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验证管理规定
实验室间能力验证管理程序-检验检测计量认证程序
实验室间能力验证管理程序-检验检测计量认证程序为持续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和技术能力的稳定性及有效性,应主动参加CNAS或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或预防检验结果质量的偏离,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适用于外部组织或由本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间能力验证活动。
3、职责3.1 检测检测实验室主任批准检验检测实验室年度能力验证计划。
3.2 质量负责人制定年度检验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负责组织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负责组织能力验证结果有效性评审及完成后续整改活动;3.3 技术负责人参加能力验证结果有效性评审,监督并指导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编写能力验证报告。
4、工作程序4.1 制定能力验证计划4.1.1 质量负责人在每年年初要制定出本年度参加能力验证的计划。
计划中应保证每个认可周期内每一个检验子领域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
4.1.2注意跟踪CNA删站公布的能力验证计划,如果有相关的项目,应主动与CNAS能力验证部联系报名参加。
4.1.3当接到CNAS能力验证部的参加能力验证通知后,立即向检测检测实验室主任报告并通知质量负责人、监督员和相关项目负责人。
4.2 能力验证的实施4.2.1 技术负责人安排相关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做好迎接检验的准备工作(如安排时间和人员、必要时增加一次期间核查)。
4.2.2 当检测检测实验室接到检验样品后,技术负责人应确认样品是否完好,按组织方要求确认样品是否完好无误,并将信息反馈至发送机构。
4.2.3 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组织方提供的能力验证计划操作指导书,了解并掌握能力验证计划的要求后,方可开始实施能力验证计划。
4.2.4 尽量节约并保证原样品不被污染,按照能力验证计划操作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及时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4.2.5 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督员对完成的能力验证结果进行有效性评审,给出评审意见,并填写评审记录。
通过评审后,技术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对所有检验结果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检验检测实验室主任批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0〕1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第五条【参加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本市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
rl02《能力验证规则》解读
一、概述能力验证规则,是指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验证和确认的规则,是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对能力验证规则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能力验证规则的作用1. 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能力验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通过验证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实验室的测试工作至关重要,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2. 提高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力验证规则的实施,需要实验室不断改进测试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
这有助于实验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3.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能力验证规则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其制定和实施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这有助于确保实验室的测试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因测试不合格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商业风险。
三、能力验证规则的内容1. 能力验证的对象和范围能力验证规则一般会规定实验室需要验证的测试对象和范围,例如需要验证的项目包括测试方法、测试仪器设备、测试人员等。
这有助于实验室有针对性地进行验证工作,确保测试全面有效。
2. 验证方法和流程能力验证规则会明确规定验证方法和流程,包括验证的具体步骤、验证的指标要求、验证的频次和时限等。
这有助于实验室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验证,确保验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验证结果的评定能力验证规则还会规定验证结果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包括合格的标准和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
这有助于实验室对验证结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确保验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能力验证规则的实施1. 制定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在实施能力验证规则时,首先要制定能力验证计划,明确验证的目标、对象、范围、方法和流程等。
这可以帮助实验室有组织地进行验证工作,确保验证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在保障和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规范性,认可检测司自2019年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能力验证,是指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监管手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国家认监委2006年发布《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要求,对规范能力验证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15年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组织辖区内能力验证约150项,考核机构2.2万家次。
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变化和相关能力验证技术标准的更新,《实施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发展对能力验证的需要。
一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将管理对象“实验室”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且《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检测机构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的罚则,对国内能力验证组织者和境外能力验证组织方的管理等,与《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不匹配。
实验室能力验证的操作规程
实验室能力验证的操作规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操作规程》1. 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是为了通过对实验室的测试和测量能力进行验证和确认,保证实验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服务质量。
2. 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内容(1)选择验证项目根据实验室测试项目的范围和特点,选择代表性的测试项目进行能力验证。
验证项目应包括实验室所涉及的主要测试项目,覆盖实验室的全部测试范围。
(2)确定验证方法确定验证项目的测试方法、验证标准和验证方案,包括测试样品的准备、测量方法和测试过程等。
3. 实验室能力验证的操作程序(1)能力验证计划编制编制能力验证计划,包括验证项目的选择、验证方法的确定、测试人员和设备的安排等。
(2)验证样品准备根据验证项目的要求,准备代表性的测试样品,并确保样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验证要求。
(3)测试操作按照验证方法和验证标准进行测试操作,确保测试过程的可追溯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4)数据分析对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包括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结果判读等。
(5)报告编制编制能力验证报告,包括验证项目、测试方法、测试结果、数据分析和结论等。
4. 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管理要求(1)组织领导实验室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指导和组织能力验证活动。
(2)资源保障提供必要的设备、仪器和材料,确保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人员培训对测试人员进行相关能力验证的培训,提高测试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能力。
(4)记录和档案管理做好能力验证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验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就是实验室能力验证的操作规程,通过严格遵守规程的要求,可以确保实验室的测试和测量能力得到有效验证和确认,提高实验室的测试质量和服务水平。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质量的保证成为了各个行业的关注焦点。
而检验机构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其能力验证流程和质量管理指南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的相关内容。
一、能力验证流程能力验证是指通过一系列测试和评估过程,检验机构的能力得到验证和证明。
能力验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目标制定:明确能力验证的目标,确定验证的范围、要求和依据,确保验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能力评估:根据国家和国际标准,确定评估项目,并设计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通过对各项评估项目的测试和评估,全面了解检验机构在关键领域的能力。
3.实施验证:按照评估方法和指标,开展实际验证工作。
包括测试设备的校准和验证、技术人员的能力检测和培训、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等。
通过实际操作,验证检验机构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结果评价:对实施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检验机构的能力是否达到验证的要求。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提高能力。
5.报告编制:根据验证结果,编制能力验证报告,详细说明验证的范围、过程和结果。
报告应具备客观、准确和可读性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质量管理指南质量管理指南是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基础。
质量管理指南应具备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明确检验机构的质量目标和方向,为质量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2.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架构体系,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过程控制:明确各个过程的输入、输出和控制要点,建立完善的过程控制机制,有效提升检验质量。
4.资源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等,为质量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5.文件和记录管理:建立并完善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过程的记录和文件能够有效保留和查阅。
食品安全管理师人员能力验证规则
4.6考核结果
食品安全管理师人员能力验证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注:人员能力验证结果详见第6部分 人员能力验证结果评价规则)。
对于考生来说,纸质证书中赋予的原始分、标准分Z和百分比排名PR为当期(或者某一时间段)培训考核结果。 同时要提醒考生,标准分Z和百分比排名PR会根据该项目全部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排大队”,考生可以随时登 录账号,线上**自己的标准分Z和百分比排名PR的变化。
6验证结果评价
6.1统计量计算
6.2人员能力评 价
6.1统计量计算
6.1.1平均分A 所有培训考核人员原始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 平均分A计算公式 xi为第i名人员的原始分,p为参加考试人员总数。 6.1.2中等分M 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原始分的中位值。假设p名参加考核人员原始分按递增顺序表示为:x1,x2,…,xp。当 p为奇数时,中位值为第(p+1) /2位的原始分值;当p为偶数时,中位值为第p/2位和第(1+p/2)位原始分值的 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 中等分M计算公式 6.1.3差值D 参加考核人员原始分与中等分的差值。计算公式如下 : 差值D计算公式
1范围
1范围
本规则是认研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师培养培训及人员能力验证组织者和参加者双方都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
从事农副产品、粮油及制品、乳制品、酒类、饮料、罐头、肉类及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主管食品研发、采购、质量、实验室检测、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及餐饮业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机关企 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大专中小院校托幼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和各级政府负责食 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等,有志于从事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认研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师人员能力 验证。
化验员能力验证规程
化验员能力验证规程
1.目的
为保证检验化验人员操作的准确性与规范性,提高化验室检测能力确保产品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应于本公司化验室检验人员。
3.职责
3.1化验员负责理化指标检验在本公司平行检验的实施,品保部负责人验证;
3.2品保部负责每年与商检局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对比实验。
4.程序
4.1理化检验内部平行实验
4.1.1 每年由品保部组织本公司理化检验人员的平行实验。
4.1.2 实验方法是相同条件下同一样品,同一时间,由不同人员来做。
实验结果由品保部负责人参考国家或出口标准进行验证。
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重新培训后实验直至合格为止。
4.2 必要时,化验室检验人员参加外部(官方、第三方等)的平行实验。
4.2.1 检验方法是相同条件下同一样品,同一时间,送官方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一份做检测,实验室自己保留一份做检测。
由品保部负责人参考国家或客户标准进行验证。
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重新培训检验人员。
4.3理化检验方法
4.3.1 准确称取样品量,在温度、湿度相同的前提下,不同操作者作平行的试验,观察结果是否有误差或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5.相关记录
《比对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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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精品】能力验证规则
能力验证规则1.前言1. 1文件规定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下,英文缩写:CNAL)能力验证的规则。
1. 2本文件参照ISO/IEC有关指南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相关要求制订。
1. 3能力验证是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评审技术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和监控实验室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实验室通过外部措施补充其内部质量控制方法的技术;同时,能力验证还是维持认可机构间国际互认的基础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提高我国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认可委员会的能力验证活动。
规则中阐述了认可委员会对其认可的实验室以与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对认可委员会在组织、选择和使用能力验证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做出了规定。
3.引用文件3.1 ISO/IEC导则58:1993《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承认的通用要求》3.2 ISO/IEC指南43:1997《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3.3 ILAC-G13:2000《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能力的通用要求》3.4 APLACT001:1998《校准实验室间比对》3.5 APLAC T002:1998《检测实验室间比对》3.6 CNAL/AR01:2002《认可程序规则》3.7 CNAL/AR04:2002《认可标志于认可证书管理规则》4.定义本文件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指南43以与ILAC G13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4.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
4.2 能力验证活动:所有与能力验证有关的活动成为能力验证活动。
它包含了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计划和测量审核。
4.3 能力验证计划:某一为确定实验室在某个特殊领域的检测、测量和校准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能力验证项目。
4.4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能力验证样品生产与管理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1、目的为获得能力验证样品,并确保所有能力验证样品在制备、处置、储存、处置邮寄等过程中的完整性,防止混淆、丢失、变质、损害等不良事件,以及满足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适用于能力验证样品的管理。
3、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审批样品管理的有关事项。
3.2 质量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各业务所样品的管理。
3.3 检验科所负责能力验证样品的保存、处置。
3.4 能力验证计划负责人负责能力验证样品的制备、管理、登记、接收、传递、保护、保存和处置工作。
4、工作程序4.1 能力验证样品的选择与制备4.1.1 实验室可直接采用药品标准物质(对照品、参考品以及对照药材)等作为能力验证样品。
当实验室自行制备时,应制定“能力验证样品制备方案”,要求提供以下信息:a)样品制备的目的和意义 b)样品制备的分包情况c)生产工艺及流程d)样品的性质、拟生产数量及包装情况等的描述 e)样品的定值方式f)样品的均匀性、稳定性考察 g)样品质量的考察h)研制样品的日程安排i)研制样品的成本核算4.1.2 实验室不能制备或者提供时,可委托给具有良好信誉和能力的机构制备,样品制备分包方的选择按《能力验证分包管理程序》进行。
4.1.3 任何可能影响能力验证计划正确实施的因素,如样品均匀性、稳定性、在样品传递中的环境条件等应予以考虑,以保持能力验证样品的完整性。
4.1.4 在能力验证计划中选用的被测样品或材料在性质上应与实验室日常检测样品或材料相类似。
4.1.5 制备能力验证样品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生物样品的制备、存放、传递和处置还应满足相关生物安全的要求。
4.1.6 对所制备的样品应按《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程序》进行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
4.1.7 所制备样品的总体数量主要取决于参加实验室的多少,还应考虑均匀性检验、稳定性检验、替代分发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样品、开展纠正措施所需的样品以及在完成对参加者的评价之后有可能作为实验室的参考材料、质量控制材料或培训用品。
信用管理师人员能力验证规则
信用管理师人员能力验证规则
信用管理师人员能力验证规则是指用于评估信用管理师专业能力的一套指导原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信用管理师能够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有效地管理和评估个人、企业或组织的信用风险。
在能力验证规则中,对信用管理师的教育背景进行了要求。
一般来说,信用管理师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学士或以上学位,或者具备同等水平的经验和资质。
能力验证规则强调信用管理师应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
这些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估和分析、信用风险管理、企业财务分析、市场分析和预测等。
信用管理师应当熟悉各种信用评估工具和方法,并能够根据需要制定有效的信用管理策略。
能力验证规则还要求信用管理师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
信用管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与各种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包括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等。
因此,信用管理师应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
能力验证规则还强调信用管理师应具备高度的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信用管理师涉及的信息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因此信用管理师应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并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判断能力。
信用管理师人员能力验证规则确保了信用管理师在专业能力方面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能够履行其职业责任。
这些规则不仅提高了信用管理师的专业水平,同时也为保护客户和企业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制度范本
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提高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能力验证,是指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测量比对等方法,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障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能力验证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实验室间比对: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比对检测结果。
(二)测量比对:采用相同或类似仪器设备,对同一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比对测量结果。
第八条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条件,负责能力验证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章能力验证的参与与评价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按照要求提供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能力验证评价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
评价内容包括:(一)检测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三)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能力验证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参与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一)合格:检测能力符合要求,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二)不合格: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检测结果存在偏差;(三)需要改进:检测能力基本符合要求,但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改进。
能力验证管理制度
能力验证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更好地提高员工的培训效果和工作能力,公司制定了能力验证管理制度。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员工的学习和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使员工的工作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的1. 促进员工的学习和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2. 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对员工的能力进行验证,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3. 提高员工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能力验证的程序1. 制定能力验证计划- 由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的业务需求进行分析,确定企业所需的人才能力。
- 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制定能力验证的计划和安排,将计划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进。
2. 培训和学习- 根据能力验证计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使员工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 培训和学习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培训讲座、在线学习、现场操作等。
3. 能力验证- 对员工进行能力验证,包括考试、实操操作等,验证员工是否掌握了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 能力验证的过程要求公平公正,确保员工的能力得到准确的反映。
4. 能力验证结果的分析和总结- 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 把能力验证的结果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中,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绩效进行全面评价。
四、能力验证的要求1. 推行全员能力验证- 全员能力验证是对公司全员进行能力验证,可以确定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 全员能力验证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发现人才潜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 依据岗位要求进行能力验证- 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对员工的能力进行验证,确保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
- 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能力验证,实现员工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3. 注重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 能力验证的结果需要及时运用到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
- 能力验证的结果也要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中,对员工的能力和绩效进行全面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可靠性。
下面是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草案: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等。
三、能力验证的目标1. 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特定检验检测工作的能力;2. 验证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 提高机构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能力验证的内容能力验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人员能力验证,包括实验室负责人、检测人员、校准人员等;2. 设备和仪器的能力验证,包括校准、维护等;3. 方法和程序的能力验证,包括检验检测方法、质量控制程序等。
五、能力验证的程序1. 提交能力验证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和费用;2. 审核申请材料;3. 制定能力验证计划,确定验证的内容、方法、时间等;4. 进行能力验证,包括验证样品的准备、测试操作、数据处理等;5. 编制能力验证报告,包括验证结果、结论和评价等;6. 审核和批准能力验证报告。
六、能力验证的管理要求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能力验证管理体系;2. 所有参与能力验证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3. 对于未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应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进行验证;4. 定期进行能力验证的复核。
七、能力验证的结果和评价根据能力验证的结果,对于能力验证通过的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能力验证证书;对于未通过的项目,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再次验证。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相关资质等。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经审批后执行。
以上是一份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草案,用于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公众的权益。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促进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服务我省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通过省级资质认定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参加能力验证。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逐级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能力验证项目1. 水中六价铬检测2. 水中高锰酸盐指数的检测3.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导热系数检测4. 菠菜中毒死蜱含量的测定三、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时间安排在前期对承担机构和项目(参数)统一征集、专家论证验收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能力验证承担机构为山西安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详见附件)。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负责有关样品的制备发放、结果的分析统计汇总等工作;2023年6月30日前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出相关通知,并跟踪落实;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样品制备并分发至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需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样品安全可靠传递;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形成能力验证技术结果报告,并报省市场监管局。
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环境监
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环境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确保能力考核(验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组织开展的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包括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C类能力验证计划和总站自行组织的其他能力考核(验证)。
第三条总站质量控制与管理室负责能力考核(验证)的组织实施,承担考核的组织、管理与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能力考核(验证)组织形式第四条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338地级以上市级环境监测站。
鼓励其他市级监测站、区县级监测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参加考核。
第五条考核项目选择的原则:紧密围绕环境管理需求,服务国家网质量管理目标,突出环境监测特色,针对工作重点,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污染源排放相关标准以及其他重点专项工作中必测、选测项目开展考核,重点关注常见超标项目、难点常规指标、重金属、有机物等项目。
第六条考核方式采用统一样品,以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能力考核(验证)程序第八条考核实施前,必要时制定包括考核样品制备、作业指导书、考核流程、结果评价方法等内容的考核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第九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专门研制考核样品,研制样品数量为考核所用样品数量的1.5倍。
研制的考核样品,按照《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JJF1343—2022)和《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NAS-GL03:2022)对样品的均匀性与稳定性进行检验,以满足样品的一致性要求,从而使得样品间的差别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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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工作程序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确保CNAS能力验证工作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1.2 本程序适用于CNAS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的能力验证管理以及能力验证的组织和运作、纠正措施和结果利用等活动。
2 引用文件CNAS-QM质量手册 6 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能力验证处负责CNAS的能力验证工作。
5 内容和程序5.1 能力验证的管理5.1.1 能力验证政策有效性的维持能力验证处处长负责收集和分析国内、外对能力验证的最新要求,及时提出对能力验证规则的修订意见,确保CNAS能力验证各项政策能够持续满足国际要求。
5.1.2 能力验证活动管理5.1.2.1 能力验证处负责建立和维护CNAS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CNAS 能力验证计划库、承认的外部计划和比对库和测量审核库三个部分。
领域负责人负责跟踪和及时更新能力验证活动相关信息,维护该数据库。
5.1.2.2 CNAS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库的信息来源有:CNAS运作的能力验证计划、从申请方或已认可机构、实验室处、检查机构处等获得的可承认的外部能力验证计划和行业实验室间比对、测量审核,以及和CNAS指定的参比实验室比对等的信息。
5.1.2.3 领域负责人负责识别上述信息的有效性,并及时将有效信息输入进能力验证项目管理数据库。
5.1.3 参加机构的信息管理5.1.3.1 能力验证处负责建立和维护CNAS能力验证参加机构管理数据库。
能力验证领域负责人负责该数据库的维护。
5.1.3.2 机构数据库的信息来源包括:参加了CNAS能力验证计划的机构、向CNAS提交了参加其他有效能力验证活动,包括CNAS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证明的机构。
5.1.3.3 领域负责人负责识别上述信息的有效性,并及时将有效信息输入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数据库。
5.1.3.4 领域负责人根据参加机构数据库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识别已认可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
在识别出已认可机构未按照能力验证规则参加能力验证时,领域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报处长,在处长批准后在内部信息系统中公布,由相关处利用该结果。
5.1.3.5 在对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进行识别和处理时,应依据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子领域和频次分类表。
能力验证处负责建立该分类表。
5.1.4 能力验证提供者清单的管理5.1.4.1 能力验证处负责建立和维护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选择和参加。
5.1.4.2 能力验证处处长负责搜集和确定能力验证提供者的信息。
能力验证提供者的信息包括: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CNAS指定的参比实验室、CNAS能力验证规则中规定的可承认的外部能力验证提供机构、APLAC PT003中所列的能力验证机构名录等。
5.1.4.3 对于国际性行业权威机构,可直接纳入清单;对于外部商业性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在选用时,应要求其提供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证书及其认可范围复印件,必要时,应以签署协议的形式确保CNAS能够得到所需的信息。
5.1.4.4 对参比机构的指定,在必须获得CNAS认可的基础前提下,在检测和检查领域中选择具有权威性的机构。
被政府部门授予“国家”字头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副部级以上)授予全行业中心实验室的检测或检查机构等可被视为具有权威性;在校准领域,为满足溯源层次的要求,国家计量院和省级计量校准机构可视为具有权威性。
指定参比机构时应确保这些机构满足以下要求:a) 获得了CNAS的认可;b) 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中心授权;c) 获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副部级及其以上)的省部级授权;d) 接受CNAS指定,参加国际能力验证活动;e) 愿意按照CNAS的要求为实验室提供参比和评价服务。
对参比机构的指定应以协议的形式来规定其义务。
5.2 CNAS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和开展5.2.1 能力验证的需求分析能力验证的需求分析是CNAS制定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依据。
能力验证的需求分析应考虑以下内容:5.2.1.1 能力验证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认可领域覆盖情况的统计分析;5.2.1.2 根据能力验证规则要求,已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分析;5.2.1.3 政府管理部门对能力验证的需求。
5.2.2 能力验证工作的策划5.2.2.1 能力验证领域负责人应根据能力验证项目管理数据库分析已开展过能力验证的领域(含参加国际能力验证计划的项目领域),结合各方面的需求识别出能力验证活动开展不足的领域,以此作为确定能力验证活动重点领域。
这些需求可来自于政府管理部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评审员以及相关处室的反馈等。
5.2.2.2 遵守APLAC-MR001要求,推荐国内实验室参加国际能力验证计划。
5.2.2.3 根据现有资源和可获得的潜在资源状况,结合工作量,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应注意可测量性,以便于目标考核。
5.2.2.4 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和资源评价的结果确定能力验证计划,同时选择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且通过了CNAS认可。
5.2.2.5 审查实施机构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方案,论证项目的选择、运作和实施能够满足ISO/IEC指南43的要求。
5.2.3 CNAS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CNAS能力验证工作由能力验证处负责组织,需要时,可向专业委员会或其他技术权威机构寻求技术支持。
5.2.3.1 CNAS能力验证计划的工作流程为:a) 立项。
根据需求分析结果或各专业委员会、其他机构提出的计划方案,初步确定能力验证计划;b) 组织专业委员会或专家进行方案审核,确定实施机构和计划方案;c) 样品制备。
指导实施机构制备样品,审核均匀性稳定性检验报告;d) 实施项目。
组织审核实施机构起草的作业指导书,监控或委托专业委员会监控实施过程;e) 编制结果报告。
实施机构编制结果报告,由CNAS或委托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发布,CNAS同时向参加机构发布结果处理通知;f) 纠正措施。
CNAS或委托专业委员会审核参加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和能力证明材料;g) 输入能力验证活动数据库和参加机构数据库,建立档案。
5.2.3.2 上述计划将以CNAS年度计划形式发布。
5.2.3.3 CNAS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应确保符合ISO/IEC指南43的要求,并按CNAS- WI21-01《能力验证组织和运作工作指导书》运作。
5.2.4 CNAS也承认符合要求的外部能力验证计划和比对。
5.2.4.1能力验证处长搜集CNAS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建立和发布信息数据库。
按照CNAS能力验证规则要求,该数据库中应包括:a) 实验室认可国际合作组织,如APLAC和EA等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b) 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如CIPM、APMP等的比对;c) 国际权威组织实施的行业国际性比对,例如WHO等组织;d) 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计量院(含大区)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或比对;e) 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实施的能力验证计划;f) 与CNAS签署了MRA的认可机构以及APLAC能力验证名录中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g) MRA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h) 其他机构组织的、能够证明符合ISO/IEC指南43运作的比对。
5.2.4.2 对列于上述清单中的能力验证计划和比对计划,通常由能力验证领域负责人负责识别和签署意见;对于清单之外或者难以判断的,由能力验证处处长负责。
5.2.5与专业委员会的协调专业委员会是CNAS的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应充分利用其资源,对CNAS的能力验证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在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领域,CNAS应做到与技术专家、统计专家的有效合作。
5.3 CNAS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和设计要求5.3.1 组织职责和人员构成5.3.1.1 在设计能力验证计划时,能力验证处领域负责人应指定有关的技术专家、统计专家和一名项目负责人(计划协调人),组成项目顾问组。
经顾问组研讨、策划后制定设计方案。
5.3.1.2 这些人员应在技术、管理或统计方面具有足够的经验。
5.3.2 程序和工作要点5.3.2.1 能力验证处应保证CNAS能力验证计划的运作应该符合ISO/IEC指南43-1的要求。
5.3.2.2 在能力验证计划运作中,处长和领域负责人应充分考虑到计划中邀请函信息、操作指导书、被测物品的制备、管理和分发(传递)、检测/测量方法的选择、数据的接收及其安全和管理、统计学方法应用、结果判定和能力评价、报告的内容、纠正措施要求、参加者的反馈、保密与防止串通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并将上述环节的要求形成文件,确保能力验证计划的成功运作。
5.3.3 CNAS能力验证计划的编号5.3.3.1 CNAS实验室间检测计划的序号为“CNAS-TXXXX”,“XXXX”从1开始顺序编号,不考虑年限问题。
5.3.3.2 CNAS实验室间校准计划的序号为“CNAS-MXXXX”,“XXXX”从1开始顺序编号,不考虑年限问题。
5.4 对实施机构的要求5.4.1 在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中,通常寻求权威技术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5.4.2 能力验证处负责与指定的实施机构签署书面的委托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CNAS 应阐明能力验证计划实施中的相关要求。
当协议的要求在实施中发生任何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实施机构及受影响的所有相关人员。
5.4.3 选择实施机构时,应首选具有良好信誉的技术机构(例如获得政府相应授权的机构),这些机构应至少获得CNAS的认可。
5.4.4 应向实施机构提供能力验证运作的指导书及和指南,必要时,对其进行培训。
5.4.5 实施机构应确保被测物品均匀稳定,以保证所有参加者收到的被测物品不存在明显差异。
被测物品的均匀性程度应达到对结果评价不产生显著影响。
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审核实施机构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报告。
5.4.6 能力验证处领域负责人负责对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对受委托方建立有关技术档案。
6 对能力验证计划结果的选择和使用6.1 能力验证活动是CNAS评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能力的主要方式之一。
6.1.1 在可获得能力验证的领域,要求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至少参加一项能力验证活动且提供结果满意的证明,否则应不予受理其申请。
实验室处和检查机构处综合协调员在受理申请方的认可申请时,应审查申请方是否参加了CNAS已经公布的能力验证计划,以及由CNAS承认的能力验证提供者清单范围中机构提供的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和比对活动,对于未参加过上述能力验证活动的申请方,应不予受理。
对于扩充项目的申请,申请方新申请能力范围中也至少要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6.1.2 要求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每个子领域在每四年内至少参加一项能力验证活动(只要存在相应能力验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