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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理论解析综述

民事诉讼法理论解析综述

民事诉讼法理论解析综述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的强有力法律保障,渐渐成为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了广泛的应用和不断的发展。

其实,民事诉讼法是一个非常深奥的法律概念,很多人虽然有所理解,但缺乏系统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中,民事权益指个人和组织之间承认的权利、利益和法律关系等。

而民事诉讼则是指为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诉讼,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以下是其包含的一些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诉讼的多少、诉讼标的的大小以及刑事责任无关。

法律在提供诉讼保障的时候,也是以平等为基础的。

2. 公开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受公开的诉讼庭审权,享受听审权,否则双方当事人合理知情权就无法满足。

3. 公正原则。

面对个体的参与,确保诉讼公正是问题的关键,因此我们存在审判人员的公正原则及其依赖设定等维度原则。

4. 审判事先听证原则。

在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法官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重要意见和主张及其证据。

5. 在证据的自由形式中体现形式。

证据应当完全自由化,对于当事人自由履行的注意事项应予以充分体现和关注。

以上几点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帮助各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到诉讼中去,以获得更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1. 立案。

该程序始于立案申请,终于裁判文书的发放,是诉讼程序的初步规划,它也是一个无法替代的环节。

2. 记录。

记录是整件事情的重要证明之一,也是记录人的重要负担,该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各个程序阶段。

3. 证据。

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通过固定标准的方式来提供证据,并由法官进行调查。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二、票据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票据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票据诉讼的要件
二、票据诉讼中的“禁止反诉”规则
第三节票据诉讼的审理
一、不经开庭审理驳回诉讼
二、票据诉讼中的程序转换
三、票据诉讼中的证据
四、票据诉讼中的判决
五、票据诉讼的审理期限
六、票据诉讼中的判决后程序
第二十七章海事诉讼程序
第七节海事非诉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二十八章跨国诉讼程序
第一节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跨国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跨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三、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协调化”
四、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诉讼的形态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五、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概述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十四章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第一节 群体诉讼
一、群体诉讼的概念
二、群体诉讼和共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二、当事人的特征
三、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变更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所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特征:1、主观性,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客观性,以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客观规则为前提,并且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3、民事诉讼目的的动态性;4、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学说1、权利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保护私权的任务,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即是保护私权。

此为德日通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此说主张,依据国家权力,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解决纠纷说此说主张,私法产生之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司法秩序属于本末倒置。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诉讼的真正目的。

4、程序保障说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此说为英美法系通说。

5、多元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护和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为我国大量人所主张)(四)评价首先,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例如私权保护说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理念,私法秩序维持说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应了社会本位;而纠纷解决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

其次,上述学说对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都带有一定局限性、权利保护说强调私权保护,遵循实体法,不免导致片面追求客观真实,不利于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私权秩序维护说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未能保障当事人参与,压制了处分权,亦会导致程序价值的丧失;纠纷解决说是站在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忽略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忽略了国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地位和其设置民事诉讼的主观要求,且其从结果探究问题,也忽略了诉讼与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基本原理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只能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判决。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中立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平等原则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应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审判的公正性。

除非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开庭审理及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

4.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主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整个诉讼过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发现事实、查明真相,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注重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它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实践应用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提供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并申请进行调解。

法院对于符合证据规定的起诉状,会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当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方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认定和鉴定,并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殊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

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机会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张;(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之一,由于民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的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

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所以我国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则。

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则辩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它具体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就需要掌握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首先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通过公正的程序和裁决,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还有观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同的目的论观点,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价值论也是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效率和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方面。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对待,裁判结果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到公平合理。

效率则强调诉讼程序应当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节省司法资源。

效益不仅关注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还考虑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主体论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参与者。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他们是因民事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主持诉讼程序、审查证据、作出裁判。

此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特定的诉讼环节中发挥着辅助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内容。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决定着诉讼的胜负。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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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Law冯莉莉编辑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概念和特点所谓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又称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它是就私法关系发生的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它有下列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2、民事纠纷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就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

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三类:1、自力救济——自决、和解2、社会救济——调解、仲裁3、公力救济——诉讼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

例题:1、村民甲乙发生借款纠纷,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并送交二人,后乙未如约履行义务,甲应怎办?()A、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到法院提起诉讼D、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具调解证明后方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civil action)主流的观点是“活动加关系说”,认为所谓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事实体法来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特点1、具有公权性质。

2、具有强制性。

3、严格的程序性(依法进行)。

4、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5、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中起重要作用。

6、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二、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差异1、从参加者上看。

2、从程序上看。

3、从解决争议的方法上看。

4、从解决争议的效力上看。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了解)1、私法权利保护说。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一)诉的概念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以下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没有当事人,诉则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由于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依法起诉的权利,故不能认为只有原告一方才是诉的主体。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而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的程序内涵——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这种请求使民事审判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外遇,准备与丈夫离婚,向法院请求发生诉讼程序。

诉的实体内涵——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保护自身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请求。

例如:妻子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界定(1)诉与诉讼。

诉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请求,诉讼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的一定活动或活动的过程,诉讼是在诉的请求提出之后才可能发生,诉是诉讼开始的前提和条件之一。

(2)诉与起诉。

起诉是起诉人向法院要求法院对纠纷以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一种诉讼上的行为。

而诉作为一种请求,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要求,而且还包含有要求法院的实体权益予以保护的诉愿。

起诉是诉的提出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诉对起诉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的意义。

(3)诉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在实体上所要实现的利益要求,而诉作为一种请求,既有要求保护实体权益之意,还有程序意义上要求保护的内容。

(二)诉的要素:一个完整的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程序的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不分贵贱、贫富、种族、性别等差别对待当事人。

法院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客观、明细,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院不能凭自己的意愿或者私心,违反法律规定来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

4.等待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审理案件。

法院应当高效地处理案件,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等待。

5.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等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这样可以保证裁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保障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审判权的独立性:民事审判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力和其他干扰因素,确保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只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受非法因素的干扰。

2.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民事审判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权旁听审判过程。

审判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法、公正的保护。

3.判决的合理性:民事审判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法院应当充分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正、合理地判决案件。

4.执行的及时性:民事审判的结果应当得到及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院应当监督和推动执行整个程序,防止拖延执行和逃避执行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民事诉讼运行的基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民族等因素,在诉讼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例如,双方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等。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方。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以及调解的内容和方式。

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通过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之一。

(五)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原告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起诉的对象和范围;被告可以决定是否反诉、如何答辩等。

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调解书等进行监督,以确保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2.同等、对待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

6.支持起诉。

7.辩论原则。

8.诚信原则。

9.经当事人同意,可线上诉讼。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也要记录。

独任制情况:1.简易程序;2.基层第一审;3.中级第一审或不服裁定。

上诉第二审,双方同意,可以独任。

(二)回避制1.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2.程序:(1)申请:提出案件开始审理时;审理后知道:辩论终结前。

(2)回避的决定院长独任时,委员会决定。

审判、书记、执行员,院长决定。

翻译、鉴定、勘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决定。

3.公开审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4.两审终审制三、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由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二)一般地域1.原则:原告就被告(1)被告居住地;(2)居住地与长居住地不一致,则在常住地。

2.例外:原告所在地法院(1)身份关系不在中国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2)限制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

(3)特殊合同纠纷,则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住地。

侵权行为,则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住地。

产品、服务不合格,则在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4)专属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在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在(死亡时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5)协议①只能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

②仅适用于一审。

③必须以书面形式。

(6)共同2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则向其中一个起诉。

2个起诉,则对最先立案的管辖。

(7)裁定移送:不属于本院的,则要移送;制定:受移送的认为不属于,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则共同上级法院制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讲解《民事诉讼法》的缘由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静止的,都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

作为法典文本,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可能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充分预见未来的发展,制定出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的法律规范。

但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已经属于历史,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当社会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求法律制度有相应的发展,否则将制约社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

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

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八年。

在这十八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讲义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为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为应诉的一方。

2.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权益。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3.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

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的程序活动,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判决等环节。

它确保了争议的公正、公平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简易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采取简易、迅速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诉讼公正与透明。

4. 禁止滥用诉讼权原则民事诉讼各方不得滥用诉讼权,以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点1. 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应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2. 举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主动举证制度,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有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

4. 判决和执行根据诉讼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将其执行。

五、民事诉讼中的注意事项1. 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是指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当事人应该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就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进行介绍。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纠纷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等等诉讼地位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辩护、申诉等诉讼权利。

3. 保护诉讼秩序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滥诉、滥诉等行为的发生。

4. 公开审理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

5. 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公正、合法。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1. 立案: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立案。

2. 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调查证据,最终作出裁决。

3. 裁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 申诉: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纠纷享有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和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的特点等。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他需要具备诉讼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公民和法人拥有起诉权利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单位,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2. 被告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他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诉讼程序。

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帮助。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被告、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接受起诉后会受理案件并通知被告。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在答辩阶段,被告可以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同时还可以提出反诉。

3.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活动,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并做出裁判,维护公正和公平。

4. 上诉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是对原判决的重新审理,上级法院将对原判决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

三、民事诉讼的特点1. 可选择性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提起诉讼。

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选择权。

2. 平等性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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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权与诉 一、诉权理论 1、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 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

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 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 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

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 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当事人 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

这种观点是不正 确的。

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

从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

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 诉讼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

有 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

它们的关联性表现 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 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

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 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 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

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 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 义的活动。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的诉权的独立性表现在:首先,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产生的时间不同。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权利主体 就具备了,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表现出来。

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是在某种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才会产生。

所以,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总是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其次,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只 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对他的起诉就应当 接受,开始审判活动。

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审查,而 是在审理过程中查。

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有其独立性。

2、诉权理论的研究意义:诉权理论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并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很重 要的理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1诉权可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中的体现。

①审判权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 部分,代表国家权力在发生纠纷领域发挥作用,要求一般的权益争端均需由当事人依法提请司 法机关解决,这是国家职能发达的表现,要求排斥私力救济,其功能在于保护实体权利及实体 法的实施。

但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在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开始条件, 于是诉权作为桥梁和纽带将民事争议与获得国家司法保护、审判权之间连接起来。

当事人要求 国家按照法律的预设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利,即是诉权。

②诉权是法律实施制度的基本 条件和组成部分。

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经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了诉讼,而诉讼则使司 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 面,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作用。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 纷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自行和解,或经中立者(如第三者、工商部门、仲裁机构)解决,向法院 起诉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起诉权、反诉权、申请权、质证权、辩 论权、处分权、上诉权、请求执行权等等均受到审判权的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常常是决定 性的,决定着诉权的行使是否能达到实现当事人权益的结果。

另一方面,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 当事人权利,对于审判权的启动和诉讼程序的运行有重大影响。

所谓“不告不理”,民事诉讼 程序的启动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审判权特有的属性是被动性,不能主动审理、解决民 事纠纷。

审判权不仅指民法院具有保障诉权行使的资格或能力,而且意味着必须提供这种保障, 审判人员无权任意取舍。

当事人行使诉权可以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产生约束力,只要这种 权利的行使不带瑕疵而符合法定条件,均应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

裁判者负有保证此效果 发生的责任,不得谋求任何个人利益。

从此意义上来说,诉权的行使能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依 法行使,保证民事程序的公正性,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诉权理论指导、调节着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体现在民事 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 诉讼法所调整的多面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相结合而产生,是以法院与当事 人之间法律关系为主导的多面法律关系。

它以权利义务为研究内容,诉权理论必然对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不同的诉权理论,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应地也会不同。

由于诉权不仅是 一项阶段性权利,而且贯彻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不仅由原告享有,而且由原告、被告双方享有; 其广泛性和贯彻始终性必然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 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其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体现了诉 权理论精神。

(3)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目的存在必然联系,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根本保障 民事诉讼法目的从程序设置者(即国家)方面来说,其诉讼目的为解决纠纷、维护法的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而从程序利用者(即当事人)角度来说,其诉讼目的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时请2求法院以诉讼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无论程序设置者的诉讼目的是什么,其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 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些诉 讼权利作为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监督制约诉讼活动的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现时保障了 当事人权益。

3、诉权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过去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对诉权的保护也相应被 忽视,以至于诉与诉权制度的理论探讨也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才渐渐为法学界重视,现 实司法活动中对诉权的侵犯更成为了一道随处可见的“风景”。

如何加强对诉权的保护已经成 为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研究课题,主要的措施包括“ (1)加速诉权“宪法化”步伐和增添、充实民事实体法的可诉性。

民事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宪法实际上也是承认赋予公民诉权的,民 事诉权作为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那么就要首先从宪法内容上增加 保护公民民事诉权的明确条款,在宪法内容上肯定民事诉权的地位;在民事实体法上增加实体 法、程序法的法律可诉性,使法院在受理和审判案件时不仅有保护诉权的依据,更能起到监督 和防范侵害、阻碍诉权行使行为的作用,防范出现增加当事人起诉条件、法律缺乏救济程序和 救济途径等现象。

(2)、民事诉权行使合理化 :主要是针对现行立法和司法中的不合理现象 例如: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增加“对原、被告之间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提起诉讼权利,使有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再是消极接受原告起诉后的诉讼程序到来,再等待法律判决到来,而转为 可以行使诉权,直接提起针对任一方的诉讼(或反诉),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请求法院 保护起合法的权益。

再如,法院应合法及时受理案件,不得以自由裁量权非法增加公民行使诉权或提起诉 讼的条件。

应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要求适当放宽,方便当事人起诉,缓解当事人“起诉难”的 怪现状。

具体的做法可以是:放宽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条件;对当事人起诉权证据的提交和证据 来源的证明条件放宽,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提供胜诉证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必必 须提供证人详细的身份证明,只要当事人提供证人简单身份证明即可;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提出的补正申请应予以支持,对已经超过补正期限的,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诉3的合并和变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予以允许;不得随意非法增加诉的合并和变更的条件,等 等。

另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随意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未提 起的诉讼标的,在判决时不得超越或任意变更,否则即构成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

法院更不得以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判决无法执行等原因拒绝受 理当事人的起诉。

应该告知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认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既是当事人对自己 权利的行使,也是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中适格被告的要求,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应诉 材料、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那么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将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材料、文书。

如 果法院因上述原因拒绝受理案件,也将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

另外,对审判人员侵犯诉权 应予以相应的规制和监督,不仅有审判机构内部监督还应该提倡群众监督。

(3)、提高执法人员、审判人员审判素质,加强对公民法制宣传教育。

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需要正当和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做保障条件,需要执法、司法和诉 讼程序的正当化和公正化,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审判人员严格依据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制度和按照合适的民事审判方式审理案件。

立案过程中,法院应仔细依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告知当事人提起诉 讼的必要条件和必知事项,特别是在农村或较偏远地区,公民的诉讼意识上升了,相应的法律 知识却依旧十分匮乏,造成公民遇不平到法院告状的欲望和要求增强了,但是诉讼开始后存在 盲目性的弊病却没有根本改变,通过执法人员给予他们“面对面”的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是保 护其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二、诉的理论 1、概念及特征: (1)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与诉权相同,也可分 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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