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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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间说。认为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共同墙壁)、地板、天花 板所围成的空间部分。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与最后粉刷表层说,也称“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 面属于专有部分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别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 持、管理关系上,应采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外部关系,尤其 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或税金等)的关系上,专有部分 的范围则以壁心说为依据而定。 以上各说,以第四说为通说。 4、共有所有权 、 1)概念特征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 (1)主体身份的复合性。 (2)客体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规约共用部分。 (3)内容上: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4)权利变动的依从性。 (5)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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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灵活运用 3、专有所有权 、 1)概念和性质 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又称为“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其性质通说认为是 一种空间所有权。 2)客体—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 的建筑物部分。构成条件: 第一,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物理上的独立性”,指专有部分间必 第一 须在建筑构造上能够客观地区分其范围。 第二,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机能上的独立性,是指各区分部分须 第二, 与一般独立的建筑物相同,具有能满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独立 机能。 3)专有部分的范围 (1)中心说,即壁心说。认为范围达到墙壁、天花板等境界部分 厚度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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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 (三)遗 (四)埋 (五)添 (六)时 (七)货
占 失 藏 附 效 币
物 的 拾 得 物 的 发 现 取 得 所 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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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共 有
(一)概 念 特 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二)分 类 (三)按 份 共 有 1、概念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的份额之上。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 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 例,是确定共有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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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土地与地上定着物的关系 案 例:1999年,黄民在自家宅基地外的空地上栽了一棵桃树。
2002年10月,村里将该空地批给李海做宅基地使用。李海在建房 时,欲砍掉桃树,遭到黄民的阻挠,但最后黄民还是将树据掉了。 为此,黄民以桃树是自己栽的为由,要求李海赔偿损失。双方发生 纠纷,诉之法院。
(六)不动产相邻关系 1、概念和本质 、 2、特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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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4)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2、构成要件 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 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 3、效力 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 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只能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善意取得规定适用的限制与扩张
第十七章
所 有 权
主讲人 :
牛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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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念
特征
按照罗马法,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可以 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就积极方面而言,所有人不 仅在所有物上有为各种行为的权利,而且也有不为行为的权利;就消 极方面而言,所有人则有禁止他人对于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权利。 (抽象概括主义—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 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 配的物权。其特征包括: 1、完全性:全面性 2、原始自物权性 3、整体性: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 4、弹力性:归一性 5、无期性:恒久性或永久存续性 6、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是指所有权是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 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并不直接支配标的物,其就标 的物仍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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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给保管——————乙—— 宠物狗 带到公园散步转手卖给 女朋友王某 送给 丁 市价卖给 丙
甲在王某处见到此狗能否要回?
不能。理由是丙因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不知道乙无处分 权而以市价买得,属于善意取得,丙即已获得狗的所 有权,当然有权出卖,丁获得狗的所有权后赠与王某 亦是有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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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 意 取 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 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 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 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概念与特征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 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 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1)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2)统一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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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 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埋藏物的发现 添附 时效取得 货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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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一)善 意 取 得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 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3月6日,因家庭予 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 开走离家独居。4 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 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 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 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 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 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 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刘某返还财产。
1)主体具有多数性 2)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内容具有复杂性 5)客体具有特殊性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根据《民法通则》83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处理相邻关系,应 坚持的原则有: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10 3)尊重历史和习惯
4、种类 、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 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 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 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 3)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 4)相邻的越界关系 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建筑越界相邻关系。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按照多数国家 民法的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 地界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人的土地。否 则,受侵占方有权请求排除,或者将越界部分的土地出卖于 侵占方,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二是果实及竹木越界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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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某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光明公司)拟建 晨星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在其报批的有关文 件和图纸中,均载明改楼欲建10层,一层为本楼地下 停车场。1993年7月,光明公司开始兴建大楼,1994 年底建成。1994年8月开始做售楼广告。自1994年9 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光明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 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光明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 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1995年2月,张某等搬入 该楼以后,发现光明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 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 集团。新光集团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 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 天15元的价格交费。张某等人找到光明公司交涉。光 明公司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 是无偿提供。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人到法院 起诉,要求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在诉讼中,法院 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问: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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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 用
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 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顾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定名分,防 争夺。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在于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 1、财产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2、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所有权人在一定界 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与合同制度相结合,私有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伦理。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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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特征 、 1)一元论说。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两种学说。 2)二元论说。认为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持分权 构成。 3)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区 分所有建筑物的“享益部分”享有的权利。 4)三元论说。又称“广义的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 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 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 用部分共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权利主体的身份的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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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王某与李某家仅一墙之隔。李某家一棵临墙的枣树枝 繁叶茂,许多树枝伸到王某院子里。每年秋天,枣树枝头 挂满果实,并时常有果实落入王某院子里。两家关系和睦, 共同采摘果实。后来,王某家失窃,怀疑是李某5岁的女 儿在家中玩耍时所为。遂到李某家询问。因态度严肃,吓 得李某5岁的女儿大哭起来。李某很是不满。两家因此吵 了起来。自此以后,两家关系紧张,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 的小事争吵。秋天到来,王某捡拾掉落自家院子的大枣, 并采摘伸到自家院子的枝头上的大枣。李某出面阻止。王 某于是要求李某将枣树锯掉,李某拒绝。一气之下,王某 趁李某家无人时,将伸入自家院子的果树枝锯掉。为此, 两家发生纠纷。 问:1、王某是否有权将伸入自家院子的果树枝锯掉? 2、落入王某院子里的大枣应归谁所有?
三、 权

《通则》第71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积 极 权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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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消 极 权 能 (三)行 使 的 限 制
来自百度文库
四、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限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二)房 屋 所 有 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以房屋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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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义务 :(1)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共有所有权的性质
4、成 员 权 、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 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 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有: 第一,它是独立于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第二,它是基于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权利。 第四,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三者共同构成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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