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号】鲁建设字〔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烟台、潍坊、菏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申报标准。
申报城市(县)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
二、扎实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申报城市(县)在提出申请前,要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编制并形成保护规划成果,完善保护管理规定,健全保护
管理机制。
同时,近年来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破坏历史文化价值的严重事件。
三、规范申报程序。
申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评估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
经评估,符合名城申报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
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1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总页数】2页(P87-88)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审批管理;工程管理制度;申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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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教〔2021〕31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文物局2018年12月29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0•【文号】建城[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5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
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一)申报单位。
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8.02.05•【文号】文物博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已被: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12修订)修订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建立以展示教育、开发服务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2.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附评分细则表)3.一级博物馆评估申请书4.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国家文物局二○○八年二月五日附件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5.08.23•【文号】文物博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博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8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作用,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国家文物局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评审、招投标评审、科研奖励评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以及从事和参加科技规划、科技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咨询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专家的遴选第三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与咨询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了解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有关评审与咨询活动,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与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国家文物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评荐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11.26
•【文号】建城[2015]190号
•【施行日期】2015.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加强保护管理,我部制定了《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6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文物保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制订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
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4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调整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建设第七章附则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
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鲁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第三章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第四章资源管理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建设管理,促进地方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地方级自然公园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森林公园、地方级湿地公园、地方级地质公园、地方级海洋公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主管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地方级自然公园。
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建设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部编人教版五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全册知识点汇总解析-总复习-第三单元 知识点 复习题+答案
部编人教版五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全册知识点汇总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土我们的家园6 我们神圣的国土一、填空题1、我国领土辽阔广大总面积约()平方千米,居世界第( )位。
2、我国现有( )个省,( )个自治区,( )个直辖市和( )个特别行政区。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
3、台湾省位于我国()沿海,包括台湾岛以及附近的澎湖列岛、()赤尾屿等岛屿。
台湾岛山地面积大,气候温暖湿润,景色秀美,物产丰富,经济发达。
台湾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4、()的国土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我们世世代代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
祖国的每一寸土地都()。
5、我国有连绵巍峨的()和气势磅礴的().有群山环抱的()和一望无际的(),还有高低起伏的()和横纵交错的()。
祖国的大好河山就像一幅山水画卷,蕴含着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韵味。
6、祖国处处是美景,其中有些美景很独特,有些美景十分罕见,还有些美景在研究自然环境演化时具有重要意义。
成为人类重要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责任通过合作保护世界自然遗产。
7、保护世界遗产,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
我们身边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同样需要保护。
()、()和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8、我国地形(),气候()有的地方长夏无冬,有的地方冬季漫长,有的地方四季分明。
有的地方降水稀少。
气候干旱:有的地方雨量充沛,气候湿润。
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人们的()和()方式也各具特色。
9、“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地区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很大的差异。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地区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多,这需要人们不断增加(),相互()彼此的生活习俗。
二、简答题1、写出你对台湾的了解。
台湾省位于我国()沿海,包括台湾岛以及附近的澎湖列岛、()、赤尾屿等岛屿。
台湾岛山地面积大.气候温暖湿润,景色秀美,物产丰富,经济发达。
台湾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 模拟试题及答案
模拟试题判断题1. 成立于1930年的中国营造学社对中国古代建筑的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之后作为营造学社重要成员的梁思成先生的保护思想和实践更是成为中国现代文物保护思想体系的基础。
A. 对B. 错2. “在维修古建筑的工作中,实际不论是恢复原状或是保存现状,最后达到的实际效果,除了坚固以外,还应要求它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
这种感觉的来源,除了结构特征分析取得以外,其色彩、光泽更是不可忽视的来源。
”以上是祁英涛对“整旧如旧”理念的阐述A. 对B. 错3. 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
A. 对B. 错4.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包括技术性维修和管理两个方面。
A. 对B. 错5. 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文献记载进行推测性恢复。
A. 对B. 错6. 维奥勒·勒·杜克认为,“修复”意味着将一座建筑恢复到“过去任何时候可能都不曾存在过的完整状态”。
A. 对B. 错7. 世纪初古罗马大角斗场的修复工程是“风格式修复”的典型案例。
A. 对B. 错8.《威尼斯宪章》提出,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风格。
A. 对B. 错9.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共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三种类型。
A. 对B. 错10. 《奈良真实性文件》提出,不可能基于固定的标准来进行价值性和真实性评判。
反之,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下来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判。
A. 对B. 错11. 文物古迹包括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
A. 对B. 错12. 文物古迹不包括水下不可移动文物。
A. 对B. 错13. 除保养维护工程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均须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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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见附件)。
第九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三)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四)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六)申报文本;(七)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八)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的区位图、范围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
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
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一)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三)申报材料重要内容不实或故意瞒报;(四)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申报;(五)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申报阶段时限要求;(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申报需要,适时增补列入新项目;对已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
第十九条世界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申报承诺,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世界遗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的基本依据。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遗产地突出价值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提出有关保护管理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完整性陈述;(二)世界遗产资源本底及管理现状评价、威胁因素分析;(三)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及保护规定;(四)突出价值保护措施;(五)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监测管理;(六)旅游活动管理与建设控制;(七)遗产展示与解说教育;(八)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九)科学研究、能力建设与实施保障措施。
其中,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其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包含风景名胜区规划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第二十六条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的报告。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世界遗产地上一年度的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于3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有关世界遗产定期监测的要求,组织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世界遗产定期监测报告填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评估。
检查评估方式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地方限期纠正、处理;涉及重大违规问题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与能力建设;(二)地方立法与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三)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核心资源保护,资源环境监测与科研;(四)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五)旅游活动管理、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其他威胁突出价值等重要因素的活动管理;(六)遥感监测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七)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八)遗产展示、宣传与教育。
第三十条世界遗产实行濒危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