疗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医疗标准差异美国和中国在医疗标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美国,医院和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医疗操作规范,而在中国,医疗操作规范相对宽松。

因此,约翰在中国医院接受手术时,由于医疗标准的不同,导致手术失误。

2. 法律适用问题约翰和中国医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约翰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医院和医生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中国法律则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由于法律适用不同,双方对赔偿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

3. 证据收集问题在跨国医疗纠纷中,证据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

约翰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病历、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难以在中国法院得到有效认定。

4. 管辖权问题约翰和中国医院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

约翰认为,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法院有权管辖此案;而中国医院则认为,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标准差异导致的纠纷由于约翰在中国医院接受手术时,由于医疗标准的不同,导致手术失误。

因此,约翰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赔偿金额上,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双方存在争议。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跨国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本案中,由于约翰与中国医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约翰在中国医院接受治疗,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无证照医疗法律案件(3篇)

无证照医疗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证照医疗现象屡见不鲜。

此类案件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无证照医疗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某市居民李某因胃痛难忍,在未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被朋友介绍到一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进行治疗。

治疗过程中,诊所负责人以“祖传秘方”为由,给李某开具了中药处方。

服药后,李某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加重。

无奈之下,李某前往正规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李某的病情已被延误。

随后,李某将“诊所”负责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三、案件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证照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本案中,“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诊所”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无证照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医疗机构及侵权责任的重要法律法规。

本案中,法院依据这两部法律,认定无证照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证照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赔偿责任无证照医疗机构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若对患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正规治疗,导致病情加重,依法应得到赔偿。

3. 无证照医疗案件的防范措施(1)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医疗行为;(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引导患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结论无证照医疗案件不仅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非法行医法律监督学案例(3篇)

非法行医法律监督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医疗市场中,非法行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国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案例以一起非法行医案件为切入点,探讨非法行医的法律监督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某小区内,一名自称医生的人员非法行医。

接到举报后,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人员名叫李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却在小区内开设诊所,对外宣称能够治疗各种疾病。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监督过程1.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进行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诊所进行了现场勘查,查获了药品、医疗器械等非法行医工具,并收集了李某非法行医的证据。

2.立案审查卫生监督所根据调查结果,对李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3.依法处理经审查,卫生监督所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李某非法所得进行了没收。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卫生监督所对李某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五倍。

卫生法律监督学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监督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某市医疗机构违规收费事件,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

本案例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卫生法律监督在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经过2019年5月,某市一家二级甲等医院被患者举报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经调查,该医院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不合理检查项目收费:患者张先生因感冒前往该医院就诊,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多项检查,包括CT、血常规、尿常规等。

事后,张先生发现部分检查项目并未在入院时告知,且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2. 重复收费:患者李女士因腰痛入住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为其开具了同一药物的不同规格,导致其支付了重复的费用。

3. 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该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患者难以了解收费标准。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价格。

本案中,该医院存在不合理检查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案中,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违规收费,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还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案中,患者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四、卫生法律监督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收费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非法行医案件应用法律(3篇)

非法行医案件应用法律(3篇)

一、引言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手术等行为。

我国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有严格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本文将针对非法行医案件,探讨法律在其中的应用。

二、非法行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致使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行医案件的侦查与起诉1.侦查非法行医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2)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如病历、处方、医疗设备等;(3)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勘查;(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传唤等。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非法行医案件的审判1.审判程序非法行医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2.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行医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非法行医案件,以下证据尤为重要:(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病历、处方、医疗设备等物证;(4)现场勘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非法行医法案:非法医疗从业者的法律追责和医疗事故赔偿研究

非法行医法案:非法医疗从业者的法律追责和医疗事故赔偿研究

非法行医法案:非法医疗从业者的法律追责和医疗事故赔偿研究事件一:非法行医导致病情恶化的案件时间:2006年6月15日细节:陈女士,一位年仅28岁的年轻女性,因为腹部疼痛的症状来到了某私人诊所寻求治疗。

私人诊所是一家没有合格医师执照的非法医疗机构。

陈女士在诊所接受了所谓的手术治疗,但症状没有改善反而加重。

由于无法忍受剧烈的腹痛,她被送往公立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她的腹部脏器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伤。

最终,陈女士经历了一次紧急手术来修复内脏器官的损伤。

此事件中,非法行医者的无知和无能导致了陈女士的病情恶化,并造成她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被非法从业者违法行医所引发的医疗事故,无疑给陈女士带来了长期的身体和心理创伤。

事件二:非法注射丰胸物质导致毁容的案件时间:2008年3月10日细节:王女士,一位29岁的年轻女性,决定尝试注射丰胸物质来改善她对自己外貌的不满。

她得知一家私人诊所提供注射丰胸的服务,便前往该机构接受了该手术。

然而,数周后,王女士的乳房开始出现异常肿胀和疼痛,她被迫再次求助于公立医院。

经过全面检查,医生发现私人诊所使用的注射物质为低质量的假冒产品,导致了乳房组织的感染和坏死。

为了治疗并修复乳房组织,王女士不得不接受多次手术,并且她的乳房形状也无法完全修复。

该事件揭示了非法行医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使用低质量的假冒产品,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美观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通过非法注射丰胸物质导致的严重医疗事故,王女士不仅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还承受着心理上的压力和困扰。

律师的点评:针对这两起非法行医案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非法从业者没有相关的医疗执照和资质,其进行的医疗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非法行医者无权开展任何医疗行为,这将直接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

对于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追责,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并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刑事上,非法行医者可能会被追究非法行医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判处刑事处罚。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案例(3篇)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我国医疗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非法行医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的剖析,阐述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某小区内,有一名非法行医者以“民间偏方”为名,进行非法诊疗活动。

经调查,卫生监督所发现该非法行医者名叫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却擅自开设诊所,为患者进行针灸、拔罐等治疗。

在李某的诊所内,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还发现了一些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医师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行医。

2. 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行医,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李某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非法行医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打击非法行医经验交流(无证行医部分)

打击非法行医经验交流(无证行医部分)

药店
注意: 药师提供用药咨询不是非法行医; 中医师坐堂行医必须在药店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并且符合其执业地点和 执业范围的要求; 对于证据确凿的药店非法行医,在没收药品、 器械时一定要慎重,必须是有确凿证据证明其 与非法行医有关的药品、器械,而不是药店经 营的全部药品和器械。同时,没收的药品器械 达到“较大数额”规定的,须进入听证程序。
“黑”诊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 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 活动。
“黑”诊所
黑诊所是非法行医行为的载体,严重影响社会 治安和人体生命安全
养身保健机构
养身保健机构开展针灸、灌肠的治疗手段,使 用医疗器械实施侵入性操作属于医疗行为
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经穴按摩、使用医疗器械 理疗属于医疗行为;
出具疾病诊断、开具处方或制订疾病治疗方案 属于医疗行为。
药店
药店
主要表现形式: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医师或
假冒医师坐堂,为患者提供疾病诊断、开具处 方; 2、以推销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为目的的 “义诊”和“免费体检”; 3、以推销药品、保健品为目的的改变患者处 方。
无证行医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

美国刮痧法律案例(3篇)

美国刮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刮痧作为一种传统的中医治疗方法,近年来在美国逐渐受到关注。

然而,随着刮痧在美国的普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美国刮痧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刮痧在美国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以及患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0年,美国一名女性患者因接受刮痧治疗导致瘫痪。

患者声称,在治疗过程中,刮痧师在未经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使用过于强烈的刮痧力度,导致患者脊椎受伤。

患者将刮痧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初审阶段,法院主要审查患者提出的证据,包括医疗报告、证人证言等。

患者提供了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证明其瘫痪是由于刮痧治疗引起的。

同时,患者还提供了刮痧师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刮痧工具和患者受伤时的照片等证据。

2. 证据认定阶段在证据认定阶段,法院对患者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患者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刮痧治疗与其瘫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患者未能提供刮痧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

3. 责任认定阶段在责任认定阶段,法院认为,虽然刮痧师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患者未能证明刮痧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判定患者败诉。

四、案例分析1. 刮痧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在美国,刮痧作为一种非药物治疗方法,属于替代医学范畴。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规定,刮痧工具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然而,刮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并未被纳入美国医疗体系,因此,刮痧在美国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

2. 刮痧师的执业规范在美国,刮痧师的执业规范主要依赖于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

部分州对刮痧师的执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加州要求刮痧师必须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机构接受培训。

然而,大部分州对刮痧师的执业规范较为宽松,导致刮痧师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3. 患者权益保护本案中,患者因接受刮痧治疗导致瘫痪,反映出患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无证行医法律适用问题(2篇)

无证行医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不断扩大,无证行医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无证行医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一、无证行医的定义及特点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无证行医具有以下特点:1. 违法性:无证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危害性:无证行医者的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容易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3. 隐蔽性:无证行医者往往在隐蔽场所开展医疗活动,难以被发现。

二、无证行医的法律适用问题1. 法律适用范围(1)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行政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民法适用:无证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如果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追究无证行医者的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无证行医者若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2)行政责任:无证行医者若违反行政法规,将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无证行医者若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患者损失。

三、防范无证行医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无证行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加大对无证行医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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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诊断治疗行为直接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㊂为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规范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均从多方面对医疗健康行业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的设立㊁行医准入㊁执业行为等方面㊂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制㊂但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目前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并给社会和就医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服务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害㊂对于非法行医这一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将非法行医定义为,指违反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一切医疗违法活动.从具体触犯的法律来说,非法行医多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从业管理和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而其行为可以概括为不合法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违法医疗活动,或虽有行医资格,但违法执业的医疗活动等㊂非法行医罪可以参照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对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的不同情节所应承担的处罚进行了明文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㊁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造成人员死亡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㊂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非法行医罪包括两个要点,一是要求情节严重,二是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㊂根据上文中非法行医的概念及非法行医案例,可以将非法行医包括的情形概况如下:第一,就医疗机构而言,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或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机构的从业人员无执业证书或不符合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规定,或机构自身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超出登记许可诊疗范围㊂第二,就医疗从业人员来说,非法行医的情形包括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或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在医疗机构外从事个人性医疗服务活动,或从事医疗服务的活动超出了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㊁类别和范围等情形㊂此外还包括利用不科学手段从事所谓诊疗活动,如电脑程序和封建迷信及 特异功能 ㊂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有关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㊂因而确定非法行医的关键又转变为如何认定 医生执业资格 ,但有关这一认定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依据,提高了司法实践工作的可操作性㊂其对非法行医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解释,如行为人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但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及在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下从事医疗活动;以及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等㊂我国学术界对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的论述有如下几种观点:观点一,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在明知行医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但仍进行实施㊂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构成㊂观点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在知道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了牟利而进行的非法行医㊂观点三,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有意借行医之名对他人进行伤害,而对其处罚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㊂其中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因其在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同时,也弥补了第一种观点忽略间接故意情形的不足㊂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存在分歧不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行医罪的客体问题已达成共识,将非法行医罪的客体认定为 复杂客体 ㊂只是在具体表述上会存在些许差异:第一种观点将非法行医罪的主要客体认定为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卫生㊂第二种观点将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医疗机构㊁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作为非法行医罪的客体㊂第三种观点认为当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死亡时,本罪客体为特定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和国家医疗管理秩序的双重客体;而当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时,本罪客体是作为国家正常医疗管理秩序的单一客体㊂(下转51页)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刘学(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150021)[摘要]本文通过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判例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我国非法行医现状及特点,总结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法院依法追究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提出具体意见,欲有效消除非法行医受众市场需加大卫生资源投入数量,平衡城乡卫生资源配置,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尝试建立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加大卫生监管力度,将非法设立的个体诊所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完善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以便更加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综合监管机制(上接47页)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㊂其主要表现为:第一,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即对就诊人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第二,行医行为是非法的(即行为人擅自行医);第三,非法行医行为与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㊂自2005年我国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该项行动得到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各部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加强案件移送工作来对疗服务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整治,有效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㊂同时,各部门还密切配合最高法有关非法行医解释的实施工作,并会同公安部起草了‘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执法监督和打击无证行医等非法行为,卫生部在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若干建议,如围绕非法行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措施;将群众监督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关键线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力度,发挥警示作用;努力提高各地医疗执法监督的能力和办案水平等㊂综上,随着我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以法律㊁法规惩治非法行医行为为重点,并通过辅以非法行医长效综合监管机制的完善体制,从而在短期和长期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㊂国外对于非法行医这一行为都有着较为严格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法规,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有着特别大的惩罚措施,如在美国密歇根州,无证行医属于重罪,最高可判四年徒刑,其定罪与病人同意或不同意和是否收费无关,而纽约州刑法典甚至将对孕妇实施堕胎手术的行为也视为非法行医行为,对致堕胎人死亡者可判终身监禁㊂下面就在非法行医相关立法中较为典型代表国家进行简单介绍㊂第一,俄罗斯属于在刑法典上规定非法行医罪或类似犯罪的代表㊂例如在其刑法典第235条对不同情形下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规定㊂第二,韩国属于在单行刑法中规定非法行医罪或类似犯罪的代表㊂其‘关于团束(调查)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1969年8月4日制定,1990年12月17日修订)的法律对非法行医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都进行了规定㊂第三,法国属于通过附属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代表㊂其在‘公共卫生法典“第372条中对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条件进行了规定㊂除了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规范医疗行业外,很多国家也通过建立完善的医保体系和行业管理机制来减少非法行医行为和弥补非法行医的管理漏洞㊂比如有的国家会通过建立合理的供求平衡的医疗人才培养方案来避免医学毕业生因失业走上非法行医道路;而有的国家则通过建立完善的医师监管制度和完善的监督报告制度使医务人员自觉避免从事高风险的非法行医;还有国家通过对医疗广告的严格监管削弱非法行医的影响力㊂Ѳ(编辑/丹桔)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㊂第三层次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政规章㊁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㊂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㊂既然互联网金融是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那么我们完全应该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之中,即通过金融法律监管的模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必要且适度的法律监管㊂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㊂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建议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梳理㊂在此基础上,明确和完善相对应企业㊁相对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批准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平台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我们一方面要使政府部门担当起应尽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行业自律所起的作用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使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辅相成㊁互为补充,共同担当起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重任㊂人民银行也明确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须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㊂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㊂消费者在市场上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息不对等㊁实力不一致的现实情况,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就处于更为不利的位置㊂建议一方面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合,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群体,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另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使得 法律的边界效应 更为扩大㊂正如培根所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数次为恶的行为更为可恶,因为数次为恶的行为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㊂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金融业务的监管主要遵循的是 行政法规一刑法的阶梯式监管体系㊂一般情况下,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主要由人民银行㊁银监会㊁证监会㊁保监会等行政部门进行监管㊂对于金融业务中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金融违法行为,上述监管部门则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金融业务中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则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㊂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应当既进行 严堵 也进行 疏导 ㊂一方面,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由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㊂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刑法规制和行政监管这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来实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但这两种监管手段应当有主次之别㊂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自由和创新,而自由和创新则是金融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㊂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金融领域,则会挤压金融行业的自由生存空间,互联网金融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必将受到重重束缚㊂因此,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中,应当以行政监管为主,以刑法规制为辅㊂参考文献:[1]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2]陈剑平.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3]Cover Story.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法律框架.2014年4月刊.Ѳ(编辑/穆杨)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学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150021刊名:活力英文刊名:HUOLI年,卷(期):2014(21)引用本文格式:刘学非法行医判例及法律问题研究[期刊论文]-活力 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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