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浙民宗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14〕63号各市民宗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及配套申请表、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等,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市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宗教三处。
附件: 1、《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2、《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2014年11月17日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由该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二)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汇总统计,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浙文旅非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文旅非遗〔2022〕22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省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现就我省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认真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定标准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将严格按认定标准开展推荐认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传承实践相关情况等,重视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着力加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技艺精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5年以上;2.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3.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认定为该项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年第八个“文化遗产日”)。
月'日(、)月月+日,、)月"、景宁县目前为止分别拥有多少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在我县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中,属于国家级的是(畲族婚俗(、畲族服饰畲族民歌,、畲语-、我县目前拥有一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是()。
孔庙(、敕木山畲族民居时思寺,、雷潘两姓行宫.、我县目前共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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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是文化遗产的主人非遗保护人人参与,保护成果人人共享守望精神家园,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与全面小康+、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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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传承体系、加强梯队建设、增强存续活力、提升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尊重其主体地位和权利,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第五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自觉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升传承实践能力。
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年限累计15年以上;(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四)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5.25【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传保护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等程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五)本人传承该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传承弘扬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传承人的认定第四条【认定周期】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程序】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社区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第七条【申请的限制性规定】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浙财教字〔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全面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设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对市、县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申报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申报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浙文旅非遗〔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申报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浙文旅非遗〔2022〕6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四)具有体现浙江人民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六)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申报数量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推荐申报工作,从2022年3月1日前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中遴选推荐,且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多于25项,省直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多于1项。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文化部和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升到了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新阶段。
2011年5月底,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
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单位)、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
(一)制定保护规划在申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五年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明确保护目标、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每个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对保护措施逐项予以落实。
(二)加强资料保存与研究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图片、影像记录,征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计〔2015〕47号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计〔2015〕4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使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保障文化工作的顺利完成,促进文化事业的稳步发展,同时加强省级文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国家新《预算法》及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重新修订了《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2015年6月8日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使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保障文化工作的顺利完成,促进文化事业的稳步发展,提升省级文化单位的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新《预算法》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文化系统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直接或间接取得财政性项目经费拨款的厅属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费”是指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改制院团)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所获得的经费。
第四条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经费申报第五条年度部门预算申报1.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单位所需项目经费原则上均应列入部门预算申报。
2.单位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和整合,需申报当年新增项目的,应首先考虑动用历年结余资金。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推荐申报第五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推荐申报第五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推荐申报第五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与评定暂行办法》,决定开展第五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现就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条件(一)推荐申报第五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2.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3.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4.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有较长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二)推荐申报项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今后五年保护计划。
(三)推荐申报项目应在本次申报工作开展前已经列入设区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非遗项目;有助于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的非遗项目;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非遗项目,应予以重点关注。
二、推荐申报名额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统筹所辖县(市、区)推荐申报工作。
每个设区市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0项。
三、推荐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省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推荐申报第五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正式报告,附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1);2.第五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电子格式可以在“浙江省文化厅网”或“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下载;3.申报录像片及其他辅助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4.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申报的函件;5.已正式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制定了《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完善全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保障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设立,用于支持市县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省级引导、市县为主、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和文化、文物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浙文非遗〔2009〕65号
浙文非遗…2009‟65号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三批浙江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依照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已于2009年8月下发通知,布置了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经各地认真推选,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和网上公示,确定张立辉等409位传承人为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因此,各地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
动,为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计409名)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计409名,排名不分先后)
一、民间文学(38人)
二、传统音乐(20)
四、传统戏剧(70人)
七、传统美术(29人)
八、传统技艺(107人)
九、传统医药(12人)
十、民俗(61人)
主题词:非遗传承人认定通知
抄送:文化部非遗司、国家非遗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2009年9月23日印发。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传保护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等程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传承发展浙江优秀传统文化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浙江世界级文化遗产培育申报工程。 1 工作目标。2019 年,良渚遗址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到 2022 年,更多浙江项目入 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国家文物局 “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申遗)点 5 处以上;完成 2 个国家考古遗 址公园建设;打造 3 条丝、瓷、茶体验专线。 2 主要工作。 ———推进良渚遗址保护申遗。深化遗址核心区环境整治,完成良渚古城遗址现场 展示、良渚博物院改造提升、遗产监测中心和良渚国际考古保护中心建设等重点项目。 力争 2019 年良渚遗址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建设良渚文化国家 公园和浙江考古遗产展示园,全面展示历史风貌和玉器文明,良渚遗址真正成为实证中 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圣地、宣传浙江文化渊源的重地。(责任单位:杭州市政府,省委宣 传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申遗与活化。推动更多遗产点纳入国家文物局“海上丝 绸之路”联合申遗项目。推进宁波永丰库遗址、保国寺、天童寺等省内纳入“海上丝绸 之路”申遗点的保护整治,建设上林湖越窑遗址、龙泉大窑龙泉窑遗址等国家考古遗址 公园,展示“海上丝绸之路”活化石。突出浙江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大宗商品丝、瓷、茶 发源地的地位,建设龙泉青瓷文化生态保护区;打造“临安天目窑遗址—杭州老虎洞窑 址”和“杭州南宋官窑博物馆—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温州永嘉瓯窑小镇—龙泉大窑 龙泉窑遗址”为主线的青瓷体验专线,“湖州钱山漾遗址—湖州桑基鱼塘—湖州丝绸小 镇—南浔古镇—中国丝绸博物馆”为主线的丝绸体验专线,“余姚河姆渡遗址—西湖龙 井茶园—中国茶叶博物馆”为主线的茶叶体验专线。(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旅游局, 各相关设区市政府) ———推进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积极推荐浙江项目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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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传承弘扬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传承人的认定
第四条【认定周期】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程序】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社区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第七条【申请的限制性规定】
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申请及材料提交】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认定程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专家评审小组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
专家评审小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组设1至2名召集人。
(三)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
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五)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省直属单位的传承人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
第三章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传承人的权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各级政府给予的传习补助经费;
(五)依法享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及收益;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传承人的义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恢复、传承及发展项目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三)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五)积极参与展览、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支持和资助】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建档、整理、研究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贯彻落实“三个必报”“”五个必访”,切实关心、关爱代表性传承人。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传承活动需求。
第四章传承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传承活动考核】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考核评估结果是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依据。
第十五条【取消传承人资格】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
(三)两次传承活动评估不合格;
(四)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丧失传承能力的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
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将其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荣誉传承人”,鼓励地方给予其一定的优抚。
第十七条【传承人去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生平事迹和传承事迹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化厅发布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浙文社〔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