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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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申请书

原告自与我方订立《改造工程合同书》至2012年11月26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前,从未向我方主张过合同的解除。现在,原告当庭增加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我方表示愿意接受。但是,原告起诉状所述的案件争议事实已发生变化,我方原答辩期内所有准备都是围绕合同继续履行而展开的,故我方有权要求重新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庭给予15天的答辩期。

另外,由于原告诉讼请求发生变化,我方需要就新的诉讼请求搜集必要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之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故请求法院给予至少30天的举证期限。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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