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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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现场审查
生产条件
检查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试验和检 测手段等是否满足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
评估申请企业在制造过程中实施质量保证的能力,包括原材料入库 、加工、组装、出厂试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场所安全
检查申请企业的场所安全状况,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试制产品检验
01
020303企业应妥善保管许可证书,并在生产过程中随 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02
许可审查要求
文件审查
申请材料完整性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确保所有必要文件都已提交。
质量管理体系
评估申请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人员资质
核实申请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要求。
现场检查
对制造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制造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保制造出的 特种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产品抽检
对制造出的特种设备进行抽检,检测其性能和安全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确保产品的合格 性和安全性。
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
结果汇总与分析
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 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
不符合条件使用的处理
对于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THANKS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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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许可基本要求 • 许可审查要求 • 许可变更与延续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01
许可基本要求
许可条件
01
具备相应的生产条 件和检测手段。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起重运输机械》
【年(卷),期】2003(000)008
【总页数】5页(P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4
【相关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圈定八个许可证 [J],
2.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J], ;
3.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分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将转换成气体充装许可证 [J],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研讨会"圆满结束 [J],
5.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M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内容的对照 [J], 原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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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完整板

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完整板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发文机构:法规文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发布日期:2003-08-08 实施日期:2003-08-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机械装置安全法》、《安全技术规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机械装置、电气装置、仪器设备的安装、改造以及维修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建筑装修改造、机械设备安装、仪器设备安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机电设备改造和维修等工程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行为。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范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根据《机械装置安全法》,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当事人指定的技术监督机构的审查同意
才可以实施。

第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应提出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工程申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工程情况。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臵。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一、试行范围二、申请和审批流程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员工培训和管理及质量管理体系等。

申请材料需要提交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审批流程包括初审、现场检查和评审。

初审阶段,审批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阶段,审批部门派员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包括设备和生产线的情况、员工培训和管理等。

评审阶段,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的要求。

三、设备设计和检测标准试行规则要求特种设备制造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备设计和制造,并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需确保设备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的要求,通过严格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及时的售后服务体系,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保养。

四、抽查制度试行规则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造流程符合规定。

抽查主要针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员工培训和培训记录等进行检查。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总结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的试行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保障了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通过试行规则,能够提高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试行规则还将加强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的试行是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完善特种设备制造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2016)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2016)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部分条款的通知(2016)
⽂号:国质检特[2016]147号
颁布⽇期:2016-03-24
执⾏⽇期:2016-03-2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政许可精简下放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规则第四条:“安装、改造施⼯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单位及本规则第三⼗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施⼯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删除规则第三⼗七条:“同⼀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受理其全部申请。

评审机构进⾏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质检总局
2016年3⽉24⽇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3.2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251号文

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电子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电子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电子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概况该文规定了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规则,并以251号文的形式进行试行。

目的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安装、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环境。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涵盖以下设备:- 电子测量设备- 电子安全设备- 电子通信设备- 电子控制设备- 其他相关电子设备许可要求按照规则的要求,从事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维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取得相关工程技术资格证书;2. 具备相关设备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3.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4.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方案;5. 完成相应的安全评估和测试。

许可程序按照规则的要求,申请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维修许可,需要完成以下程序:1. 向相关部门提交许可申请;2. 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3. 经过部门审核和评估;4. 完成许可签发和登记。

监督与执法该规则强调监督和执法的重要性,确保许可规则的严格执行。

监督和执法机构有权进行许可的检查、调查和处理。

处罚与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许可规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试行期限与评估该规则的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结束后,将进行对规则的评估和修订。

结论电子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颁布和试行将有助于提高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环境。

在申请许可时,关键是满足相关的要求和程序,并遵守规则的监督和执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人员,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违规操作,不得私自改变设备结构或参数,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或材料。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和应对。

六、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对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便于日后追溯和查询。

七、对于不符合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八、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接受监督审查。

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旨在强化设备安全管理,提高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规范化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提升设备安全运行水平,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地服务于生产和生活。

对于未经许可进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该规则的试行将有助于加强设备安全管理,提升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规范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水平,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可靠地服务于生产和生活。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涉及到工程安全、职业安全和设备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规范和有效的许可制度非常重要。

许可制度的实行将有助于提高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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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摘要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制造单位原获得的《制造许可证》;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电梯产品名称基本条件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A级B级C级B级C级B级C级C级B级C级注册资金(万元)1500 1000 500 1000 500 1000 500 150 800 500人员要求高级工程师3名2名1名2名1名2名1名2名1名机械工程师10名6名4名6名4名5名4名2名6名4名电气工程师10名5名4名4名3名3名1名3名检验人员10名,其中3名工程师8名,其中3名工程师6名,其中2名工程师8名,其中3名工程师6名,其中2名工程师6名,其中2名工程师4名,其中2名工程师2名,其中1名助理工程师4名,其中2名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工人略生产条件厂房建筑面积4000m23000m22000m23000m22000m23000m22000m2800m24000m23000m2自行加工件轿厢、组装控制柜。

组装控制柜及整梯生产设备剪切设备、折弯设备、冲压设备、钻孔设备、车削设备、焊接设备,以及整形设备、起重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生产条件工艺装备略整梯(含导轨、梯路系统)组装工装检验检测仪器加、减速度测量仪╱╱限速器动作速度检测仪控制柜功能检测台控制柜耐压、绝缘检测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转速表、声级计、游标卡尺、钢直尺、卷尺、塞尺试验井道最低运行高度50m 40m 20m 30m 20m 30m 20m ╱能够组装并试验整梯技术文件等技术文件所要求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

设计文件:图样目录、标准件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外协件明细表、自制件和外协件设计图纸、部件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及元器件代号表、设计计算书;产品包装图、包装技术条件和产品出厂随机文件。

工装工艺文件:工装图明细表(目录)、工装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目录、工艺过程卡、检验要求、材料定额汇总表。

对申请取证的特殊产品(消防电梯、观光电梯、防爆电梯、汽车电梯、强制式电梯、无机房电梯等),其与普通电梯区别之处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都要审查。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任一类型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均须具有以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地方的相关法规。

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应根据申请电梯类型确定是否考核:《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技术文标准通用申请任一类型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均须具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7024-199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企业标准。

件等标准特殊应根据申请类型确定是否考核具有以下标准:1.各类垂直梯:《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3-1997)、《电梯用钢丝绳》(GB8903-1988)、《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和附件》(JG/T5009-1992)、《电梯导轨》(JG/T5072.1~3-1996);2.各类曳引或强制驱动垂直梯:《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1997)、《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1997)、《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电梯曳引机》(GB/T13435-199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2974-1991)、《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GA109-1995)、《杂物电梯》(JG135-2000)、《液压电梯》(JG5071-1996);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梯级链、附件和链轮》(JB/T8545-1997)。

注:第2项中仍需根据申请类型选择考核的标准。

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应根据申请类型具体配置确定是否考核具有以下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1.各类曳引或强制驱动垂直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2.液压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控制柜、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防爬)装置;3.杂物电梯:限速器、安全钳、门锁、驱动主机;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或踏板、梯级链、驱动主机、滚轮(主轮、副轮)、金属结构、扶手带、控制屏。

起重机械产品名称基本条件起重机械A B C注册资金(万元) 1500 800 300人员要求机械工程师13 7 4电气工程师8 4 2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检验人员8名,其中3名工程师6名,其中2名工程师4名,其中1名工程师技术工人电工8名以上,电焊工4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工6名以上,电焊工25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作要求)电工4名以上,电焊工1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作要求)生产条件厂房建筑面积(m2)3000(结构车间至少1600)2000(结构车间至少1000)1000(结构车间至少600)生产设备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镗床或专用镗床(4)龙门刨(5)焊接设备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或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门式起重机(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塔式起重机(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流动式起重机(1)焊接设备(2)自动下料自动切割设备(3)自动冲剪折边设备(4)油压机或水压机(5)数控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7)涂装设备(8)平板机。

铁路起重机(1)剪板机(2)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4)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5)机加工设备(6)碳弧气刨(7)焊接设备。

门座起重机(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4)碳弧气刨(5)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缆索起重机(1)Ф1600mm卧床(起重量<20t);Ф3000mm卧床(起重量≥20t)(2)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4)切割机(5)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

桅杆起重机(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旋臂式起重机(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

升降机升船机须具备:(1)卧式车床(2)卷板机(3)油压机、压力机(或折弯机)(4)刨边机(5)剪板机(6)平板机(7)数控切割机(8)钢材预处理设备(9)金属防腐、涂装设备(10)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

其它升降机械须具备:(1)切割设备(2)焊接设备(3)涂装设备(4)机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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