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 工具,具有规范、引导、惩戒和 保障等作用。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标准 、规范和流程进行规定,确保项目符 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勘察设 计质量。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 进行保护,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 益。
《城市规划法》
总结词
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依 据。
详细描述
该法要求城市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 况。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规划内容。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城 市规划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9
目录
•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概述 • 勘察设计项目的基本法律法规 • 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法律法规 • 勘察设计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 •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01
勘察设计项目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定义
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总结词
该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 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详细描述
该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 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它规定了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该法还明确 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责以 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A. 勘察文件
B. 方案设计文件
C. 施工图设计文件 D.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P152
(三)政府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
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 规。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修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察设计组织机构第一节总体要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组织结构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关系。
2. 设计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三节人员配备1. 勘察设计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2. 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管理第一节项目立项1. 勘察设计项目应正确评估勘察设计范围和任务,并确定项目立项方案。
2. 项目立项要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二节基础调查1. 勘察设计应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充分的基础调查,包括地质勘察、水文勘察等。
2. 基础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节设计方案1. 勘察设计应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设计方案。
2.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并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四节技术交流与审查1. 勘察设计机构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接受审查意见。
2. 技术交流和审查应遵循互相尊重、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控制1. 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
2. 质量控制应包括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二节质量验收1. 勘察设计完成后,需进行质量验收。
2. 质量验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评估1. 勘察设计中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 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依据,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施工图设计1.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详细的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
2. 施工图设计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 二、设计阶段和内容
•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 四、地震设防
• 地震设防范围
• 抗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 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都必须 进行抗震设防。
• 五、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一、
• 二、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99年以来,国务院及建设部先后颁布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200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等。
•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 (1)按执行效力 • ������ 1)强制性标准
• ������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 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 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 2)推荐性标准
• ������ 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我国标准的分级 • ������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 ������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 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 的标准。
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 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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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
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
计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造柱箍筋相当一部分弯钩不符合规范要求(135°),砌筑砂浆
饱满度不够。必须对结构方案、抗震构造、受力计算进行全面
审核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消除结构隐患。
编辑ppt
2.湖北武汉佳园19号楼
该工程为七层砖混结构。由武汉房地产开发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
程公司勘察,武汉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
房,二至六层为住宅。由泰兴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建
设,丹徒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队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泰兴市
建筑设计院设计,泰兴市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泰
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在检查中专家发现,在这项
工程中勘察地质结构的方法、判定建筑物场地类别的方法都是
错误的。其一层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抗震构造柱有漏设,构
1. 勘察方面
(1)有些工程不经过勘察或套用其他工程的勘察资
料就进行设计;
(2)勘察布置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够;取样
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取岩(土)样组数达不
到要求;
(3)抗震设防区没有划分场地类别,土层划分分析
不准确,地下水腐蚀性未做判定或判定错误,
导致勘察的结论性意见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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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方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一、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规范和指导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意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优化施工有着重要意义。
其主要作用如下:1. 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规定了勘察设计的要求和标准,使得勘察设计过程更加科学、合理,能够充分发挥勘察设计的作用。
通过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2. 节约资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要求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无效消耗和浪费的现象将被极大程度地减少,从而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 提高工程效益合理的勘察设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的效益。
在设计中考虑到工程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法,能够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从而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勘察设计的程序和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明确了勘察设计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勘察设计的组织与管理、勘察设计的阶段和内容、勘察设计的审查和验收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勘察设计活动的有序进行,确保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2. 勘察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规定了勘察设计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责任。
勘察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才能从事相关的勘察设计工作。
法规还明确了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保护工程的安全、保护环境等。
3. 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还规定了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这些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勘察设计的基本要求、工程测量与数据处理、地质灾害评价与防治等方面。
第7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七章
1.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勘察设计 的发包与承包。2. 掌握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审查。3.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教学目标
目 录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五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 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 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上述规定表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都应按 照《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1. 招标发包根据《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 包括项 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 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本书后续章节将有详细介绍 , 在此不赘述。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Hale Waihona Puke 1)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 、设计单位 , 也可以将建 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 、设计单位。2) 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 , 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转包。4)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 、设计外 ,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 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 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5)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 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 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也按此规定进行。6)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 的文件资料负责。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 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 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 按隶 属关系,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审 查, 提出审查意见, 报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大、 特殊项目, 由国务院批准。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权限, 由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规定。总体 设计(总体规划设计) 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各部 委直管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 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 主, 会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施工图设 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外, 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 对施工图质量负责, 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听取意见。 •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 应报原审批 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施工图的 修改, 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 三、抗震防灾规划 • 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城市和今后有可能发生 破坏性地震的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形 成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地震破坏后 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对国计民生全局 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应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城市规模及性质等实行分 级审批。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 织实施; 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由抗震重点防 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组 织实施。
•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 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地形测量、 工程地质勘察、地表水勘察、地下水勘察等。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时应当确保其内容真实、 准确,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 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建设工程的设计可以分为方案设计、初步 设计和施工设计。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 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要的需要。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 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 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 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8)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 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 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 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 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 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 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 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 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 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
根据《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的审批实 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来说: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 程建设勘察、设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 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 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 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一)直接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①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② 对建筑的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一)工程勘察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 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 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符合国 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工程勘察企业应健全勘察质量 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 2.标准设计
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地 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三级。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三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 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 资质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 立法人单位;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的设立,需要相关行业部门或授权的行业协会提出,并经建设部批 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备案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勘察设计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能和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申请者)或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三)申请资质等级和类别的证明文件;(四)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证明文件;(六)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的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设计成果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具体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用于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生产、居住、生活、传媒、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建造。
2.勘察:指为了了解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地下水、风、雨、温度、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及周边环境条件,进行的必要的科学调查活动。
3.设计:指根据勘察结果,编制建设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活动。
4.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技术说明、预算和招标文件等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第四条组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业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质量保证制度,并实现科学、规范和经济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资质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资质认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以资质种类、等级和专业范围三个要素为基础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种类包括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等级为一至五级。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资质范围和有效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资质维护,资质维护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第六条勘察建设工程勘察应当按照相关勘察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勘察结果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可靠,并应当记录、分类、按序号编号、查询和防止翻修。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主要涉及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国家层面的法规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地方层面的规章主要由省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类似机构负责制定。
下面将分别对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进行介绍。
国家层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家层面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要求,包括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监理机构的组织与监督等内容。
该条例还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调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是针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法规,它规定了设计文件的提交和审查程序,明确了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该办法还规定了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和监理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关系,提高了设计文件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地方层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章主要包括各省级、市级的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或类似规章。
这些规章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管理的细则和具体要求,以便更好地保障地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例如,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等方面的要求。
而上海市则颁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规定》,该规定包括了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设计文件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要求等内容。
此外,各省份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方面也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规章,旨在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特殊需求和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旨在规范和优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都具有相应的法定效力,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理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