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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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8日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京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以下职能,交给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2.承担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

(二)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三)将原由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园除外)的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京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既是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和研制的职能。

2.将核准人防工程质量的职能改为备案。

3.实行政企分开,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含报废)、使用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拆除、报废、改造、迁移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北京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11.20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以下简称《乡镇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职责规定》是本市各乡镇履职的底单,是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的依据。

各区要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乡镇职能任务,推进乡镇依规依法履职。

各部门要做好《乡镇职责规定》与部门权力清单之间的衔接,未列入《乡镇职责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乡镇委托、授权、下放。

《乡镇职责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定期集中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委编办负责《乡镇职责规定》的调整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第一章主要职责第一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6]59号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6]59号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3日京政办发〔1996〕59号)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本市职位轮换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主要是指具有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时,要从锻炼培养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职位轮换。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职位轮换:(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二)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的不同科室之间轮岗;(三)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办法,由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关于调整公司上下班时间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司上下班时间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司上下班时间的通知尊敬的公司全体员工:
在此,我们谨此致函,宣布公司将于2023年4月1日起调整上下班时间安排。

这一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同时兼顾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

以下是具体的时间安排:
上班时间
原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调整为上午9:00,即每日上班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6:00,中午休息时间不变,仍为12:00至13:00。

下班时间
原下班时间为下午5:30,调整为下午6:00,即每日下班时间为下午6:00。

加班时间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适当增加加班工作时间。

加班时间原则上为每周最多不超过10小时,具体加班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加班费福利政策不变,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调整原因
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员工工作任务日渐繁重,原有的上下班时间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工作需求。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既定
目标,公司经过深思熟虑,决定适当调整上下班时间。

同时,适当增加加班时间,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我们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生活作息,力求在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兼顾员工的生活品质。

新的上下班时间安排将为员工留出更多私人时间,以促进工作生活的平衡。

此次调整政策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希望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共同为公司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祝工作顺利!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23年3月25日。

北京市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5]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领人导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正确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努力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按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益,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收入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规定》。

二、自1995年5月1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四、企业仍执行按地区轮流周休制度,可将新增加的休息时间集中安排在轮流周休日的前一天,也可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及工作性质合理调整。

各企业要将实施工时制度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限制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个别单位,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批准后,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六、已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单位,自1995年5月1日起,按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执行。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执行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

七、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必须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1995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体育局(简称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是负责本市体育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2.加强指导和推进本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3.加强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市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4.强化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和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本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本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本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北京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

北京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

北京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北京办公室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此制度旨在明确员工的考勤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北京办公室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及实习生。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北京办公室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18:00,中午休息1小时(12:00-13:00)。

2. 工作制度:公司实行标准工作制,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工作。

3. 加班规定:如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加班时,应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并根据公司规定发放加班费。

4. 调休规定:员工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应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休。

5. 弹性工作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工作性质,实行弹性工作制,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需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员工卡等。

(2)员工签到时需确保考勤系统显示的个人信息正确无误,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8:50-9:10,下午下班签到时间为17:50-18:10。

(3)员工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未能按时签到,需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员工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需在返回办公室后第一时间完成签到,并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

(2)员工需提供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明,如外出公函、会议通知等,以便考勤管理人员核实。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员工因忘记签到导致未能按时记录出勤,应在当天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情况。

(2)员工需在忘记签到的次日补签,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并对考勤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京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立并实施了从严治政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制度,对提升政府执行力、促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基础工作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指挥各项工作、狠抓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优政的有力保障,对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探索,尽快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既要重视落实结果,更要注重履职过程;既要重视目标管理,更要注重效果评价;既要重视内部管理,更要注重外部监督。

二、健全工作机制,务求管理实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计划落实、日常监控管理、内部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的工作流程,按照“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和反馈。

指标要科学合理,方式要简便易行,管理要讲求实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服务效果政府绩效管理的多元评价和服务效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央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强化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尺,不断提升服务公众的水平。

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需要使用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精选3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

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1全体员工家人们:为加强公司员工的组织纪律,并促进公司提高工作效率,特颁发此通知。

一、工作时间方面1、24小时工作制。

公司总部采用周7天24小时标准工作周制度,因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暂实行7天24小时周制度。

2、公司的作息时间为:夏季:全天:0:00-23:59;冬季:全天0:00-23:59O3、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A、不定时工作时间。

适用于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B、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4、法定节假日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放假时间及天数采用法定节的实际天数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确定。

二、考勤方面1、公司全体员工除总经理以外,其他员工都要有考勤,因特殊原因不参加考勤者,需有由所在部门/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批准;2、考勤实行及时打卡/签到标记,不允许提前打卡/签到或日后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3、办公室人员打卡/签到时间为:8:25-8:35;11:55-12:05;14:25-14:35;17:25-17:35,保安、保洁人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由向各项目进行合理的安排;4、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未及时打卡/签到的,事后由做考勤负责人在考勤卡上做标记,并注明原因。

5、工作时间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者,须提前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如有特殊原因没能提前填写请假单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各部门在月底上交考勤时,一并上交请假单至人力资源部存档。

6、考勤办法1)公司员工凡忘记打卡每月累计超过三次者,扣发其当月工资50元。

2)作业层员工考勤由其所在班班长负责;管理层员工考勤,基层以公司为单位,由指定人员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111号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111号文件颁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最新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最新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最新一、目的为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务员的考勤管理要求,规范考勤行为,强化工作职责,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包括在职在编、试用期内公务员以及借调、挂职等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公务员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休息。

2. 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息时间,但总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3.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放假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

4.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班时间应严格控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5. 各单位应确保公务员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下班时间。

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全体公务员。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公务员需每日按时签到,签到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采用纸质签到簿、电子签到系统等。

签到应真实反映公务员出勤情况,严禁代签、伪造签到等行为。

2、签到次数和时间每日签到应分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两次。

具体签到时间为:- 上午上班签到:不晚于上午8:30;- 下午上班签到:不晚于下午14:00。

特殊情况下,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晚到人员,需在到岗后30分钟内完成签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人员,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返回单位后30分钟内完成签到。

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外出公务证明,如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等。

4、忘记签到处理公务员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原因。

经核实无误后,由直接上级在考勤记录上备注,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签机会。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考勤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考勤工作的监督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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