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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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5【实施日期】2014.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05〕70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5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样板工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申报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及《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能代表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先进管理水平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整理,于2014年9月25日前将申报资料上报到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结合日常的实际监管情况,对申报工地的条件、规模、资格以及申报资料完整性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上报。

对具备以下情况的申报工地予以优先推荐:1、召开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的;2、在迎接住建部、住建厅执法检查、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3、获得十佳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

同时将管辖范围内申报2014年度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申报资料统一汇总后(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于2014年10月8日前上报到市建委工程处。

三、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申报资料分为上、下两册,统一用A4纸,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任保兴二000年四月三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2014年度-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

2014年度-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

2014年度-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程施⼯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程施⼯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建设、施⼯、监理单位,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全⾯实施城市综合管理标准建设,建⽴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步提升城市管理整体⽔平,现将《房屋建筑⼯程施⼯现场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务必对照标准严格执⾏。

⼀、⼯地围挡1、施⼯现场围挡应沿⼯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围挡底部砌墙不低于40cm,不得有泥浆等外泄。

2、围挡应牢固、稳定、美观,宜选⽤砌体、⾦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3、施⼯现场的围挡⾼度不低于2m;车站、⼴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现场的围挡不低于2.5m;最⾼不超过3.5m。

4、在围墙上设置⼴告及宣传、公⽰相关内容,须经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核准。

5、围挡保持整洁,⽆乱涂乱画、乱张贴,⼿扶⽆灰尘。

6、禁⽌将建筑材料、挂件靠围挡堆放,严禁将围挡做挡⼟墙使⽤,7、加强对围挡的检查,确保围挡稳定,完好和清洁。

⼆、⼯地出⼊⼝1、施⼯现场的出⼊⼝应设置⼤门,⼤门应牢固美观,⼤门⼝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出⼊⼝处应有整齐明显的⼯程概况牌、管理⼈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产牌、⽂明施⼯和施⼯现场总平⾯图等牌图。

2、出⼊⼝处应设置门卫室,配备专职门卫,制定门卫制度、来访进出登记制度。

外来⼈员必须按照来访登记准许的时限进出⼯地,与⼯程⽆关⼈员严禁进⼊施⼯现场。

3、每个⼤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于8m,宽度不⼩于6m,四周设置排⽔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应满⾜冲洗要求,尺⼨不⼩于1000mm×1000mm×1500mm;没有经过处理的废⽔不得直接排⼊市政排⽔管⽹或者河道,⿎励废⽔经⼆次沉淀后循环使⽤或⽤于洒⽔降尘。

4、施⼯现场应配备压⼒不⼩于5兆帕的⾼压冲洗设备,建⽴完善的车辆冲洗制度和车辆冲洗台账,并明确专⼈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轮、车厢⽆泥⼟,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2014

杭州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2014

杭地铁质安, 2014? 121 号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修订)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和治理,促进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地铁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集团公司根据当前实际对原检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杭州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8 月15 日杭州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和治理,促进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0 ?年第279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3 ?第393 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地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杭地铁质安, 2010? 149 号)、《杭州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杭地铁质安, 2009 ?34 号)、《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杭地铁质安, 2014? 35 号)等地铁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杭州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深刻认识检查工作对事故事前防控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检查计划,落实检查、整改和反馈机制,明确责任人,在检查中做到认真履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并建立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发现问题,同整改回复、复查记录一同整理存档。

第三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四定原则”落实整改。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全方位管理建设单位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强化工程管理,落实有关管理要求,将文明施工管理真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

建设单位对所管辖的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进行施工前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在制度、人员和经费上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建设施工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规模大,参建单位多,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很难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进行监控,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将文明施工要求细化分解并责成监理单位在日常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在每日的监理日志中进行记录,将每月的文明施工检查状况汇总在监理月报中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月报中所反映的状况进行抽检并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的一项内容,保证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监理单位文明施工管理监理单位除完成日常的安全、质量、进度检查外,要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配合协助建设单位检察施工企业上报的《施工组织制定》中文明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的状况,要责令其整改并复核其整改结果。

监理单位要编制好符合各监理标段工程特点的《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经过审批后的监理细则文明监理。

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管理在施工建设中,施工企业人数众多,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是文明施工的主体。

施工工地的文明程度直接影响建设行业的社会形象,也关系到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科学地进行施工组织制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地管理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重点工作。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搭建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法等,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个人防护。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量,避免疲劳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人正确操作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并及时检验和验收。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存储,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及时补救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施工安全监管1.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现场布置图必须依据场地实际合理地进行布置,设施设备按现场布置图规定设置堆放,并随施工基础、结构、装饰等不同阶段进行场地布置和调整。

道路与场地道路畅通、平坦、整洁,用混凝土硬化,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四周坚持清洁;场地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杂物及散物;场地排水成系统,并畅通不堵。

建筑垃圾必须分类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凡市区沿道路的建筑工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围墙,围墙两面刷白。

外面书写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单位、监理单位等六牌一图等内容。

班组落手清班组必须做好操作落手清,随作随清,物尽其用。

在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有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评分考核,成绩上牌公布。

大堆材料砂石分类、集中堆放成方,底脚边用边清。

砌体料归类成垛,堆放整齐,碎砖料随用随清,无底脚散料。

灰池砌筑符合标准,布局合理、安全、整洁,灰不外溢,渣不乱倒。

周转设备施工设施设备、大模、吊盘(罐)等,集中堆放整齐。

大模板成对放稳,角度正确。

钢模板及零配件、脚手扣件分类分规格,集中存放。

竹木杂料,分类堆放、规则成方,不散不乱,不作它用。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探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最为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自然是每个企业都必备的核心所在。

而关于本企业而言,更多的是在现有的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具体来说,要将责任非常细化地落实到每级责任人,甚至每一个具体的操作人员身上。

明确责任的范围和惩处措施,并且在日常生产工作中随时强调,这样才干提升工作人员的警惕性。

强化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往公司曾进行过安全培训,但其培训的内容还不太明确。

一般来说,安全培训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防范风险的心理预期。

其二则是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重点在于识别施工安全隐患,对安全事故进行预判的能力培养。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13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装修活动。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渣土运输处置、店招店牌装修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杭地铁质安〔2014〕35号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公司各部室,置业公司,各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并强化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地铁集团的社会形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月21日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杭州地铁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地铁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单位及参建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有效控制因各类投诉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保证12345市长热线及时反馈率100%、满意率100%,且无通报件;保证数字城管及时处置率达到93%以上,保证地铁工程建设安全、有序推进。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所在标段文明施工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对管线迁改、交通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项目部须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配备专门的文明施工班组。

第八条项目部文明施工费用应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地铁集团文明施工管理分工1、质量安全部为地铁集团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及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各项精神和要求;(2)落实各工点开展文明施工自查自纠工作;(3)强化日常抽查、巡查工作;(4)组织实施对重点对象的集中检查整治及复查,督促落实整改;(5)对各工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6)做好台账管理和存档工作。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行为,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拆除等。

规定内容1.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清除垃圾和废弃物。

垃圾和废弃物应在规定区域内密闭、静置,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分类处置。

2.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应按照规定摆放施工设备、材料和辅助工具,保证施工工序的有序进行。

未划定施工区域的情况下,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施工。

3.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如搭建遮拦设施,覆盖出土、石材等,控制排放坑、沟、井内的水泥砂浆、油漆等工业污染,回收废弃物等。

4.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搭建安全网、安全护栏、安全平台等,配备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安全绳锁等安全用具,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标识。

5.绿化保护施工现场应保护周围绿化,对施工期间生长较慢的树木、草坪等进行保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绿化设施。

6.噪音控制施工现场应进行噪音控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的噪音对周围人群的影响。

7.文明施工施工人员应向周边居民宣传文明施工意识,遵守社会公德,不随意扔烟蒂、垃圾等,保持文明礼貌,遵守交通规则等。

监管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被处以相应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规定是杭州市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切实遵守规定,营造文明施工、绿色建设的良好环境。

杭州_工程施工规定(3篇)

杭州_工程施工规定(3篇)

第1篇为确保城市交通秩序、施工安全和市民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许可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许可证;(2)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3)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示意图;(4)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及公共交通设施情况说明;(5)施工期间交通安全保障措施;(6)施工期间交通疏导方案。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原因。

二、施工时间及范围1. 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及范围进行施工。

2. 施工时间原则上为每日6:00至22:00,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时间的,须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3. 施工范围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三、交通组织措施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制定交通组织方案,确保施工期间交通秩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周边交通畅通。

3.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2)禁止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等影响交通的物品;(3)禁止在道路上进行切割、焊接等易产生烟雾、粉尘的作业;(4)禁止在道路上进行试车、试验等影响交通的作业;(5)禁止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场;(6)禁止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

四、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保障1.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交通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指挥和疏导。

2.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交通设施,如反光锥、警示灯、警示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处罚与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

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

2017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1.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4.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5.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年6.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7.杭州市公路条例2015年8.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7年9.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0.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11.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2016年12.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13.杭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2010年1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年15.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1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7.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18.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修订19.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20.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1.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2.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23.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4.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25.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004年26.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7.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28.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29.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30.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31.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安全优先。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场地勘察,验收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乌蒙施工个体工人的培训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要进行综合,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保留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杭建城发[2002]189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杭建城发[2002]189号)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从事市政公用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公用建设工地实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本规定执行文明施工规范和履行文明施工管理及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调查掌握施工区域的各种管线分布情况,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六条在工程开工前,应认真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施工现场有关各方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交底,并实行统一管理。

对重要管线或在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组织落实管线监护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应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工程前期需拆迁房屋的,应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管理。

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拆迁工地做到先围后拆、控制扬尘、确保安全,避免因拆房伤及行人、行车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中,并单独列支,包干使用。

还应定期审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稿)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稿)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的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的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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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审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名称;(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还应当在工程两端和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

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规范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因施工导致突发性停水、停电、停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对人员进出场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收储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围挡应当采用砌体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当粉刷,并设置压顶;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二)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围挡顶部应当采取亮灯措施;围挡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三)除收储土地整理工程外,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有降噪功能的围挡;(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

入场前施工现场已有围挡,施工单位未拆除重新设置的,视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围挡。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

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应当设置砌体或者钢板成型的泥浆沉淀池。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

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

禁止在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

第十八条除线路管道工程、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完整、清洁。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

建筑材料易产生扬尘的,应当进行喷淋、遮盖处理。

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材料加工产生扬尘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材料处理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土方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扫、喷淋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

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裸露场地应当保持湿化。

收储土地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在建筑物内部洒水或者设置盛水袋,并在起爆前后实施喷淋作业。

建(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

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层以下建筑外围设置防尘网(布)。

收储土地平整后应当采取临时绿化、固化、覆盖防尘网(布)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天气预报风速五级以上或者发布大气重污染二级预警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喷淋、覆盖等降尘措施;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还应当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

不具备设置沉淀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派专人在冲洗后清扫废水。

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应当停止渣土运输。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需处置工程渣土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处置手续,渣土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

废浆、淤泥应当使用密闭式车船运输。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行政许可手续,并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应当设置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方式,不得倾倒或者抛掷金属管材、模板等材料。

建设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按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烟煤、木竹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品的,应当对使用的时间、范围、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在使用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内。

办公、生活用房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8人,不得采用通铺且床铺不得超过两层。

职工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夏季应当在职工宿舍安装空调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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