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一)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如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都是十分新颖的,生活当中一些大型的游戏网游已经逐步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并且在一些大型网游当中,可能很多人都充得有相应的虚拟币。
包括QQ币这些,随着这类群体越来越多,因此关于虚拟币的保护也引起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关注。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如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都是十分新颖的,生活当中一些大型的游戏网游已经逐步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并且在一些大型网游当中,可能很多人都充得有相应的虚拟币。
包括QQ币这些,随着这类群体越来越多,因此关于虚拟币的保护也引起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关注。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一、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
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
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二、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
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一)游戏账号等级;(二)虚拟金币;(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四)虚拟动植物;(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民法总则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导读: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现如今,网游已经极大的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
对于绝大多数年轻人来说,提起虚拟财产绝对不陌生。
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消费。
但是,虚拟财产对于当事人来说确是话大钱购买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被人侵占,自己也会受到损失,那么,民法总则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是什么?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现如今,网游已经极大的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
对于绝大多数年轻人来说,提起虚拟财产绝对不陌生。
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消费。
但是,虚拟财产对于当事人来说确是话大钱购买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被人侵占,自己也会受到损失,那么,民法总则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总则》,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
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现实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其中不乏一些超越现实、极具挑战性的案例。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超越现实的法律问题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虚拟世界中的财产权纠纷案情简介:小王是一位资深游戏玩家,他在一款名为《梦幻江湖》的网络游戏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某日,小王发现他的游戏账号被好友小李盗用,并私自将游戏内的装备、货币等财产变卖。
小王遂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其被盗财产。
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3. 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1. 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世界的产物,虽然其存在于虚拟空间,但与现实世界的财产具有相似性,可以体现一定的经济价值。
2.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较为复杂。
可以参照游戏市场行情、装备等级、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
3. 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虚拟财产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王被盗的虚拟财产,并赔偿小王因损失所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克隆人的法律地位案情简介:某科研机构成功克隆出一具新生儿,取名小刚。
小刚的父母是小张和小李,他们决定将小刚抚养成人。
然而,小刚出生后,其“真实”父母小王和小赵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将小张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刚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1. 克隆人是否具有法律地位?2. 如何确定克隆人的抚养权?3. 克隆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案例分析:1. 克隆人具有法律地位。
克隆人虽然是由基因技术产生的,但其具有与人类相同的生命特征,应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2. 克隆人的抚养权应按照实际抚养情况进行确定。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
浅析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摘要】近年来,虚拟财产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缺乏统一规制标准,使得虚拟财产无法得到合理有效保护的局面。
因此,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界定出发,探究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阐述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
【关键词】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保护;原因一、虚拟财产的界定(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在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另一种是‘虚构’”。
据此,“虚拟”的东西应当是只存在于人类的思想、语言、文字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虚拟财产似乎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为了对虚拟财产做出准确的定义,还应当确定其属性即虚拟财产是不是“物。
”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券凭证,有学者认为它隶属于知识产权,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物权客体中的物。
我国民法学界曾一直盛行“物必有体”的理论,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梁慧星教授即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展物的概念。
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称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1]民法理论中物的基本构成要件是:“第一,自然人人体之外;第二,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第三,人通过某一手段得以支配;第四,是物质实体或某种自然力”。
[2]虚拟财产外在于人,能够在不同的民事主体间实现交易具有经济价值,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可以支配,并且是存储于硬盘上的电磁记录(无形体的物质),因此,虚拟财产是等同于自然力的无形物。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通过劳动、物品财务交换或市场买卖等行为所获得的、可以用现在的度量标准评估其价值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财产具有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能够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转换。
民法典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就是⽹络⾥⾯虚拟的财产,不是真实的⼈民币,钱,但是具备⼀定的价值的,可以⽤⾦钱衡量的,那么民法典中关于⽹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条例是怎么规定的,是否有相关的参考呢,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中关于⽹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1、未成年⼈⽹络消费《民法典》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明确了若未成年⼈未满⼋周岁,则其在⽹络平台“打赏”或其他消费⽆效,监护⼈可要求对⽅返还打赏⾦额。
第⼆⼗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第⼆⼗⼆条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2、虚拟财产可继承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依法继承,对⽹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然⼈合法取得的实际财产、⽹络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
⼆、⽹络虚拟财产包含哪些⽹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类型:其⼀是虚拟⽹络本⾝;其⼆是存在于⽹络上的虚拟财产。
虚拟⽹络本⾝是⼀种重要的虚拟财产。
第⼆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种为⽹络游戏中的⽹络虚拟财产。
这包括⽹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络虚拟财产。
这包括⽹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户级别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数字化形态:网络虚拟财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依托于互联网环境。
无论是游戏账号还是虚拟货币,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用户可以通过其进行交易、买卖等经济活动。
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其功能性、稀缺性或用户投入的时间和努力上。
可支配性:用户对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转让或处置。
这种支配权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技术环境。
技术升级、系统变更等都可能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民法保护中的重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存在并可以由网络用户合法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使用、交换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实物财产有所不同。
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经济价值,但网络虚拟财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电子数据或虚拟权益。
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
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也有人主张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努力对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游戏、虚拟世界或网上平台中所拥有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也随之增长。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到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定货币、虚拟财产能否被认定为财产权以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方面。
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定货币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由于虚拟货币只存在于游戏、虚拟世界或网上平台中,不具备法定货币的物质形态,一些人认为其不应被视为法定货币,因此也难以享受法律保护。
随着虚拟货币的广泛流通和使用,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开始认可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并且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虚拟货币的合法权益。
虚拟财产能否被认定为财产权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完全、排他的控制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等。
虚拟财产能否被视为财产权则需要根据其是否具备经济价值、是否能够被转让、是否享有占有权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虚拟财产具备这些特征,那么它应当被视为财产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也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游戏、虚拟世界或网上平台的开发者,用户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开发者只是提供了平台和服务。
不同的观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要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建立相关的法律框架和制度。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领域。
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涌现和价值的不断增长,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也需要跟上发展的步伐,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浅析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
浅析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作者:李璐刘欣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虚拟财产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缺乏统一规制标准,使得虚拟财产无法得到合理有效保护的局面。
因此,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界定出发,探究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阐述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
【关键词】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保护;原因一、虚拟财产的界定(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在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另一种是…虚构‟”。
据此,“虚拟”的东西应当是只存在于人类的思想、语言、文字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虚拟财产似乎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为了对虚拟财产做出准确的定义,还应当确定其属性即虚拟财产是不是“物。
”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券凭证,有学者认为它隶属于知识产权,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物权客体中的物。
我国民法学界曾一直盛行“物必有体”的理论,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梁慧星教授即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展物的概念。
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称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1]民法理论中物的基本构成要件是:“第一,自然人人体之外;第二,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第三,人通过某一手段得以支配;第四,是物质实体或某种自然力”。
[2]虚拟财产外在于人,能够在不同的民事主体间实现交易具有经济价值,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可以支配,并且是存储于硬盘上的电磁记录(无形体的物质),因此,虚拟财产是等同于自然力的无形物。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通过劳动、物品财务交换或市场买卖等行为所获得的、可以用现在的度量标准评估其价值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财产具有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能够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转换。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实训三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学号:126204050110 姓名:杜其芬班级:12电商1实训目标:通过实验,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有哪些,并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该案例适用哪个安全法律,从而让学生知道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及预防不经意的网络犯罪。
实训要求:1、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2、能够掌握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分析。
3、参照课本的电子商务法律内容,选择至少3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来进行案例分析,选择的案例必须是2010年(含)以后的。
实训内容:一、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问题。
1、案例: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份、战神甲1件等。
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某某。
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某某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
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
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安全法》3、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
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摘要: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 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时产包括有形时产和无形财产有很大不同, 因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 是什么属性的财产以及它能否像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拟对此进行理论探讨.关键词:物权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电磁记录法律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近年来网络游戏是互联网中最吸引网民的一个项目, 千百万人参加到这个如真似幻的娱乐中来, 而虚拟财产正是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关键词, 几乎一切的游戏活动都围绕着虚拟财产来展开。
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 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那么, 应当如何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呢? 第一, 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网络本身和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 计算机、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的各种连线以及运营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共同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 这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则产.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
这种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则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
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
这包括号、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
第二,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的数字化财产。
无论是网络本身, 还是网络游戏中的高级“武器装备”、“金币珍宝”, 还是一些论坛上的分值很高的高级账户, 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数据, 还凝聚着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劳动, 消耗着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
民法典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什么
民法典的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什么⽹络虚拟财产是具有⼀定经济价值的,例如⼀些⽹络游戏中的装备,通过转让后可以获得现实⽣活中的货币,⽹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民法典的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什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条【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的纠纷现实⽣活中,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户与盗窃者之间、⽤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2.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为引起的纠纷。
如⼀⽅⽀付价款,⽽对⽅不履⾏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该义务,但与对⽅⽀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
3.因使⽤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使⽤外挂⼀般⽽⾔属⾮法⾏为,⼀旦⽤户使⽤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连的⽤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会引起有关的纠纷。
4.因运营商停⽌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的纠纷。
运营商停⽌运营,使得⽤户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引发纠纷。
5.因运营商操作失误所引发的虚拟财产⽅⾯的纠纷。
运营商操作失误,使得⽤户的虚拟财产发⽣价值上的变化,引发纠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作出规定的,虚假财产产⽣纠纷时,适⽤该法律规定进⾏处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086-02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也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
然而,近年来,发生在虚拟世界里虚拟财产被盗、虚拟财产权属不明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面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虚拟财产如何进行保护等诸多问题,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因此,本文主要通过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不足,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法律问题的完善尽锦薄之力。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财产评估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属于传统民法范畴的概念,而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广义说,即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①。
由此,不难看出广义的虚拟财产的理解主要侧重了财产载体的形式,扩大了虚拟财产的外延。
另一种是狭义说,认为虚拟财产仅包括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在离线交易的市场内可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②。
本文主要探讨狭义的虚拟财产,以寻求具有普适性的救济方式。
一、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一)国内虚拟财产保护现状案例一:200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
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因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而将“红月”的经营者诉诸法庭。
李某诉称,他玩此游戏已经有两年,2月17日,他发现其中一个id中所有的装备不翼而飞。
他与被告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协助找回丢失的装备。
李某要求被告赔偿自己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方网络游戏运营商则认为,李某所称的两个id在注册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李某不能证明他就是有两个id的玩家;且不能就虚拟装备被盗提供证明;即使能提供证明,根据游戏规则,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到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并能被人们所认知、支配的数字化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角色等,以及数字货币等新型财产形式。
2.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
因此,在刑法上,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
其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等,均可构成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与问题1. 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在刑法、民法等领域均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2. 存在问题(1)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2)技术难题: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过程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在相关技术方面的应用还存在一定局限性。
(3)意识不足:公众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薄弱。
四、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1. 完善立法(1)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在刑法领域的立法,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明确保护范围:明确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3)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2. 技术手段支持(1)完善技术手段:发展并完善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虚拟财产的识别和取证能力。
(2)推广应用:将先进的技术手段推广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作者:王军彦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2期摘要:Internet的普及让许多人开始转战到网络的世界里。
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转向在线休闲游戏。
进行网络游戏,如果需要升级等一系列操作都需要钱币来进行交易。
这种“钱币”也就是我们本文所要说的虚拟财产。
但是相关犯罪也孕育而生,虚拟财产犯罪的产生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秩序。
而我国目前对于这一方面的刑法保护有很大的漏洞。
至此,希望结合本文的一些相关叙述,为我国的虚拟财产问题的相关保护方面做出一些建设性提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一、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虚拟财产它来源于网络游戏的发展。
近些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使得它的相关附属品的发展也很迅速。
在虚拟的游戏世界里,玩家想要买各种自己需要的工具,就必须要先通过用人民币进行购买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充值后才可以在网络世界里各种的消费。
其实,在网络游戏快速崛起前,虚拟财产就已经在互联网中出现。
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我们所熟悉的QQ。
QQ空间里面很多人都希望看到自己空间被挡访客都有谁,这也就就需要办理一个所谓的“皇冠”业务。
这也是需要“QQ币”它通过现实的金钱交易来充值,进而转化成虚拟世界里的虚拟财产,从而满足自己在虚拟世界世界的“虚荣心”。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从字面上看就是与我们平时看到的不一样的产品。
它不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民币,我们对于虚拟财产并不能触碰到它。
从理论上来看,虚拟财产分为两部分,一种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例如: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我们支配的具有与现实财物同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另一种就是狭义的虚拟财产;最典型的就是玩家们所熟悉的游戏币。
虚拟财产充实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就是玩家所说的买装备,买武器以给自己升值的介质;在各种网络账号中,虚拟财产就是我们升级,逐渐走上“人生巅峰”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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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一)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
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XX。
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XX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
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
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
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法理透析】
通过判决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第一例。
做出这一判决的法官的智慧与勇气非常值得赞赏,但尤为值得赞赏的,是这一判决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理论联想。
显而易见,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
例如,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
但是,如何把握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却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上更为重要的问题。
两个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可见,现实世界的法院并不能对任何虚拟财产纠纷都予以判决,进而言之,现实世界的法律并不能对虚拟财产给予概括性的保护。
自从网络技术出现以来,我们的世界就被割裂成两部分:一个是不用网络技术即可感知的现实世界,另一个是必须利用网络技术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
网络中的虚拟世界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和设想,其中必有许多与现实世界同构与类似之处。
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相似性,实质上并不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据。
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由于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客体时,才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实际上,在我们以工具意义看待网络世界时,它仍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们进行信息交流的技术手段之一,例如在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网络联系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们以本体意义看待网络世界时,它却用独立的信息处理和记忆方式,构筑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区别的虚拟世界,例如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社会环境。
这样在我们的感知范畴就形成了两种社会关系体系:一是现实世界的现实社会关系体系,二是虚拟世界的虚拟社会关系体系。
现实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如本案中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现实的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如网上婚姻及因此形成的共同虚拟财产关
系。
但是,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虚拟世界需要现实世界的物质和能量的支持才能存续,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存在必要而频繁的信息交流。
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如玩家网络游戏中用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
至此,我们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面限制: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在本案中,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也有两重性:其一是本案所审理的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如本案所涉及的属于现实法律调整的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其二是某一虚拟世界的缔造者和活动者之间的关系,如玩家进入运营商构造的网络游戏环境,按照运营商预定的游戏规则参与游戏等,属于虚拟世界规则调整的虚拟社会关系。
法院只能对两者关系中的属于现实社会关系的部分进行判决,因此判断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否违反了现实社会中的娱乐服务合同义务,是本案得以正确处理的关键。
由于运营商具备双重身份并且其与玩家的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因此有一些问题点是值得讨论的。
第一,在审理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时,要避免把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纳入判决的范畴。
所谓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大概有这样一些要件:主体是虚拟世界中特定的,如玩家自己的ID;主体是以虚拟世界的身份活动的;活动的范围限于虚拟世界,不论其是否遵守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在虚拟世界活动中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是非法律意义的,如玩家自己为参与网络游戏而付出的能量与信息。
如果一个玩家以虚拟世界的身份侵害一个玩家的虚拟财产,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该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均应当视为该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现实的法律不应当理会;如果运用一个虚拟身份侵害现实财产,如盗取他人网上银行的帐号并窃取其资金,则属于现实世界的事务,应当属于现实的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以一个现实世界的身份侵害他人的虚拟财产,如运营商随意删除玩家的虚拟财产,也应属于现实世界的事务,可以运用现实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要注意区别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双重身份。
在现实世界,运营商是合同义务的履行者,对其合同义务的履行、过失的认定等,现实法律提供了一般判断标准。
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营运商实际在扮演一个“造物主”的角色,但运营商作为一个有某种缺陷的现实社会主体,实际上不可能成为完美的虚拟世界“造物主”,其构造和保障一个网络游戏环境的能力是有限的,并且是千差万别的,永远面临来自不同方面的技术和信息的挑战或攻击。
一个技术保障水平很低的人也可以构造一个网络游戏环境让玩家来玩,至于玩家愿不愿意忍受这种游戏环境,就看玩家的兴趣所在和忍耐程度了。
所以,现实的法律不能要求运营商有保障虚拟财产安全的一般能力,而只能要求其拥有符合特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能力。
除非现实合同中含有运营商具备或者应当具备某种水平技术保障能力的条款,否则不能用现实世界的法律要求运营商提高对虚拟财产的技术保障能力。
第三,网络数据在体现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方面的不同意义,也是值得注意的。
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银行的活动中,网络数据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
因此,即使因不可抗力而致使记载现实财产的数据库崩溃,运营商仍有义务保障本系统内他人现实财产不受损失。
而对于虚拟财产来说,网络数据却是财产本身。
如果在运营商没有现实合同履行上的过失的情况下,因外力攻击而致使某个网络游戏环境崩溃,运营商没有义务恢复玩家原有的虚拟财产。
就象我们进入现实世界首先就要接受我们出生的时代和国度一样,玩家进入一个网络游戏中,就得接受其既存的网络社会环境包括它的命运。
玩家如果认为运营商预设的游戏规则极不合理,其“网管”的技术保障水平低劣得不能容忍,以至无法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生存,可以通过在虚拟世界中的活动改造它,也可以选择在这个虚拟世界中消失。
当然,玩家如果愿意的话,也可以在现实世界中向运营商提出商业建议和技术建议,但却不能因此要求现实的法律制裁运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