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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Chapter Twenty–five Summary of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1
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2
一、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 国企业和组织; (二)法律事实涉外 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在 国外; (三)标的物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遗产在国外等。
通常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5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 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 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 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 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 源。
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
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
权利义务。”
8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 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 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 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 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 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 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 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 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 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9
10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
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11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
国民事诉讼法。其具体要求是: 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 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 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经过我国法院依法 进行审查并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 发生法律效力。
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
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7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 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 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 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 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3
总结:
1、主体涉外:国籍;住所 2、客体:行为发生在外,物在外 3、诉讼环节或行为在外进行 4、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民诉的规定
(冲突) 5、还保护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4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具
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在我国,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6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
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
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
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
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
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
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
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
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
12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原则
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应当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外,对于 国内法没有规定而国际条约有规定的问 题,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
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
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
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求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 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 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 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 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 理。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Chapter Twenty–five Summary of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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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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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 国企业和组织; (二)法律事实涉外 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在 国外; (三)标的物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遗产在国外等。
通常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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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 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 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 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 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 源。
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
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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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 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 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 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 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 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 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 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 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 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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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
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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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
国民事诉讼法。其具体要求是: 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 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 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经过我国法院依法 进行审查并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 发生法律效力。
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
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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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 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 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 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 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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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主体涉外:国籍;住所 2、客体:行为发生在外,物在外 3、诉讼环节或行为在外进行 4、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民诉的规定
(冲突) 5、还保护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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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具
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在我国,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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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
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
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
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
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
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
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
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
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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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原则
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应当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外,对于 国内法没有规定而国际条约有规定的问 题,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
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
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
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求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 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 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 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 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