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因技术发展的伦理与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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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序设备和高性能计算机技术为支撑,通过对白、黄、黑三大人种进行大样本的全基因组测序和序列比较,探索人类基因组在不同人群中的多态性分布和变化规律,该项目

已于2007年10月11日全部完成。这就意味着建立起了针对中国人特点的数据和参考样本。

其实就像所有的科学技术一样,基因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运用时,它会帮助我们解决许多生物学和医学方面的问题,如基因治疗可以帮助我们治愈现代医学束手无策的疾病;但运用不合理时,同样会面临一些无法想象的风险,如基因信息的泄露所造成的侵犯隐私权和基因歧视。

一、基因歧视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全面完成是科学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它不仅通过揭示人类生命活动的遗传学基础而带

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发展,而且也将推动工业、农业、环保等产业的发展。然而,它也会引起一系列新的法律与伦理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直接检测个人是否具有特定基因缺陷及检测基因变化情况的“基因检测”和“基因检测技术”也逐步发展起来。

“基因检测”和“基因检测技术”特征基本相同,都

基因是DNA 分子上具有遗传效应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 分子片段。基因概念诞生以来,就一直伴随着人们的赞美与争执。从孟德尔(Gregor Mendel)到沃森(James D Watson)、克里克(Francis Crick),人类打开了分子生物学的大门,但随后的一些试验令人担忧。197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生物学家柯恩(Stanley Cohen)和加州大学的生物学家博耶(Hebert Boyer)进行了一项非常精巧的,被生物技术分析专家认为其重要性可与火的利用相媲美的实验研究,成功地从利用两种不相干的在自然界中不可能互配的生物体分别分离出一段DNA 并重组在一起。人们开始意识到应该认真对待基因重组试验可能存在的风险。

基因不仅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不同人种之间头发、肤色、眼睛、鼻子等不同,就是基因差异所致。1990年,美国国

家健康研究所和美国能源部启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 HGP),目的在于发现人类的所有基因,找出它们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破译人类全部遗传信息。这个计划已于2006年完成,我国科学家承担了HGP 的1%的工作。从2006年开始,一项被命名为“炎黄计划”的研究项目在深圳展开。这一合作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新一代

收稿日期:2009-03-11;修回日期:2010-01-20

作者简介:刘晓枫(1984-), 男, 汉族, 北京市人, 杭州师范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科技法、生命法学及生命伦理学。

对基因技术发展的伦理与法律思考

刘晓枫 陈志伟

(杭州师范大学,浙江 杭州 310036)

摘 要: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应地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现有的伦理和法律都产生了极大冲击。从生命伦理学和法理学的角度,论述基因技术所引发的基因歧视、基因资源保护、基因制药与基因治疗等若干问题,提出要通过进一步加快我国的生物科技立法,依法合理规制基因技术的发展。关键词:基因技术;生命法学;生物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0)03-0024-05

是利用“基因探针”或“基因标记”查找被检测者是否具有某种与疾病有关的基因缺陷。[1]P3在西方,基因检测已应用到临床领域。据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统计,该省每700个居民中就有1个接受过“基因检测”。[2]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基因芯片”,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方法把碱基序列的“基因探针”,有序地固化在1cm2的玻璃或硅片上,[3]这样就可以一次大量地对基因信息进行低成本的快速检测分析,快速推动“基因检测”在临床上的应用。但这也意味着随着越来越多的“致病基因”被发现,一个人的基因检测结果一旦被揭示具有“基因倾向性”,很有可能使他人因此改变对这个人的看法,形成以此基因状况为基础的“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的生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我国医疗事业尚处发展阶段,很多人对基因检测闻所未闻,对基因歧视似乎就更难以理解,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人对自己身体的重视,基因检测技术会与我们越来越近,发生基因歧视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如在保险领域,英国有一项著名的调查,在被调查的2167名具有某种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34%在申请中遇到了问题,48.7%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41.6%被收取了高额保费,而未被保险公司获知有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遇到问题的只有5%,其中只有4%支付了高额保费,只有1%的人被拒绝承保。[4]这种区别对待还表现在其它领域。有些人认为只要是携带了某种致病基因的人,就一定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表达这个基因从而患病,这就必然会引起社会歧视。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美国政府在HGP开始之初,就将整个计划5%的经费用于与基因技术相关的伦理、法律以及社会问题的研究上。2008年,美国还专门通过了《基因隐私和反歧视法案》。我们现在看似还很遥远的“基因歧视”,在西方已成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1992年,比利时通过了《保险合同法》,禁止保险公司对具有基因缺陷的人提高保费,同时也禁止保险公司对没有基因缺陷的人降低保费。1994年,挪威通过了《生物技术医学应用法》,其中第6条规定只能为医学诊断和医疗目的进行“基因诊断”,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基因检测”的结果。1994年,奥地利通过了《基因技术法》。1997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人权与生物公约》,其中第11条宣布:“以基因特征为基础的任何形式的歧视都应当被禁止”。1998年,荷兰通过了《理疗检测法》。瑞典虽然没有相关立法,但是瑞典政府却与代表保险公司的“瑞典保险联盟”就保险业暂不使用“基因信息”对保险人区别对待达成了共识。[1]P86而美国,则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基因歧视”的立法。[1]P83

对于基因歧视问题,一方面要尊重人权,另一方面要遵循商业规律,这是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1992年,世界医学协会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在《人类基因计划组宣言》中指出:“新技术不断揭示基因差异的潜力与私人保险和雇佣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并认为“对于基因因素,采取在雇佣和保险中的进行区别对待的默示也许是适合的”。

[5]世界卫生组织也有相关表态,在《生物伦理指南(草案)》中指出:“基因信息不应被用于拒绝雇用和保险,例外情况应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荷兰于1998年通过的《理疗检测法》体现了未来这一领域的立法方向。《理疗检测法》规定,如果投保的保险金额不超过30万荷兰盾,则保险公司就会被拒绝使用任何“基因检测”。原因在于,荷兰的立法者认为,就个人而言不应该拒绝获得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险公司也不得询问一个人是否有遗传性的、不可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可能,除非他们已经表现出了某种症状。而超过一定的金额才有可能参考基因检测的结果。

[1]P86这样就解决了那些自身存在基因缺陷但生活上又有困难的人的投保问题,如果我们采用了一种任其保险公司使用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对待的立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一部分有基因缺陷的人上不起保险。随着我国基因检则技术的提高与普及,在中国这样一个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的国家,如果立法上掌握不好这个标准的话,将造成很多负面影响。

二、基因资源

在新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生物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资源这个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外延,就人类的基因而言也是一种资源,它具有极度稀缺性、可再生性、分布的极不均衡性、价值的无限性、存在方式的独特性等特征。[6]

既然基因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那就基因而言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呢?目前学界的观点尚未统一,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因是发现而非发明,所以不具备申请专利的前提,因而不能申请专利。一种观点认为,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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