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东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培养与挖掘更多更好的高级模具人才
术委 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市建设委 员 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中关村科技 园区管理委 员会共 同研究评审,E tc 公司完全 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维C xe h AD
培养与挖掘更多更好的高级模具人才
日前 ,北 京模具 行业 协会组 织模具 技工 首次 参加
该机床配置有绝对测 量系统 ,其测头可 以在Z 由 车 上
行驶到各个可编程的测量位置 ,从而 使得在 “ n ic o epee
l fw ( o 一件流 )”生产加工中节省时 间并确保 质量 。
J UMAT 机床除 _适用大批 量加工外 ,也 特别适合 r
会共 同举办的 “ 第十三届北京 市工业职业技能竞赛”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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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 工 加 冷工
’ Leabharlann 神 ,加快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队伍 的步伐 ,全面提 升企业 自 主创新能力 ,促进北 京工业经济持续 、健康 发 展 ,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
北京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 京市教育委 员会 、北 京市总工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工业经济联合
换 ,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特殊 用途 。
颁 发 了国家一级 职业资 格证书 ,即模具 工 高级技 师证
书。
轴联动数控系统在航空、船 舶、汽车 、电力等行业的重
要工业用户 中成功应用 ,是 目前国内获得批量应用的 国 产高档数控系统 。
张大军 等 1 名选 手取得 的荣誉 ,不仅 为北京 的模 0 具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增强和充实了力量 ,也为广大模 具 工树立 r 榜样 ,只要努力钻研 ,积极奋进 ,高技能人 才一定会不断4 大发展 ,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0•【字号】海行规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十日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其重点对象是:(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获得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的企业;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企业;未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但其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在国家、省级重大示范项目中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措施第四条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已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行保险费资助。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7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7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的企业按所投报的保险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资助。
其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9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7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6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
北京300余项自主创新科技产品公布
北 3 项自 创 科 产 公 京 余 主 新 技 品 布 0 0
申请 认 定 自主创 新产 品须 具备 自 主知识 产权 、一定 市场需求度 、较 高创新 性和技术先进性等条件 。
文/ 本刊记者 陈治光
轨 道 交通 、水处理 、 新能 源等 多个领域 。经 专家评 审 ,由北 京市科 委 等单位最 新认 定 的
北京市第 十批 自主 创新产 品 ,其 中近一半成 果来 自电子信息领 域。 展 方 向而 暂 不具有 市场 竞争 力的首 次投 向市
0 北京市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是根据北京市政府 《 关于在中关村 场 的产 品 ,或首 批投 向市 场但 销售 额在 2 0 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 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 》和 《 北京市 万 元以下 的产 品 ,均可 申报政府首 购资格 。 据 悉 ,申请 认定 自主 创新产 品须具 备 自 自主创 新产 品认定 办法 ( 订 ) 修 》的规定 ,经专 家评 审确定 的。
自主创 新 产品 的半 壁江 山。其 中 ,既有手 持式 电子助 视器 、智 能语 励 的产 品 ,将 享有优 先认 定权 。北京 市经认 音 驱 乌器等 贴 近 民生 的科技 小发 明 ,也有 航空遥 感 无人 机等 高新 技 定 的 自主 创新 产品有 效期 批准 可延 长至 五 年。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苏科高[2006]407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高[2006]407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现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规范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际原创、产品性能国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省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已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并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江苏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经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京工商发[1997]42号
1997-2-24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食品广揭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9
京工商发[1998]26号
1998-2-10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0
京工商发[1998]72号
1998-4-13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1
京工商发[1998]147号
2004-4-27
关于推行?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6
京工商发[2004]144号
2004-7-29
关于推行?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和?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7
京工商发[2005]18号
2005-1-25
关于推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洗染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5
京工商发[2006]110号
2006-9-7
关于推行?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6
京工商发[2006]119号
2006-10-26
关于推行?北京市道路2号
2006-11-9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在群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20
京工商发[2002]85号
2002-5-8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21
京工商发[2002]155号
2002-8-22
关于加强婚姻中介和房地产中介广告管理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2]207号
2002-11-27
1995-6-27
北京修订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
北 京修 订 自主创 新产 品认 定 办 法
本刊 记 者 汤 平
国 务 院 《 施 (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主创 新 产 品认 定 工 作 的 需 要 ,今 年 北 京 市 实 国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0 62 2 2 0 —0 0年 ) 的 若 干 试 行 《 法 》 进 行 了修 订 .近 日 出台 了 《 [ ) 办 j 配 套 政 策 》 ( 发 [0 54 国 2 0]4号 )及 北 京 市 京 市 自主 创 新 产 品认 定办 法 》 ( 订 ) 修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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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的 《 法: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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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试行 《 办法》规定 ,申请 自主仓 新产 品认定 的企业应是 北京地 区内注册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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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北 京
《 法 》 规 定 , 申请 自主 创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单 的 需 要 ,考 虑 到政 府 采 购 对 产 品 质 量 和 稳 办 办 位为 依法 在北京 市行政 区域 内注 册登 记的 定 性 的 特 殊 要 求 ,修 订 后 的 《 法 》 因 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消二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京商消二字〔2024〕12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京商消促字〔2022〕14号),做好2024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及内容(一)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注1]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超过50万元,业绩稳定且具有良好成长性[注2],给予资金支持。
其中零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亚洲首店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二)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对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京纳统零售企业设立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引进方,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满足以上条件的店铺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三)新品发布活动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3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搭建、宣传推广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服装服饰、化妆品、腕表、箱包、金银珠宝等时尚消费类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他消费品牌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滁科〔2023〕48)号
附件1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滁州市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市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资格复审。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科技局,滁州经开区和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研发中心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审核、推荐和管理。
(二)服务保障研发中心建设运行,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经费等配套支持。
(三)协助组织归口管理的研发中心开展资格复审等。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各项任务,提供研发中心必要的经费支持、基础条件保障,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二)聘任研发中心主任。
(三)做好研发中心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程序第七条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是在滁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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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测绘 、通信 、电信 、石油 、电力 、矿 山开采 、建筑 、煤 炭 、军 队、公 安、广 播电视 、新闻采访等。
海 淀 2 家 单位 试 点 股权 激 励 2
认证的产 品将贴上N认证标志。
府采购 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 的意见 》的相 关规定 获得政 府采
购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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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e p ie i a r e t g ItrssEn o rg 2 E tr r si Hadina eT si ne e t c ua e s n n
海淀 区域 内 目前获 批进 行股 权激励 试 点的单 位共 2 2
家 ,占全 市 4 家 的5 % 。 权 激 励 既 是 对 科 技 人 员 已 有 贡 0 5 股
的意见 》和 《 北京市 自主创新产 品认定 办法( ) 修订 》的规定 ,
经专家评 审 ,北京市 自主创新产 品认定 工作小组审核 , 由市科 委 、市发展 改革委 、 市建委 、 工促局 、中关村管委会统一执行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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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与环保、文化创意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技术、产品或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北京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企业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的
5%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2、产品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3、产品成熟并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性能稳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或上两年度的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
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并能提供证明创新水平的相关材料。
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5、列入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北京市科技奖励的产品、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产品,将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二、审核及认定
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组成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将以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三周,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品将核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一)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三年,技术周期较长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五年。
(二)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
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名称和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首先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